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048500000029

第29章 保险类——旦夕祸福之间的权益保障(1)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又说“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虽然这些说法都有些唯心,把人的命运看作是听天由命的事情,但不可否认的是,一旦遇到天灾人祸,我们的权益是很难受到保护的,所以才需要我们购买保险。

但是,保险行业毕竟是一个新兴的行业,由于人们对相关法律不是很了解,所以在索赔的时候常常很难如愿,因此,应该对《保险法》做一些了解,以便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

1.事故车辆要想获全赔,最好别乱动

关键词

发生事故/不要擅自发动车辆/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报警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17日,杨先生驾驶的车辆在行驶中为躲避行人,撞上马路中的护栏,致使车辆严重受损。事后,花去底盘受损修理费9784元、发动机受损修理费4685元。当杨先生拿着这两张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车撞上马路护栏只是底盘受损,而发动机也受损是因为当时杨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强行将汽车驶入辅路所致。根据保险条款规定,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故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拒绝赔偿。

后杨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不需要对发动机损坏部分赔偿。

法官析案

杨先生在汽车底盘受损、发动机缺油情况下启动汽车,从主路开到辅路,该行为虽不是继续使用,但在车辆已受损的情况下采取该方法,并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合理、必要的施救措施”,其应及时报警并采用其他方法将车拖走。杨先生采取的措施不当,使车辆遭受更大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律师提醒

驾驶人员如在车辆发生事故后,不要擅自发动车辆,应注意保护现场,同时及时报警并与保险公司联系,否则因擅自启动车辆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不予赔偿。

2.驾照过期出事故,保险公司不赔有理

关键词

驾驶证已过有效期/发生事故/财保公司不赔

基本案情

2006年初,赵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其私车买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自2006年2月起至2007年1月。

2006年9月16日,赵先生的车发生车祸,导致车前部受损。此时,他的驾驶证已过期5天。

事故发生后,赵先生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而保险公司却以赵先生驾驶证过期为由不予赔付。为此赵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修理费3000多元。

法院审理后,最终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要求。

法官析案

双方的保险条款中,存在“如驾驶人持已超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车辆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约定。车辆发生事故致损的时间为2006年9月16日。尽管在保险期间内,碰撞事故也属于赵先生所投保险种,但当时赵先生所持驾驶证已过有效期,属于“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车辆”之情形,财保公司拒绝赵先生的理赔要求并无不当。

3.有特别约定,保险公司应赔精神抚慰金

关键词

附加险条款/特别约定/抵触

基本案情

2005年,重庆某公司为所属的渝AF1402大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时,双方在附加条款中约定:投保人投保了本附加险后,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死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2006年2月3日,渝AF1402大客车将行人余某撞伤,导致其死亡。交警认定,驾驶员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余某亲属向大客车所属公司要求精神赔偿。

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认为精神赔偿属责任免除范围内,不予理赔。车方则认为双方对此有特别约定,应属保险公司理赔范畴。双方在争执不休的情况下,最终车方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判定,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及特别约定,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法官析案

虽然双方在主险条款中约定了精神抚慰金属免赔范围,但该条款的约定却与双方的特别约定相抵触。即双方约定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而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因此,保险公司对精神抚慰金应予以赔偿。

4.因紧急避险导致车损,保险公司理应赔付

关键词

紧急避险/引起险情/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2日17时左右,河北省某市个体户刘某驾驶小客车前往某地办货。在某路段的拐弯处,个体驾驶员张某驾驶的三轮车突然驶出,为避免相撞,刘某驾驶小货车一个急转弯,倾覆于公路边沟内。小货车受损,车上的两名乘客及刘某均受伤。

该市交警大队调解后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赔偿刘某损失6000余元。事故处理结案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在审理此案时则以“两车未发生碰撞”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为由拒赔。双方遂引起纠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张某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驾驶员刘某的行为属紧急避险行为。

因此,刘某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车倾人伤的损失应由引起险情的被保险人张某承担责任。另外,在这次事故中,刘某应视为第三方。根据《机动车辆险条款》有关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给予赔偿。

张某依据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索赔是合理的,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法律名词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突发性行为。

5.无法找到肇事者,保险公司只赔70%

关键词

无法找到第三方/保险公司/30%的免赔

基本案情

2001年,吴先生购买了一辆小汽车。为了防范风险,吴先生给自己的爱车购买了比较全面的保险产品,包括车辆损失险(保额1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万元)、全车盗抢险(保额13万元)、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险,总计保险费5142元。

