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保险代理人分类时,还必须提“协保员”这一形式。这是指协助保险人开展保险业务的人员,既不是保险代理人,也不是保险经纪人,是中国独有的一种形式。协保员帮助保险人寻找保户动员投保,但不履行任何业务工作,他也不受保户委托,不代表保户利益。所以协保员具有中间人的性质,只收取较少的佣金。
3.国外的分类方法
鉴于目前我国的保险代理制度并不完善,所以在分类时了解外国比较规范的保险代理人形式,对我们完善代理人制度将有所帮助。
(I)按代理人性质分类。
兼职代理人制度。以银行业代理较为普遍。
专用代理人制度。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服务,招揽的业务,全部给保险公司,外国尤其是美国的人寿保险多用这种形式。
独立代理人制度。代理公司可以为几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英美国家的财产及责任保险公司多采用这种形式。
(2)按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分类。
总代理人制度指保险人对某一地区的完全代表权授予保险代理人。
分公司制度是较大的保险公司在各地设置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经理由总公司委派,只能按总公司指示办事。
直接报告制度是指保险代理人直接与总公司来往,不与分公司或总代理人发生关系。香港许多中小保险公司都采用这种形式。
(3)按代理业务的性质和范围分类。
招揽业务代理人,只招揽业务,不签发保单。
调查代理人,仅代表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标的的勘查、鉴定及估价。
理赔代理人,受保险公司委托,对受损的保险标的进行勘查、理赔。代表保险人从事赔款的洽商和给付。
通常大银行、大企业代理保险业务时,一般都有权进行招揽业务、勘查标的、签发保单、协助赔款等代理。
保险代理的重要作用
现代保险代理制已成为世界各国发展保险业的主要形式和途径。日本损害险业共有代理网点31万个,保险代理员107万人,通过兼营和专业代理网点收取的保险费占全部保费收入的84%。英国保险达到从业人员32万人,其中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有7万名。美国保险市场上,绝大多数商业性保险公司都是通过保险代理人为其发展业务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全国城乡也大量委托了保险代理人。有些险种业务,如农业保险和铁路运输保险,主要乃至全部委托代理人承办。全国的保险业务收入中由保险代理人承办的约占42.1%。由此可见,保险代理人制度是在世界各地普遍建立和运用的一种重要制度。是发展保险业务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从我国保险代理实践来看,巩固和发展保险代理制,发挥其重要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便于顾客购买保险。保险业是服务性行业,只有服务周到,才能满足顾客要求,发挥经济补偿作用。我国目前专业保险机构在城市和农村都比较少,因此,委托保险代理人,广泛设置保险代理网点就显得更加重要,这样才能方便客户购买保险。
有利于降低保险企业成本。由于保险人根据保险代理人的承保结果给付代理手续费,减少了各项营业费用,因而和专业保险人员所需费用相比,大大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
有利于发挥代理人的行业和个人优势。代理人一般都有各自的优势,能够把代理工作和本职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利用个人的影响和威望,甚至可以运用一定的行政或经济手段,开展代理业务。
对保险专业机构的有益补充。我国保险专业人员还不到总人口的二万分之一,远低于发达国家的百分之一到二,发展保险代理制,是弥补保险专业力量不足的现实有效的手段。还可以使保险业务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广泛搜集、反馈保险信息,进而形成信息网络,不断地扩大服务领域。
可以安置部分人员就业。就目前来说,虽然专职代理人员不多,但从保险业的发达国家的发展趋势看,专职保险代理业将会容纳更多的待业人员。
有利于健全保险市场,增强竞争活力。我国保险市场开始形成,多家办保险,打破垄断是必然趋势。中间人制度也是健全保险市场的重要环节。因此,保险人之间的竞争必然反映在保险人对代理人的竞争上,并将随着保险市场竞争趋势的发展而发展。
保险代理合同
保险代理合同是指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之间为代理保险业务,事前签订的一种授权契约,保险代理合同是由保险人制作,双方签署,赋予代理人以一定权限的法律形式,目的在于明确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所以,委托任何一种形式的保险代理人办理保险业务时,均应签订保险代理合同。
1.保险代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1)保险代理人的名称;
(2)代理业务范围;
(3)代理业务的要求;
(4)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5)代理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6)保险代理人的担保或抵押金;
(7)代理合同的期限;
(8)代理合同的终止;
(9)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
(10)双方签字,加盖公章,以及合同签订日期。
2.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
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间,代理人应该注意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有权单独修改合同:
