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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企业法(1)

作为经理人一定要知道自己所在企业的性质,了解与自己所在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企业的经营范围及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才能确保企业向正确的方向前进。

§§§第1节企业法概述

我国现行企业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企业法律制度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公司企业法律制度

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法规。

2.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7月23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86年4月12日)、《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88年5月18日)等等。

3.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6月3日)、《乡镇企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暂行办法》(1992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9月9日)等等。

4.私营企业法律制度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及其施行办法(1989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等等。

5.三资企业法律制度

包括《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1995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及其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1986年1月25日、1987年12月21日、2001年7月22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2000年10月31日修订)及其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2000年10月31日修订)及其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等等。

6.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及其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7月20日)、《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20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21日)、《私营企业登记程序》(1991年7月20日)等等。

我国企业法的体系

我国现行企业法律制度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公司企业法律制度

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法规。

2.国有企业法律制度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7月23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86年4月12日)、《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88年5月18日)等等。

3.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6月3日)、《乡镇企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暂行办法》(1992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9月9日)等等。

4.私营企业法律制度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及其施行办法(1989年2月1日)等等。

5.三资企业法律制度

包括《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1995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及其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1986年1月25日、1987年12月2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及其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0年4月12日)及其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等等。

6.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及其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7月20日)、《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20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21日)、《私营企业登记程序》(1991年7月20日)等等。

企业如何分类

1.按照企业的资本构成、责任形式和企业在法律上的地位,可以把企业分力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这也是世界上对企业类型的最通常的划分方法。随着我国社会丰义市场绎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也将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作为我国企业的基本法定分类,目前,我国已颁布了《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

(1)独资企业。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企业。该类企业,从经济上分析,它由一个自然人独立出资,一般来讲,资本数额较少,企业规模较小,承受风险能力较差。

由于上述情况,从组织上分析,其设立、终止的条件和程序比较简便,能很快地设立,也能因情况变化而迅速变更和终止;在法律上,它是由一个自然人独立出资;在经营管理上,出资人依法享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所得利润归出资人独立享有,同时出资人要独立地承担无限责任。

(2)合伙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人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经济收益,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该类企业的财产由投资人(合伙人)所共有。舍伙企业形成的基础及法律表现形式是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出资人共同经营,其收益按出资份额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分享,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虽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情况下它不具备法人资格。

(3)公司。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份制企业法人。公司是资本主义国家中企业组织形式中最重要的一种企业形态,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

2.按经济类型对企业进行分类

这是我国对企业进行法定分类的基本做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目前有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涉外经济(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及港、澳、台投资经济)等经济类型,相应地我国企业立法的模式也是按经济类型来安排,从而形成了按经济类型来确定企业法定种类的特殊情况。它们是:(1)国有企业。这是指企业的全部财产属于国家,由国家出资兴办的企业。在我国,国有企业的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所举办的企业,也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或核发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及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社会团体,还包括上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所举办的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这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出资举办的企业。

它包括城乡劳动者使用集体资本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3)私营企业。这是指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有法定数额以上的雇工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在我国这类企业由公民个人出资兴办并由其所有和支配,而且其生产经营方式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雇工数额应在8人以上。

(4)股份制企业。企业的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而构成的企业,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某些国有、集体、私营等经济组织虽以股份制形式经营,但未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改制规范的,未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的,仍按原有所有制经济性质划归其经济类型。

(5)联营企业。这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或者是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6)外商投资企业。这类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独资企业。

(7)港、澳、台投资企业。这是指港、澳、台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在大陆举办的企业。

(8)股份合作企业。这是指一种以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相结合作为其成立、运作基础的经济组织,它把资本与劳动力这两个生产力的基本要素有效地结合起来,具有股份制企业与合作制企业优点的新兴的企业组织形式。

上述各类企业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中的有关条款中均有原则性规定,相应各类企业也均有专门的企业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有一些企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将逐渐完善、加强或者被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企业组织形式所取代,相应的法律制度也将废止,还有一些类型的企业立法不够健全,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完备。我国企业分类的趋势是由按所有制分类逐步过渡到按资本构成、责任形式分类。

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名称是企业的标记,是企业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企业的名称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依法获得登记。

2.制定章程

章程是企业组织及其活动的基本规章,分别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特殊企业章程的主要内容由决定设立该企业的机关根据该企业的任务、职能、组织和级别等加以规定,并经国务院、有关地方政府或其他有关机关批准。设立非法人企业,可以不制定章程。

3.有符合规定的数额与企业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简称《企业法人登记细则》)规定,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最少不得低于3万元;《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00万元,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5000万元;1995年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要求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3000万元;《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等等。法人企业必须能够以企业的财产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企业则由其投资者对企业的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如有限公司必须设董事会或一名执行董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8人,等等。

5.有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1.企业的变更

企业变更包括以下情况:

(1)企业合并。即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法并为一个企业。合并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吸收合并;另一种是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企业接纳其他企业加入本企业,加入方解散并取消原企业法人或企业的资格,接纳方存续。新设合并是指一个企业与其他企业合并,成立新的企业,原合并方解散,取消原企业法人或企业的资格。

(2)企业分立。即一个企业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企业。分立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一个企业分出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企业,原企业存续;另一种是公司将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企业,原企业解散。

(3)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4)住所变更。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向异地迁移,登记机关和管辖也可能随之变更;另一种是企业在同城、同一地区或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地址变更。

(5)企业转业。即企业以新的经营范围代替原经营范围,企业名称须同时变更。它不是经营范围在原有基础上的部分变更。

(6)企业组织形式变更。如由一般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为公司;有限公司转变为股份公司等。

(7)企业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如企业名称变更、经营范围的部分变更,或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发起人、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的变更,等等。

企业变更必须遵守有关企业法的规定。如公司合并或分立,必须通知债权人,并依《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公告;股份公司合并或分立的,还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变更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允许变更的条件成就之后30日内,或由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的,在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2.企业的终止

企业的终止即企业主体资格的消灭,也称企业的解散。可以由以下原因而解散:

(1)歇业。包括企业因章程中规定的事由发生,如经营的目的实现、经营期限届满;企业出资者或股东做出企业解散的决议,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决定撤销或解散某国有企业;企业因不可抗力发生,无法继续营业而解散等。另外,企业成立后满6个月未开始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2)依法被撤销。包括企业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卫生、环境、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责令解散,吊销其营业执照。

(3)依法被宣告破产。企业解散,经向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而终止或消灭。企业被核准注销后,由登记机关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的正、副本和企业公章,将注销情况通知其开户银行,并进行公告。

法人和企业法人

1.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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