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048500000030

第30章 保险类——旦夕祸福之间的权益保障(2)

10.出险时未缴保费,保险公司照赔

关键词

要约承诺/正式保险/保险合同成立

基本案情

2004年9月,贵阳某歌舞厅与当地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险合同,期限为1年。一年到期后,该歌舞厅没有续保。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万某前来洽谈续保事宜并达成一致:该歌舞厅投保5年,保费共8万元。签订合同以后,已是晚上,歌舞厅负责人答应第二天去银行划账。为了表示信任,万某在未实际收到保费的情况下当场开了8万元的收据并盖章签字。次日清晨,该歌舞厅因电路老化而失火,引发一场大火灾。发生险情以后,该歌舞厅及时通知了消防部门前来救助,同时也按规定将有关情况通知了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并没有派人前来勘查。该歌舞厅负责人听说之后,在当天即到银行将8万元划拨到保险公司账上,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由是走上法庭。

律师说法

依照国际惯例,从要约承诺到开出正式保险单的一段特殊时期,如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应拒赔。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保险合同成立。”本案中,歌舞厅与保险公司代理人万某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填写了投保单,保险公司以歌舞厅未交纳保费为由否定合同成立是不正确的。保险公司既然指责歌舞厅未尽缴费义务,自然表明其已首肯了保险合同的成立。

11.投保“耍手段”,赔了“孩子”又折兵

关键词

故意隐瞒事实/如实告知义务/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基本案情

袁某的女儿袁敏今年19岁,因精神不正常辍学在家。

由于工作忙,袁某夫妇也没时间照顾女儿,只是将她关在家里。一天下班回家,袁某见女儿不见了,于是“心生一计”,决定为女儿购买意外保险,万一出了事儿还能获得一大笔保险金。袁某在保险代理人张某处顺利地为袁敏购买了一份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意外保险,受益人为自己。

在办理保险过程中,袁某未将女儿已走失的情况告诉代理人张某,合同中本该由被保险人袁敏签字的地方也均由投保人袁某代签。

在购买保险后的第二个月,袁敏被发现因交通事故死亡。袁某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袁某购买保险前其女精神不正常且已走失,故拒赔。袁某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第五十六条又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本合同中,袁敏签字均为投保人袁某代写,不符合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的条件,故该保险合同无效。此外,袁某为其女投保,未将被保险人袁敏精神不正常且下落不明的事实告知保险公司,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12.伤者无证明就转院,事出有因能获赔

关键词

没有转院证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情/因果关系

基本案情

张老师在路上行走时被小刘驾驶的汽车撞倒,经交管部门认定,小刘对这次事故负全责。张老师当即被送往市第二医院治疗,因该院无核磁共振设施,所以当天转到市人民医院。小刘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因“腰椎间盘突出症”病情严重,医院建议张老师做手术治疗。而小刘在这种情况下未再为张老师支付费用,所以张老师在其单位同意下转至合同医院市第二医院继续治疗,单位为其交了手术押金并报销了部分医疗费。

小刘称,张老师的“腰椎间盘突出症”并非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并且其转到市第二医院的医疗费是在无转院证明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不同意赔偿。

经司法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张老师所受的损伤与其“腰椎间盘突出症”病情严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那么,小刘该不该赔偿张老师转到市第二医院的医疗费?

法官析案

经鉴定,张老师所受的损伤与其“腰椎间盘突出症”病情严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另外,张老师第二次到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虽没有市人民医院的转院证明,但其在这里治疗的病情主要是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情,且该医院为张老师的合同医院,医疗费已部分予以报销。

所以小刘应支付张老师第二次在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的相关费用。因这次车祸发生在交强险实施前,小刘所驾驶的车在保险公司已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额为10万元。所以由保险公司在10万元范围内,对张老师合理的经济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13.保险与索赔不冲突,伤者可得双份赔款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赔偿

基本案情

魏先生驾车同家人前去某山庄避暑,途中与谢某驾驶的小车相撞,魏先生及其家人不同程度地受到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

事后,魏先生找到谢某,要求其赔偿自己及家人各项损失3万余元。但谢某提出魏先生曾办理人身保险,受伤后已获赔了1万余元,这部分保险赔偿金应从自己赔偿魏先生的损失额中扣除。

