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地勘界确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与乡(镇)政府组织专业人员对承包人申请登记的无异议的林权进行现场调查,确定林种、树种、面积和四至界线等,逐块调查登记、勾绘成图,并将林权内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
(3)争议纠纷调处。对林权存在争议的林地、林木资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进行调处。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并充分发挥农村威望高、能力强、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老军人、老教师、老模范等人员的作用,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做到“组间问题不出村,村间问题不出乡,乡间问题不出县”,及时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于设区的市之间的林权纠纷,各方要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依法协商解决。
(4)建档发证。勘界确权完成后,乡(镇)政府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材料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的要求,核实登记、微机录入后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因林权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权属改变的,可进行变更登记;对旧版的林权证书,应登记换发新版《林权证》。
确权发证完成后,省、市、县、乡、村五级都要建立林权档案,其中县级要建立健全纸质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两套档案。档案材料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建档,配有专门库房或专柜,有专人负责接收、收集、整理、归档、立卷和保管。
小锦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如何转包、转租、转让?
(1)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使用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原经营主体与发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不变。
(2)转包或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原定经营期限减去已经经营的期限。
(3)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转让集体林地的使用权,并依法进行林权变更登记。
18如何对基本农田实施特殊保护?
小故事村委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被处分
2010年,华良、新塘两村合并新建成新塘村,建村后村委会一直无办公场所。2012年村党支部研究决定建设村委会办公楼,经反复考证,选择了本村七组一块约2.86亩的地块。为顾及农民利益,村委会与村民七组签订协议并进行了补偿。但在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前提下,村委会于2012年9月擅自开工建设。至市国土部门立案调查时,村委会已建有房屋基础建筑约200平方米及近百米围墙,实际占用本村七组基本农田面积约1904.8平方米。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新塘村委会的行为属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该村村委会立即改正该地块土地违法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同时,对相关责任人新塘村党支部书记王某,由相关部门依法做出了行政处分。
释疑解惑:基本农田保护区是什么?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的耕地,是从战略高度出发,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的最低需求量,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件和程序划定的特殊区域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进行严格管理:
一是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是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是蔬菜生产基地;
四是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
五是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必须加以严格保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一般来说,基本农田保护区是一种区域概念,保护区内除了基本农田外,还可能有少量建设用地、废弃地以及未利用土地,并不全是基本农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用途>管制,通过土地复垦开发,加强保护区建设,可以增加保护区内耕地面积,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政策解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颁发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基本农田保护做了详细的规定:
(1)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2)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4)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5)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6)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7)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19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怎么做?
法官判案:土地承包合同与经营权证“打架”,法官也无解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2012年6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土地纠纷案件,奇特的是在同一块土地上,原被告双方分别持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权证,导致法院无法确认争议土地的确切归属,原告也最终因此败诉。
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自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对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持有耕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而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告持有其父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无承包经营合同书,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明,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经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确认,为此,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政策解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民的“定心丸”
第一,它是护权证书,起着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作用。农民拥有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意味着拥有了证书中规定的集体土地30年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除国家或地方建设需要征用土地外,任何单位和组织都不得随意改变承包关系,收回农民的承包地。
第二,它是有价证书,起着保护农民承包经营土地合法受益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笔有价值的无形资产,农民拥有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意味着拥有了在承包期内享受国家法津保护的土地承包经营受益权,享受国家给予农民一切扶农、惠农和支农的政策。
第三,它是流转证书,起着土地有偿流转有效凭证的作用。农户有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可以此为依据,对所承包的土地依法合理流转。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不管流转到谁的手里,农户都有权从土地流转中获得相应的补偿。农户土地承包经营受益权同样受国家法律保护,谁想获得农户的承包经营权,谁就必须给农户补偿相应的经济收益。
第四,它是承诺证书,起着保护和稳定民心的作用。由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国家确认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承包方对其承包的土地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凭证,经营权证书中确定承包者的土地面积、地块和承包年限,是政府对农民的一种承诺。
政策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程序
(1)承包方(农户)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
(2)发包方将承包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3)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登记造册,录入微机管理;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4)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连同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一并报送县相关部门。
(5)县(市、区)相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6)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
特别提醒:家庭分户怎么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1)家庭内部签订分割农村承包土地的《农村承包土地分户协议书》。
①《农村承包土地分户协议书》载明的农村承包土地的面积合计数、田块、四至方位必须与原家庭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②农户原家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权人应当全部在《农村承包土地分户协议书》上签字认可。
③农户在签订《农村承包土地分户协议书》和分割农村承包土地时,必须有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在场,并签字认可。
④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户主必须是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的人员。
(2)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根据《农村承包土地分户协议书》载明的土地和面积,各农村土地承包农户分别与农村承包土地发包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3)提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
①办理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提出一份书面申请。
②当事人提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须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社区)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③提交申请人及原家庭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权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由办证机构验证完后交还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由办证机构存档保管。
(4)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申请表》。
当事人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申请表》,报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5)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
当事人持《农村承包土地分户协议书》、新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申请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到乡镇有关部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
(6)当事人带齐上述材料,到县(市、区)相关部门申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7)农户持有的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须交回县(市、区)相关部门存档保管。
家庭分户(家)需要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的,一般需要经过上面的程序,但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样,乡(镇)、县(市、区)的相关管理部门的名称也可能不一样,需要向村委会或当地政府咨询。
20申请免征耕地占用税,该怎么做?
释疑解惑:谁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耕地占用纳税人是指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政策指导:什么情形可以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
(1)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