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即通常所说的报关行(customs broker)或运输行(formarding agent)所进行的代理。它们收取佣金,代货主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或以自己的名义接受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并将自己承运的货物交由船舶营运人运输。
船舶代理是业务量最大的代理。它是指代理人接受船舶经营人或船舶所有人的委托,为他们的在港船舶代办在港的一切业务。我们一般将为船舶公司代办船舶在港应办的各项业务和手续或代为揽货的代理人称为船舶代理人(Ships agent)。如果再进一步区分,为船舶营运人(或承租人)代办船舶在港业务的代理人称为船舶营运人(或承租人)代理人(operatior’s agent);为船舶所有人代办船舶在港业务的代理人称为船舶所有人代理人(owner’s agent)。其中,在船舶营运人代理人中,如果为营运人代办揽货业务,则是揽货代理人(booking agent);只代办在卸货港卸货、保管货物和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则称为卸货代理人(Landing agent)。同样,船舶所有人代理人也可细分为:只为船舶代办如补充燃料、淡水和给养以及代办修船、船舶检验等船舶固有业务的管理代理人(husbanding agent);接受了作为船舶出租人的船舶所有人的委托,为保护船舶所有人利益,对由承租人负责装卸的船舶在港装卸过程进行监督的代理人,也称为监督代理人(supervisory agent)或保护代理人(owner’s protective agent)。
由于货运代理业更多的是涉及海关知识或经纪人的业务,而且相比较说来,业务面和业务量要窄、小一些,因此,本节将主要介绍船舶代理业务。
船舶代理是指船舶代理人或代理机构接受船舶所有人(船舶公司)、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或货主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被代理人)办理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提供有关的服务或进行与在港船舶有关的其他法律行为的代理行为。而接受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委托人办理与在港船舶有关业务和服务,并进行与在港船舶有关的其他法律行为的法人和公民,是船舶代理人。
国际运输船舶在世界各港问进行客货运输中,当船舶停靠于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所在地以外的其他港口时,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是无法直接照管这些船舶有关的营运业务的。对此,只可能有两种解决办法:其一是在港口设立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分支机构;其二是委托当地从事代办船舶营运业务和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代办船舶在港的一切业务,即委托船舶代理人代办这些业务。
事实上,不论一个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的资金多么雄厚,也不可能为自己所拥有的船舶在可能停靠的港口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因此,代理人代办业务就成为普遍采用的更为经济和有实效的办法。
设在各个港口的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人,对本港的当地情况,所在国的法律、规章、习惯等都相当熟悉,在长期从事代理工作中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往往能比船长更有效地安排和处理船舶在港的各项业务,更经济地为船舶提供各项服务,从而加快船舶的周转、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船舶的经营效益。当前,各国的船舶公司在绝大多数港口都采用这种委托代理人代办船舶在港各项业务的办法来照管自己的船舶。世界各国的各个海运商港也都普遍开设有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行,而且在一个港口又常常开设有数家船舶代理行从事船舶代理业务工作。
我国的船舶代理业务原来只由交通部设置的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专营。改革开放中,原对外经济贸易部所属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也取得了经营部分船舶代理业务的权利。这些公司不仅代理外国籍船舶进出我国港口及在港内的各项业务,而且也代理悬挂我国国旗航行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国际航线的我国船舶在国内港口的各项业务。
做一个成功的远洋运输代理人所需要的有关业务知识相社会知识
一个成功的远洋运输代理人,也许并不是某一类专门问题的专家,然而他必须对整个远洋运输的整体过程有通盘了解,能够有效地组织、协调其所在地的远洋运输业务的顺利开展。作为一个成功的代理人,在品质和素质上,其基本的要求不外乎是忠诚、勤勉、果敢。也即是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不以自己的行为获取佣金以外的其他收益,不恶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非在特殊情况下为委托人的利益不得转授代理权,不泄露委托人的文件或商业秘密;他应以自己全部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及应有的勤奋,履行委托人委托的全部任务,不怠于职守;更重要的是在各种商业机会面前,他应积极主动地经营,果敢地决策,以替委托人获取最大利益为宗旨而活动。
