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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法治与史识

钻故纸,碰到个老掉牙的《墨子·非攻上》篇,念一遍,抚今思昔,有些感触,想说说。冤有头,债有主,先抄一部分原文:

今有一人,入人园圃,窃其桃李,众闻则非之,上为政者得则罚之。此何也?以亏人自利也。……苟亏人愈多,其不仁兹甚矣,罪益厚。当此,天下之君子皆知而非之,谓之不义。今至大为不义攻国,而弗知非,从而誉之,谓之义,此可谓知义与不义之别乎?杀一人,谓之不义,必有一死罪矣。若以此说往,杀十人,十重不义,必有十死罪矣;杀百人,百重不义,必有百死罪矣。当此,天下之君子皆知而非之,谓之不义。今至大为不义攻国,而弗知非,从而誉之,谓之义。

这篇,近年来,几乎各种古文选本都选,并从而誉之,说逻辑性强。我看情况不这样简单,因为逻辑要以事理为依据,深追到事理,墨子的所见就失之浅,或说见其一而未见其二,指实说是只见“事”而未见“人”。更进一步指实说,不是因为是“攻国”(事),君子不知非,而是因为是“君王”(人)干的,君子才不知非,或不敢非。同此理,杀百人,如果动手的是君王,墨子说“天下之君子皆知而非之”也就错了,事实必是无人非之。无人非,是因为君王手里有统治“权”,权者,力(其核心为武力)也,能使君子以及小人生,更重要的是能使君子以及小人“死”。命,谁舍得?再加上御用的各种人,先意承志,把坏的说成好的,臭的说成香的,又根据“假话多说几遍就成为真的”之定律,至晚由家天下的大禹王时代起,忠君就成为第一美德。在这样的美德的笼罩之下,世态就成为,君王明圣,杀百人,明圣;杀千人,仍明圣;杀万人,更明圣。

历史的无限事可以为证。古,秦始皇坑儒四百多人,照墨子的说法,是必有四百多死罪矣,且不说真治罪,有谁曾说,甚至曾想,应该治罪?我们能见到的只是,沙丘见了上帝之后,还大埋其兵马俑。中,唐明皇是个好例,信任杨门男女将,招来安史之乱,大量的无辜小民死于饥寒战乱,长安收复之后,他“东望都门信马归”,还在“西宫南内”怀念娇滴滴的环肥,有谁曾说他有罪,应该惩治?近,还有既昏聩又狠毒的那拉氏老太太,单说义和团运动,祸国殃民,“外国人”追究罪犯,用庄亲王、赵舒翘等人充当替罪羊,她却仍是一贯尊贵,一贯正确。其实,秦始皇也好,唐明皇也好,那拉氏老佛爷也好,都是因为手里有生杀予夺之权,即力,才一贯尊贵,永远是而不非。

于是情况就成为这样:今有一“无权”之人,入人园圃,窃其桃李,众闻则非之,上为政者得则罚之;有统治权之人,大为不义,杀百人,甚且祸国殃民,天下之君子皆弗知非,从而誉之,谓之义。这评论的分别,来于看人下菜碟,蕴含的意义是人不平等,即世间确是有阶级。如果研究世态人情,应该戴上阶级的眼镜看社会,我以为,世间最严重的阶级是君王至上与小民至下的对应。这对应有唯物的一面,是君王有生杀予夺之权,小民只能坐待,听天由命;还有唯心的一面,是君王明圣,小民应效忠以换取福利和荣誉。

显然,这唯物的制度和唯心的思想都是封建的,应该反而使之消亡吧?但是反,不容易,因为先要知道应该反。反什么?反人分阶级,不平等。先进如黄宗羲,著《原君》,也只是说君应该如何尽责,而不说应该与民平等,有罪同样要受惩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法治,是进口货,不像汽车、可口可乐之类那样容易引进。原因很明显,是汽车,有机会坐的人都欢迎,可口可乐,小孩子和大孩子甚至老孩子都欢迎;法治就不然,是小民欢迎,君王却不欢迎。这就又碰到“力”的问题,如果君王与力的情况依旧,则法治的前程只能是两种:一是被拒于门外;二是迎入门内,或则奉为上宾,可是出言,高兴就听,不高兴就不听,或则使之改装,成为自己喜欢看的。可见法治之真推行,要有条件,是先有平等,即没有任何人有言出法随之权。可是这样一来,君王明圣将何以自处呢?所以阻力必是大的。也就所以,易封建(包括思想和办法)为法治,在任何时代都是不容易的。

那么,退一步,只求明其理如何?像是也不容易。原因是君王明圣信念的力量过大,不要说抗,就是疑,有些人感情上也受不了。可以看看昔日,我们的历史就是这样写的。以集坏蛋于一朝的明朝为例,正德皇帝是多次抢民女的无耻色鬼,可是入《明史》本纪,头上的堂皇帽子也不会少。君如此,臣呢,方孝孺是个典型的例,两个姓朱的狗咬狗,只是为了崇奉一个已经坐上宝座的,他就不惜诛十族,而后来撰史的,当然照例是赞叹,这是为了一个忠字,把若干人的惨死刀下都不顾了。过去,我们的史识,至少在有关君王明圣方面,就是这样。不应该再绵延下去了。如何改呢?也只是接受平等、法治观念,明辨是非,并坚持墨子的主张:“杀十人,十重不义,必有十死罪矣;杀百人,百重不义,必有百死罪矣。”自然,秦始皇、唐明皇、那拉氏等远矣,治罪是办不到了;那就回顾往昔,能够增加一些史识,换个明白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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