2002年8月11日,当周先生下楼取车时,发现自己的车被撞坏。气愤之余,周先生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但一直没有找到肇事者。

事后周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的定损员核查了周先生的保险单、车辆的损失情况并拍照留档。确定车辆损失费用1155元,包括更换保险杠、雾灯等项目。最终按70%的比例进行赔付,即赔付金额808.5元。

律师说法

周先生这样的事故在保险公司以往的理赔案例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因为无法找到肇事者,也就没有找到责任方。对于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但是保险公司要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30%的免赔,也就是说只按70%的比例赔偿,这是在近几年的车险条款中才出现的。

6.投保2月后发现疾病,不在免责范围内

关键词

患有某种疾病/免责事由

基本案情

1999年2月出生的贾某,从2004年1月起,开始出现走路不稳、头疼等症状。但去医院检查时,被诊断其腿部正常。

2005年9月1日,贾某上小学一年级,其学校为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保险条款中规定“因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的治疗,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投保人在投保书中已声明被保险人皆全日正常在校学生。

2005年11月4日,贾某恶心、呕吐,其父亲再次带其到医院就诊,最终确诊为髓母细胞瘤。2006年3月,贾某的父亲向投保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赔付5万余元的住院医疗费,但保险公司以被投保人投保前有病而未知告为由,拒绝赔付。贾某的父亲只好诉至法院。

法官析案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付责任。

首先,投保人并没有故意或过失而不履行告知义务。贾某在投保前虽然出现了走路不稳、头疼等症状,但她投保前到医院就诊时并未被查出任何疾病,因此不能说投保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

其次,贾某在投保前出现了某些症状,但并没有任何医院诊断,证明其在投保前已患有某种疾病。因此,不能仅凭贾某在投保前出现的某些症状就断定其投保前已患有某种疾病,以此适用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事由。

最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可以有两种解释:

一是对被保险人投保前的疾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还可以有一种解释是,被保险人投保前对已患有的疾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保险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如果适用第二种解释,对已患有的疾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必须发生在投保前,才属免责范围,而本案的治疗却是发生在投保后2个月,不能适用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

7.外公有权为孙女投保,无权领取孙女保险金

关键词

监护权/保险利益/遗产

基本案情

王某2岁时父母离异,后随母亲、外公外婆在A地生活,王某父亲按月支付抚养费。4岁时王某母亲去世,此时王某父亲再婚,王某遂与其父、继母在B地生活。在王某前往B地的前三个月,王某外公替她投保了少儿平安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一年以后,在一次游玩中,王某不幸溺水身亡。事后,王某外公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王某外公对王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予以拒绝,双方遂引起争议。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金只能作为遗产处理,交给王某的父亲。

法官析案

在本案中,王某的外公与王某之间已非单纯的亲戚关系。王某年幼,属无民事权处行为人,丧母后其父就为其唯一的法定监护人。王某在2岁至3岁时由外公外婆照料,其父仅支付日常所需费用,实际上此时王某父亲已将其对王某的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王某的外公外婆,因此王某的外公为王某的委托监护人。

监护权的内容,对未成年来讲,基本上同于亲权,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抚教监护和财产管理的权利。故王某的外公对王某的委托监护权基本上同于亲权,从此意义上来讲,王某的外公同王某父亲一样对王某具有保险利益。因此,王某的外公为王某投保少儿平安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支付保险金。

但监护的着眼点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监护人自身的权益,所以监护权在本质上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职责,即监护人不享有利益。本案中王某的外公作为委托监护人虽有权为王某投保,但因其不享有利益,所以不能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保险金只能作为王某的遗产来处理。王某父亲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该保险金理应为其所得。

8.投保2年之内自杀身亡,保险公司不赔

关键词

给付保险金条件/满2年

基本案情

2001年,老林的儿子考上北方一所重点大学。老林便于当年11月为其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中包含在保险合同期限内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及死亡的赔付条款,指定老林本人为受益人,并一次性交清了保险费。2002年10月,老林的儿子因失恋而在校自杀身亡。那么,老林能否向该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

律师说法

老林不能以此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老林是在2001年11月为儿子投保的,该保险合同于当年11月成立,而老林的儿子死亡系在2002年10月,未达到2年的期限,所以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老林只能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退回相当于其所预交保险费的现金价值。

9.买保险不能随意,法律利益外的关系需征求同意

关键词

投保人/保险标的/保险利益

基本案情

马远(化名)与女朋友小莉相恋了一年多,双方感情很好。马远想在小莉生日之际送她一件特殊的礼物。现在社会上很流行买人身保险,马远想悄悄给她买一份,等到她生日那天再告诉她,给她一个惊喜。那么,马远可以事先不征得小莉的同意而为她买人身保险吗?