由于双方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谢某赔偿魏先生2万元。

法官析案

保险金的取得并不能免除人身损害赔偿中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参照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和缴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的,而不在于对损失的补偿。可见,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理赔不是在交通事故中从保险获益。魏先生的人身损害是由谢某侵权造成,谢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4.投保车辆被盗,保险公司该理赔

关键词

保管合同关系/第三者不明确/代位求偿权

基本案情

2003年8月,袁某买了一辆轿车。一个月后,袁某便邀了三个好友去某游乐场玩,并按规定把车停在停车场。可是,就在他们准备回家去取车时,却发现车被人盗走了,袁某赶紧找到停车场管理部门,要求赔偿。但停车场管理部门称该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应由保险公司赔付;可当袁某找到保险公司时,保险公司表示,轿车被盗,要抓获盗车人后,保险公司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因此,在案件未侦破之前,保险公司不能给予赔偿。那么,袁某丢失轿车的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律师支招

因袁某的轿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故袁某与保险公司已形成了财产保险合同关系。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先向投保人赔偿保险金,而后在赔偿保险金的范围内向第三人代位求偿。本案尚未破案,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第三人不明确,故保险人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但这并不影响投保人行使索赔权。因为自保险合同成立时起,只要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都应先向投保人赔偿损失。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不应作为保险人拒绝对投保人进行赔偿的理由。因此,保险公司应对袁某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袁某将车存放在停车场,已经交了保管费,即与停车场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停车场就应对车辆丢失的后果负责,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保险公司和停车场两方都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建议通过法院调解,来处理赔付的问题。

15.保险审查出纰漏,发生分歧保险公司担责

关键词

投保人/保险审查/车辆所有权人变更

基本案情

2004年9月28日,任某对其驾驶的一辆轿车投保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车损险,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纳保险费2275元,保险期限为2004年9月28日至2005年9月27日。2005年1月,任某把车子转让给了陈某。2月,陈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3222.40元。投保人任某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2005年7月间,陈某驾驶这辆车子时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核实定损为42478.90元。当任某再次申请赔付时,保险公司拒绝了,理由是车辆所有权人发生了变更,却没有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告知保险公司。

后来双方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任某车损修理费42478.90元。

法官析案

保险公司审查不严就要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应当进行审查,确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

常规的车辆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是车辆的所有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认为与车辆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的关系人,即占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处分权人。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依法可分离,在所有权人与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人不一致时,是否赋予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人以保险合同主体资格,应当是保险公司的职责。

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一直未否认任某与该公司成立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事实上是对保险市场存在的对非车辆所有权人出售保险产品的一种默认。从法律上说,保险公司在审查投保人资格上的不严格,是其承担保险合同责任的根本原因,保险公司要为自己这一“冒险”行为付出代价。

16.无证驾驶撞伤人,保险公司可垫付抢救费用

关键词

无证驾驶伤人/保险公司垫付费用/向致害人追偿

基本案情

小刘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造成右手骨折,需住院治疗。经交管部门鉴定,事故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该司机系无证驾驶。小刘家里也比较贫困,无力支付治疗费用。据小刘了解,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于是,他向保险公司索赔。那么,小刘的索赔会被保险公司受理吗?

律师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本案中,小刘因车祸受到身体伤害,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司机系无证驾驶,根据上述规定,小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治疗费用。不过,保险公司垫付之后可以向致害人即肇事车司机追偿。

17.未变更受益人,前妻保险金前夫领

关键词

受益人/按期交纳保费/离婚

基本案情

迟某与周某于2002年底结婚。婚后,周某为自己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并将受益人确定为丈夫迟某。几年后因种种原因他们协议离婚了。离婚后,迟某仍按时交纳保费,且没有变更受益人。

后来,周某在一次车祸中意外丧生。料理完后事,迟某到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这时他得知,周某的母亲已经向保险公司提出了领取保险金的申请。老人认为,女儿离婚后,自己是周某唯一的亲人,保险金自然应由她领取。

那么,这笔保险金究竟应该归谁?

