我知道在以下讨论中将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也许这一章的每句话,都要在某些方面让分裂我国的各个政党难以接受。但尽管如此,我仍要说出我的全部想法。
在欧洲,我们很难判断民主是否具有真理性和不变性,因为这里有两个对立的主义在斗争,我们无法准确分辨哪些争论来自主义本身,哪些争论来自它自己所引起的狂热。
这不同于美国。在那里,人民毫无阻碍地治理着国家,不用担心任何危险,也没有遭受任何损害而想着报复。
因此,美国的民主是凭其所好而行事。它的表现合乎自然而活动不受限制。所以只有在美国,才能对民主作出正确判断。这项研究对我国尤其有益,因为我们终日在一种不可抗力的驱使下盲目前行。最终我们将何去何从?也许走向专制,抑或走向共和,但是可以肯定,社会形式必定会走向民主。
普选权
如前文所说,美国普遍认同普选权。在美国不会考量社会地位高低,人人都享有这项权利。在不同的地区,在因语言、宗教和风俗的差异而彼此形同外国人的种族之间,在路易斯安那和新英格兰,在佐治亚和加拿大,我都能看到普选权的实施效果。我曾说过,在美国,普选权远未按人们的期望的那样,产生如欧洲一样的一切善与恶,而它的实施效果也与想象的不太一样。
人民的选择和美国民主在这种选择中的本能
在美国,知名人士很少出任公职——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下层阶级对上层阶级的嫉妒心并非来自个人的愤愤不平,而来自对民主的强烈诉求——为什么美国的精英往往远离政界
在欧洲,许多人总是在口是心非地宣称或沉默:普选权的最大好处之一,就是呼吁公信力最高的人出任公职。他们认为,人民难以自我管理,但又衷心希望国家富强;人民的爱好决不妨害他们推选忠于国家的有能力的人去主持政务。
但是在美国的所见所闻,却让我认为并非如此。到美国后,我吃惊地发现,被统治者中人才荟萃,而统治者中却少有名流。在今天的美国,卓越人士很少会走上仕途。而且必须承认,这也是民主扩大化超出原本界限所产生的结果。显而易见,半个世纪以来,美国的政治家世家数量减少了很多。
我能够看出这个现象的数个成因。
尽管国家付诸大量努力,但人民的文化水平仍旧不高。由国家简化学习内容,改进教育方法,让学习步入正轨,这些都好办;但因为用于学习的时间不足,人们仍不能获取知识并有效发挥。
因此,人们在谋生之外的空闲时间的长短,就决定了他们获得知识的必要时间的多少。在某些国家,这个时间相对宽裕;而在另外一些国家,这个时间就不够了。但是如果完全没有这个时间,人们就不得不把时间只用于操劳于生活的物质层面,即不能作为真正的人而生活。所以,在一个社会里人人都博学多闻同时又家财万贯,这种设想真的难以想象。这两种情况是毫不相关的。我欣然承认,广大公民都衷心希望国家富强;我更愿意承认并曾经说过,社会的下层阶级在这个愿望中掺杂的私念,一般来说要少于上层阶级。但是,他们对实现此种希望的手段正当性的判断有不同程度的偏失,总是缺乏那种本领。想要彻底了解一个人的性格,必须进行长期观察和各种分析。很多伟大的天才在这方面尚有失误,何况普通人呢?对这项工作,人民精力有限而又不懂方法。他们的判断总是匆忙作出而又流于表面。因此,各种骗子施展花招取悦于人民,而人民的最忠实友人却往往不受信任。
另外,按民主方式去选择值得信任的人的做法并非总能实现,有时人们也不愿意这样做,同时也不想这样做。
不可否认,民主制度激化了人们心中的嫉妒感情,使之达到最高峰。与其说这是因为民主制度给每个人提供了与他人平等的手段,不如说是因为人们总是觉得难以得心应手地运用这些手段。民主制度唤醒和怂恿了人们要求绝对平等的无止境欲望。这种完全的平等,总是在人们以为得到它的瞬间,在手中消失。用帕斯卡尔的话来说,就是永远消逝了。人们经常热衷于追求那种仿佛近在咫尺而又远在天涯的重大利益。成功的可能性大时,人们便高兴,成功变得不确定时,人们便懊丧。他们总是因此喜怒无常。凡是在某一方面超过他们能力的东西,都被他们视为实现愿望的障碍。因此,不管上司如何合法,他们都会不买账。