律师说法

未经小莉的同意,马远不能为她买人身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法》第五十三条又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对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马远与小莉只是恋爱关系,两者之间没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所以除非马远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否则他不能为小莉购买人身保险。

同类推荐
  • 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法律并非人们想象中的那样高深莫测,也并不是司法机关或者律师等专业人士的专利,而是贴近大众生活的“日常必需品”。用最通俗的语言来讲解最晦涩的法律条款,是本书的最大特点。拥有它,读懂它,你的合法权益将不再受到侵害,成功维权不再是梦。本书针对当前许多人对法律的需求,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针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和人们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列举了大量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本书克服了法律普及读物重说法、轻案例的弊端,在内容的编排上,从多角度分析具体情况,使面临麻烦的你迅速抓住问题的要害,在短时间内成为运用法律成功维权的高手。书中专业的法律评析,能让人们轻松地找到法律依据,以最便捷、最科学的方式运用法律。
  • 聪明女人一定要知道的66个法律常识

    聪明女人一定要知道的66个法律常识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最新法律法规为您解答生活中应该了解的法律知识。恋爱中的花销属于债务吗?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可判离婚吗?离婚时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可随母亲吗?怀孕或刚分娩后男方可以提出离婚吗?为公婆欠的钱,离婚时也要偿还吗?为什么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超过6个月违法吗?企业不签合同可获双倍赔偿吗?业主被盗物业要赔偿损失吗?景点逛少了,旅行社要赔钱吗?产品质量诉讼时效是多久?不给发票可以不埋单吗?网上证据公证保全才有效吗?婚纱照丢失,可获精神损失赔偿吗?实物与说明书不符可获赔双倍吗?赠品有问题也能获赔吗?
  • 律师刑事辩护典型案例评析

    律师刑事辩护典型案例评析

    对于刑事辩护典型案例的深入评析,无论是对于司法实务操作还是对于刑法理论研究,乃至对于推动立法改革而言,目前都具有重大意义。
  • 经理人必备经济合同与法律知识

    经理人必备经济合同与法律知识

    企业经营管理的每一项成就都是经理人员的成就,每一项失败也都是经理人员的失败。中外企业的无数案例都证明了一个结论:经理人员的学习能力、知识视野、理想、献身精神和人格决定着企业的经营管理是否成功。本系列丛书将为广大经理人搭建出走向成功的知识阶梯。本书为该系列丛书中的一本。本书分必备法律知识和合同写作范本与合同管理两篇,主要介绍了法律基本知识、合同法、金融法律知识、会计法、税法基本知识、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交易秩序法、价格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刑事法律知识、诉讼法、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法律、常用经济合同的概念与写作范本、合同管理等二十章内容。
热门推荐
  • 暗夜邪魔

    暗夜邪魔

    是时势造英雄,还是英雄造就了时势?这是个很难解答出来的论题,但就以本部小说而言,是一位少年法师的横空出世才造就了不一样的时势格局,一个普通的农家小孩杰特•莱克走出了自己生活十几年的冰雪大陆,偶然中得到了一把神器遇到了冰系精灵使,并且借此离开家门开始闯荡,后来遇到了自己一生中的两位朋友也是本书的其他两位主角艾拉和夏星夜,一个是妖精族族人另一个是神族后裔(但是初期自己不知道),就此三人凑齐。与邪恶势力黯魔岛展开了持久地旷世大战,踏入神界开始了气盖山河的吟唱之声,就此人妖神三人组用真情破开了尘封千年的谜团
  • 无敌大小姐

