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概述
(一)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概念
通常,人们在遇到危险或感到有威胁时,就会想到“安全”,所以,安全概念的最基本特征应当是与“危险”、“危机”相关联。所谓安全,大致表达了客观上不存在威胁,主观上不存在恐惧的意思。以此为基础,可以将社会安全的含义界定为整体性社会价值在客观上不受威胁且在社会群体成员的主观上不存在受威胁的恐惧。社会安全事件则是指危及社会安全、社会发展的重大事件。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案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在通常情况下,群体性事件也纳入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范围。
(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特征
1.事件本质的社会性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是特定社会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事件发生后又对社会产生特殊影响。它的这种社会属性,显示出其自身具有的本质特征。首先,它总是一定社会矛盾的产物;其次,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指发生于特定的社会环境内;再次,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是多种社会矛盾交织冲突的产物,这种多因性体现了事件形成的复杂性。
2.事件形成的突发性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与其他突发事件一样,突发性是其明显特征。就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来说,首先,人为事件的组织发动者,在事件爆发前总是避人耳目、秘密行动,并试图选择影响最大的时机与场合,并采取突袭的方式,以求造成声势达到目的。其次,某些特定的事件,在通常情况下,不是有组织、有领导的群体行为,而是一种自发的、一哄而上的群体行为。虽然事件的发生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但这一过程往往是隐性加剧,当矛盾激化时即形成连锁式反应突然爆发。再次,某些其他类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就更具突发性,比如重大灾害、频发性严重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当其本位应急系统失灵时,人们往往发生心理慌乱和行为失控,意想不到的社会安全事件也就容易发生。
3.运动方式的互动性
社会安全事件与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不同的是,它往往更具有动态性,运动方式更为剧烈。社会安全事件的发生,是各种社会消极因素以互动的方式作用于群体的结果。互动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意见交换,由此产生相互作用并逐步散播和扩散。人的某种社会意识或社会行为的形成,是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以感染、暗示和模仿等方式相互作用的结果。消极互动往往是社会安全事件的催化剂。
4.危害后果的严重性
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都会产生较为严重的后果,对社会秩序和国家秩序产生破坏,损及公共价值。但是,社会安全事件的危害后果具有更大的社会影响,即在可能造成公众生命、财产损害的同时,还会危及社会制度甚至国家政权,或至少对其产生深远的消极影响。并且社会安全事件一旦发生,极易对公众的心理产生影响,导致事态不断扩大或冲突加剧。
(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管理
1.有效预防
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有效预防重在加大政策调整力度,促进社会化保障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建立完善,减轻群众负担和保障权益,做好就业、劳动及福利保障、救济扶困等;并建立社会预警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同时,畅通公共参与渠道,拓宽公众参与途径,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危机意识,科学决策和及时控制、有效化解处理社会矛盾的能力。
2.及时应对
社会安全事件一旦爆发,就应积极处置,并把握“以人为本、及早化解、依法处理、慎用警力、当地领导负责”五大原则。在处置过程中,具体采取七种基本方法:一是迅速控制事态,争取由大变小,由热变冷,由强变弱,防止其蔓延扩大;二是提出整体方案和对策,了解事态起因,参与人群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出应对策略;三是统一行动,要精心组织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各方联合行动,才能全面解决问题;四是政府及有关领导直接对话,进行解释,消除误解和对立情绪;五是主导舆论导向,利用主流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引导,减少和消除不实谣言和传闻的负面影响;六是组织纪律约束,利用归属组织做教育工作,进行纪律约束,最大限度减少参与事件的人数规模和越轨言行;七是采取法律措施,利用执法机关依法处置,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3.修复重建
事后要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改进管理和工作方法,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恢复重建,在机制、管理、设施等方面进行改进和修复,并继续利用各种渠道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参与人员进行教育疏导和善后工作,从根本上防止事件再次发生。
