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是先秦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也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遏止,但在先秦时期,统治者也已经注意到运用法制和教育手段等来预防和惩治腐败,使其在中国反腐败发展史上也占有一席之地。
第一节运用法制防治腐败
一、官吏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和惩处贪贿的“墨”刑
在对腐败进行防治的种种手段中,法制是最重要的手段。先秦统治阶级也认识到这一手段的重要性,并贯彻在政治实践中。
《周礼·秋官·士师》中对官吏犯罪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
(司寇)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二曰邦贼,三曰邦谍,四曰犯邦令,五曰挢邦令,六曰为邦盗,七曰为邦朋,八曰为邦诬。
清代方苞《周官集注》解释说:“士之八成,狱官断事之成式,有此八品也。邦贼为逆乱者。邦谍,异国人来反间者,如卫礼至仕,邢、晋杀秦谍之类。挢邦令,诈称以有为者。为邦朋,朋党以乱政者。为邦诬,诬上以行私者。”[清]方苞《周官集注》卷九,台北商务印书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概而言之,先秦时期官吏主要的不法行为有:其一,犯君令。《国语·周语》云:“犯王命必诛,故出令不可不顺也。令之不行,政之不立。”《史记》卷三十三《鲁周公世家》载:“宣王爱戏,欲立戏为鲁太子。周之樊仲山父谏宣王曰:‘废长立少,不顺。不顺必犯王命,犯王命必诛之。故出令不可不顺也。令之不行,政之不立。’”其二,贪污受贿。《礼记》卷十四《月令》记载有官吏侵夺民财、山林等现象。其三,仗势欺人,敲诈勒索。《礼记》卷十四《月令》记载有官吏恃权弄法,敲诈勒索等现象。其四,变乱制度。《礼记·王制》云:“革制度衣服者为畔,畔者君讨。”其五,擅变礼乐。《礼记·王制》云:“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其六,不守政令。《礼记·王制》云:“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
先秦时期官吏犯罪有不同的时代特点。夏朝因资料所限,情况不明。商代官吏犯罪主要有“三风十衍”,即巫风、淫风和乱风。《尚书·伊训》载:制官刑,儆于有位。曰: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惟兹三风十衍,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西周官吏则有“五疵”,即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春秋战国时期官吏职务犯罪,比较系统的记载不多,但银雀山汉墓竹简吴九龙《银雀山汉简释文》,文物出版社,1985年。中的《李法》和《田法》银雀山汉墓竹简《守法守令十三篇》,学术界认为这是齐国的法律。参见吴九龙《银雀山汉简齐国法律考析》,《史学集刊》1984年第3期;刘海年《战国齐国史料的重要发现——读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法学研究》1987年第2期。《汉书·胡建传》引《黄帝李法》云:“壁垒已定,穿窬不繇路,是谓奸人,奸人者杀。”苏林注:“狱官名也。《天文志》‘左角李,右角将’。”孟康注:“兵书之法也。”颜师古注:“李者,法官之号也,总主征伐刑戮之事也,故称其书曰《李法》。”残简中有处罚官吏的内容。《李法》和《田法》
里的“公人”、“吏啬夫”应属于齐国的官吏。虽然简文残缺严重,但无疑是与处罚官吏贪黩有关。
