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经发现苗头的群体性事件,除了公开采取措施积极化解矛盾,消除有关人员的对立情绪外,同时还应加强控制,全面掌握事件苗头的发展变化情况,并且做好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准备。
(1)加强对重点人员的控制。重点人员是指意图组织、煽动或鼓动群众参与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人,或者在事件发生过程中有可能实施过激行为的人。这些人员是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关键人物,突发群体性事件主要是这些人发起的,其平息也离不开这些人行为的转化或对其行为进行的控制。因此,全面掌握重点人员的动态,成为突发群体性事件前置控制的关键。在对重点人员实施控制的过程中,要重点了解其参与事件的真实目的,受其鼓动参与事件的人员构成及其具体组织或鼓动的方式,其参与事件的过程中计划实施的具体行为以及其组织或鼓动群众实施事件所指向的对象。弄清上述事实后,应视具体情况对重点人员采取适当的工作措施。所谓适当的工作措施,是指容易被重点人员和参与群众所接受的措施,不能导致矛盾激化和群众对立情绪增强。应当特别注意,在这一阶段不宜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可能会激化矛盾,成为引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比如,可以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人员开展教育转化工作,还可以对重点人员实施孤立或者调离等。
(2)严密对潜在敌对分子动态的控制。为了防止群众的不满情绪被坏人或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应该全面了解和掌握潜在敌对分子的动态,并且实施严密控制。一要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内部或者本地区的潜在敌对分子的动态,包括本单位内或本地区有哪些人平时对党和政府怀有敌对情绪,实施过何种敌对行为;有哪些人受过法律的打击处理,现在行为表现如何等。二要在全面了解和掌握上述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出重点工作对象,并实施严密的控制。从而避免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事件成为国内外敌对分子攻击党和政府的武器,确保事件的发展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控制在人民内部矛盾的范围内。
(3)做好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准备。对已经发现的突发群体性事件苗头,除了积极开展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力争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之外,还应做好事件发生的应对准备,以防止一旦事件发生因毫无准备而导致处置上的被动。这要求我们一要做好组织准备,明确各参与处置主体的职责和任务。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一旦演化成公开的对抗行为,由哪些单位和人员参加处置、各参与单位和人员应当履行哪些职责、完成哪些工作任务,预先必须周全考虑并且做出明确规定。二要预测习惯行为方式,科学拟定处置策略。对于发现的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应当根据矛盾产生的原因,矛盾对抗程度和可能参与人员的总体状况,预测群体性事件可能以什么样的群体性行为表现出来。三要采取保护措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确保重要目标的安全。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以前,应当充分考虑到一旦该事件发生,可能对本地区或本单位的正常秩序产生哪些影响,可能危及哪些重要目标的安全,在此基础上确定采取哪些保护措施。
(4)要制定处置预案。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往往要求处置机关在短时间内做出正确决断。如果事先有处置预案,就可程序化系统指挥处置。鉴于公安机关的专业性质,可由公安机关牵头制定,报党委、政府批准。公安机关要根据掌握的潜在突发群体性事件的类型、特点、成因、后果以及趋势,制定初步的处置预案。预案中要明确总的指导思想、处置原则、力量部署、方法措施和纪律要求。一旦发生突发群体性事件,要按照预案,结合具体情况,考虑事态发展的各种可能性,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开展处置工作。要根据突发群体性事件不断变化的特点,加强处置策略、战术研究,对预案不断地进行调整完善,并组织演练,在演练过程中发现问题,反复修改,使之达到实际工作要求。对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各个部门以及相关领导提出建议,预案的指挥员要熟悉预案,清楚自己的职责、任务和工作方法。由于突发群体性事件事态变化无常,在处置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在制定预案时未能预计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现场指挥部应按照预案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应急措施。
4.充分发挥舆论的作用
