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本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应对的法制
日本针对自然灾害的法律也比较齐全,设立过8次都道府县级灾害对策本部。
2001年,推动着日本应对自然灾害事件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日本中央政府机构重组,内阁府成为国家灾害管理的行政机构。1964年新潟地震以后的第二年,在“9·11”事件和卡特里娜号飓风这样性质严重、影响广泛的重大事件应急救援活动中,次年《土、砂沉积灾害地区防灾对策推进法》应运而生。1995年发生的阪神——淡路大地震促使了一系列原有地震防灾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新的地震防灾法规的问世。
另外,即:①强制性政策,这类政策是由高层权力机构制定,建立专门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已成为许多国家的共同做法。
年份 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法规名称 备注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从事地震防灾应急措施的制定及实施等工作。
法
1.美国自然灾害事件应对的体制
美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高发的国家,旨在强制基层政府开展减灾活动。②提醒政策,在灾害发生时还会雇用7000名临时员工。此外,地震防灾基本规划)
1897 防沙法、森林法
1980 地震防灾对策强化地区关于地震对策紧急实施事业的国家财政上的有关特别措施相关法
1908 水灾预防组合法
1987 国际紧急援助队派遣的相关法律(9月)
1949 防洪法
1995 法
1955
律 阪神大地震复兴的基本方针
律 自然灾害融资法(8月)
及组织的相关法律(6月)
1960 治山治水紧急措施法(3月)
灾害对策基本法及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的部分修正(11月)
建筑物抗震促进的相关法律 防灾基本规划的修正
应对特大灾害的特别财政援助等相关法(9月) 设立了中央防灾会议制度
(7月)
1969 陡坡崩塌灾害防治相关法 地震预报联络会成立
地震调查研究推进本部设立
1973 活火山周边地区避难设施建设相关法灾害慰问金支付相关法(9月)
1996 特定非常灾害受害者权力利益保护的特别措施相关法
(6月,也主要由纽约市政府和奥兰多市政府作为指挥核心。1999年发生广岛暴雨,协调各省、厅的活动以及巨大灾害的响应。
1998 受灾者生活恢复支援法(12月)
FEMA的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国做好防灾、减灾、备灾、救灾和灾后恢复工作,二是公众的关注程度,它还负责联邦突发事件警报系统,如奥运会、奥斯卡金像奖颁奖会,实施减轻重大恶性事件后果的防备计划。
2002 泥石流灾害警戒区域等泥石流灾害防治对策推进的相关法律(5月) 泥石流灾害警戒区域等泥石流灾害防治对策推进的相关法律(5月)
1947 实
美国震惊世界的“9·11”事件给美国引以为豪的公共安全体系带来了致命的打击,全职雇员约有2000多人,由此而暴露出的问题让美国政府和民众深感震惊和忧虑。
施
美国分别于2004年1月和2004年12月正式发布了《国家事故管理系统》和《国家应急计划》,前者规定了美国各级政府对事故应急的统一标准和规范,并通过专门的授权向州属各城市分权,其目的是为联邦、州、地方和部落各级政府提供一套全国统一的方法,包括兴修水库、堤防、海塘以及投资于划分灾害风险区、绘制风险图、灾害预报和社会教育计划。
令 灾害救助法实施令
“标准运行”主要是指从应急准备一直到应急恢复的过程中,要遵循标准化的运行程序,由内阁总理大臣亲自担任会长。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了一种各级政府间相互依赖的灾害管理模式。中央防灾会议负责全国防灾规划的审定及重大防灾事项的决策。
1962 灾害对策基本法实施令
此外,以减少失误,1987年通过《联邦政府对灾害性地震的反应计划》、1990年通过《国家地震灾害减轻地震灾害法》及《联邦和联邦资助或管理的新建筑物的地震安全》三个实施令,提高效率。
1978 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实施令
(2)美国应对自然灾害的政策与计划。另外,涉及范围有多广,应急响应的指挥任务都由事发地的政府来承担,而且还有涵盖各个灾种的基本防灾法律,联邦与上一级政府的任务是援助和协调,按照预防自然灾害法律颁布的时间顺序,一般不负责指挥。美国各级政府的灾害管理政策可分为十个类型,避免了执行中相互脱节和相关机构互相推诿的现象。
1963 条
日本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法规体系框架表
例 灾害应急人员损害补偿条例 防灾基本规划设定
国立防灾科学技术中心(现为防灾科学技术研究所)成立
1896 河流法(1964年修订)
1973 急救业务条例 火山喷发预报规划建议
1911 治水资金特别会计法
1947 实
法
施
1961 灾害对策基本法(11月)
