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在中央补贴的基础上还可进行补贴。获得补贴资格的购机人可凭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签订的购机协议,到经销商处实现差价购机。如某地规定:按照国家规定,购买进入名录的农机可以享受售价30%的补贴。这样的话,买1台10万元左右的大马力拖拉机,可获得3万元补贴。一个农户或农机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套4台。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小锦囊:如何知道哪些农机有补贴?
农业机械品种很多,补贴范围为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机具。除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外,各地可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自选品目须向农业部备案,阐明补贴理由。因此,农民可以通过各省(区、市)公布的年度农机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补贴目录,了解购买哪些种类机具能够享受补贴。了解各省(区、市)年度补贴目录有三个主要渠道:
一是农业部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的信息;
二是各省在本省内通过印发纸质文件、报刊杂志、乡村张榜等形式,向农民公布补贴产品目录;
三是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咨询。
各地将受益农民名单、补贴金额等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然后购机农民就可以拿着主管部门开具的凭证,到生产企业经营网点,缴纳扣除补贴的差价款后就可以提货了。而为了支持农民购机,国务院还明确,允许农民以拟购买的农机具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购买。
1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如何为农民提供服务?
小故事一群年轻人和一个合作社的故事
杨余兴是当地有名的返乡创业青年农民,2009年,在他的带领下村内以黑灵芝为主的中药材种植户已达28户,种植黑灵芝面积60亩,茯苓150亩,天冬10亩,初具规模。但是,还是形成不了大气候。于是,杨余兴想到了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杨余兴的牵头下,大伙儿筹集注册资金3.5万元,到县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并租用了一栋民房作为办公室,同时添置了电脑、电风扇、办公桌椅等设备。他们将合作社定位为“黑灵芝、茯苓、天冬三类中药材种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努力将科技知识融入到合作社的培训和交流实践中,以提升社员的综合素质,增强合作社的吸引力和优势,使合作社成为连接农民和中药材种植业的桥梁纽带。
在杨余兴和合作社班子成员的共同努力下,截至2010年底,他们发展会员达68户,大部分都是80后的返乡创业青年,涵盖7个行政村,分散式种植黑灵芝220亩,茯苓500多亩,天冬80多亩,会员中涌现出了许多黑灵芝大王、中药材大户,实现产值800多万元。区内外客户开始慕名前来洽谈和购销。合作社设想未来几年将合作社会员网遍布全乡13个村(社区),将黑灵芝、茯苓、天冬等中药材种植面积发展到5000亩规模,特别是侧重发展药用价值、经济价值更高的紫灵芝、天麻、党参等名贵中药材,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典范。
政策分析:为什么要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合作是由于同样的需求,一群人聚集起来,共同去做一件事。合作是利用人多力量大的原理,用集体的力量做一个人单打独斗做不了的事情,合作得好的话也更容易把事情做好。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后,在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形式下,农民面对市场出售农产品、购买生产资料、寻求技术服务,由于量小而且分散,产品售价相对低,生产资料购买价格相对高,享受技术服务相对难,农民进一步发展生产受到限制,增收困难。因此,农民以合作的方式,生产、销售同样的产品,联合采购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甚至自己发展一些初级的加工生产,通过合作可以形成相对大的生产经营规模,增强自己讨价还价的能力,提高产品销售价格,降低生产资料采购价格,更方便地获得技术服务,从而增加自己的收入,就是一个现实的选择。例如,在黑龙江某地,许多农民种植万寿菊,以前加工企业从农民手中收花时,平均扣杂扣水率达到32%;后来,农民自己组织了万寿菊生产协会,产品集中起来了,协会与加工企业协调,争取到了扣杂扣水率最高不超过10%的交易条件,仅此一项,就使参加协会的花农每年增收50万元。
归纳起来,农民参加合作社有以下几个好处:一是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谈判地位,在市场交易中以更少的成本获得更大的收益;二是实行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产品品质,以更优质的产品获得更好的效益;三是享受更广泛更优质的技术服务、市场营销服务和信息服务;四是推进农业的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生产经营的单位面积收益;五是便于农民更直接有效享受国家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扶持政策。
政策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坚持的五项原则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五项: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为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成员服务的宗旨,发挥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方面的作用,使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并对合作社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员的数量进行了限制。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经营原则。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都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可以自愿加入一个或者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农民也可以自由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将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法返还给成员。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和保证农民成员对本社民主管理的两个方面作了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设理事长,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设成员代表大会(需成员150人以上)、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可以通过民主程序直接控制本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为了体现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基本原则,保护一般成员和出资较多成员的积极性,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其余部分可以依法以分红的方式按成员在合作社财产中相应的比例分配给成员。
释疑解惑: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国家哪些扶持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四种扶持方式。
(1)产业政策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指南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
(3)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4)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14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该怎么做?
释疑解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是什么?
农业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从2009年起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力求通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典型,发挥示范引路作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增强内部活力和发展后劲。这是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上水平发展的一种有效措施,是探索新形势下政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服务水平的有效工作方法。
政策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
2010年6月11日,农业部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民主管理好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满2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2)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章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切实做到民主决策。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切实做到民主管理。
(5)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建立健全社务监督机构,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或执行监事,或由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切实做到民主监督。
(6)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7)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状况等。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章程规定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
(8)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9)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执行监事)或成员直接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自觉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经营规模大
(10)所涉及的主要产业是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经营规模高于本省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
(11)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5万亩以上。
(三)服务能力强
(1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省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50人以上。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1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
(14)主要为成员服务,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低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
(15)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四)产品质量优
(16)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17)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
(五)社会反响好
(18)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19)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小锦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政策支持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目前国家大体有五项措施保障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
一是落实有关规定完善有关政策。推动落实金融政策;完善相关登记环节;研究制定和完善农业保险、用电、绿色通道、科技以及人才支持等相关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