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亿元的证券公司经营业务须涉及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的两项;
4.《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
5.《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
(六)证券公司终止
所谓证券公司终止是指已存在的证券公司不再拥有其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一种状态。
证券公司终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依法被宣告破产。
2.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撤销。
3.自行解散。
三、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政府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设施并依法履行相应职责的有形证券交易场所。
在我国大陆有两个证券交易所,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模式
目前,就全球而言,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模式存在两大类型:一是会员制交易所,如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一是公司制交易所,如我国香港联交所和美国纽约交易所。
会员制交易所一般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组织。而公司制交易所是由股东会员出资设立,并按照出资比例承担相应有限责任。从股市运行可以看出两种类型的组织模式各有利弊。
1.会员制交易所缺点
会员制相较公司制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1)投资者在交易中的合法利益缺乏第三方担保;
(2)参与者的主体是证券商,导致市场管理容易出现不规范性;
(3)进行交易的人员受到会员制的限制,不利于公平竞争。
2.公司制交易所优势
公司制交易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机构,在经营运作上,具备了更多的优势:
(1)独立的管理模式,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性;
(2)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
(3)当投资者遭受损失时,因受到第三方担保,可以获得补偿。
(二)证券交易所特征
由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模式及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总结出我国证券交易所具有的特征:
1.证券交易所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2.证券交易所的设立须经国家的批准。
3.证券交易所是由若干会员组成的一种非营利性法人。
4.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竞价交易提供服务的固定场所。
5.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股东大会)及理事会(董事会)。
6.证券交易所是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7.证券交易所的执行机构有理事长及常任理事。
(三)证券交易所功能
证券交易所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它具备特定的功能:
1.为证券交易提供固定的场所。
2.将社会上各类闲散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为企业发展提供所需资金。
3.引导投资者合理、有效管理资金流向。
4.负责制定上市退市规则、报价竞价规则、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交割结算规则等相关交易规则。
5.交易价格形成与公告的场所。
6.为投资者提供可靠的交易信息及上市公司信息。
7.提高交易速度、促进股票的流动性,有效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
8.维护交易秩序,让投资者公平、有序地进行交易活动。
小提示:
证券交易所虽说是一宝万利之地,但它存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证券交易所容易受到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其出现消极作用:
1.受到虚假消息影响,使部分投资者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2.股票经纪商和交易所工作人员作弊串通作弊,损害投资者利益;
3.内幕人士操纵股市,进行牟利。
(四)证券交易所组织机构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一般由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和专门委员会组成。
证券交易所组织机构设置
相关说明
A:会员大会
1.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2.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3.会员大会职责与权力:
(1)制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
(2)具有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的权利;
(3)审议、通过理事会及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4)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5)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权利。
4.会员大会人数规定:
(1)当理事会人数占会员总数1/3以上或不足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应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2)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才可生效。
B:理事会
1.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
2.每届任期3年;
3.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4.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人数为7至13人,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1/3,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1/2;
5.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证监会委派;
6.理事会职责与权力: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制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聘任总经理和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副总经理;
(4)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
(5)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审定对会员的接纳与处分;
(7)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8)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C:总经理
1.总经理是理事会的辅助执行机构;
2.总经理是证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3.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至3人;
4.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任期均为3年;
5.总经理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6.总经理通常由理事会聘任,但我国《证券法》规定,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7.总经理应当是理事会成员,不得由国家公务员兼任;
8.总经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D:专门委员会
1.专门委员会主要设有上市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
2.上市委员会由13名委员组成:
(1)律师、注册会计师、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会员和外地会员代表各2人;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各位派1人;
(3)证券交易所理事长、总经理;
(4)证券交易所其他理事1人,其职责主要有审批股票的上市及拟定上市规定和提出修改上市规则的建议。
3.监察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
(1)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会员2人;
(2)外地会员4人;
(3)律师注册会计师各1名;
(4)理事1名。
4.每届任期3年;
5.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有:
(1)监察理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2)监察理事、总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
(3)监察证券交易所的财务情况。
(五)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无规矩不成方圆。市场经济更加需要强力有效的管理规则。以下是证券交易所要遵循的业务规则:
