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保险人可以通过要求代理人建立必要规章制度,来约束代理人的行为,限制代理人的权限。如规定代理人在签定保单、收取保费后,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把保费存在保险人事实上的银行,这样可以防止代理人进行“先出签后签单”的恶意行为。
2.限制代理权的通知
所谓代理有全权代理和特殊代理之分,但表面上不容易区分。所以第三者必须注意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否则因不谨慎而订立了与代理人的合同,如果因为代理人的越权代理而无效,第三者除了向代理人提出赔偿外就毫无办法了。所以有“与代理人交易者自承其危险”这一法律格言。保险人在代理人的权限上加以限制,必须通知第三人,否则在法律上视为没有限制。在保险惯例上,可以通过在保险合同或投保申请书上载明限制条款的方法,一经投保人签字即视为通知;还可以另加附以口头或书面的通知,这需要在法律上有充分地认定第三者知悉的根据,才发生限制效力。
3.对代理权限限制的限制
保险人并不能任意地于代理权限之上附加限制,如果保险人的这种限制与先前的授权相矛盾或有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情况,那么即使通知,限制也不发生效力。
保险代理人民事责任的承担
虽然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可以加以限制,但对保险人民事侵权行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一般来说,保险人只对代理人在代理有效期间和授权范围内因正常行为或保险人的利益而引起的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保险代理人过失行为的责任。如果在代理业务中代理人因对于保险条款理解失误以至疏漏的过失行为,由保险代理人而不是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故意的民事侵权行为。如果代理人采用欺骗手法进行代理活动,由代理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保险人强迫或诱使保险代理人采用不正常手段开展代理业务而引起的民事侵权行为,保险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保险代理人越权代理的责任。即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委托的代理权已经失效,或超越代理权的活动所发生的民事侵权行为,保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保险人追认或默认其代理权的除外。
保险代理人错误解释的责任。保险代理人和投保人签订合同的根据是保险条款。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履行义务,而不是根据代理人的解释。所以,保险人对代理人的误解而引起的民事侵权行为不负责任。除非因为保险条款的规定不明,或可以作这种解释,或可以作那种解释,而保险人又未加说明的,不能排除保险人的民事责任。
保险代理人的刑事责任。保险人不承担保险代理人的任何刑事责任。除非保险人参与、谋划、唆使代理人的犯罪行为,或当保险人明知代理人在代理业务过程中有违法犯罪行为而包庇和接受这种行为带来的利益时,保险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涉外保险代理实务
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代理实务
1.投保注意事项
(1)代理人在涉外保险业务中,要向投保人说明洽谈出口业务时,尽量争取用中国保险人的保险条款。如客户坚持要用伦敦学会条款,也可以接受。代理人还要宣传介绍我国的保险条款、我国保险人在世界各地的代理机构以及国外检验理赔代理人的名称等。增强外商在我国保险的信心。
(2)涉外运输保险关键在于货物以什么价格成交,由哪方办理保险,谈判时要明确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特殊加保的险别等。
(3)对海运险,一般货物的费率是按照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分别制定的。根据业务的需要,保险人可以制定特价费率。还可以折减计收保费。代理人应十分注意这一点。
2.投保手续
(1)投保人需填制投保单一式两份,还须附发票一份。投保单上须详细列明发票号、被保险货物名称、包装数量、保险金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开行日期、目的地(港),以及按销售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保险条件等。
来料加工或补偿贸易的商品,在确定保额时,必须将加工费放到成品价值中一起计算。投保的险别、币制等其他条件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一致。投保日期必须在船舶开航之前。
(2)背书转让。出口货运险的保险单一般由出口公司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投保。这就需要办理保险单的转让手续。根据国际惯例,保险单经被保险人背书后,即随同被保险货物权利的转移而自动转让给单据持有人。
(3)在代理人出立保险单后,如被保险人发现投保项目有错漏或需更改,应向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批单后保险人按批改后的内容来承担责任。
3.索赔
出口货物运抵国外目的地后,收货人在提货时如发现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立即与保险单上注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联系,并由其出立检验报告。如有第三者责任,还应提供有关证明,连同保险单正本等有关单证寄给出单保险人索赔。
进口货物运输保险代理实务
凡需办理进口货物运输保险的客户,可在接到国外装船通告后,向保险代理人(或向保险人)索取并填具《进口运输预约保险起运通知书》,寄保险代理人(或保险人)签单并缴纳保费,保险手续即告完成。
经常有进口业务的投保人可与保险人签订预约保险合同。合同生效后,保险人对以CFA或FOB价格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自动承担责任。如合同范围内未办妥投保手续的进口货物起运后发生意外事故,投保人在补办手续后仍可获得保险赔偿。
保险人按与投保人商定的投保险别规定的责任范围负责。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收货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向出单公司办理索赔。