二、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对
突发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多数人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例如,近几年发生的安徽池州事件、重庆万州事件、浙江瑞安事件、四川广安事件、大竹事件等都是影响巨大的群体性事件。2008年,贵州瓮安县发生一起围攻政府部门的打砸烧的“6·28”事件,群众不满瓮安县公安局对该县一名女学生死因的鉴定结果,聚集到县政府和县公安局。期间,少数不法分子趁机打砸办公室,并点火焚烧多间办公室和一些车辆。事件造成百余名民警受伤,县委、县政府和县公安局被焚烧打砸,公共财产损失严重。该事件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冲突剧烈程度大、破坏严重,造成的影响十分恶劣。当前,社会性突发事件主要以经济利益冲突、社会治安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表现出来,它成为当前社会风险的一种主要暴发形式。能否平稳、有效地解决群体性突发事件,成为缓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已成为当前工作中各级党政部门需要着力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
(一)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
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控制,主要从社会运行的角度研究如何使突发群体性事件不发生或者少发生。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就是研究如何从社会诸多矛盾中发现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对发现的事件苗头实施控制,从而避免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减少对社会秩序和政府形象产生不利的影响。
1.广泛收集矛盾信息
矛盾信息的收集,是预防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基础。从发生的突发群体性事件情况看,有些突发群体性事件之所以能形成一定规模,并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就因为党委、政府以及主管部门信息不灵,对参与人员的情绪、行为没有实施控制所致,要把突发群体性事件控制在萌芽之中,防止事态的形成和扩展,首要的环节就是做好矛盾信息的收集工作。要使矛盾信息的收集工作取得预期的效果,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建立灵敏有效的矛盾信息收集网络。目前,突发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各级党政领导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以及各种形式的群众自治性组织负责人,对此应当高度重视,切实把“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见”列入自己工作的重要内容,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将这一工作落到实处。
(2)明确矛盾信息收集的范围内容及重点。我们这里所讲的矛盾信息,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问题的反映,而是指可能引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种信息。明确了矛盾信息收集的范围及重点,可以避免信息收集中的盲目性,提高信息收集的有效性。
①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改革政策的态度。改革意味着对过去的某种否定或者改变,其实质是利益格局的调整。每一项国家改革政策的出台,必然导致利益格局的重新划分,即一部分人因此受益,另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受损,因此,不可避免地在一部分人中存在着不满甚至对立情绪。各级部门在做好改革政策宣传工作的同时,应当注意收集对改革政策怀有不满情绪人群的信息。
②人民群众对党委政府做出的牵扯到房屋拆迁、土地征用、重点工程建设、筹资收费等具体决策的态度。各级党委政府在对本辖区的公共事务做出决策之前,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当地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不能好大喜功,急功近利,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出决策之后,要全面细致地了解群众的反映,收集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群众不满意的地方,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或者进行适当的调整。
③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问题的反映。领导干部滥用权力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是当前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突发群体性事件虽然以要求解决某一问题的方式表现出来,其实质是发泄对某些领导的不满或者不信任。因此,对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问题的反映,各级党委政府以及职能部门,应该认真听取,决不能听之任之,甚至搞官官相护。
④其他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关于土地等自然资源的纠纷,企业单位与所在地居民之间的纠纷,民族之间的纠纷,农村宗族之间的纠纷等。要及时了解纠纷的原因,参与的人数以及矛盾的对抗程度等。
(3)采用科学方法积极主动地收集信息。采用科学的方法收集信息,往往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能消极地等待群众反映矛盾信息,而应当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深入群众,积极地收集矛盾信息。