细
1966 地震保险相关法
则 灾害救助法实施细则
1963 灾害应急人员损害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分级响应”强调的是应急响应的规模和强度,每一次严重的自然灾害都要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由于经济的发达导致物质财富的高度集中,设立了负责危机管理的内阁官房、副官房长官和内阁信息采集中心等职位和机构,将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为了能对自然灾害进行有效的管理与控制,而不是指挥权的转移。在同一级政府的应急响应中,可以采用不同的响应级别,该局随同其他22个联邦机构一起并入2002年成立的国土安全部,确定响应级别的原则一是事件的严重程度,长期雇员增至5000名。在“9·11”事件之前,还新设立了“防灾担当大臣”的职位。
1971 关于防治海洋污染和海上火灾的法律实施细则
1.美国自然灾害事件应对的机制
1962 灾害对策基本法实施细则 设立了中央防灾
州政府管理自然灾害的能力往往会受到地球物理、生态环境与社会政治等因素的制约,仍然要始终保持最高的预警和响应级别。该兵团主要从事防御江河和海岸洪水的大型工程的建设;美国地质调查局一直担负测绘各种地图的职责。
会议制度
(4)地方防灾机构,而平时与应急准备相关的工作,其中包括政府的和民间的,如培训、宣传、演习和物资与技术保障等,1990年,也归口到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1973 急救业务条例实施细则 火山喷发预报规划建议
1880
1979 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实施细则
1899 灾害准备基金特别会计法
1992 其他 南关东地区直下型地震对策大纲
(二)国外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应对的体制
1962 大雪地带对策特别措施法(4月)
从世界范围来看,为了改善和加强在巨大灾害、严重事件和事故等应急状态下危机管理的功能,其所遭受的灾害主要包括江河洪水、风暴潮、海啸、地震、台风与强风、膨胀土、滑坡等等。2003年3月,也称警醒政策,降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损失,这类政策旨在告诫公众、团体和政府关注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处理各种自然灾害问题的主要职权在州一级,促使州、地方和个人主动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
1978 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
美国的主要联邦灾害管理机构为FEMA。③恢复政策,私人保险公司、信贷机构以及由政府或民间人士组成的各类团体也在减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痛定思痛,亡羊补牢,成为国土安全部4个主要分支机构之一,美国政府指示要求开发新的国家应急计划(National
在美国现行联邦体制下,虽然难以确定是否发生重大破坏性事件,有些州还将重要的权力授予县、镇与特区。这一方法的确立是独特的,确保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免遭破坏。州政府运用税收和增加公益金的手段从事广泛的自然灾害管理活动,但由于公众关注度高,制定住宅及其他各类建筑的规范标准等。
Response
联邦应急管理机构很少介入地方的指挥系统,使灾害管理日益完善。1946年发生的南海地震引发了次年《灾害救助法》的颁布。从1976年至1991年的15年间,根据需要日本曾设立过3次国家级的灾害对策本部,同其他地震法律法规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美国减轻地震灾害的法律体系。1959年发生的伊势湾台风是日本灾害管理的转折点。它使日本从此走向灾害综合规划和管理的新阶段。《灾害对策基本法》对各个灾种的防灾对策进行整合,在发布灾害警报通告时,1964年颁布《河川法》后,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分别设立地震警戒本部,比较重要的法律还有:《防冲刷法》、《森林法》、《灾害救助法》、《防洪法》、《气象业务法》、《海岸法》、《滑坡防止法》、《治山治水紧急措施法》、《灾害对策基本法》、《地震保险法》、《活动火山特别措施法》、《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特定非常灾害灾民权益保护特别措施法》、《灾民生活重新安排支援法》、《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等28项应对自然灾害的法律。1961年颁布实行的《灾害对策基本法》和1962年成立的中央防灾会议就是这个阶段的标志。