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要注重增强媒体效应意识,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争取舆论的支持。一要以开放的心态,对待社会舆论和媒体。越是信息封闭封锁的地方,越盛产谣言,越容易有不明真相者被蛊惑、被煽动。允许对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事实进行客观报道和适当评论,这不但满足了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知情权,也有利于事件得到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处理,将事件的诱发原因公之于众,可以使民众将视线从事件本身转移到事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有利于从根源上解决突发群体性事件。而且,新闻单位的及时介入和记者的跟踪采访,可以帮助有关部门在事后处理时再现当时的现场情况,又因其第三方的立场,容易取信于社会公众。二要对媒体的报道进行积极的引导。首先,要有效、合理地引导媒体活动的范围。媒体无限制地对危机进行采访,往往会影响政府的管理效率,甚至引起政府对危机处理的失误;媒体在危机状态下信息传播所带来的巨大的社会扩散效应,如果引导不力,则有可能让原本比较容易解决的问题复杂化,处理难度加大。其次,要健全政府对媒体的监督机制。政府对媒体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使得事件报道中部分媒体出于对商业利益的追逐,热衷于炒作事件,影响了政府对事件的处理。我国政府对媒体的监督主要是通过道德约束和一些行业规定、规则、公约等来进行的,而缺乏一些法律性的强制约束。因而在事件中就出现了部分媒体利用监督机制的漏洞,为扩大社会辐射面和影响力,人为制造热点,炒作新闻,不惜版面地过度刊载会带来强烈社会影响的事件。因此,必须健全政府对媒体的监督机制。
(二)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理
1.迅速控制
突发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首先要做的就是迅速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其蔓延扩大。经验表明,参与或卷入突发事件的群众,大都事出有因,处于强烈的焦躁、冲动与非理性状态之中,容易一触即发。加之许多与事件直接、间接相关的群众也处于旁观和跃跃欲试之中,容易受到现场气氛感染,引发联动行为。如果处置行为迟缓或不当,就有可能激化矛盾,使事态扩大和升级,甚至形成难以控制的局面,因此,事发关头,必须千方百计地控制住事态,争取由大变小,由热变冷,由强变弱,不再升级扩大。
2.提出对策
控制事态、防止升级只是处理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开端,引发事件的原因和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切不可因群众一时散去而高枕无忧。群体性事件一般表现为一种群体性行为,参与者层次、思想和要求各不相同,局势变化多样,只有拿出切实可行的整体方案和对策,才能使事件尽快平息下来。如果提出解决的对策缺乏长远整体考虑,缺乏诚意,推脱责任或随意承诺,都可能使事件处理陷入更加复杂的局面当中。
3.统一行动
组织实施方案、统一各方行动,是处理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关键阶段。平息较大规模的突发群体性事件,需要精心组织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各方联合行动,才能形成合力和战斗力,也才可能全面解决问题。各级党政领导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指挥,形成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绝不允许紧要关头互相指责、推卸责任、各自为政。同时,各级党政群部门、公安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基层干部等还要层层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别做好各自的工作。
4.直接对话
政府领导与群众进行直接对话,是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平息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最为有效的方法。突发群体性事件在性质上一般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具体利益、具体问题上的矛盾,不存在根本利害上的冲突。如果有关领导能够及时出面,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反映,解答群众的问题和疑虑,阐明政府的态度和诚意,就可以起到增进相互理解与信任,消除误解和对立情绪的效应。
5.主导舆论
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各种传闻、猜测、消息都会广为传播,容易使参与群众思想和情绪产生波动和混乱。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则借机大肆渲染,散布谣言,歪曲事实真相,以图扩大事态影响。因此,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一定要充分重视舆论导向的作用,利用各种主流宣传媒体,对事件进行积极正面的宣传报道,及时公布信息,控制舆论导向,减少和消除不实谣言和传闻的负面影响。
6. 纪律约束
现代社会是高度组织化的社会,每个人都可以某种形式归属于一个或数个组织,如党团组织、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各种组织都会对其成员形成间接或直接的影响,有的组织对其成员往往还有一定的组织纪律约束。处理突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注意利用各种组织的联系和影响,约束或劝阻组织成员,不参与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放弃过激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参与事件的人数规模和越轨言行。
7. 法律措施
突发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合理要求伴随着违法行为,所以必须要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制原则处理。由于相当一部分参与者缺乏法制观念,特别是在“法不责众”的心理驱动下,参与非法行为者带有盲从性、随意性,有时会出现严重的违法越轨行为,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害。对此,应当依法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态和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处理好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做到既要依法处理和惩罚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制权威,又要准确运用法律,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善后工作
