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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物权常识篇 (1)

1.“善意取得”的高档手表,要返还吗?

赵某与钱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购买了一块瑞士产的豪华手表,价值10万元。2009年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钱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把手表拿走,并同孙某协商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后孙某在佩戴该表时被赵某发现,并就手表的归属发生了冲突,赵某要求孙某归还手表,孙某认为表是自己买的坚决不还。

本案的焦点:手表所有权是否基于善意取得发生了转移。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本案中,手表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孙某具有所有权,无须返还赵某。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返还遗失物,能要报酬吗?

黄某有一块很宝贝的银饰挂件,一次佩戴外出时不慎丢失,当即张贴遗失启事并承诺悬赏2 000元奖金给拾得人。张某拾得银饰挂件,看到遗失启事找到黄某,归还银饰挂件并要求黄某支付2 000元奖金,此时黄某犹豫了,说:“银饰本来就是我的,也不值什么钱,2 000元奖金太多了吧。”张某可以主张2 000元奖金吗?

依据我国法律,拾得遗失物是应当返还权利人的,拾得人有权向遗失人主张支付保管遗失物等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因此本案例中,张某拾得银饰挂件应当返还黄某,黄某应当给付张某2 000元奖金,否则,张某可以向黄某提起债权给付之诉。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3.业主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同庆小区的物业公司经常不履行其职责,对小区设施管理不当,造成断水断电、卫生状况糟糕、安保设施不到位,服务水平也很差,业主们怨声载道。老王是同庆小区的居民,多次向物业公司投诉,要求物业公司改善服务质量,达到物业合同标准,均不见物业公司有改善,老王见多数业主都不缴纳物业管理费,自己也犹豫了。老王该怎么办呢?

业主与物业公司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提供按照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如果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瑕疵,履行合同不完全,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改善,如果物业公司承诺的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仍不能符合合同约定的,业主可以解除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可以不予支付或者减少物业服务费。

要注意的是:单独业主不可以与物业公司解除合同,要以成立业主委员会为先决条件,经业主大会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才可以更换物业公司。因为物业公司服务对象是全体业主,服务标准也是面向所有业主的。因此,老王仅以拒绝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还是要全体业主达成共识,才能更好地制约物业公司。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4.可以在自家阳台做防盗栏吗?

同庆小区频频发生入室盗窃,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小偷均是沿着防盗栏攀爬上去,潜入未安装防盗栏的业主家进行盗窃。一时之间,同庆小区业主陷入恐慌,各家各户抓紧时间安装防盗栏。此时,同庆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如果每户业主都安装防盗栏,楼墙体承受不起,会危及建筑物的安全造成严重事故。于是,同庆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张贴告示:要求广大业主遵守《物业服务协议》,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将防盗栏拆除。同庆小区业主哗然,可以在自家阳台做防盗栏吗?

在自家阳台装防盗栏,首先要遵守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其次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协议》《业主公约》的约定,还有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自家阳台安装防盗栏,不仅仅是自己家的事。但是,如果全体业主召开大会经三分之二表决同意全体业主安装防盗栏,在不违反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情况下,业主是可以安装防盗栏的。

《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物业擅自停水停电怎么办?

由于同庆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物业费纠纷,双方发生冲突,矛盾层层升级。物业公司多次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断水断电,小区业主很感困扰,物业擅自停水停电怎么办?

本案是物业管理公司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损害业主或房屋使用人权益而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对于业主不交物业费的行为,物业公司应通过诉讼或其他合法方式维护权利,而不能擅自停水停电,除非双方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停水停电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催缴物业管理费的手段。本案中,物业公司未经通知而擅自断电断水给业主造成损失,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部分业主将公共绿地变菜园,其他业主怎么维权?

小明家担心菜场买的蔬菜农药含量超标,对身体不好,“自己种的菜,吃起来放心,还新鲜、方便”,就将家门口的小区绿地,改造成菜园,既可享受“田园风光”,又能吃上新鲜美味的蔬菜,感觉相当惬意。小明每天都会摆弄菜园,给蔬菜施肥、浇水,蔬菜的肥料全来自人畜的粪便。邻居们意见可不小,“小区绿地,应归小区业主共同享用,哪能变成私家菜园”“自从楼下种菜后,家里常闻到尿臭味,很恼火”,多数业主找到物业反映情况,物业多次找小明协商未果,其他业主怎么维权呢?

依照相关规定,未经全体业主决议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改变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绿地的使用性质,不得侵犯全体业主的共同使用权。小明将家门口的小区绿地改造成菜园是不合法、且违约的行为。因此,如小明不服从物业公司管理,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令小明对改造绿地负有保持原状、不予改变其使用性质、不予侵占的义务,并可判令小明将占有的绿地恢复原状。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7.“要装修,先砸墙!”自己家的房子也不能随便砸?

“要装修,先砸墙!”这已经成为装修大军的口号了。小张要结婚准备装修新房,刚请了工人来看房子,物业公司跟着装修队就来了,“装修可以,请先办手续,墙不能乱砸”,并给了小张一份装修注意事项。小张困惑了,自己家装修,还要物业管理吗?

商品房业主虽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对房屋的装修不能随心所欲,尤其不能妨碍他人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私自拆除承重墙、破坏房屋外貌都是法律所禁止的。物业公司依法有权对业主的装修进行监管,如小张擅自拆除承重墙,损坏了房屋的承重结构,给房屋带来的安全隐患已经危及相邻方的利益,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因此,“要装修,选砸墙,承重墙,不可砸!”

《物权法》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1)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8.小区的停车位归谁所有?

周先生在同庆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在业主的公摊面积中清楚描述了地下车库纳入了公摊范围。但周先生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周先生想知道,这些停车位到底是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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