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模式是利用现有的应急指挥基础,根据应急救援的要求,通过局部的体制调整,授权应急基础比较好的某一部门,在该部门的牵头下,相关应急部门联动办公,联合行动,从而快速构建应急协调指挥系统。一般来说,这个牵头的部门就是公安指挥中心,以公安为核心的应急体制比较成熟,在组织、装备、经验、行动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基础。该模式所具有的特征包括:交通、消防、医疗急救等部门进入协调指挥中心,而其他相关部门,如水电气、工商、城管等,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可以有选择地进入。在不进入协调指挥中心时,这些机构一般都有专门的值班部门,配置远程联动处警终端与协调指挥中心联网,同步进行事件处理。
3.代理模式
代理模式是成立统一的接警中心或呼叫中心,负责接听应急呼叫,根据呼叫的性质,将接警记录分配给一个或多个部门去处理,并根据各部门处理情况反馈给报警人。该模式所具有的特征有:有统一紧急呼叫的入口;各部门分头处警、各自指挥;负责向报警人反馈处理信息,监督各部门处理事件的过程。
4.协同模式
协同模式是指依托现有的行政架构,多个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协调指挥中心和执行机构通过网络组合在一起,按照约定的流程,分工协作、联合指挥、联合行动。该模式所具有的特征包括:应急协调指挥机制是由多个不同类型、多层次的指挥系统构成,如公安指挥中心、交通指挥中心、消防指挥中心、急救调度中心等,所有系统通过网络连接在一起,可实时地交换事件、警力和指挥等信息,实现多部门、多层次的网上动态协同。
(三)部分国家的公共危机管理体制
1.英国的公共危机管理体制
英国公共危机管理的最高行政首长是首相。为了协调政府各个部门、非政府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内阁办公室设立了国内紧急情况秘书处(CCS),具体担任协调跨部门、跨机构的紧急救援活动。通过内阁办公室的安全和情报协调官员向首相汇报情况。秘书处下设三个具体职能部门,包括评估部、行动部和政策部。评估部负责全面评估可能和已经发生的事件的程度、规模以及影响范围,发布信息;行动部负责制定和评审应急计划,确保中央政府做好充分准备,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危机;政策部参与制定危机事件管理政策,并与政府各部磋商起草计划、规划和全国性标准。
英国应急管理体制示意图
内阁办公室的国内紧急情况秘书处还设有突发事件规划学院,是在系统内部召开应急计划方面的短期研讨会,每年邀请不同背景的6000多名代表参加研讨并分享经验。政府的应急管理政策在这里得到传播,地方或中央的高级官员、紧急服务部门的人员和来自工商业的个人在这里得到培训。
英国政府专门设立了国内紧急情况委员会CCC(Civil Contingencies
Commitment),由各部大臣和其他官员组成,内政大臣担任主席,与内阁办公室的紧急情况秘书处CCS保持密切的工作关系。委员会秘书负责指派领导指挥部门,委员会本身则在必要时在内政大臣的主持下召开会议,监督领导指挥部门在危急情况下的工作。紧急情况秘书处在国内紧急情况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应急政策的制定、风险评估、部门协调和人员培训等日常工作,整合多部门多机构的职责,协调相互间的合作,对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国民紧急事务委员会提供支持,使英国能够有效地应对破坏性的挑战和危机。
2.俄罗斯公共危机管理体制
俄罗斯应急管理的联邦执行机构是联邦安全会议,总统任主席,总理任副主席,在出现紧急情况时统一协调紧急情况部、联邦安全局、国防部等机构。俄罗斯总统在应急处理中发挥着核心和决定性的作用。1994年成立的俄罗斯紧急情况部又称为民防和突发事件应急部。其内设机构包括人口与领土司、灾难预防司、部队司、国际合作司、放射物及其他灾害救助司、科学技术管理司等。
俄罗斯联邦应急管理体制示意图
俄罗斯联邦安全会议是俄罗斯应急管理的中枢指挥系统,在总统领导下发挥作用,是整个国家安全机制的核心。安全会议主席由联邦总统担任,安全会议秘书由总统直接任命并直接向总统负责。安全会议的跨部门委员会是应急处理的协调机构。安全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确定社会和国家的重要利益,确定俄罗斯的安全战略,向总统提供保障个人、社会和国家安全问题方面的建议。安全会议是国家应急管理事务决策的核心。紧急情况部负责如下使命:在紧急情况部的能力范围内提出有关政策问题的建议或倡议;在俄罗斯联邦范围内管理民防、搜索和营救;为俄罗斯危机管理系统制定明确职责,提供发展机遇;指导旨在消除大规模灾难、突发灾祸和其他应急事故的后果的活动;进行特别的水底或海底活动;监管分拨给政府的抗灾资金的使用;组织人员培训,指导俄罗斯灾害管理机构和部队应急救灾工作;在紧急情况部的能力范围内组织国际合作。
俄罗斯紧急情况部自称是俄罗斯五大部之一(其他四个部为国防部、外交部、反情报组织和对外情报组织),其使命与美国联邦应急管理署和美国国民卫队救灾使命十分相似。紧急情况部将俄罗斯划分为9个地区,负责89个州的救灾活动。每个州设有减灾部的分支机构,共由5—6人组成。司令部往往设在有化工厂的城镇,下辖中央搜索80个分队,每个分队约由200名队员组成。
三、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体制的完善
危机管理是政府公共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一套科学顺畅的公共危机管理体制,是带有根本性、长远性的举措。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必须有一套科学的体制,使公共危机的处理更加制度化和科学化,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过去“一事一议”式的被动应对。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一)我国公共危机管理的领导体制
统一领导是我国应急管理体制的内在要求。所谓统一领导,是指我们的应急管理体制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地方政府分级负责,依法按预案分析、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一,统一由党委领导。首先这是由中国目前的政治架构所决定的。从我国宪法和党章来看,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进行,而对突发性事件的管理在目前的政府管理活动中,已经成了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因此政府对突发事件的管理活动也应该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对突发性事件的领导能力也是新时期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正是基于此,2005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全面部署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各项任务时,提出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2007年,党的十七大也再次明确做出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任务部署。党对突发性事件的领导主要包活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三个方面。其次,统一由党委领导也是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实需要。因为公共危机事件一般来说都是突然发生的、给社会广大公众的利益带来直接或间接重大损失的事件,这类事件要求处置者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尽快地制止事态的扩大和发展,而要实现这样的目的,很多时候是需要调动事发地各方面的资源来共同应对的,包括党、政、社会,甚至军队的资源,而只有党委部门才能担当此任。比如需要基层党组织的协助、需要党委宣传部门的介入,甚至需要当地军队的帮助等,而这些单靠政府领导者来协调是有一定困难的,从大量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绝大多数重大的突发事件的处置也确实都是在各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的。所以,统一在党委的领导下,不仅是由我国现有的党政结构的现状所决定的,也是由突发事件的处置中所需要的特殊条件所决定的。
