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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代理的涵义及种类
运输业是一国乃至国际间进行经济、文化等交往的命脉。实际生活中存在各种各样的运输方式,粗略地分,就包括:陆上的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水上的内河运输、沿海运输、远洋运输,空中的航空运输,以及多种方式相结合的联合运输。运输事务,尤其是国际货物运输,其业务范围遍布国内外广大地区,不仅涉及面广、头绪多,而且情况复杂,任何一个运输承运人或货主不可能亲自处理每一项具体运输业务,不少工作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为了适应这种需要,运输代理业务便应运而生并得以不断地发展壮大。
所谓运输代理,就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办各种运输业务并按提供的劳务收取佣金或手续费、代理费的一种商务代理形式。从事运输代理事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即称为运输代理人。运输代理人一般都经营运输多年,精通运输手续与规章制度,并且与交通运输部门以及贸易、银行、保险、海关等部门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从而能比其他机构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益、更短的时间完成运输事务。
根据一些国家商法的规定,运输代理人对其代理的运输业务事项必须尽责。如果代运的货物受到损坏或延迟运到,运输代理人要承担委托人所损害的赔偿责任。运输代理人受客户(本人)的委托,向轮船公司预订舱位,他们自己须向轮船公司(第三人)负责,如果客户届时未装运货物,使轮船空舱航行,代理人须支付空舱费。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可要求客户给予赔偿。此外,运输代理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和货物留置权。当委托人拖欠运输费、报酬费及由运输代理人代垫的款项时,运输代理人可以行使留置其货物的权利,直至委托人把各项费用付清。
运输代理本身也是一个大体系,各类子代理项目不胜枚举,归纳起来可以分为租船代理、船务代理、货运代理和运输咨询代理这四大类。
租船代理
租船代理习惯上又称租船经纪人(Ship broker)。它是以船舶为商业活动对象而进行船舶租赁业务的人,其主要业务是为租船人(Charterer)寻找合适的运输船舶或为船东(Shipowner)寻找货运对象,也就是常说的“为船找货,为货找船”。但光是作为中间人,而不代表某一方的只能划为经纪人行列。租船代理人必须代表某一方,因此,根据其代表的委托人身份的不同又分为船东代理人(Owner’s agent)和租船人代理人(Charterer agent)。有些租船代理人还兼办船舶买卖、船舶代理业务。
租船代理人主要办理:
按照委托人(船东或租船人)的指示要求,为委托人提供最合适的对象和最有利的条件,并促成租赁交易的成交。这是租船代理人的最主要的业务。
为委托人提供航运市场行情、国际航运动态以及有关资料等。
根据双方谈判的最后结果,帮助委托人起草与代理签署运输合同。
货主与船东发生纠纷时,租船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参与解决纠纷。
如:我国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是中国对外贸易公司货方的总代理人。租船代理自然是其代理项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公司根据货方的委托,统一通过中国租船公司向国际有关运输公司洽租所需船位。在对外租船订舱工作中,中国租船公司是以代理人身份出现,其委托方便是中国对外贸易公司。
租船代理佣金按照惯例是由承运方或租金收入方支付,也就是由船东支付。代理佣金一般均按租金1%~2.5%在租船合同中加以规定。
船务代理
船务代理是船务代理机构以船舶承运机构或货物收发机构代为办理有关船、货业务,如:船舶进出港口、船舶海损处理、货物托运、中转、理赔等业务的统称。船务代理机构是接受委托、代理业务的专门组织,是船、货、港的联络中心。
船务代理关系根据委托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长期代理与航次代理两种。
长期代理关系是指委托机构与船舶代理机构之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有代理关系。双方之间在委托之前就业务范围和财务结算达成的协议,在较长的委托期内都有效。有船舶进出港口时,不必再逐港逐船另立关系或签署协议。这种代理关系具有手续简便、关系稳定的优点,适用于经营班轮航行和经营进出的船舶。但是长期代理关系也有不签订协议的,而是以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形成的。如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与大多数外国轮船公司的长期代理关系,一般都不订协议,但性质上属于长期代理关系。
