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反应的运作机制主要依据联邦反应计划卫生与医疗服务功能执行,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ESF8)规定了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联邦各部门的组织协作以及对危机事件处理全过程的反应运作机制。
(1)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
①当地方发生了大灾难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难以控制,地方政府申请联邦政府给予援助,在国土安全部批准并给予联邦反应授权,ESF8开始启动和实施。
②卫生部下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准备执行机构(ASPHEP)负责启动和协调ESF8,国土安全部负责启动和协调NDMS。ASPHEP首席代表是ESF8长官,卫生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准备办公室(OASPHEP)是协调ESF8执行的行动机构,卫生部地区长官(RHA)是负责指导地区ESF8的行动机构。
③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结构中,卫生部部长指挥中心(HHSSCC)为联邦政府和地区政府间提供联络,使联邦提供的医疗卫生援助能够达到地区实际状况的要求,HHSSCC协调和推动ESF8反应。
④依据ESF8协定,卫生部作为首要部门,承担主要任务,另外12个支持部门要提供密切的援助,同时要保持自身领域资源和人员的有效控制。
⑤依据联邦反应计划成立的联合信息中心(JIC),授权向公众发布医疗和卫生反映的信息。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反应的组织协作。依据公共卫生危机的波及范围和影响程度,ESF8对应有两个层次:联邦级和地区级。联邦级指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灾情严重,涉及两个州以上管辖范围,州政府缺乏能力应对的危机;地区级指突发公共卫生灾情发生在一定的区域,一般在两个州以内管辖范围,地方需要联邦政府的支援。对应这两个层次,联邦反应计划要求成立联邦级ESF8和地区级ESF8,其组织协作如下:
①联邦级突发事件反应组织协作。ASPHEP启动ESF8,HHSSCC投入运作。联邦ESF8小组由联邦部门核心成员组成,还视情况需要包括其他政府组织和私人组织。在启动的最初阶段,核心层成员由卫生部任命官员、国防部副部长(卫生)、退伍军人事务部副部长(卫生)、国土安全部突发事件准备和反应副部长或指定代表组成。
其他支援部门和组织要求派遣代表至HHSSCC,或者提供能及时通过通讯(如:电话、传真等)联络的代表。
卫生部派遣代表卫生部和ESF8的人员加入CDRG和EST。如果需要,卫生部将派遣突发事件反应协调官和国家ESF8
ERT到灾区,支持负责地区ESF8工作的地区长官(RHA)。
ESF8协调工作集中在HHSSCC。
如果需要,将召集成立公共卫生方面的主题专家组,为ESF8提供咨询和建议。
②地区级突发事件反应组织协作。地区ESF8卫生医疗反应由地区长官(RHA)领导,RHA成立一个地区ESF8协调中心,提供地区反应行动的管理支持。卫生部地区督导(RDS)通过从卫生部其他区域协调人力去满足RHA需要。
地区ESF8领导负责与联邦协调官(FCO)协作并保持联络,同时保持与州或当地卫生和医疗官员、国家ESF8和卫生部地区督导的联络。
地区ESF8代表来自地区运作中心(ROC)、灾区办公室(DFO)和地区ESF8协调中心(CC)的成员,在突发事件反应期间他们保持24小时值班,此外其他支援部门的代表保持援助状态。
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反应的运作全过程。我们将ESF8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反应的运作全过程分为三个行动阶段:最初反应行动、持续反应行动和后续反应行动阶段。
A.最初反应行动。在得知公共卫生领域发生了一个重大灾难或重大突发事件后,卫生部通知HHSSCC成员(联邦各支援部门)集合,并通知ASPHEP、卫生部突发事件协调局(AECS)、相关地区长官(RHA)、地区突发事件协调官(RHCS)和地区督导。
每个支援部门要保证提供足够的项目人员去援助HHSSCC,执行本部门专业的活动任务,必要时被要求提供24小时服务。HHSSCC充分了解各支援部门资源和能力,并被赋予一定的权力去调动支援部门实施行动。ESF8为地区间ESF8提供联络和沟通,假如需要,ESF8可以帮助地区ESF8在灾区建立有效协调机制。在突发事件反应早期阶段,ESF8会不断评估和分析医疗和公共卫生援助要求和反应,并更新医疗和公共卫生情况估计,有权决定是否给予援助,给予的每一次援助必须核实它的必要性。
B.持续反应行动。在通知后,HHSSCC马上进入运行状态。ESF8负责收集、分析和分发医疗及公共卫生援助的请求,在卫生部地区长官宣布地区ESF8协调中心投入运行后,医疗和公共卫生援助请求的责任由ESF8移交到地区ESF8。
ESF8的领导机构ASPHEP将请求卫生部和其他支援联邦部门立刻行动,分析和汇报受影响灾区潜在的医疗卫生援助需求。ESF8将启动下述紧急行动:配国家ESF8代表至EST;派ESF8人员至灾区为地区ESF8提供联络和支持;请求国土安全部国土安全中心向NDMS运行支援中心(NDMSOSC)要求NDMS反应资源处于备用状态;提示国防后勤局(DLA)和其他预定医疗供应机构处于备用状态;提示国家通信和交通支援机构处于备用状态;掌握灾区地理信息以及灾区天气状况。