中国早期称贪污为“墨罪”、“贪罪”,也概称“赃罪”。《左传》昭公十四年杜预注云:“墨,不洁之称。”因墨即黑色,喻作污黑、不净。东汉许慎《说文解字》云:“贪,欲物也。”西晋张斐注晋《泰始律》时解说“赃”就是“货财之利”。在《辞源》中,“贪”字解作“爱财”,将贪污不廉的官吏列为“墨吏”;把贪污、受贿、盗窃、诈骗及以其他手段侵犯公私财物而获赃、分赃的行为,都统释为“赃”。贪墨罪或赃罪中的贪污犯罪,其犯罪主体一般是指那些掌握着公共权力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大小官吏。
《尚书·舜典》记载说“鞭作官刑”。孙星衍疏案:在官禄者,过则加之鞭笞。
这说明早在尧舜时代,官员就要遵守一定的为官规范,否则要受到鞭笞的惩处。《左传》也记载春秋时期鲁国史官太史克讲述尧处罚贪官的历史故事。《左传》文公十八年载,太史克说:“缙云氏有不才子,贪于饮食,冒于货贿,侵欲崇侈,不可盈厌,聚敛积实,不知纪极,不分孤寡,不恤穷匮,天下之民以比三凶,谓之‘饕餮’。舜臣尧,宾于四门,流四凶族浑敦、穷奇、梼杌、饕餮,投诸四裔,以御魑魅。”从人们恶称为“饕餮”来看,这“四凶”都是些私欲膨胀、贪冒货贿之徒。尧处罚四个贪人的故事虽出自《左传》,但引述的是春秋时期鲁国史官之言,应该是可信的。舜继承部落首领后,也相继处分了一些贪人。乐正后夔的儿子叫封伯,但他“实有豕心,贪惏无餍,忿颣无期,谓之封豕。有穷后羿灭之。夔是以不祀”。《左传》昭公二十八年。封伯因为贪暴被后羿所灭,夔因此断了后代。
夏、商、周时期,贪赃现象已引起了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开始从制度层面对贪赃进行干预和控制。虽然这个时期法制很不完善,运用法制防治贪赃腐败还很不系统,但统治者已经从思想上意识到贪赃腐败对于政治和社会危害的严重性,并表现出深深忧虑。
史传禹时的狱官长皋陶制定的刑法就有昏、墨、贼、杀的条文,这在早已散佚的《夏书》中有记载。《左传》昭公十四年载:“《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依春秋时期晋国大夫叔向的解释,“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左传》昭公十四年。把贪的行为定为“墨”罪,一方面说明当时贪已经是个很严重的政治和社会问题,不加惩处就不能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也说明当时人们已经认识到从法制角度对“贪”进行惩处和防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春秋时期,随着腐败的蔓延和反腐败力度的加强,出现了第一个以“墨”定罪的羊舌鲋,从已有文献记载看,这是目前我国历史上最早记载的较为完整的反贪第一案。
羊舌鲋(前580—前531),一名叔鲋,字叔鱼。羊舌鲋担任代理晋国司寇后,渎货无厌。《左传》昭公十三年载:
七月丙寅,治兵于邾南,甲车四千乘,羊舌鲋摄司马,遂合诸侯于平丘。……次于卫地,叔鲋求货于卫,淫刍荛者。卫人使屠伯馈叔向羹与一箧锦,曰:“诸侯事晋,未敢携贰,况卫在君之宇下,而敢有异志?刍荛者异于他日,敢请之。”叔向受羹反锦,曰:“晋有羊舌鲋者,渎货无厌,亦将及矣。为此役也,子若以君命赐之,其已。”客从之,未退,而禁之。
羊舌鲋求货于卫,卫国没有理睬,羊舌鲋就以厉兵秣马为名,乱砍柴草,大肆骚扰。卫国没有办法,只好派屠伯代表卫国国君带上许多美味的羹汤和一箧精美的锦缎去谒见羊舌鲋的哥哥羊舌肸,想请羊舌肸阻止其弟羊舌鲋的行为。羊舌肸知道自己的弟弟贪财求货,不知满足,而且骄横不听劝告,自己也无法劝止,只好出了个主意,指使屠伯把锦缎转送给羊舌鲋,羊舌鲋收到财物后,立即停止骚扰。羊舌鲋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向卫国强行索要财物,是一种很典型的贪贿行为。
羊舌鲋腐败行为的第二方面是接受性贿赂性贿赂在中国古代早已存在。《史记·周本纪》载:帝纣囚西伯(后来的周文王)于羑里。闳夭之徒患之,乃求有莘氏美女等,因殷嬖臣而献之纣。纣大悦,曰:“此一物足以释西伯,况其多乎!”乃赦西伯,赐之弓矢斧钺,使西伯得征伐。这当是历史上性贿赂的最早记录。后枉法办事。《左传》昭公十四年记载:
