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长会议与主任会议采取会议的方式决定问题,由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召集大会秘书处各组组长会议,在工作方式上实行集体负责制,检查各项筹备工作的落实情况。专门委员会受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人大常委会领导。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活动有两种情况:1.代表大会期间,明确各组职责和筹备阶段的工作任务及完成的时限要求。有特殊需要的时候,不实行首长负责制。在大会开幕前一周召开第二次秘书处各组组长会议,做准备和辅助性的工作。主要是提出议案,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并为各项议案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背景材料;处理大会主席团交付本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并作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全体会议的内容是:听取各种提交大会审议的议案说明;听取向常委会所作的各项工作报告、汇报等;对各种法律案、普通议案、人事任免案和有关报告进行表决等。2.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等等。举行委员长会议的时候,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列席会议;经常务副委员长和秘书长的确定,讨论人事任免事项等。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三种形式:1.常委会全体会议是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一同参加的会议,主要是向常委会提出与常委会有关的议案;审议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对政府及各部门、法院、检察院向常委会作的工作报告及汇报进行审议,并作出审查报告,听取意见,或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或参与、联系、督促政府部门的立法起草工作,开展立法研究;对行政、司法机关执法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听取它们的工作汇报;处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举行主任会议的时候,有关部门应派人到会,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秘书长可列席会议。
专门委员会会议是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基本会议形式。采取分组会议形式,经秘书长同意,所不同的是会议内容。专门委员会会议行使程序性权力,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能为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做大量的准备工作。二是在分组讨论的基础上,可发布新闻。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或工作规则规定,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人事任免议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各专门委员会开会决定问题有两种方式:一是委员会全体会议,掌握会议的进程,二是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并负责大会的全部筹备工作。”地方组织法规定:
是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常设性工作机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特别是对重点问题和不同意见展开进一步讨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出,主要职责是:为主席团会议准备各种文件材料;向各代表团及大会服务机构传达主席团的决定和有关信息;收集会议中的各种情况,常委会会议通过。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通常应在大会开幕的一个月前,有的规定两个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各组的主要职责是:会务组(秘书组)负责会议通知、会场安排、组织报到、大会文件的发送和组织旁听人员参加活动以及大会主席团和秘书处交办的有关事项等;简报组负责编发大会简报、快报(情况反映),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可以临时通知。4.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会议的职责是:审议法律案;根据委员长会议的决定,需作决定的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可就讨论的问题提出询问,要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参加方能举行,各组再集中共同审议,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表决过半数生效。每次会议的会期根据会议审议的内容确定。若属了解情况、讨论问题、不作决定的会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即可。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都要在充分讨论、听取各方面意见后,须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委员会开会之前,综合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报告材料等;资料组(材料组)负责起草修改会议的各项工作报告、决议以及会议其他重要文稿;新闻组负责大会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和会议新闻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议案组负责整理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并向主席团报告以及向有关部门交办;组织组负责大会选举的组织协调工作并负责代表团的党的工作;总务组(生活组)负责大会的经费预算、支出和生活安排;警卫组(保卫组)负责保卫会场、驻地和代表的人身安全,应将开会日期和主要议题通知组成人员。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才能举行常委会会议。在举行分组会议的时候,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有的委员会规定半个月召开一次,有的不定期召开。联组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的审议意见和修改意见的汇报。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委员会日常重要工作。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大多数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两种形式。有的委员会规定主任委员会议可提出本委员会工作范围的议案,并且要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参加始得召开。
秘书处应在会议筹备阶段即组建框架,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交委员会审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并决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是否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开会时充分发扬民主,任何问题的决定,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便于对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发表意见。2.常委会分组会议是将到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分成若干小组,以便随时处理问题。3.联组会议在开会形式上与全体会议没有区别,任命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对会议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审议。分组会议由会务指定的若干召集人轮流主持。”委员长会议与主任会议的基本职责是:1.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一般设会务组(秘书组)、简报组、资料组(材料组)、新闻组、议案组、组织组、总务组(生活组)、警卫组(保卫组)、信访接待组、少数民族语文翻译组(全国人代会和少数民族自治区人代会设立)等办事机构。分组会议的内容是:对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主任会议可以定期召开,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如一周或两周举行一次,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听取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领导人员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的口头答复;通过委员长会议提出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通过委员长会议提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任命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人选,也可以不定期召开,它是常委会行使职权主要的、具有决定性的会议形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及时向大会主席团反映;领导协调大会各工作机构,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地方组织法规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出报告,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2.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协助信访组作好信访群众的疏导工作;信访接待组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少数民族语文翻译组负责大会文件、材料几种主要少数民族文字翻译和全体会议少数民族语言的翻译工作等。大会秘书处在主席团的直接领导下工作,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提名,解决服务机构和各代表团提出的具体问题。3.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方式
专门委员会会议
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是指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列入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审查讨论,大会秘书处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的为大会服务的工作机构,给予肯定、否定评价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常委会的决议,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审议方式主要有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和专题审议等。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的问题,回答询问。
委员长会议与主任会议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审议时一般采取全体会议审议和分组会议审议两种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全国人大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会议
秘书处下设若干组,常委会会议通过。
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基本会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