美国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运作全过程
C.后续反应行动。ESF8人员将持续地获取和评估灾区情况,鉴别分析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问题的严重程度,建立随时监测状况发展的系统,以获得事态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因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反应的潜在复杂性,ESF8召集成立主题专家组,以便听取专业建议和采取合理的战略。
在ASPHEP指导下视需要从卫生部成立医疗卫生队伍,提供适当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援助。如果国土安全部认为需要,可以要求启动配置NDMS反应队伍。卫生部、国土安全部、国防部和交通部代表协调安排灾区医疗设备的供应和运输,预留的医疗设备供应仓库能够加速灾区的再补给。ESF8建立必要的通信系统来实现高效的沟通协调,ESF8收到的各种信息(来源于媒体或公众等)会提交到相应的政府部门或联合信息中心。
灾后,卫生部ASPHEP将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进行总结,撰写灾后报告。灾后报告总结分析ESF8采取的主要行动,面临关键问题时是如何解决的,从结果看要吸取的经验教训,以便在面临下次突发事件时进一步改善反应行动。其他支援部门协助完成灾后报告并签署最终报告。
2.英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运行机制
英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体系分工明确,应对执行统一。英国卫生部设有“突发事件计划协作机构”(EPCU),应对指挥工作由卫生部及其下设机构负责,地区卫生行政机构和公共卫生应对计划顾问委员会参与指挥。国民健康服务系统(NHS)及其委托机构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
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运作机制,英国卫生部已经制定了较完备的准备计划。卫生部EPCU颁布了“国民健康服务系统突发事件应对计划”,规划了英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机管理运作机制。该计划明确了国民卫生服务体系的所有组织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协作和运作程序。2000年4月英国卫生部颁布突发事件控制保障标准,为所有的卫生服务组织提供了一个最低服务标准。标准要求所有组织都必须制定计划,要为任何重大突发事件和导致正常服务中断的紧急情况做好组织和实施响应的准备。
在英国大多数突发事件都是在地方层面处理的,地方响应是突发事件响应的重点。只有当事件的影响范围和事件本身影响程度超过了地方范围并超出了地方国民医疗服务体系所能承受的能力之外,才寻求更高一级的地区或中央政府的协调帮助。
(1)地方响应。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第一响应通常是由国民医疗服务联合体中的救护车联合体和急性病联合体来共同承担。这些联合体中的成员都受过突发事件紧急救助训练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警察、消防队、地方政府、志愿组织和地方规划队伍中的一些合作机构共同构成完整的应急机制。在事故现场,由警察担任协调指挥。救护车联合体和急性病联合体须就相关的突发事件向初级保健联合体发出预警通知。
在初始响应阶段,初级保健联合体的主要职责是提供初级保障和社区卫生服务。例如:给一些轻度受害者或未受害者提供初级护理服务和相关的建议;向接受医院传送病人,同时通过就地进行社区护理来减轻医院压力;为接待中心、休息中心或撤离中心的人员提供卫生服务。包括:动用社区药房来补充缺少的药品;保障卫生服务的公开性,并实施有效监测。例如公布有毒物质或辐射物质造成的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提供防疫措施,如疫苗、抗生素或解毒剂;向公众提供信息和建议;根据空间就近原则为每一个人提供服务(例如为初级保健联合体职责范围内未在家庭医生处进行注册的人提供服务)。
此外,初级保健联合体还应迅速与地区公共卫生主任取得联系;评定幸存者的卫生需求,并采取相应措施,例如空间上的疏散或集中;评定突发事件对地方社区的影响(尤其是当发生传染病、化学或辐射性突发事件时,要立即与地方传染病控制顾问取得联系,或利用公共卫生网,与其他领域的专家取得联系);评估初级和社区卫生保障服务支持响应的能力,必要时从初级护理梯队中寻求更大范围的支持;协调响应;向公众、服务人员和其他卫生服务专家提供信息,包括向家庭医生提供简报;当服务本身就突发事件的一部分评定突发事件对初级保健服务资源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
(2)地区协调。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程度超过了地方范围,需要成立首要初级保健联合体(PCT)进行地区间协调。
