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突发事件应对法》强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坚持严格的程序法治原则。为了保证政府应急工作部门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能够依法办事,坚持贯彻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该法通过对政府应急工作部门从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要求,从而将政府的行为有效地控制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内。
第四,《突发事件应对法》强调要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中心任务。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政府采取应急措施要尽量避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②因突发事件应对导致公民正常的法律权益受到影响的,有关影响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暂时中止生效。③因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处理突发事件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损害的公民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④该法还对政府采取措施来应对突发事件提出了公开性的要求,有效地保证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五,《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了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法律义务,规范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责任制度。处理突发事件,尤其是突发事件应急期间,除了政府应急工作部门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迅速控制局势、稳定社会秩序之外,社会公众也应当有义务积极地参与和支持政府的应急工作,从而保证政府应急工作的有序开展,提高政府应急工作的效率。《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都做了明确规定,目的在于充分发挥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多个方面的积极性和应急能力,从而全面提高全社会在突发事件处理中的应急能力和水平。
3.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法制建设的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应急法制已取得了较大成绩,从总体上说我国已经在构建突发事件应急法律体系方面具有一定基础,这主要表现在现行宪法、法律、法规中已有一些关于应急法律规范,特别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系统地规定了应急法制的基本方面,是我国应急法律体系中起着总体指导作用的龙头性法律,这为应对突发事件带来的社会危机,依法实施有效的危机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我国的应急法制还远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行公共应急法律规范仍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紧急情况下的特殊行政程序规范;二是对紧急情况下行政越权和滥用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三是危机管理的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如责令停产停业、强制征用征收、强制隔离、强制检定、其他人身强制措施等造成权利损害后的补救机制不完善),等等。这里以此前的公共卫生应急法律制度为例。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但是,哪些情况下必须或可以增加,通过何种程序(例如应否经过公开听证)来增加,如果必须增加而有关部门不作为或拖延作为时应承担何种责任等,有关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给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府应急管理实践和责任的追究造成困难。又如,《食品卫生法》于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后,长达7年多迟迟未能颁布《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这很不利于更为清晰、严谨与便捷地处理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
第二,现行公共应急法制执行不到位。主要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行政不作为、难获救济,等等。以公共卫生应急法律规范实施情况为例,《传染病防治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授权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34条至第39条规定,军队的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以法定通讯方式并在法定时限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当然地方医疗卫生机构也须如此)。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和法定制度(尽管不完善),统一地进行数据统计本不成问题,主要问题在于个别地方、部门及公务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各行其是。
第三,现有应急法律规范滞后、操作性不强。表现为在内容上较为原则、抽象,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办法相配合,尤其是紧急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严重不足。我国在非典疫情出现之前尚无关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门立法。1989年公布施行的《传染病防治法》第25—31条和1991年发布施行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52—58条、第70条规定了紧急情况下传染病的防治情形。这两部法律法规由于存在的明显滞后性,2003年在非典防治工作中,这些缺憾明显暴露在人们面前。还有传染病防治法的责任条款与新《刑法》不能对接的问题,政府及管理机关的“应急措施”等问题。这样在客观上就造成了一种无法可依的结果。
第四,亟须清理现有的应急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之间产生冲突和矛盾的原因,一方面在于缺乏上位法的约束,另一方面在于未能重视法律规范的清理工作。如法律的修改、修订、废止、解释等,从而影响到对应急法律规范的应有作用和潜力的发掘。新制定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基本法律,从而使政府在处理不同公共危机事件时有了统一的法律依据,因此清理现有的应急法律规范已成为当务之急。
第五,公共应急法制的实施环境有待改善。从实践效果来看,公共应急法制的社会基础条件,如公共应急法制的公众知晓度、认同度、适应度和配合度以及社会心理状况等,亟须进一步改善。这也是造成已有的公共应急法律规范未能充分发挥出应有保障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六,公共危机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够完善。我国各级政府虽然也有一些处理突发事件的议事协调机构,如防治非典型性肺炎领导小组以及一些职能部门,如卫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但它们仅仅是政府的某一个工作部门或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成立的机构,有的缺乏法定权限,有的机构之间的关系还不顺畅,部门管理色彩很重,缺乏统一应急指挥和协调机构,应急反应机制不统一。
(二)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
随着公共危机事件的发生频率不断增高,产生的危害性不断增大,针对目前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法律机制存在的弊端,按照宪法和行政法制的要求,以《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出台为契机,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强化监督、责任落实、依法救济等环节入手,尽快完善我国公共应急法律规范,确保公民权利获得更有效的法律保护,公共权力能够更有效地依法行使。
1.完善行政紧急程序法律规范
在紧急状态下,由于全社会的任务首先考虑的是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控制和消除紧急状态,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法律秩序,因此,必须赋予政府以行政紧急权力,相对于《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具有更大的法律权威,可以比平常时期更容易限制公民权利。由于公民权利限制措施可能被国家机关滥用,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政府应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模式,并且规定滥用公民权利限制措施要追究刑事责任等。
2.健全危机管理的监督机制
政府在危机管理中需要运用行政紧急权力,采取一系列紧急措施包括大量的行政强制措施,必要时还可中断某些法律的实施,甚至暂停或限制公民的部分宪法权利,但不得限制和剥夺生命权、语言权、宗教信仰权等最基本的人权,具有极大的优先性、紧急性、强制性和权威性,因此具有肆意和滥用的特殊条件和可能,必须对其加以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
3.完善危机管理的权利救济机制
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政府在平时不能采取的行政措施,在紧急状态时期就可以依法行使。但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因紧急状态的发生而被政府随意剥夺,许多国家都规定,即使是在紧急状态时期,一些最基本的公民权利也不得被剥夺。例如,西班牙宪法第55条第3款规定,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人格尊严、学术自由、家庭生活、受教育权利等,并且规定滥用这些措施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都是防止政府随意滥用行政紧急权,而使公民失去不应当失去的权利。一旦由于要优先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使公民权利受到损害,必须要及时完善权利的救济机制。
4.强化危机管理法律规范执行力度
要使已有的应急法律规范执行到位,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当,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如在卫生防疫方面,要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执法,依法强化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行动计划,严格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管和许可证发放,加强职业卫生监督,强化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查处大案要案等。
同时,要设立由行政首长负责的各级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专门机构,由涉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部门参加,通过立法赋予其特别权力,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组织体系。另外,还必须完善与危机管理相应的机制和制度。比如建立有效的危机管理的沟通机制、整合与协调机制、财政资金保障机制、与国际和地区组织的合作机制以及教育和训练机制等。
5.完善危机管理的法律体系
危机管理的法律体系应满足两项相互关联的标准:第一,法律体系的全方位内涵,包括国家安全、经济、交通运输、福利保障、新闻舆论等宏观领域的危机立法,具体管理环节的微观领域的实施细则。第二,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在全方位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宪法、部门法、地方的行政法规等法律条文不得相互矛盾冲突,发生问题时能够及时纠错和补救。
6.尽快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配套法规、规章
根据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法律建设的实践和新制定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按照现代应急法制的要求,认真清理、修订现行的有关应急法律规范和制度规定,认真修订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7.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指导群众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突发事件,消除恐慌心理,提高守法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中,还要不断扩大公民参与的广度、拓宽参与的渠道、丰富参与的形式。历史经验证明,有效应对公共危机的力量源泉和深厚资源在民众之中。即便是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中,也不能仅靠政府机关单打独斗,应当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应对危机。而且,民众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既是他们的义务,也是他们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