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主体地位,一般意指党员是党的活动的主体,党员在党的生活和党的建设实践中居于自主、积极和主动的地位。党员主体性,是党员主体地位所体现出的基本属性,一般指党员所具有的积极的、主动的力量性因素,与组织作用、行政作用显性化的非主体性相对应。深究党员主体地位的概念,不难发现,由于“党组织”这一虚拟化人格的实际存在,党员主体性在静态上便具有结构上的双层性,即党组织的主体性和党员个人的主体性(包括党的领袖、党的一般干部与普通党员);而党员主体性在动态上则有功能的二重性,即党的集体组织是党和人民事业的领导核心以及广大党员是党和人民事业的先锋队。
党员主体地位彰显了扭转传统的视党员为教育管理对象的惯性思维,体现了发挥党员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党建理念。党员主体地位,在特征上主要表现为个人主体和组织主体的统一、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统一、理论主体和实践主体的统一、生活主体和发展主体的统一。
改革创新精神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加强自身建设的总体要求。党员主体地位是因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政治民主诉求、执政党先进性建设的内在要求、党内民主的根本要求、群众史观和科学发展观的现实要求而提出来的。
一、党员主体地位的基本内涵
(一)主体性思想的发展和争论
主体性,一般是指实践中的主体即人所表现出来的能力、所发挥的作用及所处的地位,是自主、自由、自觉实践的人的基本特性。从当代流行的主体性观念来看,其实质是近代历史和近代哲学发展的产物。从古希腊的实体主体到近代的认知主体,再到现代的生命主体,构成了主体性理论发展的历史过程,体现了哲学从本体论到认识论,再到人本学的转向。但是,人类关于“主体性”解读的历史进程,由于脱离实践基础而不能跳出其“片面性”的缺陷。马克思实践哲学的建立,才使得“主体性”的理解成为合理而现实的。
法国后现代主义著名学者让-弗o利奥塔指出:“主体与客体均被消解”,“在主体和客体之间已不存在区别”,“所谓的主体性只是形而上学思维的一种虚构而已”,“事实上真正的主体性并不存在”。这种后现代主义关于主体性“被消解”和“虚构”的观点自然不为人信服,但其所折射的现代社会关于“人”的深层次问题却引人深思。社会越向前发展,人类追求自由、解放的意愿与行动则愈发强烈,而自由与解放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主体性的“别称”。在关于“主体性”喧嚣争论的背后,不难看出,即使是那些彻底否定或试图“消解”主体性的人,也在极力显示自己独特的主体性主张。尽管现代社会一直在发展变化着,但人类追求自由与解放之心不仅未曾削减,反而更加强烈了。正如黑格尔所言:“在主体中自由才能得到实现,因为主体是自由的实现的真实的材料。”
马克思在批判继承西方传统主体性思想的基础上,以实践为基础,从价值和历史的角度对主体性理论进行了变革。马克思主义认为,“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并进一步从历史观的角度指出“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而不是‘历史’。‘历史’可不是利用人作为工具以达到自己目的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它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实践作为人的生存方式,是价值性和历史性相统一的活动。“深入探索马克思主义主体性理论,关键是要把握马克思主义主体性理论的实践维度、价值维度和社会维度。”总之,以实践为基础,从历史和价值的角度来理解主体性,才能理性地看清“主体性”争论的实质、才能更好地整合现代哲学对主体性认识的成果,把主体的实践性、价值性和历史性统一起来,从而获得对主体性的现实而科学的认知。
(二)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员主体性
1.党员主体地位
一般而言,党员主体地位的基本含义为党员是党的活动的主体,在党的生活和党的建设实践中居于自主、积极和主动的地位。把党员置于“主体地位”彰显了以下基本思想:一是扭转传统的惯性思维,即把党员视为教育、管理和监督的“客体”;二是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参与党内生活和党的建设与发展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党内民主建设;三是以坚持党员主体地位为出发点,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影响力和创造力,不断改善与提高党的领导能力与执政能力。
党员主体地位所彰显的三个方面的基本思想,第一个方面主要是侧重于党的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而言;第二个方面主要是侧重于党员个人而言;而第三个方面则是前两个方面思想的最终归宿。说到底,就是以坚持党员主体地位为基本原动力,不断推动党的自身建设,不断改善与提高党的领导与执政能力。
2.党员主体性
主体性,是人的基本属性。党员主体性,是党员在党内主体地位的作用表现。共产党员来自于人民群众,又生活和工作于人民群众之中,其“特殊性”不在于政治资格与物质利益等层面,而在于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者”与“奋斗者”、在于信仰的共同性和行动的一致性。从无产阶级政党的阶级性与群众性来看,政党党员不仅具有主体性,而且主体性更为显著。
党员主体性,一般指党员所具有的积极的、主动的力量性因素,与组织作用、行政作用显性化的非主体性相对应。由于“党组织”这一虚拟化人格的实际存在,党员主体性在静态上便具有结构的双层性,即党组织的主体性和党员个人的主体性(包括党的领袖、党的一般干部与普通党员);党员主体性在动态上则具有功能的二重性,即党的集体组织是党和人民事业的“领导核心”、广大党员则是党和人民事业的“先锋队”。
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指出“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这一论断表明,“广大党员”与“各级党组织”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两大主体性因素,而“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则是两大主体性因素应然具有的和需要激活的力量性因素。在一般意义上,党本身就是指组织,而组织的活动体现的是集体意志,所谓组织主体性就是这种集体意志的体现;而个人主体性往往是针对党员这种个人而言,是与组织这种集体意志有所不同的个体意志的体现。与组织主体性内在地包含着民主程序不同--这是党形成集体意志的必由之路,个人主体性须要解决一个两难选择:一是个人主张必须服从组织决定;一是组织决定之前必须提供个人自由表达意见的程序。现实的情况是,由于存在着前者,人们往往用组织负责人的意见压制了一般党员的意见,甚至干脆取消了后者。因此,相比较而言,党员的个人主体性是当前党的建设和党内民主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二、党员主体地位的主要特征
中国共产党关于党员主体性思想,始终伴随着党的建立和发展的整个历程。近些年来,党员主体性思想最为直接的表述就是“党员主体地位”。准确理解中国共产党关于党员主体地位思想,需要从“四个统一”来进一步探究其基本特征。
(一)党员主体是党内个人主体与组织主体的统一