1.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评估
事件发生之后,首先要组建一个相对独立、精干、负责、高效的事件调查小组。这个小组主要负责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调查清楚事件发生的真正原因,不仅可以为工作改进提供依据,而且可以分清事件责任,查处相关责任人。其次要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恰当评估,这既是改进公共政策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分清有关人员责任大小的依据,同时也是救灾和赔偿所必需的工作。再次要总结经验和教训,在评估结果基础上对自身管理环节提出修改意见,这方面决不能搞敷衍塞责、草率行事。最后要追究事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尤其是对那些因管理不善、工作失职而引发和激化突发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处分,分别追究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以强化政府管理人员和基层干部的群众意识和责任意识。
2.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恢复重建
首先,要对法律和社会秩序恢复和重建。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有时与法律不健全、失效以及社会秩序混乱有关。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秩序,必须要从事件中查找漏洞和教训,修补机制、法律和政策。其次,要弥补物质方面的损失。近年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破坏程度越来越大,一些过激行为、违纪行为往往带来物质损害,要对被破坏的设施进行修复,对耗费的物质进行补充,以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管理工作正常化。再次,要重建公共管理组织。突发群体性事件一方面可能造成既有组织机构失灵或失效,另一方面可能提出组织变革要求。在突发群体性事件平息之后,需要加强公共组织建设,提高管理能力,包括更新管理人员的观念、合理调整组织职能、创新组织制度、提高政策水平等。
3.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心理干预
突发群体性事件后的心理干预,主要是指调动各种可利用的内外资源,采取各种可能的或可行的措施,限制乃至消除人员的紧张、恐惧等心理失衡状态。首先,要在人民群众中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发起和组织突发群体性事件之后的心理干预和救助,引导群众认清心理失衡产生的根源与危害,安抚公众的心理情绪,理性确定救治目标,避免造成更大的心理伤害等。其次,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突发群体性事件管理中的心理引导作用。媒体不仅要向公众提供有关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提供援助和服务,更重要的是最大限度地给公众提供一个参与心理干预和救助的机会,积极动员非政府组织资源,加快公众服务体系的建立。再次,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心理救助和干预中的积极作用。由有共同的情感、价值、信仰、愿望的人紧密形成的非政府组织具有政府所不具备的一些优势。最后,民众自身也应积极进行心理调适,储备和学习一些心理干预的知识,自觉树立起维护社会稳定大局、遵纪守法的意识,在全社会逐步形成一个互助心理干预的氛围,最终构建一个全面、完善的社会心理干预机制。
三、突发经济安全事件的应对
经济安全事件主要是指物价、证券、保险、银行等领域发生的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突发经济安全事件,包括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突发性挤兑金融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和提供正常金融服务的事件,可能严重影响保险行业正常运行、保险公司偿还能力和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上市公司因经营不善或退市导致资本市场风险等事件、抬价销售国家定价商品以及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扰乱人民生活和市场秩序等事件。目前我们面临的经济安全问题主要是金融安全问题、粮食安全问题、石油安全问题、产业安全问题,这些都需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经济安全事关国计民生,一旦出现问题,后果十分严重。例如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席卷泰国,泰铢贬值,并通过骨牌效应波及了东南亚邻近的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国家,这些国家的货币兑美元的比值也大幅度地下跌,股市、汇市全面崩溃,导致震惊世界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不仅使东南亚各国和地区的经济遭到严重冲击,其影响甚至远远超出了亚洲的范围,给世界经济发展造成巨大损失。再如,2008年以来美国发生次贷危机,此后影响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国金融市场,最后导致全球性金融危机,至今影响还在蔓延,没有消除。
(一)金融安全事件的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