(1)停办委托代理的某一险种业务;
(2)调整保险代理合同中委托险种的保险费率;
(3)扩大或减少代理人代理某一险种的业务范围;
(4)扩大或减少代理合同(或其他保险文件)中规定的承保的保险金额限制。
保险人以上述保险业务的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代理人。
3.保险代理合同参考格式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合同》
××保险公司_____分(支)公司(简称甲方)委托_____(简称乙方)代理保险业务,具体协议如下:
一、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甲方依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并核发乙方代理证书。
二、代理业务范围
1.乙方为甲方代理下列各险种业务:_____,_____。
2.乙方代理的保险合同,均按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及有关文件规定签订。乙方不得擅自修改。
3.乙方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对保险标的严格审核,不符合甲方规定标准的标的,不予承保。
4.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时,遇有不能解决的问题应立即报告甲方,并协助解决。
5.甲方为乙方提供代理业务专用章和代理财务专用章各一枚。乙方对该章在代理保险业务范围之外的任何使用,承担一切责任。
6.乙方应将保险单副本和其他收据存根于天内上缴甲方;将收取的保险费于当日存入甲方指定的金融机构。
7.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所代理的保险业务再委托他人代理。
8.除经甲方特别认可外,乙方承保的每项保险业务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____元人民币。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保险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1.……;2.……;3.……。
四、甲方按下列方式、标准支付乙方代理费用。
1.……;2.……;3.……。
五、保险代理的期限
1.代理合同期限为____。自____之日起计算。代理期满____之前,甲方或乙方未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终止代理合同的,则代理合同延期____。
2.甲方可以对乙方规定____的试用期。
六、代理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合同终止:
1.在试用期间,甲方或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2.甲方或乙方未在合同期满前____续签代理合同的,代理合同届满时终止。
3.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达成解除合同协议。
4.甲方或乙方事实上已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
5.乙方有侵害保险人利益的恶意行为:____,____,代理合同自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之日起终止。
代理合同终止后,乙方须将一切有关代理保险业务的单证、印章等交还甲方。不得再以甲方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七、担保条款(选用)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1.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时,应负违约责任。
2.甲方不按规定给付乙方代理费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甲方支付费用和迟延付息,利息按____计算。
甲方和乙方就代理合同发出争议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方或乙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具体条款
……
本代理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一份,代理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保险代理人的权力
保险代理人的权利是从两个方面获得的:一是根据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协议,即双方签定的代理合同或法律上承认的形式,保险人授予代理人以特殊权利;二是由法律授予默许的权利。除了一些明文规定的授权以外根据公司授权原则,法院认为代理人拥有那些公众认为他们应该享有的权利。保险代理人法律上权利的产生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同时也受到法律保护。
1.代表委托人的权利
这一权利是代理人其他方面权利的法律源泉。保险人必须授予代理人代表委托人的权利有三种来源:
(1)明示的权利。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代理合同中明确地载明授予代理人的代理权。如明示承保的种类和限额,每个代理险种的签单、收费、防灾、理赔等主要业务手续。同样,保险人在代理合同中还可以明确地拒绝授予代理人某些权利,如改变合同条款,扩大业务范围等。