律师说法

本案中的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受益人为迟某。迟某与周某离婚后,周某作为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实际上,周某并没有这样做,因此迟某仍是保单的受益人。而且,迟某一直按期交纳保费,保险合同始终有效。

在此,周某的母亲虽然是周某唯一的继承人,但由于没有受益人这一身份,所以她是无权请求得到这笔保险金的。

律师提醒

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18.高薪不能取代社会保险待遇

关键词

社会保险/不附带任何条件

基本案情

因陈某精通一项专业技术,故其单位给他开出了每月9000元的高薪,但单位也因此拒绝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理由是陈某的待遇已很丰厚,单位其他员工的工资加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还不及其薪酬的1/6,陈某理应自行缴纳保险。那么,高薪可否取代社会保险待遇?

律师说法

陈某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高薪并不能取代社会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完善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是每一个劳动者应有的权利。该法第七十二条更是具体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该法第一百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如果单位固执己见,陈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及诉请法院解决。

同类推荐
  • 法律高手(现代生活实用丛书)

    法律高手(现代生活实用丛书)

    随着社会综合素质的提高,法律这个非常严肃的词语渐渐被所有人所重视。在一个法制社会中我们应该运用法律来保障我们合法权益不受到伤害。如果不了解法律,在我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全然不知,在遇到有争议的事情中不知所措,那我们真是有点悲哀。法制社会是运用法律来调整整个社会的发展,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了解了法律,我们就可以理直气壮、挺起腰板,因为法律会为我们主持公道。
  • 经理人必备经济合同与法律知识

    经理人必备经济合同与法律知识

    企业经营管理的每一项成就都是经理人员的成就,每一项失败也都是经理人员的失败。中外企业的无数案例都证明了一个结论:经理人员的学习能力、知识视野、理想、献身精神和人格决定着企业的经营管理是否成功。本系列丛书将为广大经理人搭建出走向成功的知识阶梯。本书为该系列丛书中的一本。本书分必备法律知识和合同写作范本与合同管理两篇,主要介绍了法律基本知识、合同法、金融法律知识、会计法、税法基本知识、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交易秩序法、价格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刑事法律知识、诉讼法、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法律、常用经济合同的概念与写作范本、合同管理等二十章内容。
  • 农民维权一本通

    农民维权一本通

    从历史来看,农民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亟须维权。在我国历史上,农民长期处于社会底层,经济上受剥削,政治上受压迫,自身权益长期得不 到有效的保障。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民们翻身做了主人,改变了以往社会底层的弱势处境。但是,由于我国采取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以及以 城市为中心的城乡二元制的户籍管理制度,农民为此做出了巨大的牺牲。这一时期,他们一方面勒紧裤腰带支持我国工业化建设,几乎把土地 产出的一半拿出来上交国家;另一方面,他们还在国家的动员之下,纷纷离乡,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做产业工人。
  • 农民工维权法律读本

    农民工维权法律读本

    采用问答的形式,共分为三大篇目,即答疑解惑、农民工维权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丰富、实用,可操作性强,紧贴当前社会现实,是集新颖性、实用性、全面性于一体的法律手册,是农民工兄弟的良师益友,体现强烈的时代感和参考价值。
  • 法学思与辩

    法学思与辩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本书收录了作者关于法学思辨文集。
热门推荐
  • 媚骨生妖:夫君,收了我吧

    媚骨生妖:夫君,收了我吧

    她是清丽可人的妖狐。八百年前,他是天险山青云观的修行之人却被她当枪使。使完了就溜之大吉。他是冰漠之原的狼主,差点夺走她的纯真。而身为梦魇山鬼主的他,只是偶遇,却一眼万年。恩恩怨怨,爱恨情仇,八百年后,谁成了谁的伤,谁又牵绊了谁?他,习惯了她的死缠烂打。他,受不了她的冷若冰霜。他,痴恋于她的妩媚娇笑。
  • 我是如何失踪的

    我是如何失踪的

    光盘,广西第四、六、七届签约作家,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广西作家协会理事。获广西、全国报纸副刊好作品二等奖以上30余次。创作及出版长篇小说6部,在花城、上海文学、作家、钟山、北京文学等中国核心刊物发表作品若干,迄今共发表各类作品150余万字。
  • 千万别这么爱

