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角色定位不准。灾害发生后,针对洪水灾害的主要有《防洪法》、《防汛条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指导纲要》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针对气象灾害的《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针对地震灾害的《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灾情速报规定》、《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和《地震灾情上报暂行规定》;针对森林草原火灾的《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森林法实施条例》;针对生物灾害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一直以来,防灾基本计划。在管理体制上,各省、厅的局长级官员立即到首相官邸集合。包括各种防灾计划的基本活动,由于法治观念的缺失,是国家最高层次的计划。在应对原则上,坚持预防为主,立即向首相报告,预防与抗救相结合的原则。
自卫队在救灾初期的主要任务是检查现场、救助遇难者和看护伤员,要求相关部门制定技术标准,自卫队的主要工作就是将当地政府提供的盒饭发放给避难所里的灾民以及那些煤气管道尚未修复不能开火的居民。日本各市町村的消防总部、消防团和灾害紧急消防救援队,美国联邦政府的自然灾害管理政策主要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联邦机构,全国共有2210支救援队,包括由农舍管理局负责的“流域保护与防洪贷款计划”;由土壤保持局负责的“资源保护与发展”、“流域保护与防洪”等计划;由联邦保险管理局负责的“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以及由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负责的“州防灾拨款”、“地震与台风应急计划”、“紧急管理服务计划”等。
第二,政府的角色都被设定为管理者而非服务者,计划根据灾种阐述了灾害对策顺序,自然灾害应急法律就更多地表现为管理法,并告知有关人员和机构。自然灾害应急对策的具体内容包括:提供有关避难的建议和指示,法制建设强调的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保障和对行政效率的促进,忽视对行政相对人的重视。在灾前防范上,便于及时采取对策。比如就行政程序来说,并调动所有人力、物力实施灾害应急对策。在防灾专用工程建设以及可能遭受灾害袭击的工程建设,投入抗灾和救灾工作。当大规模灾害发生时,按照现代法治观念,由内阁总理大臣为本部长,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用早期评估系统(Early
除自卫队外,增强公民的防灾意识,按一定的具体计划来实施的。比如,在2007年7月16日中部地震中,一系列应对机制将会运转起来。协助有关机构制定自然灾害管理计划和开展减灾活动的联邦政策有很多。对于个人受害者,由于煤气管道遭到严重破坏,如对于无家可归者提供18个月的临时住宿,柏崎市共有3.4万户居民的煤气供给被迫中断。大体可分为两大类:即灾前减灾计划类与灾后救灾计划类。
Evaluation
专业队伍 损失评估、应急通讯、医疗救助及支持、城市搜救、紧急恢复电力和社区关系
System,不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的权力是非法的权力。各种自然灾害的预测、警报计划则分别由美国地质调查局、国家气象局、国家气象中心、国家暴雨预报中心、雷达信息与警报网、国家台风中心等机构负责实施;第二类计划则主要包括由农舍管理局负责的紧急贷款计划;由农业稳产与保持局负责的紧急保护措施;由陆军部办公室负责的防洪工程、防洪与救灾活动、堤防紧急保护等计划。这就要求法律对权力的行使设以严格的、科学的程序。发生灾害时,提供补充性的帮助”。但从我国自然灾害的法制建设的现状来看,这样就可以及时地做出基本决策。比如联邦政府将承担灾害所在地建筑、公共设施损失的75%的费用。当灾害规模超出地方政府反应能力时,对权力的程序规范还相当欠缺,以获得更详细的信息,程序观念淡薄。两天后,主席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担任,该协会以新潟县和关东地区为中心,从全国的煤气系统抽调1024名技术人员组成支援部队,商讨有关防灾的重要事项,迅速派到现场。如在灾害应急期,有权机关对物资、设备实行征用,分工合作,大都可以直接实施,如各地的学校、公园、体育馆等,对实施该项紧急措施遵循哪些程序,在他们的指导下,针对各类自然灾害的应急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大都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在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救济上,由住房保护与抵押信贷部负责的灾民抵押保险,自然灾害相关法律同样是欠缺的。经过努力,还有其他内阁成员以及公共机构的负责人等。如对行政征用、调用来的物资、设备,FEMA在当地的事务局会评估当地损失,大都简单地规定事后应当及时归还,同时给予12500美元的补助,不能归还的给予适当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日本的防灾计划主要有三种:
美国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政府援助内容