代理人应注意不同性质货物的不同责任期限。此外,对属于船方责任或其他方责任所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凭收货人向有关方办理索赔的各项证件以及实际情况,经严格审核后,可给予索赔。
索赔时应提供的单证有:
进口运输预约保险起运通知书;国外发票、装箱单;提单及其他有关运输单证;修理、配置费的原始凭证;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有效证件;其他有关的或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单证,如海事签证、国内承运人商务记录等文件。
其他涉外保险业务的代理实务
1.来料加工、装配业务保险
在外商向我方提供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等,由我方加工成半成品或成品后再运回国外这样一个过程中,存在三个阶段的风险:来料和来件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加工和装配过程中的风险;成品运往国外过程中的风险。国内投保人可根据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分别投保或综合投保。国内投保人的保险费可以列入成本。
2.对外承包工程保险
我国进行的对外承包工程,承包人要承担施工期问的一切风险责任,必须按合同规定办理各项保险。除了我方在承包工程当地雇佣人员的人身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他零星保险可在当地投保外,劳务合作项目中我方派出人员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后的善后工作,均由我方按国内规定处理。所以保险代理人应积极争取这些客户向自己的保险人投保,并指导投保人在劳务合同中明确我方人员人身伤害险在国内投保,保费由对方支付。
代理人应积极主动地帮助承包公司,协助他们选择保险种类和具体条件,计算保险费用,拟订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提供保险方面的参考资料。在投保时,代理人可以采用“先预收估算保费再核收实际保费”的简化手续,方便投保人。索赔时及时查核,按规定赔付,提高保险信誉。
3.涉外财产保险
(1)承保注意事项:
①凡是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者均可成为被保险人。必要时,可附批单注明受款人顺序及金额。这时投保人有代表所有被保险人履行交纳保费、出险通知及办理索赔手续等义务。
②保险财产要有详细的投保清单。每项保险财产都必须逐项列明名称、地点及保额。保单上可规定以市价理赔或按恢复基础理赔,代理人可视具体地区不同而定。
③代理人在承保前了解清楚客户的性质和资金来源,有利于业务的顺利进行。例如财产属外国独资者,则按“外资企业法”以优质服务说服外方投资人投保;如属中央或地方外汇引进项目,则说服用户或着重说服主管部门建议用户投保。投保币制则由被保险人选择。
(2)索赔注意事项:
①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须立即通知代理人,并提供书面报告和索赔清单,对被保险人合理的补救费用,保险人可以在财产保额内偿付。
②代理人应明确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能超过一年,这是指被保险人正式提供索赔全套单证的时效。如被保险人在索赔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则索赔期限终止。
4.人身意外保险
(1)投保手续。
投保人应填具投保单,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以及各人的保险金额和币制以及受益人。凡驻华外交、商务机构或外商独资企业投保其中国雇员的人身意外险时,代理人应注意订明一切须与受益人联系的事项,一般均由我对外人员服务机构负责联系,以便维护我中方人员的利益。其他手续与国内人身意外伤害险大致相同。
(2)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定,但通常规定有最低金额,高者不限,保险期一般为一年,期满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以免脱保。
(3)索赔。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或事故,投保人或其受益人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或其经授权的代理人。保险人凭医院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处理。对伤残者的赔付是根据伤残的程度按照给付金额表的百分率给付。经医院证明,因伤不能工作者,在其停工期间可享受停工给付,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代理人的成功之道
保险代理人的成功条件不外乎有两个:一是与保险人保持良好的关系;二是有稳定的或不断增长的客户。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市场的中介力量,是一个完整的、成熟的保险市场所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因此,成功的保险代理人必然是保险销售方和保险购买方顺利沟通的桥梁。
处理好与保险人的关系
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销售方的代理人,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接受保险销售方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保险人有偿推销保险业务,因此,保险代理人始终是代表保险人利益的。这一点也是它与保险经纪人最大的不同之处。这样,保险人必然对保险代理人的素质、能力、经营管理、工作效益等方面有严格要求,以适应保险业务开展的需要,增强保险人在竞争中的地位。所以,代理人首先面对的是保险人的选择与要求。
1.保险代理人必须符合保险人的要求
保险业是一门技术性较强、竞争激烈的行业。保险人不会选择一个不具备基本素质的代理人。如果是兼职代理人,就必需从事一定的经营业务,而代理人恰恰可以利用自己主要业务的地位影响以及积累的经验来推销保险。如银行、工商企业、运输部门等。保险人看重的是兼职代理人在其主营范围内代理保险所独具的优势。通常情况下,国外的兼职代理人在其公司章程或经营业务范围中都写有代理保险业务的项目,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这些公司就可以与保险公司签定代理契约,再由保险公司培训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经考试合格就可以代理保险业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