然而,任何经营上的成功都只可能源自对所代理业务知识的谙练及对运输环境局势的谨慎判断。光有热情和美好的愿望,对远洋运输业务知识一窍不通或知之甚少,是不可能获得成功的。因此,除了在纵、深、广的角度对上文所论及的船舶代理工作中所遇到的业务操作程序、工作方式作进一步了解和学习之外,从相关业务知识、相关社会知识、相关法律三方面加强自身的修养和学习,实是远洋运输代理人乃至其他所有代理人走向成功的必由之路。
相关业务知识
1.保险
海上保险制度,是风险转移和分散的最重要手段。它遵循损害补偿、保险利益、最大诚信、因果关系四项原则,有效地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海上保险标的极广,通常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船舶保险,又称船壳保险(Hull Insumnce)。它包括船体、船机和船舶属具等。国际保险市场上船壳和机器可以分别投保,但我国各航运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船舶险时,通常把船壳、机器和船舶属具作为一个保险标的物投保。
(2)货物运输保险。这是国际贸易中一项重要内容,其保险费往往是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投保范围分为:
①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即保险人仅赔偿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及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而单独海损不赔。
②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即除平安险的赔偿外,保险人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故又称为单独海损负责险。因货物的单独海损,通常由海水浸湿所致,故依习惯称之为水渍险。
③一切险(All Rish)。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被保货物因短少、碰撞、渗漏、串味,受热等外来原因导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订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应声明被保险货物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若无声明,则以订立合同时货物在起算地的发票价格、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为保险价值。
(3)运费和其他期得利益保险。依惯例,只有当载货船舶或货物全部灭失、运费收取权全部丧失时,保险人方才负责赔偿运费。其他期得利益包括:船舶押金、船员工资、预期利润和票款等。
(4)责任保险。所谓责任,是指批发船东、货主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海上航行、生产作业中因发生海损或其他事故造成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或根据合同应负的赔偿责任。这些第三者责任,或由利害关系人单独投保,或在其他保险合同中加列条款投保。实践中,船东往往将一部分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责任风险向船东保赔协会投保。
欲取得保险,须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经过要约、承诺成立保险合同,实践中,由投保人(船东、货主或其代理人)提出保险申请和请求、填具投保单;保险人经询问有关事实,并就保险费的支付办法、承保险别、范围等条件与投保人协议一致后,在投保单上签章承保,合同即告成立。随后保险人及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其他书面合同凭证。
保险单既是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有时就是保险合同),也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权利或索赔的依据。国际上影响最大的标准保险单是英国劳合社的S·G保险单,即SHLP.Goods Form——船货保险单。
船东保赔协会(Shipowner’s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是船东之间以协约方式结成的互助保险组织,其每个成员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协会不以营利为目的,承保凡保险人不保或超过保险人责任范围而应由船东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全世界有保赔协会二十多家,其中较大的10多家:英国11家,北欧3家,日、美各1家,“中国船东保赔协会”也是。各协会进行了互保,组成了“保赔集团”、“Poo”和“国际船东保赔协会”(International Group of P&I Association),除相互再保险外,在统一规定、协调利益、服务方面,也影响极大。
2.有关单证、合同
缮制各种单证、签定合同,是远洋运输代理人经常性的业务工作,作为一个成功的代理人,基本应做到缮制的整洁、正确和及时。所谓整洁是指签发的各种单证字迹清晰,未加涂改,计量或计费单位明确,按规定大、小写;所谓正确是指单证内容完整无误,运输安排正确合理。为保证做到这一点,对单证的缮制和分送,应严格按照审核制度进行审核。所谓及时,则指适应船舶在港作业的进度,适时缮制分送各种货运单证,避免因单证不及时而发生作业中断和待时。
