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在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主导产业,开发地方名特优农产品,加强原产地保护。各类农业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项目,优先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三是加强培训教育。建立健全培训网络体系,广泛开展面向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和县乡基层业务辅导员的培训,为合作社发展提供智力支持,解决合作社人才短缺问题。
四是加强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体系和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推动加快地方立法进程。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合作组织依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大对农民合作组织进行示范社培育的力度。
五是加强舆论宣传。组织对示范社建设成功事例和示范社带头人先进事迹的经验交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工作纳入农村普法规划。
15要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该怎么做?
小故事新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助推特色农业发展
据兵团日报报道,2012年,新疆建设兵团四师六十八团团场水稻种植面积达6万亩,生产的“伊香”牌大米获得国家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近年来,为挖掘、培育和保护农产品知名品牌,兵团大力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截至目前,兵团已有四师阿力玛里树上干杏、五师博乐红提、十师顶山食葵、十二师头屯河葡萄、十三师淖毛湖哈密瓜、十四师和田玉枣等13个品牌农产品获得农业部地理标志登记保护,有效推动了兵团特色农业发展。据悉,自2008年3月开始,兵团正式启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对照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特征特性,开展农产品资源普查,摸清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状况,积极组织申报工作,使一批独具地域特色的品牌农产品崭露头角,成功打入高端市场,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
政策分析:什么是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1)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2)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一旦拥有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衣”,原先不起眼的农产品便身价倍增。如2005年,莱阳梨自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后,其价格从原来的0.6元/斤涨到1.2元/斤;2006年,烟台苹果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各地假冒情况明显减少,市场占有率、销量明显增加,获得使用标志资格的24家企业每年的销售量约40万吨,占烟台苹果年产量的八分之一,无论是企业规模还是市场份额都有明显的增长。栖霞天誉公司获得使用“烟台苹果”地理标志后,出口国由原来的7个增加到14个,销量同比增加200多万公斤。
他山之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提高了知名度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作用很大,主要体现在:企业的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由于受到国家的专门保护,提高了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质量信誉和无形资产价值,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假冒产品横行的势头得到遏制,市场销量、出口量大幅度提高。如我国第一个受到政府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曾经在国际市场三分之二的份额被产自日本、我国台湾等非绍兴地区的“绍兴酒”所挤占。实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后,绍兴黄酒的销量迅速上涨,而非绍兴地区的“绍兴酒”的市场份额则迅速下降。
在国外实施原产地保护制度中,最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就是法国干邑葡萄酒。法国在1927年就制定了法律,对干邑酒、香槟酒从原料葡萄的种植、采摘、加工、产品的运输和包装,甚至于到世界各地销售市场和出口都作了非常严格的界定和规定。其产量虽然不高,但知名度和产品的价值由于得到了有效的原产地域保护,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现在法国的干邑酒,每年都大量出口到世界各地。同时酒产业的发展还带动了一个产业链的发展,在促进和保护法国的农业和农产品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
小锦囊:怎样办理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申请?
根据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1)申请主体。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2)申请机构。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3)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①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②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③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a.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b.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c.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d.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e.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④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4)生产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①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②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③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16土地退耕还林后可以得到哪些政策支持?
释疑解惑:何谓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就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坡耕地退耕还林;二是宜林荒山荒地造林。退耕还林是我国实施西部开发战略的重要政策之一,其基本政策措施是“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
(1)封山绿化。就是对工程区内的现有林草植被采取封禁措施严加保护,对宜林荒山荒地尽快恢复林草植被,并实行严格管护,确保绿化成果。
(2)以粮代赈。就是对退耕还林的农户,国家按一定标准无偿提供粮食,实行以粮食换生态,保证农民退耕之后吃饭有保障,收入不减少,以调动农民退耕还林的积极性。
(3)个体承包。就是将造林种草和植被保护的任务,采取承包的方式,落实到户、到人,按照“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具体以责任制的形式,明确造林种草者权益,落实管护措施,责权利挂钩,使群众在获得利益的同时,为生态环境建设做贡献。
政策指导:退耕还林后土地被征用,树木可以得到补偿
退耕还林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的《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2007年8月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根据政策,退耕还林后土地被征用应该得到补偿,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如果林地已经退耕还林,应该从村组、县林业部门取得林权证或其他同等权属证明,以证明林地性质。
第二,如果林地被征占,应该以林地的价值为准进行赔偿,并且和居民房屋一样,任何个人不能强征强占。
第三,如果当地已经开展林地抵押贷款,就有相应的林地价值评估标准(一般是分级的),可以参考该标准,带林权证到当地法院起诉。
第四,如果是非法征用林地,并转换用途的,可以向当地林政科或更上级林政部门投诉。
政策解读:退耕还林的补助政策和支持政策
退耕还林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的《退耕还林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了对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的措施。国务院2007年8月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进一步规定:
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要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同时,要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要加大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具备条件的西南地区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0.5亩、西北地区人均不低于2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的目标。对基本口粮田建设,中央安排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给予补助,西南地区每亩补助600元,西北地区每亩补助400元。退耕还林有关地区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基本口粮田建设。
同时,退耕还林还有如下的政策支持:
(1)免征农业税。对应税耕地,自退耕之年起,不再征收农业税。退耕地造林后,禁止间作粮食和蔬菜。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药间作、林竹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模式,实行立体经营。
(2)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超过20%。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梯田、水土流失严重或泛风沙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必须营造生态林,要按照先陡坡后缓坡的原则进行退耕还林,还林后实行封山管护。在雨量较多,生物生长量高的缓坡地区,可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竹林和生态经济兼用林,适当发展经济林,对超过20%的经济林地,只补助种苗费。
(3)退耕还林粮款补助对象为实施退耕还林的个体农户。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荒滩地造林,只给予每亩50元的种苗补助。
(4)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5)对退耕农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发放;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发放形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尊重退耕户的意愿,其费用只能用于种苗、造林补助。
(6)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还林后,由县或乡统一组织,应继续在宜林荒山、荒沙、荒地造林。
(7)退耕还林后必须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管护好林地免受人畜危害,确保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
17如何确定林改后林地所有权的归属?
小故事林改后农民涌现“喜耕山”
湖南某县是山区,树林茂密,但是,在林改前这里林权归属不清,乱砍滥伐的现象比较严重,不但农民没有富起来,而且一片一片的森林却倒下去了。林改后,农民得到了自己的山林,倍加爱惜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发展林下经济,开始“喜耕山”了。农民之所以“喜耕山”,根子在于有了发家致富的第二块责任田。耕山可以致富,这是林改后的成果,也是其最大启示。湖南农民湛绮念,林改中分了一片荒山。短短两年时间,荒山变成了“花果山”。目前,我国林地经济产出平均亩产只有20多元,约为耕地平均产出680元的1/30。而在湛绮念这里,通过发展林木种植、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亩产超过万元已经不再鲜见。
政策指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是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二是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三是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四是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政策解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勘界确权
(1)签订承包合同。经调查摸底尚未实行家庭承包的林地,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按法定程序制定承包方案,承包落实到户,与承包人签(补)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将《承包合同》和承包人的《林权登记申请表》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