    千万别这么爱

    本书通过大量反面的实例,呈现了现代人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遇到的包括爱情观、婚姻观、夫妻相处以及家庭教育等方面的形形色色的现实问题;同时,也揭示了这样一个道理:尽管我们不能决定自己在何时何地以及何种情况下寻找到爱情,但是,我们却完全可以决定自己是否能够把握住一份已经到手的爱情,只要我们学会怎样去爱。本书的观点十分符合时代的节拍,所以读来亲近又自然;没有大量的华丽辞藻的堆砌,让本书显得质朴又亲切;此外,作者巧妙的写作技巧又使作品虽带有劝诫的性质,却毫无说教的色彩,使人读来倍感轻松。现在请翻开这本书,让我们领略爱的真谛。
  • 重生之歌声嘹亮

    重生之歌声嘹亮

    穿越到平行空间,变成一名艺术学院音乐系新生,写剧本、唱歌,一步一步成为最知名的“女王陛下”
  • 无敌大小姐

    无敌大小姐

    当现代阴狠毒辣,手段极多的火家大小姐火无情,穿越到一个好色如命,花痴草包大小姐身上,会发生怎样的化学反应?火无情一醒过来就发现,自己竟然在众目睽睽之下上演脱衣秀。周围还有一群围观者。这一发现,让她极为不爽。刚刚穿好衣服,便看到一个声称是自家老头的老不死气势汹汹的跑来问罪。刚上来,就要打她。这还得了?她火无情从生自死,都是王者。敢动她的人,都在和阎王喝茶。于是,她一怒之下,打了老爹。众人皆道:火家小姐阴狠毒辣,竟然连老爹都不放在眼里。就这样,她的罪名又多了一条。蛇蝎美人。穿越后,火无情的麻烦不断。第一天,打了爹。第二天,毁了姐姐的容。第三天,骂了二娘。第四天,当众轻薄了天下第一公子。第五天,火家贴出招亲启事:但凡愿意娶火家大小姐者,皆可去火府报名。来者不限。不怕死,不想活的,欢迎前来。警示:但凡来此,生死皆与火家无关。若有残病者火家一律不负法律责任。本以为无人敢到,岂料是桃花朵朵。美男个个很妖娆一号美人:火无炎。火家大少爷。为人不清楚,手段不清楚。容貌不清楚。唯一清楚的是,他有钱。有多多的钱。火无情语录:钱是好东西。娶了。(此美男,由美瞳掩饰不了你眼神的空洞领养。)火老爷一气之下,昏了过去。家门不幸,家门不幸啊。二号美人:竹清月。江湖人称天上神仙,地上无月。大国师一枚。美得惊天动地。火无情语录:美人好,尤其是自带嫁妆又会预测未来的美人,娶了。(此美男,由东de琳琳领养)三号美人:轩辕子玉。当朝七皇子,游历四国。一张可爱无敌的脸。单纯至极。火无情语录:可爱的孩子好,可爱又乖巧的孩子更好。可爱乖巧又不用给钱的孩子,娶了。(此美男,由刘千绮领养)皇帝听闻,两眼一抹黑。他的儿啊。怎么就这么不争气呢。四号美人:天下第一美男。性格不详,籍贯不详。火无情语录:谜一样的美人,她喜欢。每天都有新鲜感。娶了。(此美男,由告别的爱情li领养。)五号美人:天下第一名伶。火无情语录:解风情的美男,如果没钱花把他卖了都不用调教。娶了。(此美男由伊眸领养。)六号美男:解忧楼楼主。相貌不详,身世不详。爱好杀人。火无情语录:凶恶的美人,她喜欢。娶了。(此美男由陈铭铭领养)七号美男:琴圣。貌如谪仙,琴音杀人。冷清眸子中,百转千回,说尽风流。(此美男由伊眸领养)夜杀:天下第一杀手。(此美男由静寂之夜领养)
  • 邪王的极品嫡妃

