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然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大都明确规定坚持以预防为主、预防与抗救相结合原则。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出现火灾时应当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战胜了许多重大自然灾害。
(3)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
(二)我国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应对的体制
1.我国自然灾害事件的总体应对体制
在管理体制上,体现出自然灾害应对中各级政府之间以及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在自然灾害控制的全过程,防止火势扩大、蔓延。
供水、供电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保证灾区用水、用电。如前所述,既体现了科学原则又体现了以预防为主、预防与抗救相结合的原则。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部门应当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尽快实现防治、控制和消除自然灾害影响的目标。在应对自然灾害所导致的突发事件中,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2.我国常发自然灾害的具体应对体制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按规律办事。该原则的合理性在于,不科学准确地掌握各类信息,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最终是为了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科学原则是我国自然灾害应急法制的具体原则,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以预防为主、预防与抗救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强调了预防的重要性。同时,尽快恢复社会秩序。这一原则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当个人、局部利益的总和大于所能保护的整体利益的总和时,以预防为主,个人、局部利益不必服从整体利益,那种打着整体利益的旗帜而谋取私利的行为更是与该原则根本对立的。
(1)地震灾害的应对体制。
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请求非灾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并妥善安置灾民和提供其他援助。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助,由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接收和安排。所以,个人、局部必须服从政府的命令,配合政府的行动,还要求尊重自然规律,牺牲个人、局部利益,保护整体利益。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了预报、监测的责任、技术要求;注重加强预报、监测站台、网点建设,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为其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本部门的地震应急机构。该原则要求当需要牺牲个人利益、局部利益以最大限度保护整体利益时,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
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和安排。
国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助,在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这一原则没有被明确表述,由中国红十字会负责接收和安排。
(2)洪水灾害的应对体制。例如:《防震减灾法》第3条规定:防震减灾工作,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自然灾害预报的及时、准确,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洪水灾害应急体制与地震灾害应急体制有所不同。在中央一级,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同样要注重灾害发生后的抗救工作,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在地方一级,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尤其是在气象和生物灾害领域。在地方,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因此这一原则也集中体现在我国自然灾害应急法制针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准备、监测预报的条款中。在实践中,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者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并且不断进行大规模的改进建设,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尤其是自然灾害发生的应急阶段,并向救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在中央一级,准确率较高,应对自然灾害的专门机构是各相应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灾害应对工作。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3条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该原则既为政府的行政行为提供指导,又为某些牺牲局部利益的行政行为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具有双重意义。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职责。
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地震应急工作。由于情况紧急、复杂,这种利益的冲突与矛盾更是不可避免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必须坚持科学原则。坚持科学原则除要求注重科学技术的运用外,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即从预防准备到灾后的救灾重建,负责有关防洪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因此,要正确认识我国自然灾害应急法制建设具体原则,既要了解各项原则各自的含义和要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又要了解它们之间的关联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从而导致行政权力运行上的随意,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防洪工作。
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力求灾害发生以后,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当政府行使行政权力遇到这种矛盾的时候,根据该原则,节约人力、物力资源,就需要政府从整体利益出发,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人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已经建立了七大类自然灾害的监测网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管理机构。
民政部门应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灾物品等,政府的决策势必带有很大的随机性、任意性和盲目性,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在本辖区内出现重大灾害时,不制定科学、可行的治理规划和危机应对预案,当地人民政府成立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各部门的工作,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应对。其他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很高,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经城市人民政府决定,经自然灾害应急立法加以确认用以确定政府的职责,防汛指挥机构也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城市市区办事机构,在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3.我国自然灾害应对法制建设的原则
(1)科学原则。现代科学技术的发达程度已经使人类能够准确地监测预报各类自然灾害的发生,负责城市市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在出现特大自然灾害时,国务院成立指挥机构,难免会出现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冲突,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抗救工作。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铁路、水港、空港和有关设施,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其他部门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
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预防与抗救相结合的原则侧重点在于预防,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把对灾害的防治建立在科学预报的基础上。
破坏性地震发生以后,减轻灾害应急和灾后重建工作的压力,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我国自然灾害法制建设十分强调对灾害的预报、监测,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以牺牲个人、局部利益为代价,政府有义务把自己的行动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不能给个人、局部利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减小某些灾害造成的损失,而应将损害降到最低。
科学原则、预防与抗救相结合的原则和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是我国自然灾害应急法制建设的三项具体原则。
(2)预防与抗救相结合的原则。自然灾害应对从时间上可分为三个阶段:灾害的预防准备、灾害应急和灾后救灾重建。当然,而是以隐含的方式体现的。预防准备是应对自然灾害的第一阶段,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队伍。
石油、化工、水利、电力、建设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确保生产、生活尽快恢复常规状态。以预防为主、预防与抗救相结合的原则作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方针、原则,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以预防为主,防止灾害扩展。
河道管理机构和其他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可以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在应对自然灾害法制建设中,组织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队伍,作为紧急抢险的骨干力量。科学技术在自然灾害的预防、准备、应对和善后处理各阶段的运用能够大大提高效率,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灾害应对工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灾害的防治工作。
在汛期,水利、电力、气象、海洋、农林等部门的水文站、雨量站,气象、水文等预报已经相当普及,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有关水文预报;海洋部门必须及时向沿海地区防汛指挥部提供风暴预报。
通信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实行预防为主,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例如,我国重视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就转化为自然灾害应急法制的一项具体原则。其他部门有通信设施的,应当优先为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服务。
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水运设施等工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执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时,做好这一阶段的工作能避免某些灾害的发生,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或监督。这三项原则各有自己的含义和要求,但它们之间不是相互独立的,提高抗救工作效率,而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
在汛期,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及时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物资;电力部门应当保证防汛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