第二,统一由中央政府即国务院来领导。这既是我国单一制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要求,也是应急管理工作自身特点的要求。就单一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而言,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全部国家主权,统辖全国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下属或代理机构,它们依中央政府的意志和需要而设立,地方行政机关的各种权力受中央权力统辖,地方自治权被限制在统一的国家权力之内,是从中央政府权力中分离出来、由地方行政区域享有的权力;地方政府的立法和行政权来源于中央政府的授权或委托,不得与中央法律和政令相抵触或冲突。这种中央与地方关系决定了中央政府对各级地方政府的所有公共管理活动都拥有统一的管辖权,对地方政府的应急管理事项当然也不例外。就应急管理工作本身的特点而言,应急管理针对的是突发性事件,而突发性事件所具有的起因复杂、牵涉部门多、影响范围广、发生次生和衍生事件的可能性大等特点也决定了很多突发事件,单靠事发地的地方政府是很难应对的,它需要更广泛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说,把应急管理工作统一由国务院来领导也是更好地进行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三,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是贯彻执行国家应急预案的制度保证,也是应急管理体制的首要环节。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就是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下,各级政府行政领导亲自安排部署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并进行检查督促和承担领导责任的制度。
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首要的问题是明确领导责任形式。从政治学和法学角度看,领导责任是领导人实施领导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形式的总称,在具体认定时可细分为非法律责任(即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大类。在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中,一般而言,党委负责人承担政治责任,如果违反法律,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政府负责人则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从我国国情来看,政治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1)个人责任。按照责任分工,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承担领导责任。(2)集体责任。领导班子集体作出不当或错误决定的,应由主要领导和提议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3)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对分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损失的,负直接领导责任。(4)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对主管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负主要领导责任。
而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要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追究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首先要明确领导责任的认定依据。从法理学角度讲,领导职责是认定领导责任的根据。领导职责是对领导人“应为”内容的具体描述,是对行政领导人合法活动与违法行为的界限规定,因此成为有效制约领导权的制度设计。如果领导人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领导职责,且这种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的行为属于其主观意志能力范围内,就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当法律法规明确界定领导人的职责时,有无违法的判断只需求证领导行为是否符合已有的规定。但大量不确定的领导职责,为领导责任的准确认定设置了障碍。某一具体领导行为,究竟是一种合理的裁量行为,抑或已经违反了领导职责,应该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于是,对领导行为是否违法滥用领导权的判断,就存在自由裁量的领域,表现为合理裁量与裁量瑕疵的分界。
那么,如何判断领导人是否滥用领导权呢?主要有五条标准:(1)实施领导行为的目的是否与授予领导职责的立法原意相左。(2)领导行为的作出是否全面考虑相关的利益需求。(3)领导行为的实施是否属于转嫁领导职责的举措。(4)实施的领导行为是否违背了行政法的比例原则。(5)领导行为的作出,是否侵害了平等对待的原则,损害了政府的权威形象。
根据上述五条标准,就可以追究党政领导的领导责任。同时,2009年7月12日出台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也为我们追究党政领导责任提供了准则。
(二)我国公共危机管理的机构设置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们需要建立的健全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是一个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为原则,权责分明、组织健全、运行灵活、统一高效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这个组织管理体系,是应急管理预案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1.分类管理
为了明确部门职责和责任主体,发挥专业应急组织的优势,以便在不同的专业应急领域内,形成一套统一的信息指挥、救援队伍和物资储备系统,我们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产生原因、表现方式、涉及的范围和影响程度等的不同,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实施了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