    无敌大小姐

    当现代阴狠毒辣,手段极多的火家大小姐火无情,穿越到一个好色如命,花痴草包大小姐身上,会发生怎样的化学反应?火无情一醒过来就发现,自己竟然在众目睽睽之下上演脱衣秀。周围还有一群围观者。这一发现,让她极为不爽。刚刚穿好衣服,便看到一个声称是自家老头的老不死气势汹汹的跑来问罪。刚上来,就要打她。这还得了?她火无情从生自死,都是王者。敢动她的人,都在和阎王喝茶。于是,她一怒之下,打了老爹。众人皆道:火家小姐阴狠毒辣,竟然连老爹都不放在眼里。就这样,她的罪名又多了一条。蛇蝎美人。穿越后,火无情的麻烦不断。第一天,打了爹。第二天,毁了姐姐的容。第三天,骂了二娘。第四天,当众轻薄了天下第一公子。第五天,火家贴出招亲启事:但凡愿意娶火家大小姐者,皆可去火府报名。来者不限。不怕死,不想活的,欢迎前来。警示:但凡来此,生死皆与火家无关。若有残病者火家一律不负法律责任。本以为无人敢到,岂料是桃花朵朵。美男个个很妖娆一号美人:火无炎。火家大少爷。为人不清楚,手段不清楚。容貌不清楚。唯一清楚的是,他有钱。有多多的钱。火无情语录:钱是好东西。娶了。(此美男,由美瞳掩饰不了你眼神的空洞领养。)火老爷一气之下,昏了过去。家门不幸,家门不幸啊。二号美人:竹清月。江湖人称天上神仙,地上无月。大国师一枚。美得惊天动地。火无情语录:美人好,尤其是自带嫁妆又会预测未来的美人,娶了。(此美男,由东de琳琳领养)三号美人:轩辕子玉。当朝七皇子,游历四国。一张可爱无敌的脸。单纯至极。火无情语录:可爱的孩子好,可爱又乖巧的孩子更好。可爱乖巧又不用给钱的孩子,娶了。(此美男,由刘千绮领养)皇帝听闻,两眼一抹黑。他的儿啊。怎么就这么不争气呢。四号美人:天下第一美男。性格不详,籍贯不详。火无情语录:谜一样的美人,她喜欢。每天都有新鲜感。娶了。(此美男,由告别的爱情li领养。)五号美人:天下第一名伶。火无情语录:解风情的美男,如果没钱花把他卖了都不用调教。娶了。(此美男由伊眸领养。)六号美男:解忧楼楼主。相貌不详,身世不详。爱好杀人。火无情语录:凶恶的美人,她喜欢。娶了。(此美男由陈铭铭领养)七号美男:琴圣。貌如谪仙,琴音杀人。冷清眸子中,百转千回,说尽风流。(此美男由伊眸领养)夜杀:天下第一杀手。(此美男由静寂之夜领养)
  • 世界最具领导性的政坛伟人(4)

    世界最具领导性的政坛伟人(4)

    我的课外第一本书——震撼心灵阅读之旅经典文库,《阅读文库》编委会编。通过各种形式的故事和语言,讲述我们在成长中需要的知识。
  • 傻子王爷无情妃

    傻子王爷无情妃

    一只毒蝎子,彻底断送了她年轻的生命!别人只知道,那个软弱没主见的女人被迫嫁给一个痴傻呆闷的七皇子。殊不知,她早已不再是“她”!面对痴傻只会憨笑的美男,她气愤难填!你傻,本美女就医好你,谁知医好后,遭到嫌弃,却换来一纸休书,气愤之下,她恨不得与他同归于尽……
  • 超级武尊

    超级武尊

    没有种马!只有满腔热血!铁血男儿的纵横史,曾一人独战――数百顶级高手,曾一人独战――数万精锐士兵,曾一人独战――百万异界侵略者!血流成河,成江,成海……杀……杀……杀……
  • 破茧重生的女人

    破茧重生的女人

    苏非非原本有一个很幸福的家,儿子刚上初中,老公也事业有成,直至在朋友的好心提醒之下,她终于意识到自己的婚姻早已危机暗伏,直至有一天她把老公与他的情人堵在了酒店门口,十几年的婚姻终于土崩瓦裂,不复存生。同时在亲戚的介绍之下,认识了一个丧偶的性情比较墩厚的男人,几次了解之下,彼此印象都不错,男人开朗的性格也令她觉得很安定,但是,儿子的反对,还有前男友的骚扰,前夫的检讨,令她很苦恼,她该如何选择,会不会再次有一个安稳的婚姻,只有经过婚姻伤害的女人,更懂得去珍惜。她终于作了选择。
  •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再现了日本从幕末走向明治维新的历史变革,以优美的文笔,宏大的场景,详细描绘了日本近代决定国运的倒幕运动的整个过程。本书塑造了一个个鲜活的日本近代史人物形象,以及他们的坚定信念,对“安政大狱”、“樱田门之变”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描述详实生动,是一部了解近代日本不可多得的佳作。
  • 大漠红颜魅天下  已出版

