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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刑事常识篇 (2)

程某的行为是违法的。身份证是我国公民证明身份的唯一有效证件,公民的合法身份要通过身份证来核实,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刑法》规定,对伪造、变造身份证的行为,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是学历证明,代表了公民的受文化教育程度。司法实践中,伪造毕业证的行为一般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盗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2008年11月,小夏收到一张移动公司寄来的手机话费催缴单,但手机号码并不是小夏使用的。催缴单上载明2008年8月至10月期间,共欠缴手机话费高达2 000元。在对机主的信息核实中,发现根本没有机主本人签名和任何资料信息,这说明小夏的身份证复印件已被人盗用。小夏是否要承担欠缴的电话费?盗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小夏不用承担欠缴的电话费,因为这不属于民事或经济纠纷,有经济犯罪嫌疑,应送公安部门处理。盗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看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违法行为。因此,小夏只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真相,由最终的嫌疑人承担全部所拖欠的话费,而不应该让小夏承担这笔费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11.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

某重点高校的在校大四学生乔某,平日思考问题激进暴力,总是在公共场合表现对国家及社会现状的不满,大肆宣扬反党、反政府的言论,甚至秘密地召集一些所谓的同道中人,成立了一个“政党”,将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政治目标写入了所谓的“党章”。后被学校发现。乔某以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

我国《刑法》在规定了五种主刑外,还规定了三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与主刑附加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剥夺政治权利,顾名思义就是限制政治权利的行使。《宪法》赋予每个公民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等政治权利,将这些权利剥夺,显然是一种惩罚性的措施。政治权利的意义是重大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群众参与政权是立国之本,而公民参与治国依据的就是政治权利。将这些权利剥夺,其国家主人的地位就无法体现了,是对罪犯的一种惩罚措施。

《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12.购买“假发票”触犯了什么法律?

小银是一家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经常要到外地出差,公司要给报销一定的差旅餐费和活动经费。因经常凑不齐票据而影响报销,小银索性就低价从小贩那里购买假发票。从2008年至今,票面额累计十几万元。总公司并没有发现,可是财务人员经常告诫:“假发票一经查出要受到处理的。”为此,小银有些担心又心存侥幸,觉得这没啥,又不偷不抢的,怎么会犯罪呢。那么,购买假发票属于刑事犯罪吗?

《刑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因此,小银可能涉嫌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3.私刻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要受到什么处罚?

范某想在闹市开一家熟食店,在报批的时候有关部门没有通过。范某并不死心,遂找到一个专门私刻印章、办理假证件的人,要求刻制一整套假印章,包括工商行政部门等相关机关的所有印章。然后,范某自制了相关的证件,开始挂牌营业。由于是新开业又搞低价促销,一度门庭若市,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卫生条件,遭到不少顾客的投诉。工商部门上门调查才发现所有证件都是伪造的。那么,范某的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范某的行为是违法的。国家机关的印章代表了国家机关的相应权力,而国家各机关的职能是国家授权的。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印章的行为会给国家造成严重的损失,对于这些违法犯罪的行为当然要给予严厉的惩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4.怎么界定 “传销”?

柳女士向同事丽娜推荐一种化妆品,并称购买产品可成为公司会员,买1套998元是一级会员,买2套1988元是二级会员,而三级会员要买5套4880元。成为会员后介绍别人购买可以拿到提成,而且不同级别的会员拿的提成也不一样。如果你介绍的人再去介绍别人购买,你也可以再提成。每个人拉的人头越多,自己的提成业绩就会越高。公司经常会组织培训,动员会员们找亲戚拉朋友来听课,往往听了这些具有煽动力的授课,很多人就会动心,甚至当场交钱入会。但是丽娜觉得这种销售方法有点问题,就悄悄地到工商部门咨询。那么,这属于非法传销吗?

这种行为属于非法传销。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都属于传销行为。对于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15.恶意“透支信用卡”是否构成诈骗罪?

吴某多年来炒股,经常临时需要投入资金,听说信用卡可以透支,便先后在几家不同的银行办理了十张信用卡。在遭遇金融危机后,吴某的股票几乎都被套牢,所有的银行卡倒来倒去的都出现透支,累计透支已经达到20多万元,而且超过规定的期限仍无力偿还。无奈的吴某索性藏匿起来,不予理睬还款的事,经发卡银行一再发通知也置之不理。那么,吴某的行为是否会构成犯罪?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利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数额较大,而且明知在规定的期限内可能还不了透支款,会给发卡银行造成较大损失,却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如果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那么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1)

16.可以安装摄像头和窃听器“监视”女友吗?

相某曾经遭受过几次感情的创伤,遂对待感情问题有过激的偏执,要求女朋友对自己要绝对忠诚。在朋友的介绍下,相某和女孩楠楠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相某谎称要为女友家维修管道,要来女友家的钥匙,趁女友上班之际,在女友家偷偷安装了摄像头与窃听器,监视、监听女友的一举一动。那么,相某这样的行为合法吗?

相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任何人的侵犯。本案中,相某为了证实女友对自己是否忠诚,就在女友家中安摄像头,以便监视女友的日常生活。每个人都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相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女友的隐私权。从道德上讲,相某的行为是一种极不尊重人的、不道德的变态行为,侵犯了女友的人权;从法律上讲,相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7.丈夫“扣押”自己的妻子,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男士陈某在网上认识了洪某,二人见面后开始交往。半年后,二人领了结婚证,但结婚后不久,陈某便发现洪某经常与其他网友保持联系,就非常生气。有一次,陈某当面质问洪某与其他男人的关系,洪某百般辩解,说只是普通朋友。陈某不甘心,始终认为洪某隐瞒自己什么,遂派人跟踪妻子,当报料人告知其妻洪某在和一个男的喝茶后,陈某气急败坏地找到咖啡厅,见只剩下妻子一人,就将妻子拖回家“审问”。妻子解释那人是个同学,在谈一个合作。可是陈某根本不听,索性将妻子关在自家的地下室,要求妻子“反省”“坦白交代”,时间达三天三夜。后经洪某的娘家人报警,才将洪某解救。

本案中,陈某在自己的家中地下室剥夺了洪某的人身自由长达数十个小时,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二人是否存在夫妻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所谓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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