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市中,股票按照不同标志或者分类方法,可以把股票分为多种类型。这里,我们为广大新股民再介绍股票的一些其他常用分类。
(一)按股票交易价格的高低划分
根据股份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高低直观地将股票划分为一线股、二线股和三线股。
1.一线股
通常情况下,市场价格较高的一类股票称为一线股。
小提示:
一线股特征表现:
(1)一线股业绩优良。
(2)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知名度。
(3)一般情况下,股价高于其他类型股票。
2.二线股
市场交易价格中等的股票称为二线股。
小提示:
二线股特征表现:
(1)二线股在市场中占据较大的数量。
(2)二线股业绩同股价一样,位列全体上市公司的中游。
3.三线股
投资者一般将价格低廉的股票归为三线股。
小提示:
三线股特征表现:
(1)公司濒临亏损的边缘,业绩极差。
(2)公司缺乏投资者,无法进入高速增长阶段。
(3)公司股价在原地徘徊。
(二)按照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划分
按照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经营管理创造的业绩,可将股票划分为蓝筹股、绩优股和垃圾股。
1.蓝筹股
蓝筹股也称为潜力股,通常是指那些在各自所属行业占据垄断地位、成交活跃,且业绩、信誉良好的公司发行的股票。而在国外市场,则是把那些在行业中占据最大份额的大型上市公司的股票称为蓝筹股。
在股市交易上,投资者比较看中蓝筹股,并时常在股市中营造出一种“竞相购买”的景象。投资者为何如此青睐蓝筹股?
(1)蓝筹股价位一般较高。
(2)蓝筹股抗跌性较强。
(3)收益相对稳定。
(4)蓝筹股基础牢固,且股价波动范围较小。
小提示:
股市有风险,任何一类股票都不是万能的保险箱,投资者应时刻提高股票交易的警觉性。
2.绩优股
绩优股通常是指那些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
在股市中,绩优股也深受投资者青睐,这主要源于绩优股具备的三个特点。
(1)安全性。安全性是投资者心理上的防火墙,而绩优股恰恰满足众多投资者这一需求。因为,发行绩优股的公司一般都是规模较大、盈利稳定,且占据较大市场份额。
(2)成长性。发行绩优股的公司一般都具备极强的市场潜力,同时也具备极强的资本扩张能力,即为公司的稳健成长提供了有利条件。
(3)获利性。在安全性和成长性的基础上,投资者选择绩优股无疑是主抓了获利的金钥匙。
小提示:
公司的发展具备一定的周期性,绩优公司也不能保证永远处于长盛不衰之地。所以,在这里提醒投资者务必抱定绩优不放,审时度势,要跟随股市灵活作出新的选择。
3.垃圾股
所谓垃圾股是指某些经营不善且业绩糟糕的公司发行的股票。按照税后利润指标来判定其是否属于垃圾股,当每股税后都处于亏损或接近亏损即为垃圾股。
在股市中,这类股票一般不具备投资价值,但是败中逢生,垃圾股同样存在获利的良机。
(1)从整个股市来看,当大牛市处于后期时,市场行情需要一个低价股来补价,此时垃圾股就获得了翻身之机;
(2)从股份公司来看,曾经处于亏损中公司,因经营改善,使公司利润得到了回升,垃圾股摇身一变成为抢手的绩优股。
小提示:
垃圾股具备极强的投机性,往往被投机庄家借题炒作,很多新进入股市的投资者很容易被套牢。所以,对于刚进入股市的投资者一定要警惕投机庄家设下的陷阱,确保自己的本金免遭损失。
(二)按总股本以及流通股本的大小划分
按照总股本以及流通股本的大小可以将股票划分为小盘股、中盘股和大盘股三类。
1.小盘股
现在小盘股的划分标准是指流通盘在一亿以下的股票。
小盘股很受庄家厚爱,这主要取决于小盘股在技术上的优势和股性上的优势。
(1)技术上
○1盘小抛压轻;
○2便于控盘炒作;
○3易于拉抬打压。
(2)股性上
○1小盘股差价较大;
○2市场行情机会较多;
○3小盘股股性较活。
小提示:
小盘股风险控制的三种类型:第一类为高位破位型;第二类为高位除权型;第三类为累计高位涨幅型。
2.中盘股
流通股在5亿元左右的股票称为中盘股。随着市场主力机构的资金逐渐雄厚,在数量上,中盘股已占据整个市场的主体。中盘股的优势主要表现为易进易出。
3.大盘股
按照现在市场划分标准流通盘在10亿股以上的股票即为大盘股。
投资者要理性认识大盘股,首先是基于大盘股自身股性上,由于盘子比较大,导致股性较差,且跌涨幅度较小,容易沦为市场上的冷门股;其次,表现在技术上,即市场抛压重,且炒作周期长,不利于投资者本金控制。据专家预测,在未来市场空间缩小和风险意识增加的双层环境中,投资者想短期投机大盘股的机遇将越来越渺茫。
(三)按享受投票权益的不同划分
按享受投票权益可分为无权股票、单权股票和多权股票三种类型。
1.无权股票是指没有表决权的股票。
2.单权股票则是指有且仅有一份表决权的股票。
3.多权股票是指拥有多份表决权的股票。
(四)按票面形式的不同划分
按股票票面形式可分为有面额股票、无面额股票、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四种基本类型。
1.有面额股票是指股面上标注了票面价值的股票。
2.无面额股票则是指票面上仅标注了该股票占资金总额比例部分的股票。
3.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转让该股票时,必须经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才能生效。
4.无记名股票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如果转让该类股票,通过交付可以直接生效,无须办理过户手续。
(五)按股票表示的份数划分
按股票表示的份数可将其划分为单一股票和复数股票两种类型。
1.单一股票是指表彰股数为一股的股票。
2.复数股票则是指表彰股数为多股的股票。
周三 熟悉证券市场参与者
一、市场主体
证券市场的市场主体是指自身具有一定特殊性及独立意志的直接参与证券市场运行的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者。具体而言,它包含如下几个层面:
1.参与证券经营及监管活动的团体或个人。
2.证券市场发行证券的筹资者。
3.从事证券买卖交易的投资者。
4.从事证券业务的经营者和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管理者。
(一)成为市场主体的条件
依据《证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要想成为市场主体,还应具备一定条件:
1.具有必要的货币资金基础
证券市场的市场主体是架接在证券市场与投资者之间的一座桥梁。所以市场主体要按照其规模、经营范围匹配一定数额的货币资金。
2.必须具备专业名称
孔子曰:明正则言顺。专业名称是市场主体特定化的标志,并该名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依法设立
任何证券市场的市场主体在设立时,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4.具备完善的管理章程
完善的管理章程是市场主体规范自身成员的必须管理工具,也是维持市场稳定的基础。
(二)市场主体权利
不同的市场主体都具备法律赋予的相应权利,证券市场的市场主体被赋予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包括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不受其他个人或组织的非法干预。
2.市场主体都具备一定的管理规章,有权要求参与者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3.市场主体在不危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行使其正当权利。
4.当其他个人或团体的行为损害市场主体权益时,市场主体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理赔。
(三)市场主体义务
与市场主体权利相对应,市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一定义务。其履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点:
1.市场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与政策。证券市场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扰乱金融秩序及损害投资者利益。
2.市场主体服从宏观调控管理。市场主体的发展应以国家利益为前提,严禁出现追求个体或团体利益而无视国家利益的行为。
3.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场主体因某些原因导致重大问题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市场的稳定性。
小提示:
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主体分类:
1.投资市场主体;
2.经营市场主体;
3.融资市场主体;
4.监管市场主体。
二、证券公司
在我国,所谓的证券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证券公司是证券经营机构的法定形式,按照《公司法》规定,证券公司需要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的一种。它的开办必须满足一定条件、遵循一定程序。