    大漠红颜魅天下 已出版

    简介:竟然有个古人要和我交换时空,对穿?虽然我厌倦现在的生活,周围的变故,但我还不能离开呀!她却没有理会我的意愿,硬是把我的魂魄带去了2000年前的西域强国——精绝,我将面临的是什么?会不会比现代的我更遭?而她则霸占了现代的我的身体、我的生活,她是否能应付?……这是注定要写成两部的小说,一个我,一个她,希望大家喜欢!经过5个多月断断续续的写作,这个上部属于古代的故事终于完结了,非常感谢大家一路的支持!!!下部属于现代的故事会另开新篇,希望得到你们一如既往的支持!!!
  • 轻松面对人生中的138个心理问题

    轻松面对人生中的138个心理问题

    本书带您进入心理学的殿堂,让您更深层的了解人性!我们生活中的很多心理困惑和苦恼,都是可以在心理学面前迎刃而解的。然而,由于很多人对心理学知识的了解还很肤浅或者存在误解,使得一些问题逐渐恶化,最终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如:像恋爱、婚姻、自卑、人际关系以及失眠、焦虑、忧郁等等问题。我们用敝事的形式来编辑本书,通过生动贴切的故事,为读者铺就一条通往心理之门的康庄大道。使读者在享受读书乐趣的同时,在潜移默化中深入了解心理学上的各种知识。期望读者在读完本书后能够进一步地了解心理学,并将之应用到现变生活中,相信必能让自已的身体健康和事业发展有一个质的飞跃。
  • 我们三个都是穿越来的

    我们三个都是穿越来的

    我是因为看了很多的穿越小说,也很想穿越。谁想我想想就能穿越,穿越就穿越吧,居然穿成怀孕九月的待产产妇,开玩笑嘛!人家在二十一世纪还是黄花一枚呢。这也可以接受,可是明明是丞相之女,堂堂四皇子的正牌王妃怎么会居住在这么一个几十平米得破落小院子里,她怎么混的,亏她还一身绝世武功,再是医毒双绝。哎。没关系,既然让我继承了这么多优越条件,一个王爷算得了什么?生下一对龙凤胎,居然都是穿过来的,神啊,你对我太好了吧?且看我们母子三人在古代风生水起笑料百出的古代生活吧。片段一在我走出大门时,突然转身对着轩辕心安说道:“王爷,若是哪天不幸你爱上了我,我定会让你生不如死的。”然后魅惑地一笑,潇洒地走了出去。片段二当我对着铜镜里的美人自恋地哼出不着调地歌时。“别哼了,难听死了。”一个清脆的声音响起。~~~接着一声尖叫紧跟着另一声尖叫。我用上轻功躲进了被子里.~~~"我和你一样是二十一世纪来的。”“你好,娘亲,哥哥,以后要多多指教。”来自两个婴儿的嘴里,我摸摸额头,没高烧啊。片段三“小鱼儿,我可是你孩子的爹,况且我没有写休书,你还是我的王妃。我会对你好的。”安王爷霸道地说道。“你们认识他吗?他说是你们的爹?”我问着脚边的两个孩子。“不认识,”女孩说道。“我们的爹不是埋在土里了吗?怎么他一点也不脏?”男孩问道。那个男人满头黑线。“对不起,我们不认识你。”说完拉着孩子转身就走。片段四“爹爹,这是我娘,你看漂亮吧?”南宫心乐拉着一个白衣帅哥进来问道。我无语中。“爹爹,你看我娘亲厉害吧?“南宫心馨拉着另外一个妖精似地男人走了进来。我想晕。“这才是我们的爹。”“才不是呢,这个才是”两人开始吵起来了。“我才是你们的爹。”安王爷气急地吼道。“滚一边去。”两个小孩同时说道。屋里顿时混乱之中。转头,回屋睡觉去了。推荐完结文《别哭黛玉》完结文《穿越之无泪潇湘》新文,《极品花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