许多人认为,这种引导下级把上司赶下台的隐秘本能,只见于法国。但这是一个误解。这个本能并非法国人固有的,而是一种民主的本能。特殊的政治环境虽然可以促使这种本能尖锐化,但它并不能创造这种本能。
美国人民并不憎恨社会的高层阶级,只是不欢迎他们,排斥他们当权。人民不怕天才,但也不十分器重。一般来说,凡是资质平庸的发迹者,都难以得到人民的好评。
一方面,存在这种天然本能使人民排斥卓越人物当权;另一方面,又有一种不亚于这种本能的力量使这些人远离政界,因为他们在政界的竞技中难以防范堕落,保全自己。衡平法院首席法官肯特就曾经十分坦率地流露过这种思想。这位著名作家在盛赞联邦宪法授权总统提名法官的条款之后说:“最称职的人,也许为了不在普选中当选,而故意在行动上不十分积极,又在精神上保持严肃。”(肯特:《美国法释义》第1卷第273页)这个见解于1830年发表于美国,当时没有任何人反对。
我只想用这些话证明,认为普选权能够保证人们作出最佳选择的想法,完全是天方夜谭。尽管普选权优点众多,但并不在此。
能够部分纠正民主的这种本能的因素
巨大的危险对国家和人民产生的不良效果——为什么50年前美国有那么多卓越人物主持政务——教育和民情对人民的选择产生的影响——新英格兰的例子——西南部各州——某些法律是怎样左右人民的选择的——两级选举制度——这种选举制度对参议院的结构的影响
当国家面临重大危险威胁时,人民往往能颇具慧眼地选出最能拯救国家的公民。
我们可以看到,在面临危险的情况下,一个人很少能保持常态,他要么超常发挥,要么大失水准。国家的情形也是这样。有时极端的危险可能并未使一个国家振奋,反而把它吓倒。这种危险虽然能唤起人民的激情,但未对激情加以引导。这样的话,它对人民的头脑只能是轻轻触及,却无法使之清醒。例如,犹太人就曾经在他们的硝烟弥漫的神殿废墟上互相厮杀。但最常见的,是一些国家和个人在危险面前,反而异常冷静,做出非凡的举动来克服危险。这时,那些伟大人物的崛起,就如同在暗夜中耸立的大厦,顿时被一场大火照亮。此时,天才也毫不犹豫挺身而出;被灾难蹂躏的人民,也会暂时将嫉妒感情抛之脑后。这时,从选票箱里检出的结果中出现伟人的名字就并不罕见了。我在前面说过,现在的美国国务活动家,远远不如50年前主政的人物。导致这一情况的,除法律的原因之外,还有环境因素。当美国为独立这一正义的事业而斗争时,它是一个要摆脱他国奴役的国家;而当它以一个新生国家的身份走向世界时,它的全体人民的精神品质已经达到这些努力目标要求他们的高度。在举国欢腾声中,卓越的人物走出来当政,而人民也举手欢迎他们,并把他们置于自己的监督之下。但是,这样的事情毕竟不多,还必须从事物的另一角度审视。
民主的激情有时会被转瞬即逝的事件抑制;而人们的知识水平,特别是民情,将对激情的发展趋势产生强大且持久的影响。这种情况在美国就很常见。
在新英格兰,道德和宗教完全支配着教育和自由,早已建立并长期延续下来的社会,已经形成了固有的道德准则和习惯,所以人民在轻视财富和门第带来的固有优势的同时,习惯于尊重知识和道德方面的优势,并对其心悦诚服。因此,比起其他各处,民主在新英格兰更有生存的土壤。
但是,往南一走,情况就大不相同。在南方的各州,形成得较晚的社会纽带此时尚不牢固,教育普及率低,道德、宗教和自由的原则欠缺令人满意的契合。因此,有德、有才或德才兼备的人在那些州的政府里极为罕见。
当进入社会组织建立不久的西南部各州,会发现这里到处都是冒险家和投机家的庄园。在这里,我们为社会的管理大权集聚于几个人手中而大吃一惊,并在心中思索:除了立法机构的完善和人的独立以外,有什么力量能促进国家发达和社会繁荣呢?
