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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交易秩序法(3)

责令停止生产和停止销售是一种行政处罚,主要适用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情况。

2.吊销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业经营资格的证明。吊销营业执照就是使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丧失经营资格,是一种相当严重的行政制裁措施。吊销营业执照适用于: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的产品失效、变质的。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等情况。

3.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一种强制性的经济制裁,主要适用于:生产或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认证标志的等情况。除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外,没收其产品或违法所得。

4.罚款

罚款是比较普遍的经济制裁方式。对责令其停止生产和停止销售的行为,并处罚款;对受到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处罚行为的,并处罚款。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5.追究刑事责任

应受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有: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构成犯罪行为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犯罪行为的。

(3)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构成犯罪行为的。

(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构成犯罪行为的。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构成犯罪行为的。

另外,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等情况追究刑事责任。

对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市场竞争是残酷的,我们在提倡健康的竞争环境和正当的竞争方式的同时,必须提防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侵犯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企业经理的责任尤其重要。

竞争及其特征

从法学意义上看,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在特定的市场上通过提供同类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为争夺市场地位或为争夺顾客而做的较量,并产生优胜劣汰的结果。竞争具有下列特征:

1.竞争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之间。

2.竞争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有利的市场条件和尽量多的经济利益。

3.竞争的结果导致优胜劣汰。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三个显著的特征:1.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违反善良风俗,丧失合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破坏商业惯例。

3.侵犯他人权利,尤其是侵犯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定

1.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即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干预和规制市场经济行为的主要手段之一。我国于1993年9月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同年12月1日起实施。《反垄断法》也于2007年8月31日起开始实施。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精神,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以下原则:

(1)自主竞争原则。生产者和经营者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市场情况,在不受外来干预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和进行竞争。

(2)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竞争时,应该诚实守信,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以正当的、符合商业道德的手段实现其经济目的,不侵犯同行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以大欺小,不恃强凌弱。

(3)合法竞争原则。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营业主体资格才能参与市场竞争,竞争的手段、方法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竞争行为。

(4)保护中小企业的原则。我国的中小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资金少,设备相对落后,单个企业竞争力不强,尤其是在与大型企业特别是垄断企业或跨国公司的经济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注重对中小企业利益的保护。

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共用了十一个条文列举了法律明令禁止的十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个大的类型:一类是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属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假冒或仿冒行为(第5条);商业贿赂行为(第8条);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第9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第10条);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第13条);商业诽谤行为(第14条)等。

另一类是妨碍市场机能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者滥用经济优势或者几个经营者通过协议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行为。从广义上讲,限制竞争行为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类行为主要包括:公用企业和独占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第6条);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第7条);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第11条);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交易行为(第12条);招标投标中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第15条)。

欺诈性市场交易行为

欺诈性市场交易行为指经营者利用商品的标记和商业信誉,采用假冒、伪造等具有欺骗性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造成公众对假冒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的误解,从而牟取非法利益,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下列欺诈性市场交易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指经营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以引起他人误解,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企业等经营主体为了推销或者购买商品,在经营活动中采取暗地向交易相对方的负责人、业务经办人以及其他对交易业务有决定权的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促成业务交易,挤掉竞争对手,从而占领市场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有以下特征:1.主观和客观上的特征

商业贿赂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出自故意,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客观上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支付的行为,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账册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具有隐蔽性。

2.对象上的特征

商业贿赂行为的对象是对其交易项目的成交有决定性影响的个人,通常为交易相对方的经理、采购人员、代理人等,有时也包括参与该经营活动的政府官员,但是不包括促成交易的独立的中介人。

3.形式上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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