航次代理关系是船舶代理机构与委托机构之间为某特定船舶的特定航次而专门建立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种代理关系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随时建立,随时终止,因船、货、港的变化而变化。适用于承运离岸价出口货和到岸价进口货的国外派船、承运离岸价进口货和到岸价出口货的中租公司程租船、买卖后来港口进行交接的船只、办理起租和退租交接的期租船、游览船以及专程来修理、避难、就医、添加燃料、淡水和伙食的船只。一般做法是,船东在船舶到港前一定时间用书信、电报提出委托,当代理人复电同意接受代理后,航次代理关系即告成立。当船务代理人按照委托人指示办妥该船在港一切业务并在该船驶离该港时,航次代理关系即告结束。
除了上述两种代理关系外,船务代理还可按委托者的地位分为委托方代理关系与第二委托方代理关系两种。
当运输代理事务的委托方只有一家时,称这种代理关系为委托方代理关系,即普通的代理关系。一般该委托方多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当船舶进出港时有两个以上的委托者,就称这种运输代理关系为第二委托方代理关系。例如:按照租船合同运输货物时,如合同条款规定租船人委托港口代理并负责结算港口费和代理费,则租船人为委托方;如该船的船东还委托办理有关业务时,则船东为第二委托方。一般规定,一艘船舶只能有一个委托方,但同时可以有一个或几个第二委托方。作为第二委托方的可以是货主、船方或租方或其他有关方面。作为第二委托方所要委托的工作事项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提供船舶各种单证;
按时电告船舶抵、离港期间动态;
提供船舶装卸通知;
按租船合同规定分别向船方、租方或其他有关方面办理费用结算等工作。
船舶出港业务方面。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的申报手续,联系安排船舶引航、拖轮、靠泊、报关等;洽办船舶检验、修理、洗舱、扫舱、熏舱以及海事处理等;办理集装箱进出港口的申报手续,联系集装箱的装卸、装箱、拆箱、检验、熏舱、修理、扫洗,以及洽办集装箱的联运中转业务。
货运业务方面。安排组织货物装卸、检验、交接、储存、转运、衡量、薰舱以及理赔等事务;接受委托代签提单及运输契约,签发货物及集装箱交接单证,并代印各种统一货运单证;办理揽货、订舱和代收运费等;洽办海事处理,联系海上救助;经办租船和船舶买卖及其交接工作,代签租船合同和买卖船合同。
供应工作方面。代办船用燃料、淡水、物料及食品供应等;代办绳索垫料等。
其他服务项目。联系申请海员证,安排船员就医、住宿、交通、参观游览等;办理船员登岸或出境手续。除了上述事务外,船务代理人还可依委托方的要求设置其他代理服务项目。
货运代理
货运代理人是指接受货主的委托,代表货主办理有关货物报关、交接、调拨、检验、包装、仓储、转运、订舱等业务的人。在办理货运代理业务中,它是以货主的代理人身份对货主负责,并按代理业务项目和提供的劳务向货主收取代理费。
货运代理按业务过程可分为以下几种:
订舱揽货代理。这类代理商有的代表承运人向货主揽货,有的代表货主向承运人订舱,它与国内外货方与海陆空运输公司有广泛的联系。
货物报关代理。有些国家对这类代理要求条件很严。如美国规定,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必须是美国公民,并经过考试合格才能担任货物报关代理。
货物装卸代理。主要代理港口、码头、机场、车站等地货物装卸事务。
集装箱代理。包括装箱、拆箱、分拨、转运以及集装箱租赁、维修等业务。
此外还有转运代理、发货代理、储存代理等货运代理形式。
按货运方式的不同,货运代理又可分为海运代理、空运代理、陆运代理等。其中海运代理与陆运代理较为常见。各类书籍中讲述也较多,这儿不再予以赘述,下面主要讲述空运代理。
航空运输是一种重要的运输方式,其运输速度快,但是运价高,因此往往运送的是较为贵重及时效要求高的商品。由于空运的复杂性,货主往往乐于将此事务委托给代理商办理,空运代理也就应此要求而产生。空运代理商需要有广泛的联系,了解复杂的法律和所需的单证,通晓如何以最高效率运用机舱容积,以及明白如何进行费用管理、保险事务、许可证事务及货损处理等。
空运代理人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提供设备把货物从发货人那里接受和收集起来,按时安排运输将货物交到机场并向航空公司订舱;
检查进出口许可证是否完善,办理其他有关政府的规定;
准备填写航空运单,并计算好运单上列明的各项费用,保证发票及其他商业单据符合航空运输的需要;
为发货人安排保险;
发生纠纷时,帮助或代表委托方处理纠纷。
空运代理中的当事人主要有发货人、空运代理人、航空公司与收货人这四方。发货人是委托方,空运代理人是代理方,航空公司与收货人是空运代理中的第三方。当然收货人也可以是委托方,这样,发货人便成了第三方了。
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规定,空运代理人可从航空公司收取5%的订舱佣金和一些运输暗扣。按航空公司的空运费率,空运代理人代发货人交付运费,并向发货人收取其他费用,如因代办保险、申请许可证、报关报验、分拨、运送等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等。