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宣子问其罪于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邢侯专杀,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
这里说的是羊舌鲋在处理一桩诉讼多年未决的土地纠纷案时的不法行为。当事者是晋国两个地位显赫的人物——邢侯和雍子。邢侯封地和雍子封地毗邻,封地的界限没有严格划分。雍子扩大边界侵占了邢侯封地,导致相互之间不断争夺。案子诉讼到晋国当政的韩宣子面前,韩宣子知道这起纠纷是因为雍子贪婪而起,但是他们皆有功于晋国,谁也不好得罪,因此难以决断,便把案子交给了羊舌鲋。羊舌鲋接手办理这桩公案的时候,雍子获知消息,抢先对羊舌鲋进行性贿赂,将女儿送给羊舌鲋为妾。羊舌鲋得到雍子的女儿,便不问是非曲直,宣判雍子无罪、邢侯有罪,并强行把雍子的封地扩大了。羊舌鲋利用手中掌握的刑狱大权,作出了是非颠倒的判决,并坚持错判。邢侯贵为诸侯,受不了这冤枉气,一怒之下杀了羊舌鲋和雍子。由于羊舌鲋徇私枉法,后被晋国贵族统治者论律定为“墨”罪,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被钉在耻辱柱上的贪墨之官。
给羊舌鲋定罪的是他的哥哥叔向,所以,孔子对叔向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说:“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曰义也夫,可谓直矣!平丘之会,数其贿也,以宽卫国,晋不为暴。归鲁季孙,称其诈也,以宽鲁国,晋不为虐。邢侯之狱,言其贪也,以正刑书,晋不为颇。三言而除三恶,加三利,杀亲益荣,犹义也夫!”《左传》昭公十四年。孔子一方面在赞扬叔向大义灭亲,另一方面也是在批评羊舌鲋贪、贿、诈的腐败行为。
为何墨罪要处以死刑呢?因为贪墨既攫取了本属公众所有的财产,又败坏了官府在公共大众中的声誉,威胁或破坏了统治秩序,故必置之死地而后已。以后,历朝统治者都把贪赃枉法的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为不赦之大罪。
二、《吕刑》关于《吕刑》,学术界还存有许多疑问。如关于《吕刑》的性质问题,传统观点认为《吕刑》是西周的法律形式,是一部成文的法典,也是一部阐述中国古代法学理论的著作(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82年;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27页)。但有学者认为《吕刑》不是一部法典,而是一份关于适用刑罚的指示性文件(参见曾宪义主编《新编中国法制史》,山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8页);也有人认为《吕刑》不是一部刑法典或刑诉法典,而是中国古老的具有刑诉法性质的文献(参见薛梅卿主编《中国法制史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关于《吕刑》制定年代问题已形成历史公案,有学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澄清吕侯所作《吕刑》与《尚书·吕刑》间的关系。从《史记·周本纪》及今文《尚书·吕刑》篇来看,前者是吕侯受命所作的法典,后者是依据西周官方档案整理所遗存下来的。弄清两个《吕刑》的性质,是确定其制定年代的关键(参见李力《夏商周法律研究评析》,《中国法学》1994年第6期)。及其在反贪史上的意义
周公是一个有着很深刻历史意识的政治家。周这样一个西陲小国在很短时间内推翻了强大的商朝统治给周初统治者以极大震动。商为什么亡?周为什么兴?这是周初统治者日夕思虑的问题。商亡于政治的腐败,这一点周公看得很清楚。所以,周初统治者反复强调“我不可不监(鉴)于有夏,亦不可不监(鉴)于有殷”《尚书·召诰》。。在对商朝亡国的历史经验教训总结中,周初以更大的力度对腐败进行防与治,更加注意反复用教育的形式来规范和约束各级官吏的行为。《尚书·费誓》记载了伯禽在出师讨伐来犯的淮夷时对臣下的训诫:
今惟淫舍牿牛马,杜乃擭,敜乃阱,无敢伤牿。牿之伤,汝则有常刑。马牛其风,臣妾逋逃,勿敢越逐。祗复之,我商赉尔。乃越逐,不复,汝则有常刑。无敢寇攘,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甲戌,我惟征徐戎。峙乃糗粮,无敢不逮,汝则有大刑。鲁人三郊三遂,峙乃桢榦;甲戌,我惟筑,无敢不供,汝则有无余刑,非杀?鲁人三郊三遂,峙乃刍茭,无敢不多,汝则有大刑。
伯禽列举了一系列失职渎职的行为及其处罚办法,以示警戒。教育和训诫是通过受教育者内心活动起作用,没有强制性。周初统治者认识到防止腐败仅仅依靠教化和训诫是不够的,必须辅之以刑罚来对官吏的行为进行外在约束和规范,所以周穆王时,任司寇的吕国诸侯甫受命编修了刑书——《吕刑》。《吕刑》究竟作于何时,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意见。郭沫若考之于金文,断论《吕刑》作于周穆王;而张西堂则认为《吕刑》是东周时的作品。对此,蒋善国在其《尚书综述》中考证了两人的观点,并认为传统上把《吕刑》作为周穆王时的作品是正确的。晁福林考察后认为:郭店楚简《缁衣》篇称引《吕刑》三处,这表明《吕刑》初始文本出现肯定在郭店楚简的时代之前,或当在春秋至战国初期。简文的“具萬”是《吕刑》的初始用字,而今本《吕刑》所用的“赖”,是后起字,表明今本《吕刑》的写定不当在郭店之前,很可能是战国后期才最终完成的。简文《缁衣》篇的引文表明,无论是《尚书·吕刑》,抑或是《礼记·缁衣》都有一个从原始文本到定本的较长变化发展过程(参阅晁福林《郭店楚简〈缁衣〉与〈尚书·吕刑〉》,《史学史研究》2002年第2期)。
据记载,《吕刑》正文有三千条,但流传下来、对后世有影响的只是《尚书·吕刑》一篇,其实这只是《吕刑》的序文。关于《吕刑》及其在中国法律史的意义,学者做了很多研究,我们在这里更加关注的是其惩治贪赃腐败的意义。
《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春秋时期有《刑书》、《刑鼎》,今都不存,现存的只有西周的这部《吕刑》,它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法律文献。《吕刑》编辑于《尚书》中,《史记·周本纪》有所记载,称之为《甫刑》。《尚书·吕刑》对西周刑罚的基本原则、刑罚制度作了概括阐述,提出了“明德慎罚”和“罪行法定”的主张,阐明了“疑案有赦”、“疑罪惟轻”的刑罚原则,规定了法官的责任制和法律类推及判例的适用。值得注意的是,《吕刑》将对贪赃腐败的惩治明确写在刑法中。从反腐败角度来讲,《吕刑》又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反腐败法。《尚书·吕刑》载:
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简孚有众,惟貌有稽,无简不听,具严天威。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史记·周本纪》也有大致相同的记载。“官”指依仗官势胡作非为;“反”指以怨报德;“内”,即女谒,指通过宫中受宠女子来干预政事;“货”指行贿和受贿;“来”关于“来”,历代解释有细微差异。南宋蔡仲默《书集传》注“来”为“干请也”;《尚书》马融本作“赇”,许慎《说文解字》释“赇”为以财物枉法相谢;《尚书正读》把“来”以“求”解,《尚书易解》据《释文》也释“来”为“求”,指受人求情请托。,指接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很明显,五过中的“官”、“货”、“来”,都是与腐败有关的罪名,对这些犯罪都要“阅实其罪”,即查清他们的犯罪事实,给予惩处。对这些腐败犯罪究竟如何惩处,因文献散佚已难得其详。但从《吕刑》的刑名来看,处罚还是相当重的,因为《吕刑》讲述的刑名有墨、劓、刖、宫、大辟。前四者是肉刑,大辟是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