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把“孝”之含义界定为“孝敬”比“孝顺”更为贴切,用“孝敬”父母比“孝顺”父母更好,更符合传统孝道的本意,也符合今日道德标准之要求。
孝敬,基于儿女对父母的挚爱和感恩。传统孝道还主张广博其爱,不仅在家庭尊老爱幼,也要在社会上尊老爱幼。孟子要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无幼以及人之幼”,《孝经》也主张“教以孝,所以敬天下之为人父者也”。今日之道德标准也要求全社会团结友善,尊老爱幼。当前需要重视的是:第一,作为一个家庭的媳妇或女婿,虽受此家父母养育之劳较迟稍少,但已是此家成员,当具备和发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传统美德,像孝敬自己亲生父母一样,夫妻共同善事高堂,真诚敬爱,和睦相处。做父母的也要以此教育和要求自己的子女做好媳妇、好女婿;第二,老吾老、幼吾幼,不应只限于自己的宗亲,而应推及于全社会,成为普遍的风尚。
三、孝与利
在儒家学说发展变化的历史过程中,长时期地进行着义利之辩,于伦理道德上也是如此。《孝经》指出:“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认为孝道是天经地义的,无所谓有利无利。孟子强调说:“为人臣者怀利以事其君,为人子者怀利以事其父,为人弟者怀利以事其兄,是君臣、父子、兄弟终去仁义。怀利以相接,然而不亡者,未之有也。”这是传统孝道观重义去利的表达,虽有其局限,但它反对君臣、父子、兄弟只是“怀利相接”是可取的。
近些年来,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西方价值观念的传入,使社会伦理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国传统的孝道美德也受到严重冲击。“利己主义”、“拜金主义”、“金钱万能”等观念在新环境下有了发展的气候和土壤。这些观念反映在家庭当中,出现了孝的观念逐渐淡薄,亲情疏远,父子人伦关系冷漠的现象。有人甚至以金钱、财产、私利为维系亲情的基准,不赡养老人,甚者为了据有家庭财产或逃避人子之责,竟然欺骗父母、折磨父母、刻薄父母乃至虐待父母、遗弃父母。这种见利忘义之举,无疑是当前进行孝道文化宣传与公民道德建设中应该特别重视的问题。
四、“德化”与“法治”
传统孝道既在根本上主张进行伦理道德教化,也主张应有与之相应的律令刑法。《孝经》即专设“五刑”一章,并明确写道:“非孝者无亲,此大乱之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认为诸多刑罚律令中,以惩不孝之罪为最大。宋代周敦颐的论述具有代表性,他主张德刑相济,认为单凭道德教化不能平治天下,因而强调刑政的作用,提出“正王道,明大法”,在进行教化的同时“肃之以刑”。
据《汉书·刑法志》,古代有墨、劓、剕、宫、大辟五刑,“五刑之属三千”。隋代在刑律中正式规定了“十恶”不赦之罪,其中有“恶逆”、“不孝”二恶,此后至清,历朝皆大体沿之。如《唐律》规定:“十恶:……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疏议’曰: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嗣续妣祖,承奉不轻,枭镜其心,爱敬同尽。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恶逆。……七曰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疏议’曰: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的成文法典,是中国传统法典的集大成者。它在《名例律》中,有关“恶逆”和“不孝”的条文与《唐律》相同,在《刑律》的法令中,发展了历朝惩治“恶逆”、“不孝”的许多具体规定,如“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
传统孝道中,以道德教化为根本,同时又有相应的法治规定,使德与刑互相补充,刑保证德的推行,而德又对施刑作出伦理道德的说明。孝的教化与惩治不孝的法律并用,这个历史经验值得借鉴。例如在现有基础上,于法律条文和行政法规中,可再增加一些必要的、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并且坚决执行。
五、言与行
听其言,观其行,验其效,知行合一,是我国优秀的文化传统。孝道教育必须坚持言行一致,才能收到实效。这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转型之时,就显得更为重要。在进行孝道教育中,要充分发扬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优良作风。
第一,教育者要先受教育,宣扬孝道者必须身体力行,以身作则。宋人朱熹指出:“‘道之以德’,是躬行其实,以为民先。如必自尽其孝,而后可以教民孝;自尽其弟,而后可以教民弟。……宜其家人,而后可以教国人;宜兄宜弟,而后可以教国人。”己有不正,何以正人?孝的教育与实行,要从自己做起。对幼,要慈要惠,悉心呵护,教之育之,助其做人、健体、增智、强能、成家、立业。对老,要爱要敬,善事父母(公婆),赡养探问、娱心畅怀、和睦安居,侍疾扶伤、死安其葬、终生缅念。《孝经》在如何行孝问题上指出:“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什么是“立身”呢?用《孝经》的话说就是:“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要显扬父母之志,报效祖国之恩,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这就要求自己要修身尽孝。孟子指出:“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支,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很,以危父母,五不孝也。”如果自己就属“五不孝”者,何以能信服地教人尽孝!
第二,从少年儿童抓起。我们这一代人儿时就受过传统孝道的熏陶,比如,读白居易诗《燕诗示刘叟》,诗中生动细致地描写一对雌雄燕子辛勤哺育四只雏燕,雏燕长成后背弃双亲高飞而去的故事。诗的序文写道:“叟有爱子,背叟逃去,叟甚悲念之。叟少年亦尝如是,故作燕诗以谕之。”笔者至今仍对背弃双亲高飞而去的小燕子和悲鸣空巢的老燕子印象深刻并一直引为镜鉴;又,民间有关于雷击与不孝相联系之诫,在明白雷击的科学道理后,电闪雷鸣时笔者仍想到此说,可见幼教童训终生难忘。近日见到有学者主张在国学教育中,让少年儿童阅读背诵儒学经典,而由其家长阅读这些经典的注释疏义。作为了解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培养爱国情怀与民族精神的途径,应该在少儿教育中适当安排读诵乃至背诵国学经典的内容,但对少年儿童不仅是增其知识与智慧,还要培养定力、陶冶情操,因而对其中有关局限于旧时代的政治伦理和家庭伦理等内容,不能只是背诵,家长或老师要采用适当的方法,以今日之公民道德标准加以讲释引导。
第三,完善具有监督和制裁能力的社会机制。新中国成立前,许多家族祠堂乃至会馆会社,于族规会规中均有惩戒不孝的条文,并加以实施,它虽有混淆法治之嫌,但仍属一种伦理道德的社会监督机制。现今,社会上有“道德法庭”之论、“调解机构”之设,这完全是伦理道德的社会监督机制,尽了很大努力,获得不少效果。然而,坚持不讲道德者岂惧“道德法庭”!纷杂棘手之争难调难解,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如果能够进一步加强并再加完善社会机制,例如于基层行政组织的规章纪律中,于薪职人员的考核晋级选用提拔中,于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中,更加完善和细化有关可操作的规定并严格执行,或可更加强化社会监督的力度。
中共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在我国公民道德建设中,要“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要继承中华民族几千年形成的传统美德……使公民道德建设既体现优良传统,又反映时代特点,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我国今日之文化,深深植根于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传统孝道固有其局限,但有不少合理可取之处,后者的现代应用价值则是明显的、突出的。我们对于传统孝道科学的认识实践、扬弃传承、发展创新,与我国现今公民道德的完满建设密切相关,与我国和谐社会的创建发展密切相关,需要全社会进一步持续地共同努力。
(胡昭曦: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