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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公共危机管理法制 (3)

第一种,具有经授权的立法性质的法规。这类法规是在战争爆发、国家安全、物品供应以及基础服务部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制定的。如1991年海湾战争期间,由于以色列遭受伊拉克“飞毛腿”导弹的袭击,一系列危机状态法规相继出台,其中包括非常形势下的民防、无线电通讯、电讯(安装、运行与维护)、禁止在非常时期解雇员工、教育部门的工作时间调整等方面的法规和条例。

第二种,临时扩大特殊危机状态法规的效力范围,直到官方宣布危机状态结束为止。这类法规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共安全、国家安全、保证物品供应和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转等。这方面具体的法规有:保护教育机构补充法规、出国补充条例、监控海上交通工具补充法规等。

第三种,某些在正常状态下制定的法规,也可在官方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后发挥效力。

三、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法制的完善

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把政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公共应急系统纳入法治化轨道,按照宪政和行政法治的要求完善公共应急法律规范,稳健地维护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所需的法律秩序,确保公民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获得更有效的法律保护,公共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能够更有效地依法行使,二者能够兼顾协调持续发展,这是公共危机管理应急法制的基本功能。

(一)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法制建设的现状及不足

1.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法制建设已取得的成就

我国从1954年首次规定戒严制度至今,已经颁布了一系列与处理突发事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各地方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又颁布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立法,从而初步构建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法律规范体系。这主要包括战争状态法规范、一般的紧急情况法律规范、恐怖性突发事件法律规范、骚乱性群体性突发事件法律规范、灾害性突发事件法律规范、公民权利救济法律规范和事故性突发事件法律规范等。

目前,我国法律所确定的公共危机管理机制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对自然灾害的危机管理机制,包括防震减灾危机处理机制、防洪救灾危机处理机制、核事故处理机制、传染病防治危机处理机制等,这些危机管理机制分别是由防震减灾法、防洪法、核事故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加以规定。另一类是处理社会动乱的戒严制度,不仅《宪法》对戒严制度加以了明确的规定,还专门制定了《戒严法》、《国防法》等法律来规定防止动乱和一旦发生战争如何处理相关的社会危机问题。所有这些为应对突发事件带来的社会危机、依法实施有效的危机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我国的公共危机管理机制是根据我国自身的特点来建立的,与国外一些国家的危机管理机制相比,具有自身的优势,主要表现在危机管理是分行业、分部门来进行的,涉及到地震灾害的,由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管理;涉及到防洪的,由防洪救灾指挥部来统一指挥;涉及到传染病的,由卫生防疫指挥部来处理。这种危机管理机制专业性比较强,有利于发挥专业救灾的优势。

2003年的SARS公共危机,暴露出我国应急法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远不适应危机管理的客观要求。因此,2003年5月,国务院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仅用了十多天)制定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满足了应对疫情危机的急需。2004年2月面对禽流感疫情,卫生部及时制定了《突发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2004年3月第四次修改《宪法》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还规定了“紧急状态”,这使得制定下位的应急法律规范有了更充分的宪法依据;2005年11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颁布实施;2006年1月,国务院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受到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并于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了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紧急状态的决定与实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各个环节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对公民的权利,在突发公共事件与紧急状态时期政府可以享有的紧急权力和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公民在紧急状态时的紧急义务和权利保障等,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从而为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制建设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到《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短短几年我国应急法制建设就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成为我国法制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因此,非典疫情的严峻考验成为一个重大转折,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开始受到前所未有的反思和重视,由此获得长足发展。编制各类应急预案,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法律规范,成为提高政府危机管理能力的重要举措。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简介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不断成熟的经验总结,也是我国应急法律制度走向法制统一的标志。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严格地按照该法所确立的各项法治原则和建立的应急法律制度来从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对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的法律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总体思路。这部法律的总体思路如下:

第一,把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放在优先的位置。为了改变我国“有钱救灾,无钱防灾”的传统观念和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从如下几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建立了处置突发事件的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做了组织和制度准备;二是建立了突发事件监测网络、预警机制和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财产损失提供了前提;三是建立了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的储备制度和经费保障制度,为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了物资和经费保障;四是建立了社会公众学习安全常识和参加应急演练的制度,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五是建立了由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单位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武装部队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为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了人员保证。

第二,坚持有效控制危机和最小代价原则。任何关于应急管理的制度设计都应当将有效地控制、消除危机作为基本的出发点,以有利于控制和消除面临的现实威胁。因此,在立法思路上必须坚持效率优先,根据中国国情授予行政机关充分的权力,以有效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协调指挥各种社会力量,确保危机最大限度地得以控制和消除。同时,又必须坚持最小代价原则,规定行政权力行使的规则和程序,以便将克服危机的代价降到最低限度。缺乏权力行使规则的授权,会给授权本身带来巨大的风险。在制度上,决不允许为了克服危机不择手段。因此,本法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分级、分期的基础上,确定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授予行政机关与突发事件的种类、级别和时期相适应的职权。

第三,对公民权利依法予以限制和保护相统一。在应急处置期间,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需要对公民个人的某些权利加以限制,或者增加公民的义务。但是,这种限制应当要有一个“度”,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因此,本法确立了比例原则,公民的财产被征用有获得补偿的权利,预警期间的措施主要是防范性、保护性措施等。

第四,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综合协调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实行统一的领导体制,整合各种力量,是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高效率的根本举措。本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2)《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主要内容。《突发事件应对法》共7章70条,主要规定了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并同宪法规定的紧急状态制度和有关事件应急管理的其他法律做了衔接。比如,在应急管理体制方面做了如下规定:

第一,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二,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并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上级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协助下级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三,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四,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据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特点及作用。《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基础,它从以下几个方面确立了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

第一,《突发事件应对法》通过法律的形式统一了我国突发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建立了一个比较系统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制度体系。《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全国性法律,它第一次系统和全面地规定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全面法律化和制度化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加强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包括:①确立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主要流程,包括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形成了一个集预防与应急于一体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系。②建立了针对不同性质和不同程度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体系,有利于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效率。③建立了高效、统一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体制,有效地保证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开展。

第二,《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政府在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各项权力,坚持了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该法作为规范突发事件应对的全国性法律,它有效地规范了各级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各项权力,从依法行政的原则出发,坚持以法治原则的要求来约束和规范政府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所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力,有效地防止了政府部门滥用职权或者是超越职权从而危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法也对政府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的“度”做出了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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