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法律层面,我国已经制定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尽管目前我国还未制定出统一的公共卫生法或健康法,也没有专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法。但是对于公共卫生领域的规范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方面,我国颁布了多部法律,如《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等。从立法技术上可以看出我国现在采用的是“分散立法模式”,即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传染病、食物中毒事故、重大职业病事故等)分别立法,以构成现在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体系。
(3)在行政法规层面,《宪法》第89条第7款规定了国务院领导管理卫生工作的职权,国务院也应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行政立法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完善应急法律体系。目前,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主要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实施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
(4)在部门规章层面,卫生部作为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着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工作,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其工作要求发布各类规章,比如《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消毒管理办法》、《防止沥青中毒办法》、《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等。此外,公共卫生危机应对还需要部门间的协调一致,所以,国务院其他各部委,如交通部、铁道部、农业部,也发布了相应规章,以配合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5)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层面,有关地方人大和政府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许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制建设的不足
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法律制度,在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呈现出我国现阶段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制度体系。总体上看,我国在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律体系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也有诸多问题和不足。
从应急法制的体系构成上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制中虽已不再缺少统一的“上位法律”作为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依据,但在现阶段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体系中,承担基本依据角色的是国务院颁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它是我国成功抗击非典危机的经验总结。从其内容看,它体现了我国政府应对公共卫生危机能力的显著提高,《条例》中较充分地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依法行政的核心内容也贯穿其中,对完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有着重大意义。但是,它的不足也是明显的:作为行政法规,立法层次较低。虽然《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上位法规定了可以采取的应急措施。但一旦爆发公共卫生事件,其领域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应急措施的特殊性。而一旦“必要措施”超出《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并且只属于“法律保留”事项的,必然会在危机应对中面临正当性与合法性难以两全的尴尬境地。行政法规虽然保证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行政机关专业处理的优势,但由于缺少上位法的可操作性控制,下位法容易出现“恶法”现象。并且法律规范之间也易发生冲突,各部门、各地方针对自己所负责的事项立法、“各扫门前雪”、缺乏沟通与协作,削弱了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协作与合力。
3.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制建设的完善
非典改变个人也改变社会,改变行为也改变制度。然而,当我们为此建立起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制度后,发现应急制度与其他制度一样,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平衡,或者说公众福利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协调仍然是永恒的主题。应急法制因维护公益而生,更需要在维护权利的核心价值下不断完善。权力从来既是权利的庇护神,又是权利的摧毁者。面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权力与权利冲突的一面往往比依存的那面来得明显的多,权力与权利冲突的背后是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行政效率与行政正义的紧张关系,利益冲突本就是法律产生之源,法律被赋予了平衡冲突的价值功能。如何平衡权力与权利、公益与私益、行政效率与行政正义,就变成一个如何设计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制进而实现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治的问题。我们需要通过适当的宪法和法律上的制度安排,将国家紧急权力从宣布到实施的各个具体环节以缜密、智慧、严谨的程序与实体规则加以规范;正如宪政民主国家的基本需要在正常状态下不能被行政机关中止、扭曲、转移或削弱一样,在紧急状态下同样不能被中止、扭曲、转移或削弱。在权力和权利平衡的核心理念指导下建立权利保护制度,包括最低人权保障原则的确立、权利救济途径的安排、利益表达机制的设计和权力约束制度,包括权力问责制度与紧急程序制度的建设等,来充实完善我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才是危机应对的出路。
此外,非典对政府的改变,一个不得不令人注意的特点在于非典把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和其他福利的公共性、全民性变为不得不实现的绝对命令。面对非典,人群的平等性成为社会事实,非典无视人群的差别,以往人们熟视无睹的城乡居民的身份差别在非典面前不仅没有意义而且十分危险。非典使全体民众安全之间的休戚与共的利害关系变得一目了然,形成了必须建立平等制度的条件。法的公平价值引导下的制度建设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制的完善也是不可或缺的。
(二)我国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体制
1.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组织结构
我国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设立卫生管理部门和动物疫情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我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部门是国务院、卫生部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在国务院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全国卫生工作,它下设办公厅、人事司、规划财务司、卫生政策法规司、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农村卫生管理司、卫生执法监督司、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医政司、疾病控制司(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科技教育司、国际合作司、保健局等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了卫生部的主要职责,包括:①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实施;②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报告系统;③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立即向国务院报告;④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和信息发布工作;⑤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及时宣布或提请国务院宣布为法定传染病;⑥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和重大中毒事件,及时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等。卫生部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主要是卫生应急办公室,与其相关的是疾病控制司,负责日常疾病防控。相关部门职责介绍如下:
我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制
①卫生应急办公室。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处、预测预警处、应急指导处、应急处理处。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的起草工作;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②卫生执法监督司。综合管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卫生执法监督工作规范、程序和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开展对食品、化妆品卫生和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对医疗保健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执业资格;对《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和督办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组织开展卫生执法稽查;加强卫生执法体系和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卫生执法队伍培训和管理。其下设综合处、医政监督处、公共卫生监督处、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处。
③疾病控制司。疾病控制司下设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处、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处、血吸虫病防治管理处等。其主要职能是:协助起草与疾病预防控制相关的法律法规;拟定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职业病、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和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划和措施,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和危害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依法管理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的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全国免疫规划,拟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负责全国疾病监测和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管理;指导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与发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