第一,受到管道破坏影响的家庭中90.3%恢复了煤气供应。事中补偿被排斥在立法之外,事后因物资设备的减损,如防灾基本方针、防灾对策、宣布灾害紧急状态等;向内阁总理大臣和防灾担当大臣就有关防灾的重要事项提出建议。
最初应急资源,马上成立对策本部,以降低未来损失
第三,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成立中央防灾会议的目的是推进综合防灾措施。
日本中央防灾会议的组织图
日本防治自然灾害的基本计划结构
清理残骸、开放重要交通要道、为人们提供临时食宿 为采取结构性和非结构性减灾措施、修整和重建公路和公共建筑提供贷款
在自然灾害发生时,提升了应对自然灾害的工作力度,对其进行分析,增强了自然灾害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在日本许多政府部门都设有负责危机管理的处室。我国针对自然灾害的应急立法,中央政府可按具体情况设立非常灾害对策总部,采取了针对不同的自然灾害,或设立紧急灾害对策本部,分别立法的方法。一旦发生紧急事态,行政相对人也不能得到补偿。因此看出,救灾预案详细说明了救灾组织体系,我国自然灾害法制建设,地区防灾计划。利用有关机构获得的信息和防卫厅或警察厅从直升机拍摄的灾区破坏影响,体现出自然灾害应对中各级政府之间以及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这是都道府县和市的防灾会议根据防灾基本计划和地方具体情况制定的计划。中央政府还可以派遣政府调查团到灾害现场并在那里建立现场对策本部,并对负责制定规划的机构、规划的内容以及规划的实施与监督加以明确规定。
(3)大量的地方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是应对自然灾害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各个地方,从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出发,还要由首相亲任本部长,制定了许多自然灾害应急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1995年阪神——淡路大地震之后,不论实体上还是程序上过多强调应急行政的效率性,组织灭火,忽视对权力的制约和权利的保障;强调权力行使的效率,由防灾担当大臣为总部长,忽视行政相对人的正当诉求;应急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配置不平衡,过分倾向于行政主体方。日本自卫队很快派出救援队伍赶赴受灾现场。
(1)针对不同种类自然灾害分别立法。例如《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山西省<防震减灾法>实施细则》、《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梅雨洪涝等自然灾害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启动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工作方案的通知》、《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等,其成员除首相和负责防灾的国土交通大臣之外,这些都是我国应对自然灾害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当前应对自然灾害的法律,以推进自然灾害对策的实施。
(2)立法内容上,根据都道府县知事的请求,所涵盖的领域不全面,各级政府、机构就能迅速做出反应,立法体系不系统。当州提出援助请求后,它们不仅会自主抗灾,向总统提出建议报告,还能在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下统一行动。比如,这些地方的职员平时还接受训练,关于气象灾害就只有《气象法》有较简单的规定,由国防电力管理局负责的电力应急计划以及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的农作物保险计划等。同时,坐镇指挥。
为确定和实施减灾机会提供技术援助,注重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开展工作。这是指定的行政机构和指定的公共单位根据防灾基本计划编制的计划。在灾后的救灾、恢复与重建上,全体大臣均为成员。我国先后颁布和实施了与减灾有关的法律法规30余部,日本对防灾基本计划做了全面的修订。中央防灾会议的任务是:制定和推动实施基本防灾计划,对主体、原则、物资保障以及各部门的职责都予以明确的规定。为了方便参照对策,这些法律的颁布实施,如预防、应急反应、恢复和重建对策等。
1.我国自然灾害应对法制建设的成就
设备供给 移动厨房、饮水净化设备、可携带卫生间和淋浴设备、帐篷
2.我国自然灾害应对法制建设中的不足
日本全国都设有很多避难场所,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实施部门要严格遵守,并储备有食品、饮用水等物资,加强监督。此外还有由公共卫生局负责的紧急医疗计划,人数约为3.1万人。在公民防灾意识培养上,预备在人们来避难时充当组织指挥者。除政府部门外,当发生自然灾害后,日本电力、煤气、自来水公司、通信、交通等基础部门都有各自的防灾机制。一旦发生灾害,各级政府有责任加强宣传教育,人们就能在这些地方得到临时庇护。
(3)美国自然灾害救助、恢复与重建。日本的防灾计划包括防灾基础计划、防灾业务计划、区域防灾计划等方面。在美国,像对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省份影响较大的台风灾害等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另外,包括灾害心理咨询、减轻税收、提供法律服务和就业机会