首要初级保健联合体由战略卫生局任命,地区公共卫生主任和地区突发事件计划顾问为其提供支持,主要负责在与初级保健联合体相关的所有突发事件计划内部进行协调以及在所有这些计划中所涉及的合作伙伴和相邻初级保健联合体之间进行协调。在超越本地区范围的突发事件中,首要初级保健联合体要负责协调多个初级保健联合体和跨界的响应行动。
首要初级保健联合体与合作机构或代表之间建立有明确的协议,包括经任命得到授权领导卫生和社会保障实施、公共卫生响应的利益主体以及起到地方响应功能的战略协调组织中的代表等。这些协议以与战略卫生局相联系的地方协定为基础,要求首要初级保健联合体中所有享有代表资格的PCT共同承担。协议为实施响应协调提供了保证。
战略卫生局是地方国民医疗服务体系的指挥部,战略卫生局主要负责对于大范围的、地方国民医疗服务体系自身难以应对的或者要启动地区协议的突发事件,进行相应的协调安排,并负责向卫生部上报,请求国家层面响应的支持。初级保健联合体应就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及对媒体的处理等问题向战略卫生局上报。
(3)中央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充当中央级协调机构的主要是卫生部和卫生保护局。卫生部是中央一级执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卫生保护局是全国性的专业监测机构。
卫生部进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协调的主要职能和设置有:
执行主任、首席医疗官、地区公共卫生主任及卫生和社会保障委员会。
卫生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在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负责地区战略卫生局与卫生部之间的联系。
卫生保护局纳入了原公共卫生实验室服务中心的国家传染病监测中心、国家公共卫生实验室等全国性专业监测机构,与卫生部一起主要负责疫情的分析判断、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信息服务等。地方行政部门和公共卫生部门,包括传染病监测中心分支机构、国民卫生服务组织所属医院诊所、社区医生等,是整个疫情监测网的基本单元,主要负责疫情的发现、报告、跟踪和诊断治疗。卫生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提高在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对未来突发事件响应的速度和效率,包括提供积极的和权威的卫生保护的信息和措施,从而减少公众恐慌。
提供关于重大突发事件的规划和行动响应的科学信息和专家建议。需要在此特别指出的是,在传染性疾病爆发等类似的公共卫生突发性事件中,疾病的监测是突发事件管理体系中的一项重点。
三、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
(一)我国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法制
1.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法律体系
1954年《宪法》首次规定戒严制度,到2004年“紧急状态”入宪,数十部相关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法规得以颁布,各地方也据此颁行了本行政区域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是2003年的非典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体系的完善创造了契机。应当说从中央到地方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体系已经得到初步建立,其基本框架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在宪法层面,我国《宪法》是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体系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其相关条文为各种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如《宪法》第67条第20款、第80条、第89条第16款规定了“紧急状态”的宣布,这是建立一系列紧急状态制度的基础;《宪法》第21条规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国家职责,为建立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宪法》第13条规定征用及补偿制度,成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紧急征用权的行使及后续补偿的根本依据;《宪法》第28条规定了对犯罪活动的依法惩办也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的各种犯罪分子予以法律追究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