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杨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驳回被告人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期间,被告人杨某揭发夏某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经公安机关查证,杨某的揭发属实,夏某已被逮捕,并缴获其非法制造、销售的枪支11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贩卖、运输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杨某在死刑复核期间,揭发他人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项、《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杨某的量刑部分;
二、被告人杨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我国现行《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第二款规定的"重大犯罪"的标准,一般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本案被告人杨某揭发夏某非法制造、销售枪支达11支,且被查实销售枪支数量大,情节严重,夏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杨某揭发的犯罪属重大犯罪,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的立功表现。
重大立功属法定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
某依法从轻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