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突发事件分为四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这四类突发事件因为其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不同,其对应的技术、物资以及对专业知识的要求也都不相同。因此,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日常管理应该依托于相应的专业管理部门,由专业管理部门收集、分析、报告信息,为以行政首长为首的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提供有价值的决策咨询和建议。当然,这种突发事件只是从大的类别来分的,其实这四大类突发事件的每一类,又都可以进行更详细的分类,如公共卫生事件中就包含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职业危害以及动物疫情等不同的类别,而每一种不同的类别也都有很强的专业知识的要求,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做支撑的应急机构,是不可能承担起有效应对这些突发事件的责任的。所以,我们根据每种突发事件的类别,以及不同的专业知识要求,建立起了相应的专业应急机构、救援体系和应急队伍,并主要由他们承担对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从目前我国应急管理的功能分工来看,在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应对中,水旱灾害主要由水利部负责、气象灾害主要由国家气象局负责、地震灾害主要由国家地震局负责、地质灾害主要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草原森林灾害主要由国家林业局负责;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应对中,交通运输事故主要由交通部负责、生产事故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公共设施事故主要由建设部负责、生态环境类事故主要由国家环保部负责;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的应对中,传染病疫情与中毒事件主要由卫生部负责、动物疫情主要由农业部负责;在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对中,治安事件和恐怖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主要由公安部负责、经济安全事件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涉外事件主要由外交部负责。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与应急管理部门
灾害类别 灾害种类 主管部门
自然灾害 水旱灾害 水利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气象灾害 国家气象局/有关政府部门
地震灾害 国家地震局(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质灾害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
草原森林灾害 国家林业局
事故灾难 交通运输事故 交通部/民航局/铁道部/公安部
生产事故 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企业总部
公共设施事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产业部/邮政总局
核与辐射事故 国防科工局
生态环境污染 环境保护部
公共卫生事件 传染病 卫生部
中毒事件 卫生部
动物疫情 农业部
社会安全事件 治安事件 公安部
恐怖事件 公安部
经济安全事件 中国人民银行
群体性事件 国家信访局/公安部/行业主管部门
涉外事件 外交部
2.分级负责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内容,按照各类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我国将突发事件分成了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我国是一个地域广阔的大国,不可能把所有的突发事件都集中由某一个层级的政府来应对,即使是中央政府也无法对所有的突发事件都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因此,必须实施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而我国行政体制中现有的层级架构,正好为我们应对突发事件实施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提供了基本的组织保障。同时,由于突发事件应对的时间要求很严,也只有事发地的地方政府才可能在第一时间做出迅速反应,因此,从原则上来说,每级突发事件的应对都应该首先由事发地的地方政府负起责任,当事发地的政府不能有效应对时,才提请更高级别的政府应对。具体来说就是:
就中央政府这一级而言,它主要负责那些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当这类事件发生时,中央政府即国务院作为应急管理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要在总理的领导下,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国家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国务院副秘书长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有关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可以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指挥工作;必要时,国务院还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国务院办公厅是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内设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是国务院应急管理的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包括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分别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和相关部门则履行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职责。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事发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如果事态紧急或严重,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根据下级政府和部门的要求,上级政府和部门有责任在人力尤其是专业人员、物力和财力等方面提供帮助。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如果突发事件属于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当突发事件的发生涉及到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就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是指我们在强调由事发地的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应对工作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垂直部门和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这样才能做到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由于应急管理属于一种非常态状况下的管理活动,因此,它的应对工作既不可能完全按照现有的行政管理架构来进行,也不可能完全脱离现有的行政管理架构。因此,如何使我国的应急管理体制既依托于现有的行政管理架构,而不是完全另起炉灶,造成极大的物资和人员浪费,又能适应应急管理体制的要求,做到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是我们在设计应急管理体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制度设计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矛盾。
我国危机管理结构体系
就条条管理而言,一般都是专业性较强的领域,他们也都拥有自己的专业应急队伍,地方政府在决策和应对该领域的突发事件时,必须得到来自专业应急队伍,包括专业人员、专业救援物资等支持,所以,条条的配合是不可缺少的。就地方政府而言,由于它们身处事件发生地,更能准确把握事件发生所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并能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事态发展情况,也能及时地进行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调配,以便更迅速地展开应对工作。所以,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发挥二者的优势。就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而言,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体制,因此,中央政府的各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相应的各职能部门之间都有业务指导关系;同时,为了加强对某些专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我们在这些专业性管理部门如公安、交通、消防、森林防火、大型工矿企业等又实施了垂直管理体制,也就是说这些分布在各级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内的专业管理部门的直接领导者是其垂直的上级部门,而不是地方政府。这些专业部门基本上都是有关社会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也是发生突发事件较为集中的部门。在这些垂直部门的职能范围内发生了突发事件时,如果按照常规的行政管理体制,其分布在地方的部门应该首先向其垂直上级部门通报情况,并在必要时向上级部门请求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但考虑到突发事件的紧迫性和破坏性等特点,这种常规的管理体制有可能最终贻误事件处理的最佳时机,而这里提出的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制度安排则可以有效地防止这些问题的发生。
(三)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体制的完善
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部门化管理,没有形成统一的指挥体制,对于新的突发事件引起的公共危机缺少相应的管理机构,不同管理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交叉和扯皮推诿现象,中央和地方的管理职能没有完全理顺,责任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民间组织体制不健全,社会力量发挥不够;专家咨询作用发挥不够和咨询组织不健全等。根据上述存在问题,完善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体制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强化各级政府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