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利益应当协调一致,不能以损害某一方面的利益为代价来保护另一方面的利益。这不仅包括不同层次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利益的保护和协调(如国家、地方、企业和个人),而且还包括同一层次的主体之间利益的保护和协调。
其次,各个经济组织的利益必须与社会利益一致。社会利益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在这两者的结合上,现代法学理论和我国社会主义本质普遍强调,本体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利益,在本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社会利益为优先。
因此,经济法亦应贯彻这一基本精神。实际上,我国现已颁布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等都是保护社会利益、体现社会利益优先的立法表现。
4.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市场经济实质就是竞争经济。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有市场就有竞争。市场经济以其竞争规律达到优胜劣汰,促进整个生产要素市场的合理流动,实现结构优化和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但是,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表明,有竞争就会有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采取虚假、欺诈和其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损害国家、社会和竞争者的利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因此,经济法应将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作为其一项基本原则。
公平竞争是指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在生产经营中为获取更多经济利益,运用合法手段,在平等的市场条件和法律环境下展开的竞争性活动。经济法律规范应着力创造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竞争在最大范围和最大程度上的实现。与此同时,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实际是依赖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实现的。经济法应将制止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其重要任务。
以上基本原则是相互联系、彼此补充的,共同指导着我国经济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和联系
1.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市场经济不同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而与商品经济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市场经济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社会资源,其特性就是要遵循市场规律,即要遵循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这种本质反映到现象层面,就形成了市场主体的平等自主性、市场关系的契约性、市场活动的竞争性、市场体系和规则的统一性、市场范围的开放性和竞争结果的分化性六大特点。
与市场的以上本质特征相适应,民法原则本质地符合了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恩格斯在考察了前资本主义和资本主义初期的商品经济关系后得出结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在现代国家中,民法就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准则”。市场以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作为自己的特质,民法以主体平等、意志自由、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二者完全吻合。由此可见,民法作为市场机制基本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商品关系的最佳选择。是由市场经济关系派生出来的最基本的法律需求,其授权性的规范要求和行为模式,本质地体现了市场经济固有的特点。
2.经济法是克服市场经济内在缺陷的法律需要
市场本身有一种使供求趋于平衡的力量,能够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但市场经济靠价值规律进行自发调节具有局限性、盲目性和分化性,此即所谓“市场失灵”。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即印证了此点。二战后,世界各国均加强了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进行适当干预,这种经济思想在法律上得到表现,这就产生了经济法。
经济法以追求效益和公平的平衡为出发点,在尊重价值规律、私法自治的基础上,国家对经济作适当干预,以追求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它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不可缺少的法律手段,弥补了民法调整的不足。
3.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和民法都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或缺的法律部门。它们共同服务于调整我国市场经济关系的任务,其目标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这需要二者在不同的领域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发挥各自的积极作用。
作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与民法有下列不同:
(1)主体不同。民法主体只限于公民和法人,经济法主体除公民和法人外,还包括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和其他经济主体。更重要的是,民法主体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经济法主体在参加经济调控关系时,它与当事人地位不一定是平等的。
(2)调整对象不同。民法主要调整流通领域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而经济法主要是调整生产领域中的经济调控关系。
(3)调整方法不同。民法是采取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调整经济关系,而经济法除了采取命令与服从的办法调整经济关系外,还采取命令与平等相结合的办法调整经济关系。
(4)作用不同。民法强调个人自治,体现的是个体本位;而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干预,体现的是社会本位。
(5)制裁的方法不同。民法只采取民事制裁方法,而经济法则可以采取民事、行政和刑事相结合的制裁方法。
综上所述,经济法和民法都会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分别发挥着各自的作用。我们日常所说的经济法往往包含了二者的内容。经理人作为经济关系的主体,对民法和经济法都应有一个基本的了解。鉴于本书的写作目的,本书中以后章节所称的经济法,除特殊指明外,是包含了民法和经济法在内的广义的经济法。
经理人应着重了解的法律
经理人对我国的法律应该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但我国法律法规繁多,经理人没有时间也没必要全部学习,因此就有必要重点了解一些业务活动中经常用到的法律法规。我们认为,以下法律是经理人不可不看的:
(1)《民法通则》。在民法典未制定之前,此法是调整我国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因此经理人不可不了解。
(2)《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流通领域中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法律,作为担当管理工作的经理人都免不了与合同打交道。《合同法》是经理人素头必备的文件之一。
(3)《担保法》。现代社会中,担保成了一种常见的现象,而担保法就是调整担保关系的基本法律。担保法律中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担保类型。了解了《担保法》,可使你在遇到担保关系时权益有保障。
(4)《公司法》。公司是现代经济组织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组织形式。作为经理人,《公司法》是其必读法律之一。
(5)《税法》。《税法》是一个大的概念,这其中包括《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只要这些税法和您有关系,您就最好要了解。
(6)《票据法》。经济现代化使票据成为经理人经常接触的东西,为了能够熟练合法地运用票据来维护自身及公司的权益,您就得了解一下《票据法》的有关内容。
(7)《证券法》。今后,每个经理人都要同证券打交道。股票、债券怎样发行和交易,哪些行为是违法行为……那么,您就先看一下《证券法》吧。
(8)《劳动法》。任何企业单位都存在着劳动关系,而经理人则必须处理好这些关系。了解了《劳动法》对您的工作将大有裨益。
(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经济,顾客是上帝,惹恼了上帝可不是好玩的。为了您的工作和事业,您还是先看一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什么规定。
(10)《刑法》。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您肯定不想犯罪,也不想被侵犯。因此,为了预防犯罪,也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刑法》是谁都应该了解的。
(11)《民事诉讼法》。经济交往中难免发生纠纷,发生了纠纷怎么办?
打官司是可能发生的。要打官司,您就必须了解诉讼法的有关内容。
以上列举了11种您经常要用到的法律,这些法律是经理人首先要了解的内容。
同时,并不是说其他法律不重要,只要与您的业务相关的,您也应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