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不仅不可能全是一团和气,你谦我让,反而必须是也必然是充满斗争、竞争、抗争的过程。这种斗争、竞争、抗争不仅不会减少,可能还会更普遍、更频繁、更激烈。因为这种争斗有些时候甚至还体现在生存的层面,不争,后来者、弱势者就没有生存空间与生存条件;还因为现实社会中的利益往往是刚性的,既得利益者不会把已经装到腰包中的钱拿出来。更进一步讲,执政党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要有意识地培育一种竞争的环境,提升一些群体“斗”与“争”的能力。比如,面对日益加大的贫富分化和随之而来的社会不公,我们必须举起“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旗帜,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向其他社会群体要求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能力。这不仅是中国共产党人的职责,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信仰所在。
当然,在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斗”与“争”与我们过去的那种“斗争”,无论形式还是结果都会有很大的不同。就一个有着统一政权、统一制度、统一文化意识形态的社会内部而言,毕竟你死我活的对立与矛盾已经不是主流。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也可以通过求大同存小异的方式得以解决,大家可以通过竞争实现共赢与多赢,通过合作做大蛋糕而都多分一些。所以这时候的斗争更多可用“竞合”一词来描述。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斗争着眼点是合作、是共赢。所以就其形式来说更多地体现为让步、妥协、兼顾、协调。是“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每个利益群体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不去损害其他利益群体的利益,或者说不以损害其他利益群体利益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总而言之,一句话,没有斗争实现不了和谐,不着眼于和谐,斗争会步入歧途。当我们真正从哲学层面上看待斗争与和谐的时候,“斗争哲学”与“和谐哲学”是合二为一的。
三、和谐社会的动态稳定观
实事求是讲,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中国的社会稳定问题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群体性的突发事件数量增多,纠纷与冲突涉及范围扩大,尖锐和对立的程度加剧。有的同志据此便认为,当前一些社会不稳定的现象源于对“以人为本”的提倡,所以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有把维护社会稳定与坚持“以人为本”对立起来的现象。
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我们承认,从中国共产党人提出坚持“以人为本”以来,确实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一下子冒出了许多不稳定的现象。所以我们客观承认处于“矛盾凸显期”,我们也倍加意识到保持社会稳定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对保持社会稳定的工作也予以了高度的重视。但我们一定要清醒地意识到,这些不稳定现象并不是产生于坚持“以人为本”,而恰恰是我们多少年来在“以人为本”方面做得不到位而积累、遗留下来的问题,只是这盖子在改革发展的攻坚时期被集中揭开来罢了。这也是因为我们基于一种历史的自觉认识到,随着时代的转换演进和社会的发展进步,这盖子已经是再也捂不住的了。我们不要堵塞、压制、掩饰出来的表面稳定,而是要通过疏导、化解、消除矛盾而营造出来的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本质稳定。
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社会稳定要依靠全新的理念和做法来实现。这新的理念与做法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真正实现有机的、良性的、持续的、健康的社会稳定最终还是要靠坚持“以人为本”,而不是其他。
那么,坚持以人为本如何体现在保持社会稳定过程中呢?我们至少应该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一)把尊重人作为实现社会稳定的前提
尊重人就是要把人当做人,就是尊重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尊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我们不仅要尊重人的生存权、发展权,而且要尊重人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尊重人的政治知情权和政治参与权。当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背景下,主体各种权利的实现不可能是平衡的,必然会有先有后,但在所有这些权利中,人的生命、人的价值是最为基本的。虽然在社会生产力水平还不够发达的现实发展阶段,人不可避免地具有手段的属性、具有工具的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就是手段、就是工具,更不意味着成为一些群体、一些集团、一些成员实现其目的的手段。要以人为发展的目的,一切发展的归宿都是为了人。我们的一切工作都要从现实的人出发,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都要反映现实的人的利益、愿望和要求。最新一次修改宪法把“保护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内容写进去,就充分体现了执政党在维护人的权利方面的主动性与自觉性。尤其在今日的中国,尊重人更多要体现在尊重最广大人民群众方面,这是实现社会稳定的前提。
尊重人还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价值的全面实现。我们要注重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社会的发展不是少数人的专利,不是少数区域的专利,我们必须走出认识的误区,打破体制的障碍,把以人为本具体体现到为城乡居民、不同身份职工提供平等参与竞争和发展的机会上去。
(二)把提高人作为实现社会稳定的关键
虽然说人民群众素质的相应提高使得传统的保持社会稳定的模式面临严峻挑战,但从长远发展看,人民群众素质的进一步和真正提高其实是实现社会稳定的关键。目前由于人民群众自身素质的提高不足,客观上造成了社会的一些不稳定现象。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一些群众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技能严重不足,转岗分流和进入市场后很难找到新的工作,由此而产生的庞大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和无法就业的进城农民工始终是社会稳定的巨大隐忧。对此,我们除了要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继续落实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之外,提高他们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生存能力也是很重要的内容;另一方面,由于一些群众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不足,在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容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甚至铤而走险。通过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使得他们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我们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一环。
(三)把依靠人作为实现社会稳定的根本
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不是人民群众,而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人民群众需要可实现程度之间差距的扩大,以及人民群众实际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对落后于整个社会发展水平等等原因。我们不论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还是维护社会稳定,如果不解决好这些问题,仅仅就矛盾谈矛盾、就稳定谈稳定,恐怕永远只能疲于奔命而不治本。说到底,人民群众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本力量,但这一力量能否真正发挥积极的作用,取决于我们对社会公平问题的真正解决。如果社会公平解决好了,人民群众就会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力量;如果不去解决或者说没有解决好,就会把人民群众推向社会稳定的另一面。因此要高度重视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同时通过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把这三方面归结起来,就是一句话,这就是要把为了人作为实现社会稳定的归宿。没有稳定就没有和谐,没有稳定也就没有发展,稳定压倒一切。但稳定并不是目的,我们是要通过稳定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创造条件,满足人民的需要,进而实现人的发展。这才是目的。所以,我们不能为稳定而稳定,更不能为了稳定而去压抑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保持社会稳定,一定要把为了人作为最高要求和最后归宿。