主要的货运单证,在前面已经论及,这里主要介绍租船合同的签订及标准范本。
租船合同又称租船契约,是承租人以一定的条件向船舶所有人租用一定的舱位的运输旅客或货物时,就相互间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的协议。依是否得到广泛采用可分为标准租船合同格式(Standard C/P Formes);非标准租船合同格式(Non-standard C/P Fomes);厂商租船合同格式(Prirate C/P Fomes)。
标准租船合同的范本为当事人加速交易进程提供了极大方便,因而在国际航运市场上被广泛采用。在范本中罗列了事先拟就的主要条款。为了便于商定,租船合同的双方通过电报对范本中所列条款进行删减、修改和补充,每一个租船合同范本的名称都编了代码,每一款都编了代号,并且每一行内容前(或后)都有顺号,这样极大地方便了合同的选用、商定和修改。
标准租船合同格式主要是由英国航运公会、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纽约土产交易所和日本海运集会所等公共机构制定的。国际上最有影响的标准格式包括:
(1)标准航次租船合同。
①“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ner),简称“金康合同”Gencon,由波罗的海白海航运公会1922年制定,是一个不分货种和航线,被广泛采用的标准格式。
②“威尔士煤炭租船合同”(chamber of shipping Walsh coal charter party),由波罗的海白海航运公会1896年制定采用的格式。
③“巴尔的摩c式”(Baitime’Berth Charter party steamer<Formc>1913),是广泛使用于从北美和加拿大向世界各港整船装运谷物的标准格式。
④“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Australian Grain Gharter Party)。
(2)标准定期租船合同。
①“统一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 Time Charter),简称为“波尔的姆”(Baltime),于1909年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并由英国航运公会承定。现在使用的是1950年修订格式。除英文外,另有法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格式。
②“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Party),简称“土产格式”(product Form),由美国“纽约土产交易所”于1913年制订,通行1946年格式。
两种定期租船合同相比,“波尔的姆”较多考虑了船舶所有人的利益,“土产格式”较多考虑了承租人(货主)的利益。
我国为了从国外租船的需要,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以“波尔的姆”为依据,经过较大修改,制定了用于我国从国外租船的标准格式,“中租期租船合同”(Sino Time)格式。
相关社会知识
一个成功的远洋运输代理人,除了具备有关船、货的知识,掌握一至两门与业务密切关联的语言外,他还有必要了解整个世界航运市场的现状和动态,与海关、税务、安全、港务、行业公会、银行、使领馆等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熟练地利用各种通讯手段,并借助当地新闻媒介做好广告、公告等目的。在此略取几点作一介绍。
1.关于船员的知识
船员,又叫海员,由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组成,驾驶和管理船舶运行的具体工作人员。高级船员指船长、驾驶员(即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轮机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机员;报务员、话务员;客轮上的客运主任、事务长和船医等;我国还有政委。普通船员包括正、副水手长、水手、木匠、机匠、加油、生火。炊事员和服务员等;另外,还有专门从事引航工作的引航员。
2.我国远洋运输业务现状
至1990年,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先后开辟了中国/澳大利亚,中国/欧洲、中国/地中海,中国/美国、中国/日本、中国/东南亚,中国/南美等几十条干线,形成了以中国/美国东海岸、中国/美国西海岸、中国/南美为东西干线和中国/澳大利亚、中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航线为南北干线相交叉,并以近洋支线相串连,通过香港和日本神户两个连接点的环太平洋运输网。国内,以上海、天津、青岛、大连、广州、张家港、厦门、南京、宁波、南通为开展海运业务最发达的港口。
世界运输中,远洋运输仍占最为重要的地位。航运的发展动态,主要有:集装箱运输向大型化方向发展,各航运公司向联合经营体制发展,多式联运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等。
世界上的航运大国通常都加入了国际海事组织。这是联合国机构中负责处理海运技术问题的一个专门机构,其理事会由32个理事国组成,分为A、B、C三类,其中8个A类理事国由航运大国担任,8个B类理事国在海上贸易大国中产生,16个C类理事国按比例从不同地区选出。1993年10月29日在伦敦举行的国际海事组织第18届大会选出的最新的8个A类理事国包括:英国、中国、日本、挪威、美国、希腊、意大利、俄罗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