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是具有最高政治权威的法律制裁。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行使违宪裁决权的机关。承担违宪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违宪制裁措施主要有: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
2.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行政法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政制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行政处罚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制裁。
3.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民事违法行为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进行的法律制裁,是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法律制裁。民事制裁的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害、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更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4.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又称为刑罚,是指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实施的法律制裁,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制裁。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法律在市场经济中具有绝对权威,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引导作用
宪法和相关经济法规能够引导市场主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实现公平与效益的目标;能够引导企业既遵循市场规则,又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实现社会的均衡发展。
2.规范作用
法律可以规范市场主体和政府的行为,确立企业法人的独立主体地位;界定公司法人的产权;设定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则;调整各类市场交易活动及其管理,等等。
3.保障作用
市场经济法律能够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意志自由和正当权益,促使市场公平竞争,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保护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等。
4.监控作用
法律除以自己的权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外,还能对企业行为进行外部监控、内部监控以及监督,以规范企业的行为。
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体系是指对已有的或应有的经济法律、法规,按一定的逻辑关系建立起各个经济法部门,由各个经济法部门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经济法系统。
通常认为狭义的经济法包含以下内容:
(1)市场主体方面的法律。包括公司法、国有企业法、集体经济组织法、私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资企业法等。
(2)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法、计划、投资、国有资产管理法、财税法、金融法、自然资源法、环境法等。
(3)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房地产法等。
(4)社会分配方面的法律。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5)经济监督方面的法律。包括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以及经济司法等方面的法律。
我国经济立法的原则
§§§第2节法律常识必知
法律原则是立法、执法和守法以及处理法律纠纷的依据和准则。法律原则是适用一切法律规范的准则。但是,各个法律部门又有适合于自身特点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便成为各个法律部门立法、执法及司法活动中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能够体现经济法本质和特征,适用于一切经济法律规范的具有高度概括性的指导思想,是经济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中的准则。在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成为执法和司法的重要依据。根据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以及各类经济法规的现实状况,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如下归纳。
1.保护各种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各种经济主体除了彼此地位独立、相互利益不同之外,还有经济性质的差别。每一经济主体都具有归属于某一经济性质的经济成分。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不同经济成分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曾经是有差别的。例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有制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起着主导和支配作用,而非公有制经济则是限制和改造的对象,在法律的保护上则是注重对前者的保护,而淡化后者的利益。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经济成分的存在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依照市场经济规则,只有不同经济成分的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各自的合法权益得到同等的保护,才能建立起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此,根据市场经济这一客观现实,经济法就将不同经济成分的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作为自己的一项基本原则,以促进各经济成分之间在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中展开公平竞争。
根据保护各种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经济法应对各种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予以确认和肯定,对多种经济成分经济主体的利益施以平等保护,并规定出相应的平等保护方法和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措施,从而充分发挥各种经济成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2.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
市场机制是指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调节生产和服务的机制。市场机制对于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推动社会生产率的提高和技术进步等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市场机制又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如果不对其加以适当控制,就可能会给社会造成极大浪费,损害民众利益,造成经济的无政府状态。因此,国家又必须要对市场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社会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通过这种调控,以控制经济总量和重大生产与消费比例关系的大体平衡,防止经济运行出现大的波动。经济法作为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协作关系的重要法律,理应将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有机的结合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经济法应对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的性质、内容、手段以及相互结合的程度、方式和范围加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使得宏观调控不致影响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同时又为国家管理和适当干预经济提供一定的范围和空间,以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在实践中,应通过制定计划法,赋予国民经济各类计划相应的法律地位,来强化中央政府管理经济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加强计划的统一性和科学性;通过制定会计法、审计法、统计法、银行法来加强对统计、审计信贷的监督;通过制定市场管理法来加强对商品流通的管理;通过制定预算法、税法、国有资产管理法来进行社会再分配和人、财、物的合理使用;通过制定竞争法、价格管理法来规范市场行为等。
3.经济组织本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经济组织的本体利益是指其自身的利益。经济关系的本质是物质利益关系,经济组织参与经济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自身的物质利益。因此,经济法应将各经济主体的自身利益保护放在重要位置。但是,任何经济活动都不是孤立的范畴,与社会利益有着密切关系,这不仅在于任何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都要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利益关系,而且还在于任何经济活动都与经济活动参与者之外的主体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在此情况下,经济法应在保护经济组织本体利益的同时,协调各类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本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