(2)默示的权利。指保险人在代理合同中没有明确授予的,而代理人为实现代理合同目的所必须附带的行为的执行权力,即公众合理地认为代理人应具有的权利。这一点目前在我国尚未得到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是这种默示的权利对保护保险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极为重要。因为每一个保险购买者不可能对保险代理合同的法律条款有全面的了解,指出哪些代理人的权利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之内,或即使超越代理权的可能性存在却一定会被保险人所追认。法律必须提供这样一种原则:公众普遍地认为财产责任保险代理人能够促使他们的保险委托人接受他们提供的风险——如果这已经为先前发生的事实所证明了的话,那么代理人就有权利接受顾客提供的业务。虽然事实上委托人可能没有明确授予代理人接受某些业务的权利,如在保险代理合同中只明确规定了代理的险种,没有明确规定险种的业务范围,代理人进行的业务活动就不因保险人认为其超越了代理权而无效。例如代理人有给予顾客人寿保险单的明示权利,因而他也有收取第一次保费的默示权利。
(3)表意的权利。这是指代理人已经行使,但保险人没有加以阻止而予以默认导致代理人获得的权利。代理人可以用这种权利来约束保险人。如果一个代理人以表意的权利进行某种业务活动,它使第三方相信代理人是在合理和适当的权利范围内执行任务,保险人就要受代理人行为的约束。如保险代理人承保了代理合同规定之外的险种业务,承保后保险人在接收了保险单和保险费之后发现其中存在缺陷,但没有要求保险代理人办理退保手续。若在保险单有效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的损失,保险人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发生诉讼纠纷,在保险单和收取保费中存在的缺陷也不能作为对抗证据而提出。这实际上是保险人的沉默被视为同意。
2.独立自主地进行业务活动的权利
保险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权利范围内享有自主地开展保险业务的权利。保险代理作为民事代理的一种,具有民事代理的法律共性,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和根据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为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而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保险代理人有卡义自行决定如何同购买者洽谈业务。
这种权利反映在另一方面,表现为代理人有拒绝保险人违法要求的权利。如非法定保险业务,保险人要求保险代理人强制进行保险,保险代理人有权拒绝这种违法的委托代理事项。
3.成为民事诉讼主体的权利
当第三者造成的民事侵权行为损害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的利益时,保险代理人有权以保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例如某人的民事行为致使保险代理人承保的标的遭受损失,保险代理人就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成为民事诉讼主体,而不必由保险人提起。
4.获取报酬的权利
保险代理人有权为自己付出的劳务收取一定的报酬,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按什么标准和方式支付报酬。保险人一般以佣金形式向自己的代理人支付报酬。也有的保险人允许代理人报销邮资或其他类似开支。
保险代理人的义务
保险代理人的义务同样是根据保险代理协议的规定而产生。即保险代理人必须进行某种保险代理活动或不得进行某种保险代理活动,以保证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保险代理人的义务包括:
保险代理人应严格按照代理合同的授权进行保险业务活动,不得在明示和默示的授权之外进行代理,不得在代理合同有效期满后进行保险代理,不得擅自将保险代理权转让他人(这不包括展业宣传、保险动员和聘请协保员)。
保险代理人必须按保险人的要求建立各项必要的规章制度;必须使用保险人印发的各种业务用纸;必须按保险人的要求填制、上报各种单证和报表;必须接受保险人的业务培训、业务考核及监督和检查;必须做到代理业务会计帐目清楚,帐册凭证齐全,其中专职保险代理人要按保险人的要求建立各项会计制度;必须遵守保险人要求的保费存储和上缴程序。
保险代理人有义务维护保险人的利益和体现保险人的意志,有义务勤奋并谨慎地为保险人服务,按保险人的指示行事,一旦无法完成保险人交办的业务,应当立即报告。保险代理人不得为自己的私利而损害其所代理的业务的利益,不得与顾客或其他保险人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保险代理人的权利限制
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开展保险业务,保险人为了预防保险代理人进行业务活动时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保险人的信誉,有必要对代理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必须注意的是,这种权限限制非经通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代理的基本原则。
1.限制保险代理权的方式
(1)在订立保险代理合同时,对代理人的权利进行必要而明确的限制。如在代理合同中应提出代理业务的要求,要求代理人按保险人规定的保险条款和实务手续承保等。
(2)在保险单上明确载明限制条款,这样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明确的了解,即使投保人没有详细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只要投保人签字、交费,保险单生效,也即发生限制效力。
(3)根据代理的一般规则对保险代理人代理权产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