四、共建共享宛如鸟之双翼
胡锦涛在2007年全国两会期间提出,要把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贯穿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全过程,真正做到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这一论述在继续强调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基础上,把共建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地位,这是对我们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科学内涵的进一步丰富。我们要从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广开和谐社会活力之源、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把握其深意,领会其实质。
(一)共建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和谐社会的“共建共享”,有一个倾向性的看法,就是把共建看作是一种责任,把共享看作是一种权利。本着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人民群众要想获得共享和谐社会这一权利,必须先承担共建和谐社会这一责任。和谐社会没有免费的午餐。这种看法很有市场,也很被一些同志视为当然。
事实上,这一看法是有一定的道理,但也只能是小道理;这一看法不能说完全错误,但存在着重大理论缺陷。
因为对中国共产党人来说,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也就是说,人民群众作为主体,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绝不仅仅只是一种责任,更主要的是一种权利。在这一问题上,大道理要管小道理,权利要优于责任,权利要先于责任,权利要重于责任。胡锦涛在做这一论述时之所以强调“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意蕴也在于此。
马克思说“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毛泽东更是明确地说“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人民群众对和谐社会最企盼什么、最需要什么,群众自己最有发言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然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事业,我们就要让人民群众自己作主,政府不能大包大揽,干部不能长官意志,少数群体不能为所欲为。因为这是人民群众自己的权利。当我们从权利的角度看共建时,共建就具有了更为积极的政治意蕴;而如果把共建仅仅理解为是一种被动的责任,就会让人民群众产生为他人作嫁衣裳的逆反情绪,这对构建和谐社会是极其不利的。
(二)共建是和谐社会的活力之源
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指出,全社会全民族的积极性创造性,对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始终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对于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构建和谐社会更是如此。和谐社会如果不能激发出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创造活力,和谐社会就是空话一句,就是空中楼阁,就会纸上谈兵。这也正是胡锦涛强调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才能使这一宏伟目标变成现实”。
我们要以共建为切入点,广开和谐社会的活力之源,通过政策导向、法律保障、制度安排,坚决冲破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革除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坚决改变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通过营造各尽其能的氛围和环境,把各个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共建,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充分发挥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始终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关于这一点,过去是如此,现在是如此,将来还是如此。我们不仅要在立场上、态度上旗帜鲜明,更要通过具体的政策措施导向,让广大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真正感受到,正如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初期那样,他们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伟大实践中不仅可以一如既往有所作为,而且还能大有作为,再立新功,再创辉煌。虽然由于经济发展模式的改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得我们部分地区、部分行业的部分工人岗位发生变化,部分农民离开了土地,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人阶级和广大农民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他们一定能、也一定会在新的岗位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自己新的更大的贡献。我们对于广大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要真正依靠,真正信赖,并且要为他们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共建,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各阶层人员为经济社会发展积极贡献力量。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他们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而出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发展壮大,具有勃勃的生机和发展的活力。他们的发展壮大有利于社会进步,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生力量与生力军。当然,作为新兴的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在他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行为模式等方面肯定会有与我们习惯了、熟悉了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群体不一样、甚至很不一样的地方。对此,我们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不要用老眼光、旧观念去看待他们,要主动加强同他们的联系,了解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对他们的创业精神要充分鼓励、创造愿望要切实尊重、创造活动要真正支持。当然也要进一步坚定他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把他们的创造才能充分发挥出来,让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共建,最关键的是要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这是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的前提。我们一定要在全社会确立起这样一种意识和氛围,这就是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和谐社会是实干出来的,不是空喊出来的。当然,劳动与分配是紧密联系的,尊重劳动与科学分配是相辅相成的。我们尊重劳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并不意味着否定多种分配方式,而是在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基础上,确立起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我们要在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中,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