有些具有民主性质的法律,也曾部分地纠正了民主的危险本能。
在华盛顿的众议院大厅里,你会为议员的粗俗举止惊诧不已。在这个大厅里,纵使你再三环顾,也依然找不到一个著名人士。容易让人忘却的无名之辈充斥议会。乡村律师和商人占据了议员中的大部分席位,其余的甚至还有底层的人士。在这个教育几乎普及的国度,据说人民的代表有的居然还会写错别字。
几步之遥的地方,参议院大厅的大门赫然在目。这个会议厅狭小局促,可是众多美国名人却济济一堂。你在这里见到的每个人都声名显赫,你最近一定听到过他的美名。善于雄辩的大律师、著名的将军、贤明的行政官和著名的国务活动家构成了他们的主体。这个会议厅里的一切发言,都丝毫不逊于欧洲各国国会的顶级辩论。
为何会产生这两种场面的奇异对照呢?为什么精英荟萃的是参议院而非众议院?为什么后者聚集的都是粗鄙之人,而前者却为天才和名人所垄断?但在实际上,这两个议院均经普选产生,选举结果都来自人民,而且至今指责参议院敌视人民的利益的声音都没出现过。那么,如此惊人的差异缘何产生呢?我认为,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众议院由人民直接选举,而参议院则经两级选举产生。本州的立法机构由该州全体公民选举产生,依联邦宪法规定,这些立法机构组成选举团来选举参议员。当然,参议员也能代表(虽然是间接地代表)普选的结果,这是因为选举参议员的各州立法机构,并非贵族团体或拥有选举权的特权机构,它实质上代表各州的全体公民的意志;各州的立法机构一般每两年或一年改选一次,全体公民通过改选更新其成员,从而控制参议员选举。但是,人民的意志通过这个选举团来表达时会发生变化,可能更显庄重和严肃。因此,选举团选出的参议员也往往能切实地代表统治国家的多数。但是,他们所能代表的只限于国内的高尚思想和引导国家前进的精神,而不是那些会使国家动乱的偏激感情和使国家名誉扫地的邪念。
不难看到,有朝一日,美国的各共和州会因为在选举制度中采用两级选举而强大起来。否则,它们便可能遭遇民主的陷阱。
对这一点,我始终坚信不疑。使各阶层人民都得以享用政治自由的手段非两级选举莫属。在我看来,不管是惧怕这一手段的人,还是希望变其为政党专有武器的人,他们都是错误的。
美国民主对选举法产生的影响
选举次数少会对国家造成重大危险——选举频繁会使全国处于亢奋状态——美国人从这两种弊端中选择了后者——法律经常被改变——汉密尔顿、麦迪逊和杰斐逊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当选举的间隔期长时,每次选举都有震动国家的危险。
这时,全部政党都将全力以赴,争取这个千载难逢的机会。对候选人来说,选举的失败几乎意味着不可救治的创伤,所以他们可能气急败坏,做出不理智的事。但是,如果不久以后还有机会重新举行一次这种合法的斗争,失败的政党便可以忍耐了。
当选举接踵而来的时候,频繁的选举会使社会动荡不安,使政务处于连续不断常变状态。
因此,上述两方,一方可能使国家小病缠身,另一方却会使国家有身染大病即爆发革命的可能。如果第一种制度在损害政府的美好形象,那第二种制度则在威胁政府的生存。
美国人宁愿忍受后者的弊端,却不愿忍受前者的。在这里,指导他们行动的主要是本能,而鲜有理性,因为民主使他们对变化由爱好发展成为激情。结果,美国的立法总是出奇的多变。
大多数美国人认为,他们在总体上行之有效的制度的必然结果就是法律的多变性。但我确信,没有一个美国人会硬说这种多变性完美无缺或认为它不是一大弊端。
汉密尔顿在论证一项可能防止或推迟不良法律颁布的权力后,补充说:“或许有人会说,防止颁行不良法律的权力同时也会成为防止颁行良好法律的力量(它既可用于这个目的,又可用于其他目的)。但这一反对意见,对能够正确认识法律的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的缺点的人来说并不很重要。法律的不稳定性已成为我国政府的性质和宗旨方面的最大弊端。”(《联邦党人文集》第73篇)
麦迪逊说:“立法的方便和漫无节制,似乎是我国政府的最严重的病症。”(《联邦党人文集》第62篇)
美国的民主制度下出现的迄今为止最伟大的民主主义者杰斐逊,他也曾指出过这样的危险。
他说:“我国法律的不稳定性确实是一大弊端。我认为我们应当除掉它,即应规定在一项法案被提出之后,允许在一年内批准实施。法案应当交付讨论,在没有更改意见后再进行表决。如果形势要求迅速通过该法案,也不能简单地由多数决定,而应以两院各自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