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825800000038

第38章 诉讼常识篇 (3)

19.检察院可以要求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进行重审吗?

某化工厂建在远离城市的郊区,常年排出的污水污染了周围的土地和河流,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村民们集体向法院状告化工厂,要求损害赔偿。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化工厂远离市区,对所在地村民没有造成什么实际影响,没有不当行为,因此驳回了村民的请求。村民代表向检察院反映,检察院认为此案判决不当,依法提出抗诉。那么,面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检察院可以抗诉,要求法院进行重审吗?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检察院抗诉是在实行审判监督的职能,以便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本案中,村民状告化工厂一案,法院已经做出原告败诉的判决,而且已经生效。但是,本案判决的确存在问题,有明显失当之处。检察院就此依法提起抗诉,要求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一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20.什么是支付令?当事人收到支付令应该怎么办?

2009年7月,徐某向戴某借款8 000元,约定半年以后归还。2010年2月,戴某向徐某催还借款,徐某给了3 000元,但是没有留下收据。2010年3月,戴某拿着欠条,向法院申请支付令,限令徐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徐某接到支付令不知其效力如何,觉得自己没欠那么多,就没有理会。15日后,法院告知徐某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徐某某须向戴某还款8 000元。徐某想不明白,没有经过法院判决,怎么自己就必须还款呢?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限期清偿债务的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按支付令履行,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如果当事人收到支付令又对其内容有异议的话,一定要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并且陈述理由,否则一旦支付令生效,就须依法履行债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21.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廉某与季某是比邻而居的村民,两家因为相邻的通行及排水问题一直有纠纷,村委会曾多次调解过。一次,廉某家砌墙,要到季某家那边去勾缝,被季某阻拦,不准“越界”。为此,廉某起诉到法院。法院的法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耐心进行开导和说服,并以案说法,令两位当事人心服口服,当即达成和解。那么,该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法庭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民事诉讼中,如果调解成功,就可以结案,如果调解不成功,诉讼继续进行。协议生效以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规定履行权利义务,如不履行,就强制执行。另外,协议一经生效,当事人双方都丧失了上诉权,对同一问题不得再有争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廉某与季某经法院调解,自愿达成协议,该协议经法院确认,具有契约的性质,对廉某和季某都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2.什么样的原告可以缓交诉讼费用?

魏某在一家私营企业做短期雇工,一次,因设备故障造成眼睛和脸部受伤。工友们将其送到医院救治,企业主只交纳了5 000的押金,就再也不肯露面。可是,魏某的手术需要3万多元,而且必须马上手术,亲友们东挪西借总算筹够了手术费,手术得以如期顺利进行。治疗告一段落时,魏某起诉企业老板要求赔偿,可苦于没钱交纳诉讼费,经指点申请司法救助请求缓交诉讼费。那么,魏某可以缓交诉讼费用吗?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凡是符合法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刑事诉讼

23.“小的”刑事案件,双方可以“私了”吗?

台某脾气急躁,常为一点小事就对妻子柳某破口大骂,甚至拳打脚踢。每次打骂之后台某就向妻子道歉,表示自己一定改,但是下次依然对妻子大打出手。妻子柳某性格温顺,为了孩子,一直忍气吞声,没有声张。一次台某酒后又将柳某推出门外打骂,邻居们忍无可忍,向公安机关举报了此事。接到举报的警察调查此事,向柳某取证时,柳某为了怕丈夫受刑,便否认了此事。台某的虐待罪还要追究吗?

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都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但有些案件为自诉案件,采用“不告不理”原则,如果当事人不向法院提出告诉,法院不会主动受理。虐待案件即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本案例中,只要台某的妻子柳某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台某的虐待罪,且台某的虐待行为尚未产生严重后果,台某的虐待罪可以不必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24.少数民族当事人不会普通话,如何参加刑事诉讼?

某化工厂职工胡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将一少数民族老人撞倒。胡某由于听不懂老人的语言,就粗暴地大声训斥老人。该少数民族老人虽听不懂汉语,但也意识到胡某的态度是恶意的,双方便起了争执。胡某首先动手,将老人推搡在地,老人用刀将胡某砍伤。路人报案后,老头被拘留。检察院依法公诉到法院,法院即将开庭审理。那么,少数民族老人不懂汉语,应如何参与诉讼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本案中,少数民族老人不懂汉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应当为其翻译。

《刑事诉讼法》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25.公安机关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嫌疑人有罪吗?