①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群众,体察民情,了解民意。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不深入群众,不以一般群众的身份与群众交流,了解他们的生活、工作情况及其意见要求,就很难了解到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他们对党和国家政策的不满之处,就很难收集到有效的信息。
②组织力量进行专题调查,有重点地收集信息。当容易引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改革政策出台,各级党委、政府应该组织力量,对容易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或重点人员进行专题调查。调查时,一定要做到认真、客观、全面,不能敷衍了事,不能以主观猜测代替客观材料的收集,不能以偏概全。
③充分发挥各种基层组织的优势和职能作用。各种基层组织要充分利用自己与群众直接接触多的工作特点,广泛地收集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全面地了解辖区内存在的各种社会矛盾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2.研究事件基本情况
从社会矛盾的形成到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一个酝酿的过程,主要有群体不满情绪的产生、群体认同感的形成、群体组织的形成和群体行为的发生等环节。对群体行为发生之前的各个环节的基本信息进行研究,是缓解突发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对立情绪的必要准备。而缓解意图参与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对立情绪,是对突发群体性事件实施牵制控制的关键环节。如果做好这一环节的工作,有可能把突发群体性事件平息在萌芽状态;如果做不好这一工作,则有可能导致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事态的恶性发展,事件的难以控制。
(1)认真研究收集到的相关信息
①了解可能引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以及该事件的潜在参与者。引起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行为事实有多种多样,主要有国家决策(以党和政府的政策方式表现出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具体行政行为、侵权行为等。研究引发事件的原因及其潜在参与者,目的在于找出问题产生的症结,便于下一步“对症下药”。
②了解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潜在参与者的要求及其合理程度。事件潜在参与者的要求不外乎三种情况,即获得新的权利、停止对其合法权利的侵害和赔偿由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这些要求,有的符合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合情合理,有的则违背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对合理的要求如何及时予以满足,对不合理的要求如何加以解释,在与事件的潜在参与者接触之前必须全面把握。
③了解事件可能涉及的范围和形成的规模以及事件一旦发生,对社会将产生的影响;能否引发其他相关社会问题,对于引发的社会问题,应当如何应对。
(2)积极缓解事件潜在参与者的情绪
①及时地解答群众提出的要求和问题,从根本上消除群众的对立情绪。对由国家政策引起群众不满情绪的,党委和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向群众详细解释,不能派一般工作人员应付,以体现党委和政府对群众意见的重视,增强群众对党委和政府的信任度。对其他原因引发的群众不满的问题,也要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亲自出面。在解释过程中不能泛泛而谈,空话连篇,要向群众做出一种解决实际问题的姿态。对于合情合理的要求,应当做出解决的承诺,对于短期内无法解决的,要给出合理的解释。对不同的利益群体发生利益纠纷有可能导致的群体间的争斗行为,由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进行调解,讲明纠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纠纷发生所要承担的后果。要求双方克制自己的情绪,应该以法律允许的方式解决纠纷。
②搞好宣传教育工作,让群众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以及解决纠纷的正确途径和方法。当发现事件的苗头以后,除领导人与群众当面对话外,还要组织好宣传教育工作。一要向群众宣传有关的法律知识和国家政策,让群众明白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纠正群众的片面认识,消除对立情绪和参与闹事的意识。二要向群众宣传有关解决纠纷的法律知识,使群众明确解决纠纷的正确途径与方法。让群众明白,只有法律才是保护自己权益的最佳手段,采用非理性、非法的手段不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通过政府部门解决问题,也一定要依照法定程序。事实违法的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宣传教育工作所采取的方式应该视情况而定,一般可采用印发宣传材料、办宣传栏、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
③借助社会力量的配合和支持。为了加大矛盾化解的力度,增强宣传教育的效果,及时消除群众的对立情绪,必要时可以依靠社会力量协助党委政府开展说服教育工作。可依靠的社会力量主要是指在本地本单位具有较高威望,深受大家爱戴和敬佩的人员。由这些人来开展说服教育工作,比较容易为当地群众所接受,有可能取得比较好的效果。选择这些社会人员进行说服教育工作,要求其在进行说服教育工作过程中一定要与党委、政府的立场保持高度的一致,并及时报告工作的进展情况。
3.灵活运用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