1.明确股票上市条件及申请程序。
2.指明上市协议书写内容及格式。
3.指明上市公告书的书写内容及格式。
4.规定交易股票的种类和期限。
5.按照规定发布上市股票的暂停、恢复和取消交易信息。
6.在规定时间内发布开市、最高、最低及收市价格。
7.按规定收取上市费用和交易手续费。
8.按照规定及时解决交易纠纷。
9.明确股票的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
10. 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易保证金的交存业务。
11.及时、准确提供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信息。
12.按规定处理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为。
(六)证券交易所行为规则
为保证交易公平公正,对证券交易所的行为予以规范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1.证券交易所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各项费用收入积累分配给会员。
2.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风险基金,便于承担风险责任,保持信誉。
3.明确交易保证金管理制度,证券交易所不得擅自使用该项资金。
4.证券交易所应依法按照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专门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服务机构。在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属于公益性机构,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想最大限度维护投资者利益,除了需要国家建立健全证券市场外,自身还要符合设立条件。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条件
《证券法》第147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有合法确定的名称,即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职能
《证券法》第148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与交收。
5.受证券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受发行人委托相关培训业务。
8.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优势
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的合理,有助于实现证券交易的安全性、高效性与快捷性。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合理的登记结算体系有助于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登记结算体系的合理运用使交易速度更加高效。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结算体系可以在瞬间完成证券及款项的交割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了证券的流通性,从而提升了证券交易的快捷性。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权利与义务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权利
《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拥有的权利都做出明确规定:
(1)有权要求结算会员缴纳结算风险基金。
(2)有权拒绝他人随意查询证券持有人名册以及相关资料。
(3)并非技术故障或者操作失误等造成损失,在找到责任承担方后,有权向其追偿。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义务
根据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履行如下义务:
(1)对投资者持有的证券有法定保管义务。
(2)对资料进行管理和保存的义务。
○1文件记录要真实、准确、完整。
○2文件提供义务。
○3文件保存期限(如重要的原始凭证的保存期不少于20年)。
(3)有保证业务正常进行的义务;
(4)清算资金专项管理义务。
(5)建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义务。
(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类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组织形式众多,从不同角度看有不同的分类方式。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类
分类标准
类型
说明
所有权形式
附属全资子公司型
1.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或交易所内设立的一个部门;
2.香港、新加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就是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
“用户拥有”型
1.这类登记结算机构的股东是证券经纪公司或银行等结算系统的参与者和使用者;
2.欧洲结算(Euroclear)就属于这一类型。
其他所有权类型
1.我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股东是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
2.波兰的全国证券存管结算公司由中央银行、财政部和交易所各占三分之一的股份。
业务一体化程度
一体化程度较高的集中型
1.德国交易所集团(Deutsch Borse Group)的证券现货和衍生产品交易、清算、交收和存管等业务都集中由德国交易所集团负责;
2.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也集中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承担。
各种业务分散型
1.多数证券市场的登记业务与结算业务是分设的,有的市场清算与交收业务也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承担;
2.日本东京、大阪等交易所集中交易的清算都由日本证券清算公司负责;场外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则由日本证券存管中心DVP清算公司(JDCC)负责;证券存管和交收由日本证券存管中心 (JASDEC)负责;证券的登记由上市公司或证券登记处负责。
机构合并类型不同
横向型
1.合并之前各个机构的业务类型基本相同,但业务涉及的地域不同,合并后的新机构在业务上有横向的扩张;
2.欧洲结算 (Euroelear)、法国、比利时及荷兰登记结算机构合并就是如此。
纵向型
1.将原本分别由不同机构从事的清算、交收、存管等业务统一合并在一个组织构架中;
2.美国证券存管清算公司(DTCC)就是将原来从事存管业务的证券存管公司(DTC)和从事清算业务的全美清算公司(NSCC)合并而成的。
业务模式与服务市场结构关系
单一市场中的证券结算模式
我国香港和台湾都只有一个证券交易所,因而结算系统相对简单。
多个市场中的证券结算模式
美国和日本等国家都有多个证券交易所,也曾相应存在各个自成体系的证券结算系统。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统一趋势的发展,证券结算系统也逐步合并。如1991年10月开始运作的日本证券存管中心(JASDEC)同时为日本八大交易所提供证券结算服务,美国证券存管清算公司(DTCC)集中了纽约交易所、美国交易所、NASDAQ等市场的上市股份的存管和结算业务。
跨国证券结算模式
明迅银行(Clearstream)和欧洲结算(Euroclear)是两大国际证券结算机构。它们充分利用各国现有的证券结算机构作为其代理,使客户可在24小时内投资于不同国家的证券市场,极大地方便了国际间的证券交易。
(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解散程序
《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解散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解散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
1.机构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时。
2.源于机构的分立或合并需要解散的。
3.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的。
五、证券服务机构
所谓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得到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
(一)证券服务机构设立条件
我国《证券法》对证券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有如下规定:
1.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机构主要管理层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地从业资格。
3.该机构要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及人员管理标准。
4.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够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所需的软硬件设备。
(二)证券服务机构种类
1.按服务种类不同划分
按照提供服务种类的不同,证券服务机构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
(1)投资咨询机构。
(2)财务顾问机构。
(3)资信评级机构。
(4)会计师事务所。
(5)资产评估机构。
(6)律师事务所。
2.按专业性划分
证券服务机构按照提供知识的专业强度可以划分为专业类服务机构和非专业类服务机构。
(1)专业类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2资信评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