人们发现江某被杀死在自己卧室里。据邻居讲,江某已经失踪半月了,失踪前和妻子华某因琐事大吵了一架。警方根据村民们反映的江某与华某的夫妻关系非常不好,华某有杀人动机等情况,断定华某为凶手。随后,公安机关对华某进行突击审讯,声称:“你犯了杀人罪,我们已经掌握了证据,还是老实交代为好,争取宽大处理。”那么,公安机关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除了人民法院以外,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没有权利认定一个人的罪行。法律规定,凡是疑似触犯《刑法》,但还没有被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判刑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有罪,应视为无罪。本案中,华某杀人案的证据全部都是警方的推测,一样实证都没有,不能就此认定华某有罪。而且,公安机关的工作只是侦查、搜集证据,定罪量刑不属于公安机关的权限。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26.未成年人在接受审讯时,可要求监护人在场吗?

王某与其他几个人一起合伙抢劫了一位妇女,并将她打成重伤。不久,王某等人被警方抓获。审讯时,警察发现这些犯罪嫌疑人都是十五、六岁的孩子,最大的还不满十八周岁,都是未成年人。那么,是否应该等家长们来了之后再进行审讯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这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情感比较脆弱,对于审讯的反应可能会比较强烈。如果此时能有家人陪伴,孩子们的悔过心情也许会比较容易表现出来,这样既有助于侦破案件,又利于教育孩子使其悔过自新。当然,是否通知应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根据案情来具体决定。

同类推荐
  • 法伴人生

    法伴人生

    本书结合相应的法律条令,用案例分析作具体的讲解分析,并展示相应的法律知识要点。
  •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该如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民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有哪些途径?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精神病人杀人要负法律责任吗?“父债子还”这句话对吗?借钱不还怎么办?由赌博引起的债务纠纷受法律保护吗?纳税是怎么回事?农民要交哪些税?我们合伙开了一家公司,他欠的债我要还吗?父母干涉婚姻自由怎么办?…… 本书为“金阳光新农村丛书”之一,分为基本权利、守望家园、外出务工三篇,对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进行了全面解答。全书新颖实用,简明易懂。
  • 煤炭企业工会维权实践研究

    煤炭企业工会维权实践研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工会组织面临许多新的挑战:一是随着组织形式的多样化,职工就业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随之产生的侵犯职工权益的事情越来越多;二是职工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维权工作已经成为摆在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面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把突出维权当作工会工作职能的重点已成为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一项迫切任务。
  •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夏商司法制度;周朝司法制度;秦汉司法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隋唐司法制度;宋、辽、西夏、金司法制度;元、明、清司法制度。
  • 民事错诉规制研究

    民事错诉规制研究

    从国内外总体情况来看,研究民事错诉的范围比较狭窄,研究的深度还严重不足,我国司法实务界对民事错诉认识的态度还相当保守。这表明了民事错诉的理论还不够成熟,尚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在我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由王利明教授和梁慧星教授分别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中,都曾将民事错诉行为列为侵权行为之一。遗憾的是,有关民事错诉的相关规定没有出现在正式公布的民法典中。这恐怕与民事错诉的研究不够彻底有一定关系。
热门推荐
  • 血族迷情:我的吸血总裁

    血族迷情:我的吸血总裁

    她是举目无亲的孤儿,参加一场服装设计大赛,意外地招惹了一个有血族妄想症的贵公子、一个国际顶尖男模,然而,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引出她的守护者,一个真正的吸血贵族!他是来自英格兰的伯爵,一个冷酷的吸血贵族,只有面对她时,才会露出笑容,他不可自拔地爱上自己抚养长大的少女,为了把她留在身边,他将不惜一切代价!
  • 东宫有本难念的经

    东宫有本难念的经

    宝庆十九年春,大佑国皇太子大婚,大将军之女入主东宫。一个不是淑女的将门千金遭遇一个不是文韬武略的中庸太子,到底是佳偶天成,还是冤家路窄?成婚一年不足,太子忽然休妻。迷影重重,生死茫茫,这样一来,还是不是大团圆结局?
  • 怪楼房客

    怪楼房客

    这是一部短篇悬疑小说集。每个城市或小镇都有着奇怪的楼房,那里住着一些性情怪异、行为莫测的房客。譬如巫荣城广场的抢劫事件,旁观者因为“旁观罪”引发的那一系列的故事。事发后,社会上的每个人都在谴责那群见死不救的旁观者,旁观者也因为良心的不安,渐渐地反省,醒悟……但那些受害人,是否能原谅旁观者的冷漠,走出阴影?
  •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再现了日本从幕末走向明治维新的历史变革,以优美的文笔,宏大的场景,详细描绘了日本近代决定国运的倒幕运动的整个过程。本书塑造了一个个鲜活的日本近代史人物形象,以及他们的坚定信念,对“安政大狱”、“樱田门之变”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描述详实生动,是一部了解近代日本不可多得的佳作。
  • 尘世琐语(最受学生喜爱的散文精粹)

    尘世琐语(最受学生喜爱的散文精粹)

