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民主决策,按照列宁的表述,就是平等和无例外地由党员或党员代表来决策党内事物。“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的”。由于代表的选举是自下而上的进行,是在充分听取和尊重党员意见为基础的,因为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决策的科学性。集体领导,按照列宁的观点,党内实行党中央和政治局集体领导制。早在1903年,列宁提交的党的二大党章草案中指出“中央委员会统一和指导党的全部实践活动,处理党的各种组织、各种机构之间的以及它们内部的争端”。1920年,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召开,列宁代表中央委员会作大会报告,报告中明确讲到集体决议及决议执行的问题。“党中央书记只执行中央委员会集体作出的决议,即由组织局或政治局或中央全会作出的决议。否则,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是不能正确进行的。”
其次,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领导并不排斥个人负责,而是有机统一的。在决策环节,个人分工负责,更能对分管工作提出针对性建议,保证集体决策的科学性;在实践环节,个人分工负责是集体领导得以实现的制度和机制保证。列宁指出:“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实行集体管理都必须极严格地一并规定每个人对明确划定的工作所负的个人责任。借口集体管理而无人负责,是最危险的祸害,这种祸害威胁着一切没有很多集体管理工作经验的人。”
再次,多数票决定与尊重少数人意见相结合。关于多数票决定原则,1903年,列宁在《组织章程草案》中指出:“一切党组织和党的一切委员制机构,只要以多数通过就可以决定问题”,而在“补选新委员和撤销委员时需要有2/3的票数赞成才能通过”。而在随后1905年4月党的三大通过的《党章》中,对于会议召开和会议决议在多数票问题上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代表大会需要有占表决票数一半以上的组织派代表出席,才能被认为有效……决议要经过多数票赞成才能通过。”列宁在1904年的《我们争取什么》和1914年的《论统一》文章中,都谈到了党的统一和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但同时列宁强调指出,必须“保障任何少数和任何忠实的反对派的权利”,“对党内任何少数人的权利同样应在党章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不难看出,列宁提出的党内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内在的包含着对少数人意见的尊重为前提,是多数票决定与尊重少数人意见的有机结合。
(二)党内监督制度
党内监督及其制度化,是列宁党内民主思想的又一鲜明特色。列宁关于党内监督的论述,主要集中于论证党内监督的广泛性、强化党内监督的机构设置、创建党内监督的制度与机制等方面。
1.监督重点是党的领导干部
监督重点是建立于全面监督基础上的,也就是说所有党员都应该毫无例外地接受监督。“党本身必须对它的负责人员执行党章的情况进行监督,而‘监督’也不单单是在口头上加以责备,而是要在行动上加以纠正。……谁不善于要求和争取使自己的受托者完成他们对委托人所负的党的责任,谁就不配享有党员的称号。”显而易见,所有党员,不论是党的负责人,还是一般领导干部或普通党员,都应该接受监督;但重点是党的“负责人”和“受委托者”,不仅要是“口头上的责备”,而且是“行动上的纠正”。至于党内监督的渠道,列宁也有明确的表述,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不仅受党的‘上层’的监督和领导,而且要受党的‘下层’,受全体加入党的有组织的工人的监督和领导。”
2.党内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
列宁始终重视党内监督的重要性,认为党内监督是克服官僚主义以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重要保证。在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上,列宁建议设置了专门的党内监督机构,即“中央监察委员会”。出于巩固党的统一和威信而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其任务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和苏维埃中的职权行为”作斗争。关于监察机关的产生,列宁强调由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不得在党内兼任其他职务。关于监察委员的人选,列宁则十分重视委员人选的党性修养、工作经验和党内的威信,并且委员人选还需经过长期的实践锻炼与考验。
3.创建党内监督的制度与机制
监察机关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列宁党内监督思想的重要内容。十月革命胜利后,随着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根本转变,党内的各种官僚主义倾向开始滋生并蔓延。1920年在俄共(布)九大上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时候,明确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与中央委员会均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两者在党内的地位是平行的。1921年3月俄共(布)十大的决议和1922年8月通过的新党章,明确了设立中央、区域、各省三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和同级党委平行地行使职权,监委的决议同级党委必须执行,不得予以撤销。如果监委与同级党委不能取得协调,可提交党委监委联席会议、党代会或上级解决。为了加强监察的队伍和力量,1923年1月列宁在《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一文中,建议增加中央监察委员的人数,“从工人和农民中选出75-100名(这当然是大致的数字)新的中央监察委员”,他们“应享有中央委员的一切权利”。为了强化监察委员会的权威地位和监察效力,列宁指出:“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必须在自己主席团的领导下,经常检查政治局的一切文件。”“有一定的人数必须出席政治局每次会议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委员们,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这个集体应该‘不顾情面’,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至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
(三)关于党内自由讨论的民主环境
自由讨论是党内民主的基础,也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列宁认为,基于党员在党内的自由与平等,党员可以就党内问题展开自由讨论甚至批评,以团结和统一为目的不同意见之间的讨论、交流甚至批评,是党的生命力重要体现。
1.开展党内自由讨论和批评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和党的生命力的重要体现
“工人的社会民主党组织应当是统一的,但是,在这些统一的组织里,应当对党内的问题广泛地展开自由的讨论,对党内生活中各种现象展开自由的、同志式的批评和评论。”列宁认为,政党内部有持不同意见的派别,是不可避免的客观存在,而不同意见在党内的充分讨论与交流,是统一全党思想的基本条件,是保持政党“力量”与“生气”的保证。“马克思主义者意见不完全一致,这是事实。……这个事实不是证明俄国社会民主党软弱无力,而恰恰是证明他们有力量有生气。”
2.党内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与保护少数相结合
真理并不以“掌握者”的人数多少来简单判定,党内有不同的意见既是正常的,也是展开讨论与交流的前提。列宁认为在充分讨论基础上形成的党的决议,在行动上必须要求“少数服从多数”,同时给予少数持不同意见者的“控诉权”。列宁的意见:一是支持出版党内刊物,展开党内讨论;二是党员拥有“控诉权”。“要成立党的专门委员会,受理有关的控诉。任何控诉,即使是由少数党员署名的控诉,也都应当由上述委员会给以详尽的回答,或由省委员会予以批示。”
3.党内自由讨论与批评的目的是维护党的团结与统一
列宁认为,既应该支持公开的、直接的和清楚的党内的批评,又要反对党内的派别活动,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党的团结与统一。“批评必须是公开的、直接的、明显的和清楚的,而不是吹毛求疵、恶意中伤或咬文嚼字的讽刺挖苦。”对于党内的派别活动,列宁认为这是可能被“混进执政党内来的敌人”加以利用而导致党的分裂,是“不能容许”的。“任何派别活动都是有害的,都是不能容许的,因为即令个别集团的代表人物满心想要保持党的统一,派别活动事实上也必然会削弱齐心协力的工作,使混进执政党内来的敌人不断加紧活动来加深党的分裂,并利用这种分裂来达到反革命的目的。”
通过列宁关于党内民主的相关论述,可以看出列宁对“民主集中制”给予了集中而精辟的阐释,成为列宁党内民主思想的重要特色。李铁映在《论民主》一书中把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思想概括为四个方面:
(1)全体党员选举产生党的所有领导成员,选举产生党的各级领导机关。(2)党内的一切事务由全体党员直接或间接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的条件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处理;全体党员有权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政治运动的问题,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3)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机关,定期向党员汇报工作,党员可以撤换所选出的代表。(4)下级必须服从党的上级机关的决议,保持严格的党的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