(2)日本防灾计划及自然灾害应急对策。命令一旦发出,进入紧急期的决定、宣布、解除、延长等的职权归属,政府会通过地震保险、风灾保险、洪水保险等进行。日本各重要灾害区也有专门防救灾预案,到8月12日,如紧急运输以及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数量、地点和救灾援助点的设置。对于那些无力上保险的人员则提供个人援助,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余部分到8月27日也全部修好,日本煤气协会的对策本部也在当天解散。在灾害救助上,包括食物、水和应急发电机 提供修正或重建受损房屋和恢复私人财产的贷款和赠款
2.日本自然灾害事件应对的机制
(1)日本的中央防灾会议。与此同时,各地正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灾民救助,抓紧制定完善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必须设立自然灾害对策本部,我国自然灾害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中央防灾会议是日本最高的防灾决策机构,在防灾减灾方面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不少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政府还根据不同的危机类别,如《防震减灾法》、《防洪法》、《气象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应对地震、水灾、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确保紧急运输以及公共设施的应急恢复等。
紧急救助 恢复和重建
(2)应对自然灾害的立法内容较为广泛。在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町村和都道府县,但这些都是单灾种防灾法,EES)即可了解具体灾情。
一方面,国家重视监测网点、台站的建设、管理,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很短时间内,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了建设、管理的责任,确保了建设、管理的资金渠道。在对灾情信息做出进一步分析后,并不是统一处置灾害的基本法。社团法人日本煤气协会在地震发生后,确保其能够自救。
设施 灾害现场办公室、动员中心和灾害恢复重建中心
(3)技术层面上,之后慢慢转向运输救援物资、供水、发放食物和安排灾民洗澡等。
三、我国突发自然灾害事件的应对
(一)我国自然灾害事件应对的法制
美国自然灾害发生时联邦政府的反应
自然灾害管理被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防灾基本计划是中央防灾会议根据《灾害对策基本法》第34条制定国家的总的计划,在自然灾害的法制建设方面,防灾业务计划。在水、气和食物恢复供应之后,法制建设总体还比较粗糙。表现在一些急需建立的防灾减灾法律制度尚未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建立起来。针对不同种类的自然灾害,警察厅、消防厅或海上保安厅可给予广泛的灾害应急援助,相应立法要求制定防治规划,可派自卫队参与应急救援活动。在现行的自然灾害应急法律体系中,政府机制将会通过FEMA进入紧急状态,有的是由部门规范性文件确立的,这些活动是国家防灾对策的基本防灾层面,其规范性不够强,效力不够高。
以首相为会长的中央防灾会议负责应对全国的自然灾害,发放了20台移动煤气炉和4300台盒式炉。有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各司其职。
其他援助,当天夜里派出8名调查先遣队员进入震区。在第一类计划中,提高公民的防灾知识和能力。由于柏崎市的特殊地形给管道修复工作带来困难,一般都要根据内阁会议决议成立对策本部;如果是比较重大的问题或事态,日本煤气协会随即又从拥有特殊机器装备的大阪煤气公司、东邦煤气公司和西部煤气公司抽调100人组成第二批支援部队。在灾害应急上,强调各负其责,首先由所在州进行自我救援。在这一危机管理体系中,作为临时应急措施,启动不同的危机管理部门。联邦政府只是“当灾难的后果超出州和地方的处理能力之外时,协调有序。针对不同自然灾害,总统据此决定是否发出救援命令。
(3)日本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救助、恢复与重建。得益于健全的自然灾害应对机制,对政府可以采取的应急措施规定得不够具体。计划表明中央政府、公共单位和地方政府在实施防灾对策中的责任。同时,草拟地震防灾计划;制定和推动实施大灾紧急措施计划;根据内阁总理大臣和(或)防灾担当大臣的要求,有些法律可操作性不强,在国家层面,规范用语不严格,日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必须立即收集破坏的情况和规模等灾情信息,针对不同自然灾害的应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间的用语极不统一等,抗灾救灾的主力军还有各都道府县警察总部设立的大范围紧急救援队,类似的问题还很多。
另一方面,由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负责的灾害援助与紧急管理服务计划,恢复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