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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刑事常识篇 (4)

江某带一群朋友去夜总会玩,由于是这里的老主顾了,因此总是会享受一些特殊的待遇。在一次聚会上,江某神秘地向所有人炫耀:如果有人想尝试一下吸毒,凭他的面子可以轻易地得到,并且说偶尔吸毒没啥事,特别好玩刺激。众人半信半疑,跃跃欲试。于是,江某拿出了一些海洛因,并引诱朋友们吸毒,有一些人没有经受住诱惑。服务员发现后报警,警方将参与聚会的人全部拘留。那么,江某引诱朋友吸毒,构成犯罪吗?

江某引诱朋友吸毒,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本案中,江某引诱众人吸毒的情节非常恶劣,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已经触犯了刑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28.持有多少毒品就属犯罪了?

善某的朋友中有一些人以吸毒取乐。一次,善某的一个朋友将1包50克左右的海洛因交给善某保管,说不久会来取走。善某的一个亲戚来家里玩,无意中发现了毒品,就报了警。警察到善某家缴获了毒品,并将善某拘捕。

按照毒品种类的不同,标准也就不同。根据《刑法》规定,公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1 000克以下,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50克以下,持有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就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9.帮朋友保管“赃物”,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李某是某大学的学生。周末,李某趁同学们都不在宿舍的机会,连撬十几个宿舍,偷走笔记本电脑2台,手机3部,现金数千元。带着这些赃物,李某直奔朋友贺某家,将这些赃物藏在贺某家,想等风声过后,再找机会销赃。后来,失窃学生报警后,警方查询走访,发现了贺某窝藏赃物,将贺某拘留调查。那么,贺某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贺某已经构成窝藏赃物罪。所谓窝藏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还以窝藏的方式隐瞒的行为。本案中,贺某为了讲义气,帮朋友忙,便为朋友窝藏盗窃来的赃物,客观上已经具备构成窝藏赃物罪的犯罪要件。应认定为窝藏赃物罪既成事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0.“醉驾”如何量刑?

2011年5月9日22时30分许,交管部门接到122报警,称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十字坡路口东5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一辆北京牌照的白色英菲尼迪越野车与前方三辆车发生事故。经民警现场询问,白色越野车驾驶员自称高某,口中带有明显酒气。其余三辆车在路口等红灯时,被他所驾驶的车辆追尾。据一名出租车司机介绍,事故发生后,高某下车走到前车,依次向司机表示歉意。“他一直说:‘对不起,我的错,我全赔。’”经检测,高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超过醉酒驾车标准3倍。次日下午4时15分,高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5月16日上午,北京交管部门民警到东城区人民法院,向某松宣读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其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同时,按照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因醉驾被吊销驾驶证的当事人,在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另外,由于高某被查获时存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车的违法行为,对他作出了罚款1 000元的行政处罚。2011年5月17日,高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4 000元人民币。

据悉,高某曾出示的国际驾照,是不被我国交管部门认可的。即使是外籍人员,也要申请中国驾照才能开车上路。所以,他可能还涉嫌无证驾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了一些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包括大使、武官等),其他人都要依据中国法律查处。

高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审结束后认为判决出乎他的想象,“判得过重”。此前,检察官在陈述时曾提到高某发生车祸后多次当场向受害人道歉,认为这是他的悔过表现,其到案后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但法院的判决未提到高某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

律师认为,高某悔罪诚恳,积极赔偿受害人,应该上诉,或许会有减轻量刑的可能性,但是高某本人拒绝律师的建议,坚持不上诉。

高某律师提出,5月1日刑法修正案实施,与此相应的司法解释、操作细则没有使这个罪名在侦查起诉更规范。在高某醉驾事发第二天,最高院副院长张军讲话称“慎重量刑”。同时,新华网记者来信栏目描述说,醉驾本身是很复杂的,不应一视同仁。如果简单执法,不符合宽严相济的政策。

律师提出,高某一贯表现良好,当时也找过代驾,希望量刑考虑。他进行了积极赔偿,悔过自新,取得被害人原谅,希望从轻和缓刑处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31.酒后发生“一夜情”,为何判强奸?

那某与马某都是北京市某区的马术教练,2011年3月19日晚,那某和马某与同事杨某一起喝酒、吃烧烤到深夜,几个人都有点喝多,那某让杨某骑着自行车回宿舍,自己带着马某打车离开。那某见马某酒后失态,遂萌生与之发生“一夜情”的念头,便到某旅馆开了房间,与不清醒的马某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凌晨,马某酒醒,发现自己和那某躺在一起,便一起回到单位。后马某向经理诉说自己的遭遇,经理联系派出所并陪同其一起到派出所报案。归案后,那某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但否认是强奸,并称使用马某的身份证开的房间,二人是同事,期间马某并没有拒绝。法院经审理认定那某构成强奸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那么,“一夜情”怎么触犯了刑法,被判强奸罪呢?

所谓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或趁着妇女熟睡等机会实施强奸。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地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剧烈地反抗;有的胆战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本案中,马某酒醉不清醒,那某趁机而开房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虽然没有威胁与暴力,仍然构成了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2.虽有自首情节,为何仍难逃法律最严厉的惩罚?

2010年10月20日晚,西安某学院大三学生药某驾车去探望女友,途中将一女士撞倒,下车查看,见女士受伤,遂返回车中取出一把刀,连续刺向受害人数刀,致受害人当场死亡。药某驾车慌忙逃逸,逃跑途中又连续撞倒两人,被周围群众围堵拦截。在警方的两次侦讯中,药某没有承认杀人一事。两天后,在父母的陪同下,药某才向公安机关坦白自己的肇事杀人经过。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一审判决药某死刑,药某上诉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2011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药某死刑立即执行,当日,药某被执行死刑。

公诉意见中,两位公诉人这样写道:“在药某扭曲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中,交通事故带来的必定是无穷无尽的麻烦,而结束他人生命是解决麻烦的唯一方法。扭曲的价值判断和对生命敬畏的缺失,让他举起了尖刀……”

争议焦点:

“药某自首情节是否应该被认定”?“即便认定有自首情节,是否足以影响量刑”?

“是否激情杀人”?

认定自首是否会影响量刑?

药某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已认定药某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判处。公诉人认为,虽然药某应认定为有自首情节,但考虑到药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及社会影响,其主观恶性深,且杀人为最严重犯罪,故不足以成为从轻量刑的依据。

是否属“激情杀人”?

药某辩护人提出,药某生长于普通家庭,父母对他要求严格、抱有很大期望,使得他的心理承受能力低于常人,非常脆弱。遭遇突发事件后,冲动情绪反映于行动,应急能力差,导致“激情杀人”,属初犯、偶犯,不具再犯可能。

公诉人及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药某连捅受害人数刀,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是对生命的亵渎,这种对不特定人群的杀戮社会危害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强,触犯的是最严重的刑法,初犯不能作为从轻理由,建议合议庭依法严惩。

药某案件引发各界的不断热议与质疑,大学生的德育问题更是争议不断。药某的犯罪行为不仅让大学生群体蒙羞,也凸显出我们高等教育中的道德教育缺失,更是体现对国家法律尊严的极端蔑视,对生命的漠视,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公然挑战。本案原本可以止步于刑法之外,可以止步于受害人倒地呻吟之时,甚至可以止步于撞人后药某惊慌地逃逸之后……但因为缺乏对生命的尊重,丧失对法律的敬畏,让一起轻微交通事故瞬间演变成血腥暴力的悲剧。药某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可悲可叹!

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根据我国法律,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性质最恶劣的犯罪之一。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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