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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经济常识篇 (1)

1.公民自己能创办“一人公司”吗?

王某大学毕业后先后在两家公司工作四年,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想自己创业办公司,可是找不到合适的人愿意共同投资合作,遂萌生注册办理一人公司的念头,但是又不知道可不可以的念头。那么,他可以自己出资创办“一人公司”吗?

如果符合法定的条件,王某可以创办“一人公司”。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公民创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办理到当地的工商局咨询办理。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买的股票退市了,股民怎么办?

付某刚研究股票不久,在一个股友的鼓动下,于2009年8月买了某公司新上市的价值6万元的股票。令他郁闷的是,该公司的股票不久便终止上市了,为此,付某焦虑万分,担心自己的投资打了水漂,不知如何是好。那么,付某是否依然享有该公司的资产受益权?

付某不必担心,其财产权益是可以依法获得保障的。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仍然是合法存续、公众投资者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保证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保证公众投资者合法享有的知情权。终止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所发行的全部股份继续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公司所发行的股份仍可以依法转让。公司终止上市前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由代办机构代为办理转让手续;非挂牌交易股份的转让仍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保护股东权益问题

(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是公司设立及股份发行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募集和股票上市交易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仍然是合法存续、公众投资者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下,做好依法终止上市的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

(二)中国证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通报上市公司终止上市风险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和公众股东利益的问题,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实施终止上市风险应急处理措施和追究失职者责任。

(三)股票终止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保证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保证公众投资者合法享有的知情权,保证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有序转让,切实承担公众公司的社会责任。

3.能否回收股东的股权?

赵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担任业务经理。公司自2005年7月成立1年后就持续赢利,可是赵某只是每月领取担任职务的薪水8 000元,在年终时无法得到公司给股东的分红。因为每年年终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股东会总是决议不向股东分配利润。2010年8月,赵某决定要退股,加盟别的公司,他能否请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

《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则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因此,赵某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如果赵某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赵某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股东是否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009年9月,某公司从万某的工厂购买了20万元的设备,当时约定自设备投产使用后1个月内该公司支付设备款。可是在设备已经投产使用后,该公司总是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不支付设备款。现查询到该公司是2009年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几位股东只是实缴了部分出资,没有按照注册资本缴足其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是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还是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由于《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须一次发行,但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分期缴纳,使得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额与认缴出资额有时会不一致。在不一致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范围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而不是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券商工作失误造成股民未能成交,能否索赔?

李某于2009年8月在某证券交易所认购配股,但由于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的过失,致使配股未能成交,给李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态度非常好,一再向李某赔礼道歉,并承诺以后不会再发生类似的情况,请李某务必体谅,可李某觉得委屈,认为证交所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那么,李某可以向证券商索赔吗?

上市公司股东认购配股是股东的法定权利。这项权利具有财产性质,任何组织和个人因其作为或不作为致使股东配股权利未能得以有效实现,都要承担因此造成股东财产损失后果的法律责任。所以,不论券商故意还是过失(包括交易传输系统管理或维修不善),致使股民下达的配股委托未实施或未成交,都应赔偿股民因配股未成造成的损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随意转让吗?

钱某是一家公司的副经理,公司准备半年后上市。在上市前,公司会给员工及中、高层管理人员配给一定的股份。公司管理层人员在取得公司股份后,在多长时间内可以转让?《公司法》对股份转让有没有其他限制性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普通员工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7.股权如何转让?

戴某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小股东,最近因资金紧张,想把持有的股份转让出去,戴某的一位朋友也有意向购买。该股份有限公司不是上市公司,那么戴某的股份该如何进行转让?股份转让有哪些限制性条件?

作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自由转让拥有的股份。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般是通过与购买者私下协商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交易。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以后,对原股东、新股东和股份公司都具有约束力,股份有限公司应完成股东名册的变更,新股东替代原股东取得在股份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8.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吗?

杨某与朋友张某准备成立一家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约定各自出资15万元。因为杨某一直从事广告策划方面的工作,而且拥有许多客户和资源优势,张某在一家其他行业的公司上班,不想退职全身心投入新公司,再说自己也没有什么资源优势,所以协商公司的运作全部由杨某负责,张某只负责出资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这种情况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吗?

有限责任公司的红利分配问题,可以按出资比例,也可以按照约定。本案例中,如果杨某不想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应该与张某对此事先进行约定,而且最好将约定写入公司章程,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9.有限公司的股东能否以“劳务出资”进行投资?

谢某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老员工,多年来对公司忠心耿耿,任劳任怨,贡献突出,且公司开始创立时谢某就在公司上班。现在,公司高层开会决定对老员工给予股权分配,虽然分配的股权不是很多,但也是对工作多年的老员工的一种奖励。公司决定谢某等不用支付股权的对价,只是用劳务出资。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否以劳务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可以以劳务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根据此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不能把劳务作为出资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10.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应占注册资本多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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