从党的成员和组织的关系来看,党员主体可以区分为个人主体和组织主体。一般而言,党员主体主要是指党员个人主体,但同时每一名党员都毫无例外地隶属于党的组织,个人主体均紧密地联系于组织主体。党的组织主体,显而易见,是从党员整体而言的,没有党员个人主体也就没有党的组织主体,但以虚拟人格存在的党的组织主体却有着与个人主体极为不同的角色和功能,组织主体以类似于“家庭”的形式吸纳与整合个人主体,是个人主体利益诉求、政治意愿乃至政治行为等表达与实现的重要平台。党员主体是党内个人主体和组织主体的统一,也就意味着作为个体的党员同时也是党的组织的主体,因为党的组织主体首先的也是实际的表现为一个个具有自觉性、能动性与创造性的党员个体。党员个人主体与组织主体,不仅仅表现为个体与整体的关系,而且是或者说主要是一种主体性的关系。因为,每一名党员都是组成党的组织的基本“细胞”,都是在认识党的组织、健全党的组织、完善党的组织、影响党的组织、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中而存在,这种“存在”是党员个人主体性和组织主体性的真实体现。
(二)党员主体是党内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
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同样,党组织内的党员享有的权利和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统一的整体。党员权利与党员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党员主体性的重要特征,但问题的关键是党内实际地存在着“重义务轻权利”的现象,而这恰恰是当前深入理解党员主体性思想的重要内容。党章中规定的党员享有八项权利和八项义务,这种数量上对等式的设置,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党员权利与党员义务的在质量上重要的同等性。另外,党员权利和党员义务特定条件下的互相转化也是两者统一性的重要说明。如党章关于党员享有权利的规定,“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以及检举权和罢免权等,这些同时都可以理解为党员的义务。同样,党章中关于党员义务的规定,如“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同时也可以理解为党员的权利。因此,不管从党章关于党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来看,还是从党的建设与发展的实际状况来看,都要求既要把党员作为党内的义务主体来对待,更要把党员作为党内的权利主体来重视,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中准确把握党员的主体性。
(三)党员主体是理论主体与实践主体的统一
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包括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意识与行为的统一。党员主体地位,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既有一个意识问题,也有一个行为问题。十六大以来,党明确提出“党员主体地位”的概念,这本身就是理论认识的发展成果,而且也是要在全党清晰表明并树立“党员是党的主人”的基本观念。目前,党员作为党的组织、党的生活、党的工作、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主体,从理论认识来讲,这是没有疑义的。但问题的关键在实践领域,因为仅仅有关于党员主体地位的认识和理论,仅仅有党员的主体意识和观念,还是不够的,这种意识和观念的存在并不等于党员主体地位的实际确立。当然,如果没有关于党员主体地位的认识和理论,广大党员没有主体意识和观念,党员主体地位也不可能成为现实。因此,主体意识和主体观念是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要件,同时必须落实到相应的党员实践行为之中,使两者实现同步、达到统一。客观地说,不少党员甚至少数领导干部的主体意识还不够明确,党员民主权利的落实还不够到位,民主制度建设及落实也还需要加强,而这些不足制约着党员主体地位的确立、影响着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特别是真正实现党员主体地位,是科学认识与正确实践的统一。
(四)党员主体是党内生活主体与发展主体的统一
党员是党内的生活主体,是从静态的角度考察党员在党内所处的地位;党员是党内的发展主体,则是从动态的角度阐明党员在党的事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党章明确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内生活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包括会议、党课、决策、表决、监督等,涉及党员的参与权、知情权、表决权和监督权等,是党员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的综合表现,是党组织有效运行和有序发展的真实体现。党的历史,也是党的自身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的历史。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共产党员以其志愿誓词和实际行动所体现出来的先进性,把个人的人生奋斗与党的事业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正是从这一角度讲,党的建设与发展历史,就是通过党员发展主体的努力推进党的建设与发展的历史,也是通过党的建设与发展不断地改善和强化党员发展主体的历史。因此,党员的主体地位与党员的主体作用历史与现实的一致性,也就是党员作为党内生活主体和发展主体的统一。
三、党员主体地位提出的现实依据
(一)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需要清醒认识党情的新变化
1.党实现了“三大转变”,面临“四大考验”与“四大风险”,肩负“三大历史使命”
江泽民在庆祝建党80周年讲话中指出:“在新的世纪,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是我们党肩负的重要历史任务。”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正在发生着的深刻变化,要求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必须紧跟世界进步历史潮流发展的方向,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胜利完成这三大历史任务。
2009年10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高度概括了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领导人民实现的三大历史性转变:“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到民族独立、人民当家作主新社会的历史性转变,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性转变,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历史性转变。”党领导人民实现的三大历史性转变,是中国共产党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伟大创举,是根本改变中华民族命运、深刻影响人类历史进程的伟大变革。
2011年7月,胡锦涛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再次明确指出:“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高度重视“四大考验”,警惕和防范“四大危险”,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对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清醒认识,也是不断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政党先进性的不懈追求。
2.党执政的环境、队伍发生了新变化,党的建设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