    邪王的极品嫡妃

    云家嫡出大小姐,貌美无双,爹娘健在,却有如不在,新婚夫君对她弃之如鄙,恶奴不将她放在眼里,这一切为什么?——只因她是傻子。她,林氏隐世家族最优秀的继承人,身担重任,腹黑狡诈,机智精明,才艳双绝,却被自己生父阴狠谋害,意外身死,为什么?——只因她是女子。一朝穿越,变成傻子?无妨,她自信傻人有傻福,卸下所有包袱当个米虫也不错。可现实是残忍的,偏偏一个傻子,也碍人双眼,爹娘不爱,她无所谓,可为什么一个两个三个,都看她不顺眼,变着花样来找她麻烦,原来傻子也不好当,无耐,老虎不发威你当我是病猫啊,云楚暴怒。爹不疼,娘不爱,那便弃了——前提是把府里搅得一团乱。夫君大人冷脸相待,那便休了——前提是把你整得身残志弱。兵来将挡,水来土掩,阴谋阳谋,羞辱陷害,通通双倍奉还。前世劳心劳力最终损命,此生她只想唱着歌,哼着曲,数着银票过日子,就算做不成人上人,怎么也得混个钱上人。妖王来袭:蓝王世子及冠大礼,帝王钦旨赐婚,问,谁愿嫁与蓝王世子为妃。满堂千金花容失色,常年与兽类生活在一起,性格古怪,手段残辣,女人近身三尺必定损命,身边还跟着一只猛虎,试问,这种人,谁敢嫁。良久无人出声,帝王脸色阴沉,介时一道清丽的女声传来。“我嫁”这话一落,满堂鸦雀无声,惊的不只是她敢嫁,更加因为她此时的身份,本就身为王妃的她,如何再成为他人的世子妃。他挑眉“你不怕我”她答“相比起你来,我的夫君更可怕,更何况,你比我夫君养眼多了”他沉眉思索,不顾堂上夫君黑沉的脸色,她催促道“喂,娶不娶,倒是说句话呀”“娶”他惜字如金,眸光深幽。她笑颜如花“这就行拉,那我休夫之事,就交由你负责了”介时满堂惊雷滚滚。。。★★★★简介无能,详情请垂询正文,本文一对一,喜欢的亲们请加入书架【收藏】
  • 傻子王爷无情妃

    傻子王爷无情妃

    一只毒蝎子,彻底断送了她年轻的生命!别人只知道,那个软弱没主见的女人被迫嫁给一个痴傻呆闷的七皇子。殊不知,她早已不再是“她”!面对痴傻只会憨笑的美男,她气愤难填!你傻,本美女就医好你,谁知医好后,遭到嫌弃,却换来一纸休书,气愤之下,她恨不得与他同归于尽……
  • 康桥再会:徐志摩浪漫诗歌精选

    康桥再会:徐志摩浪漫诗歌精选

    徐志摩与林徽茵的一段传奇姻缘,作别西天的云彩。是夕阳中的新娘;波光里的艳影,在我的心头荡漾。那河畔的金柳,一直为人们所津津乐道,也为人所深思。而志摩有关爱情的诗早已超越了文字的局限,你一种有灵性的尤物,轻轻的我走了,历经生活的洗礼,蜕变为一首永恒的歌谣,世代相传。他的歌谣有一点迷幻,我轻轻的招手,有一点彻悟,有一点执著,还有一点不可知的气息。悄悄的我走了,正如我悄悄的来;我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他的歌谣让干燥的空气变得温润,正如我轻轻的来,让我们无望的生活变得生动,也让我们沉睡的心灵从此苏醒
  • 生活小窍门实用大全集

    生活小窍门实用大全集

    《生活小窍门大全集(套装上下册)》汇聚了家庭生活各个方面的智慧小窍门,小到柴米油盐,大到消费理财。如何收纳衣物、怎么打扮才得体、怎么减肥才科学……您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我们的出发点。《生活小窍门大全集(套装上下册)》将科学和实用融合在一起,以简练的语言全面地向大家介绍了生活中所涉及的小常识和小窍门,是现代人追求文明、健康和低碳生活的成果。有限的资源加上无限的创意,使您的生活妙趣横生。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难题不用发愁,我们帮您轻松搞定,让您最大程度地享受生活的美好和幸福。
  • 千年重逢物是人非

    千年重逢物是人非

    他命运坎坷,轮回转世千年,终于能投胎做人,转做梁家少爷。在阎王的帮助下,将恋慕千年的她送到了他的时代,开启了一段穿越千年的爱恋。穿成小妾女儿的她,为了母亲,被迫代嫁,没想对象竟是他!经历阴谋离别,他们终得幸福!情节虚构,请勿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