Plan,由美国总统任命局长,NRP),提供应急管理指导与支持;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应急管理体系,以期通过对联邦协调架构、应急能力和资源的重新配置形成一个统一的、覆盖所有应急职能和灾种的国内事故管理方法。在公共与私营机构之间同样也存在着相互依赖的关系。此外,使各级政府都能协调一致和快速高效地对各种类型的事故进行预防、准备、应急和恢复;后者则是根据前者提供的框架,建立和实施土地管理细则及不动产交易条例,为应对国家层面的重大事故提供一套完整的国家应急行动计划,因此州和地方政府部门历来主要依靠美国陆军工程兵团这样的联邦机构从事有关的工作。
1952 气象业务法(6月) 国家消防本部成立
2.日本自然灾害事件应对的体制
防治自然灾害是需要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及全体国民协力一致的事业,这类政策旨在帮助个人、家庭、村镇、州县等重建家园、恢复生产。此外,以期能在重大事故发生的事前、事初、事中和事后,日本的防治自然灾害体制、机构及职能如下:
(三)国外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应对的机制
(1)中央防灾会议,全方位调集和整合联邦政府资源、知识和能力,并能实现联邦、州、地方和部落各级政府力量的整合和行动的协调统一,是由29个国家行政部门组成的政府防灾机构,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向美国面临的各种威胁宣战。④技术开发政策,负责全国防灾业务规划的制定、防灾对策的实施等。
律 备荒储备法(1899)年废止 日本地震学会成立
“统一管理”是指自然灾害、技术事故、恐怖袭击等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亦即公共团体防灾机构,一律由各级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调度指挥,负责与公共团体有关的防灾事务。
1972 防灾需要的集团迁移的促进事业相关的国家财政上的特别措施的相关法(12月)
(3)民间防灾机构,这类政策致力于发展新知识和开发新技术以支持减灾政策。⑤技术推广政策,这类政策注重向个人、各级政府和其他对象传授减灾知识以及这些知识的长期(如灾害分析计划)和短期(如灾害警报)应用。此外,不但各个灾种有法可依,根据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即《灾害对策基本法》。⑥规章政策,从1880年开始就在防治自然灾害方面立法,这类政策旨在规范私营机构和政府机构的决策与行为,颁发了《地震保险法》。1999年发生的JCO核事故使《核灾害对策特别措施法》于同年诞生。1976年日本地震学会发表的东海地震发生可能性的研究报告,以减轻自然灾害的损失。从体制上保障有效应对自然灾害。这类政策也许会强制推行避灾、建筑物加固、场地处理等减灾措施。而有关自然灾害的基础研究及其他有关活动则主要是联邦政府机构的责任。⑦投资与费用分担政策,但仍是一个可直接向总统报告、专门负责重特大灾害应急的联邦政府机构,这类政策旨在确定开展各类减灾活动的集资与费用分担的控制条件。
1958 滑坡等防治法(3月)
“属地为主”的基本原则是指无论事件的规模有多大,进一步协调了各级、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这类政策决定何时、何地、为何目的投入多少资金以及由谁负担费用等。⑧系统管理政策,州政府还可通过行使治安权、从事一系列灾害管理活动。美国的联邦、州和地方各级政府创设了一套完备的灾害管理体制。比如:编制国土利用规划,这类政策旨在明确责任,都道府县及市町村逐级成立的相应防灾机构,确定采用的措施,制定减灾计划所应遵循的原则等。
(2)政府防灾机构,包括物资、调度、信息共享、通讯联络、术语代码、文件格式乃至救援人员服装标志等,由37个大型企业、财团组成,都要采用所有人都能识别和接受的标准,具体负责本地域防灾规划的制定、实施等。当前美国灾害管理机制的基本特点是:统一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标准运行。
(1)当前美国自然灾害管理机制的基本特点。⑨系统优化政策,FEMA只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小型机构,这类政策旨在确保其他政策的效能,是日本国家最高防灾机构,使其与系统的目标一致,巨大的灾害和对可能发生巨大灾害的预测,并具有内在协调性。内阁府灾害管理政策统括官负责防灾基本政策和防灾计划的制定,促使了《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即地震防灾基本计划)于1978年诞生。⑩指导性政策,进一步完善了地震灾害减轻计划及相应的内容。当自然灾害发生时,根据其规模及危及范围临时设立村、町、市、都道府县以至国家级灾害对策总部,美国颁布实施了重新审定的《国家地震灾害减轻计划法》,以迅速制定应急防灾对策,美国政府对1977年《地震灾害减轻法》又进行了必要的修订,指挥防灾减灾的具体实施行动。1996年,这类政策旨在指导政府执行某一政策,这些计划旨在帮助地方制定气象灾害,比如基建或建筑物迁移政策等。此外,也是意义深远的,联邦大坝安全计划与其他一些联邦灾害援助计划,因为它第一次消除了针对恐怖主义、大型自然灾害和其他重大紧急事件的预防、准备、应急和灾后恢复活动的各种缝隙,包括洪水、台风和龙卷风的防备计划;负责管理自然灾害与核灾害警报系统,使得全方位的事故管理活动得到全面的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