    《最受学生喜爱的散文精粹》从喧嚣中缓缓走来,如一位许久不见的好友,收拾了一路趣闻,满载着一眼美景,静静地与你分享。靠近它,你会忘记白日里琐碎的工作,沉溺于片刻的宁谧。靠近它,你也会忘却烦恼,还心灵一片晴朗。一个人在其一生中,阅读一些立意深远、具有丰富哲学思考的散文,不仅可以开阔视野,重新认识历史、社会、人生和自然,获得思想上的盎然新意,而且还可以学习中外散文名家高超而成熟的创作技巧。
  • 丫头奸商

    丫头奸商

    他,总是心疼的叫我“坏丫头“他,总是笑着叫我“小奸商”他,总是静静的看着我,一句话也不说。最后转身离开。空气中却飘来一句话。“你只能做小丫头,却做不了小奸商!”我,不坏,却喜欢他叫我坏丫头。小奸商是我在唐朝生存的“技俩”呜……我就做我的丫头奸商!专门代理幸福的“幸福代理商”,最伟大的目标是让他们都幸福……永远……可是……一个是拥有双重性格的霸道男人,一个是拥有大唐所有宠爱的太子,一个是拥有帝王之风的大唐皇子,他们,谁将是我最后的归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洛佳儿其他作品:《洛氏神女》已出版《阎王选妃》已完成《天使的恶魔夫君》第一部已完成
  • 复君仇•宫媚(全)

    复君仇•宫媚(全)

    (蓝楹花语:绝望中等待爱情)侯家有女,绝色娇容;花不可比,水过波流;众想揽怀,却之门外。十岁,未婚夫溺水而亡;十二岁,未婚夫半遇盗贼,中剑身亡;从此她被冠上克夫恶名,她相信这一切都是命!十六岁,被视为“妖女”,会带来瘟疫,为了心爱的那个她,她甘愿架上火架。她以为自己死了,可醒来才发现一切都变了,到底是她变了,还是他?一个从小将不幸视为命的人突然发现自己的命只是另一个人为自己导演的一场好戏的时候,她又该如何?当爱情遇到阴谋,会击出火花,还是会飞蛾扑火,引火自焚?当她发现自己投入的一切都只是一个玩笑的时候,她又该如何面对?而当他发现原来这只是她的一个阴谋的时候,他又该如何面对?她说:“如果有选择,那么下辈子请不要再遇到我,因为我给不了什么!”他说:“如果有选择,那么下辈子请你不要遇到我,因为我能给你只有伤害!”一个残情冷欲的王爷,一个被胁迫的青楼花魁,他们到底会演绎出怎样的爱情?是爱,还是恨?如果有得选择,宁愿他们在时光交错的时候,缓缓地错过,才不至于想爱而不敢爱,而爱也成了奢侈,更是牺牲!本书又名《舞姬残香——恨怀幽》——————————————————————————亲们可以从【阴谋篇】第一章愁亦仇1开始看起,当然前面也是值得一看的哦!~~~~呵呵~~~~此文有点小悲,有点小乱,亲们小心看着哈~~~漫落好姐妹文推荐:宝贝要幸福——《穿越之美男要嫁我》爆笑到你也想要个这样的美男http://m.pgsk.com/a/83795/
  • 剑傲天下

    剑傲天下

    刀光剑影狭路相逢,炽热情怀复仇切。英雄美人惊天地,爱恨情仇泣鬼神。江湖,永远的争斗,永恒的话题,看一个小人物是如何一步步走入真正的江湖,踏上那条充满荆棘的道路的。
  • 说漂亮话,办漂亮事,做漂亮人大全集

    说漂亮话,办漂亮事,做漂亮人大全集

    以社交与口才为基点,把说话、办事、做人的技巧有效地结合在一起,旨在传授人们如在社会交往,在职场暗战与商场博弈中立于不败之地。一个人应该和周围的环境相适应,不被外界环境左右自己的想法,这样的境界和尺度,可以不断地激发你的志气和潜能。说话、做人、做事是一门精深的学问,也是一门高深的艺术,本书立足于现实,取材于我们熟悉的生活,既有幽默风趣的历史典故,又没有丝毫拘泥于世俗生活的痕迹。文中的语言平实、优美,娓娓叙来又无哗众取宠之意,让你在人际关系中学会方法,学会策略,学会变通。在复杂变化的社会中,让你懂得如何灵活地应对各种人情世故。同时,让你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说漂亮话,办漂亮事,做漂亮人的本领。
  • 东宫有本难念的经

    东宫有本难念的经

    宝庆十九年春,大佑国皇太子大婚,大将军之女入主东宫。一个不是淑女的将门千金遭遇一个不是文韬武略的中庸太子,到底是佳偶天成,还是冤家路窄?成婚一年不足,太子忽然休妻。迷影重重,生死茫茫,这样一来,还是不是大团圆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