(一)证券公司开办条件
《证券法》第117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被审查的前提是证券公司的资本、股东资格和从业人员资格是否满足要求。
1.资本要求
资金是开展证券业务的基础,根据《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
(1)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2)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
为保证证券公司财务承担能力,《证券法》中也指出证券公司在对外负债上不能超过其自身净资产金额的限定倍数以及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自身流动资产总额的规定比例。
2.股东资格要求
(1)证券公司股东首先要满足《公司法》规定的常规条件。
(2)满足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所规定的特殊条件。
○1证券公司的股东不能含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
○2持股超过5%(含5%)的股东,需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3单个股东在证券公司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0%。
3.从业人员资格要求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要求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从业素质。对于高级管理层人员(董事、监事及经理)不得有法律禁止的情形:
(1)《公司法》第57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有公司承担。
(2)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业务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4)证券公司不得再招聘因违法或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以及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公司员工。
(5)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6)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除了以上几方面外,证券公司还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经纪业务分业管理体系以及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如果是综合类证券公司还需有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体系。
在满足这些软件方面的条件后,证券公司还要有合格的交易设施和稳定安全的经营场所。
(二)证券公司开办程序
证券公司在达到开办条件后,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程序申请办理:
相关说明
A阶段:
1.证券公司只要具备《证券法》、《公司法》和《若干意见》、《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办条件者,均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证券公司开办申请;
2.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各规定中提及的相关申请材料;
3.在筹建报批前,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事宜。
B阶段:
1.中国证监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者,予以签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对于审核不符合规定者,中国证监会在书面回复通知中应注明理由,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筹建申请;
3.经中国证监会验收合格,且申请人也完成筹建工作后,即可申请开业。
C阶段:
1.证券公司开办申请获批后,应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3.按登记机关的要求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必须如实提交规定的必要文件。
(三)证券公司业务范围
所谓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是指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应在《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批准业务范围内。在我国,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类型有以下方面:
1.证券承销业务。
2.证券经纪业务。
3.证券自营业务。
4.其他证券业务(包括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及受托投资管理等)。
小提示:
证券公司在办理经纪业务时,应谨防出现下列问题:
1.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2.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3.接受委托卖出的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在客户买入的证券尚未交割过户时代理卖出,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
4.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5.不得以他人名义为自己进行证券的买卖;
6.证券公司及其派出的场内代表未经过其证券交易的营业场所,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不得私下接受客户的佣金;
7.场内代表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因按其所属的证券公司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这些问题也正是证券公司所要禁止的行为。
(四)证券公司禁止行为
《证券法》第141~144条中明确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证券公司禁止行为:
1.证券公司不得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2.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
3.证券公司不得对投资者利益做出非法承诺。
4.证券公司不得私下接受委托。
(五)从业行为限制
为保障投资者利益,规范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证券法》明确了从业人员行为限制款项:
1.不得挪用投资者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其账户上的资金。
2.不能为牟取佣金收入,而诱使投资者进行无意义的证券交易。
3.不在规定的时间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4.不得违背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其进行证券交易。
5.不得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
6.不得假借委托人的名义买卖证券。
7.不得有其他违背投资者真实意思及损害其利益的行为。
小提示: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参照,主要依据经营业务项及业务类别区分: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的证券公司经营业务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及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的证券公司经营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证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