运输咨询代理
运输咨询代理主要是指代理人应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运输方面的情报、资料、数据等信息,而向委托人收取一定报酬的代理事务。运输咨询代理人在帮助委托人选择合理运输方式与路线、核算运输成本、研究解释规章法律及调查有关运输企业信誉方面起着重大的作用。
从事运输咨询代理行业需要该代理商有灵敏的信息、现代化的信息网络与高质量的研究人员。这-行业的竞争十分激烈。大批新的运输咨询代理企业不断产生,又不断竞争,逐步形成了几个较大的运输咨询代理公司,也只有大的咨询代理公司才能拥有较高的信誉,从而赢得较为稳定的业务量。
远洋运输代理的涵义及种类
远洋运输代理的涵义和特点
远洋运输代理是指在远洋运输业务中,代理人接受货主、船舶经营人或船舶所有人等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的各类远洋运输业务,其行为的结果由委托人承受。
在世界性的商务运输活动中,远洋运输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际贸易运输量的80%以上是通过远洋运输完成的。远洋运输,是指以船舶为主要工具、从事本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或者完全从事外国港口之间的货物和旅客的运输,即国与国之间的海洋运输,又称国际航运。远洋运输业的范围很广,除提供船舶进行运输并收取运费等营业行为外,还包括为完成运输服务的其他辅助业务工作,如理货、装卸、经纪、代理等等。由于远洋运输具有较大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所以发展远洋运输代理就特别重要。在国际贸易中,远洋运输代理人的作用非常重要:他们精通海、陆、空运输的复杂知识,特别是了解经常变化的国内外海关手续、运费和运费回扣,海港和机场的习惯、惯例和业务做法、海空货物集装箱运输的组织,以及出口货物的包装和装卸等。这样,通过远洋运输代理人做事,就会大大地提高办事效率,并增强了稳妥性。
我国于1953年1月1日成立了第一家承办航行于国际航线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外籍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目前可开展远洋船舶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除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以外,还有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等。
远洋运输代理作为一种特殊的代理形式,具有以下特点:
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虽然代理人是亲自完成各种业务活动,但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相应的结果是:代理人从事代理业务的一切收益归于委托人,这些收益包括按规定应收的运费、租金、杂费及索赔费用等各种费用;另一方面,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作的各种业务活动的损失亦由委托人承担。即便出现纠纷而导致诉讼或仲裁,也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而不是以代理人的名义答辩应诉。
代理业务的广泛性。由于远洋运输业务基本上是商事行为,并不要求特定的人的身份关系,因此,几乎全部远洋运输业务都可以由代理人完成,这些业务从大的方面讲有码头、港口的业务,关于船舶的业务,关于船上活动的业务,关于航线、航期、航价的业务,关于海损、海难、海上碰撞的处理的业务,关于海铁、海空、海上——公路等联运的业务,提单、票据、结算业务,以及诉讼、仲裁等纠纷解决业务等等。
代理业务的国际性。由于远洋运输本身是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所以其不可避免地具有国际性。一家大型的远洋运输公司可在世界各主要港口设立代理机构,而国内的代理机构也往往代理一家乃至数家国外的远洋运输公司、船东或船舶经营人或货主的业务。即使是一家纯粹为国内主顾服务的代理机构,为了取得更便捷的服务和最大的收益,也不得不同各类外国公司打交道,在货物运抵外国后,也重复和外国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因此,代理业务强烈的国际性也连带地决定了代理业务的专业性。代理人必须对本国和外国的运输业务都非常熟悉;另一方面代理业务的国际性也导致在发生争议时,适用法律或确定管辖以及判决、仲裁裁决的执行,也必然涉及外国因素。
远洋运输代理的种类
从理论上讲,远洋运输代理可依不同的标准分成各个种类。如以国别分可以有国内代理和国际代理;以时间分可以有长期代理和一次代理;从权限分可以有普通代理和全权代理。但在实践中运用最广泛的还是以运输代理的业务范围进行的分类,其中最重要的两类是货运代理和船舶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