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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有助于美国维护民主共和制度的主要原因(5)

美国人从不使用农民一词。之所以不用这个词,是因为他们不知道这个词的含义。在他们的印象中,不知道什么是初民时期的无知、乡村的粗野和田野的单调,也不知道文明早期阶段的那些鄙俗、粗犷、德行和恶习。

在人口稠密地区与荒野的接壤地带,或是在联邦的边远地区,一些大胆的冒险家在那里落户。他们为了不在家乡挨饿受穷而深入美国的荒僻地区,不怕艰险地在那里建立新的家园。一到可供安身之处,这些拓荒者便立刻伐倒树木,在树荫之下盖起木房。再也没有比这些孤零零的住所更让人感到凄凉的了。在夜幕降临的时刻,旅行者走向这种住房时,遥见灯火闪闪发光;当走进屋里以后,便见炉火通红;在夜里有风吹过时,便可以听到用树叶覆盖的屋顶在大森林里晃来晃去作响。谁都会以为这座可怜的小屋是粗鄙无知的人的栖身处。但是,拓荒者的栖身之处与其精神面貌之间毫无共同之处。他周围的一切虽然粗野和原始,但他本人却可以说是体现着19世纪的经验和劳动。他说着城市的语言,穿着城市的衣服;他知道过去,正视现实,憧憬未来。他本是一位很文明的人,过了一段时间就适应了森林里的生活。他在进入新大陆的荒原时,只随身带来一把斧头、一部《圣经》和一些报纸。思想在这些荒原里传播得神速,这是很难用笔墨形容的[6]。

我不相信,在法国人口最多和最开化和地区,能有如此规模庞大的知识传播活动[7]。

毫无疑问,美国的国民教育对维护民主制度是很有帮助的。并且我相信,在匡正人心的教育和启迪人智的教育不相分离的地方,情况更会如此。

然而,我不想夸大这个优点,并且我也远远不像大多数欧洲人那般,以为只要教会人们写字读书,他们就立刻会成为公民。

真正的知识主要来自经验。如果美国人不是逐渐地习惯于自治,他们学到的书本知识今天也不会对他们的成功起太大作用。

我同美国人在一起生活过相当长时间,我无法表达我是多么钦佩他们见识广泛和经验丰富。

千万不要让美国人谈论欧洲,他们很看不起欧洲,一谈起欧洲,总是表现得非常自负。这时,他们也只是发表一通在所有的国家仅仅能唬住无知人的笼统的泛泛之论。然而,当你把话题转到他们的国家的时候,你会看到笼罩着他们理智的乌云立即散去:他们的思想和语言变得准确清晰了。他们将告诉你,他们都有什么权利并知道应当怎样去行使这些权利。他们也明白依照哪些惯例在政界活动。你会看到,他们懂得法律的机制,而且对行政制度十分熟悉。美国的居民不从书本中去汲取实证思想和实际知识。书本知识仅仅能培养他们接受实证思想和实际知识的能力,而不能向他们提供直接的东西。

美国人是通过参加立法活动这种手段学会法律的,而掌握政府的组织形式则是通过参加管理工作得来的。每天的社会的主要工作,都是在他们的监视之下,甚至可说是通过他们自己的手来完成的。

在欧洲,教育主要是培养人们处理私人生活的能力;公民很少需要事先学习而参加公务活动。而在美国,对人们所进行的一切教育,都是以政治为目的的。

一瞥欧洲和美国的这两种社会形态,这方面的不同就会立即出现在你的眼前。

在欧洲,我们经常把私人生活的一些习惯和观点带到公共生活中去,因此当我们一下子走出家庭的生活圈子去管理国家时,我们往往像是在家里同朋友谈话那样去讨论国家大事。

美国人就与此完全不同,他们总是把公共生活的习惯带到私人生活中去。在他们那里,代议制的方法,被用来组织宴会;而陪审制度的思想,甚至在学生的游戏当中就有所反映。

就美国对民主共和制度的维护而言,法制比自然环境更好,而民情比法制的贡献更大

民主的社会情况,美洲的所有人民都拥有——但民主制度仅仅得到英裔美国人的支持——虽然与英裔美国人一样,南美的西班人同样得益于自然环境,但南美人未能维护民主共和制度——仿效美国宪法的墨西哥也是这样——西部的英裔美国人维护这种制度比东部的英裔美国人更难——为什么造成这种情况

我已经说过,美国能维护民主制度,应归功于法制、民情[8]和地理环境。

大部分欧洲人仅仅知道这个因素中的地理环境的方面,且赋予它以实际上没有的重大作用。

不错,身份平等被英裔美国人带到了新大陆。他们当中既没有贵族,也没有贫民。行业的偏见和门第的偏见均不曾出现。这样,因为社会情况是民主的,所以民主制度也就不难获得胜利了。

然而,这个情况并不是美国所特有的。几乎所有的美洲殖民地,都是由一些迁来后变得平等或原本就平等的人建立的。在新大陆的任何部分,欧洲人都未能建立起贵族政体。

然而,民主制度却只在美国得以发展。

美利坚合众国没有需要对立和反抗的敌人。它屹立于北美的广野,就像大洋中的一个孤岛般。

然而,大自然也一样让西班牙人屹立于南美,而这种同外界隔绝的状态,并未妨碍西班牙人建立常备军。他们在没有外敌的时候彼此交战。迄今为止,能够以和平方法自立的民主制度的只有英裔美国人建立的民主制度。

美国的领土,向劳动和实业提供了用之不竭的资源,为人类的活动提供一片无边无际的园地。在这里,社会的繁荣扑灭了派系斗争的烈火,发财致富的欲望代替了争权夺利的野心。

然而,在地球上的哪里能够找到比南美的资源更待开发,比南美的平原更肥沃的平原,比南美的河流更大的河流和更取之不竭的资源呢?但南美却没有能够建立起民主制度。假如说可以在地球上占有一块土地,并且只要随意向荒无人烟的地区扩大,便足以使人民幸福的话,那么南美的西班牙人埋怨自己的命运不济就很不应该了。虽然他们没有享受到美国居民那般的幸福,可至少也让欧洲人感到羡慕。但是,世界上却再也没有一个国家比南美诸国更悲惨的了。

可见,自然环境不仅没能给南美带来像北美那样的结果,而且使南美在某些方面还不如自然条件差的欧洲了。

所以,自然环境对一个国家的命运所起的作用,并不如人们想象的那么大。

在新英格兰,我看到一些人准备离开让他们安居乐业的故土,到荒地里去创造幸福。在离新英格兰不远之处,我见到了加拿大的法国移民,他们甘愿挤在一个无法再挤的狭小地区,也不肯开发近在咫尺的荒地。从美国迁来的移民花费很少的收入,便在荒地里购进大片的地产;而加拿大的法国移民却愿意花费比在法国还要高的价格去购买人口稠密地区的土地。

可见,尽管大自然也把新大陆的荒地赐给了这些欧洲人,可是他们却始终不会好好利用这个礼物。

我觉得,美洲其他国家的繁荣致富的自然条件,同英裔美国人的完全一样,可它们的民情和法制不如英裔美国人的。这些国家现在都非常贫困。所以,英裔美国人的民情和法制是让他们强大起来的特殊原因和决定性因素,而这个因素或原因也正是我所要研究的对象。

我决不认为美国的法制可以应用于一切民主国家,也不是说美国的法制已经十全十美。我认为在美国现行的法律中,对美国本身而言有些法律是有危险的。可是无法否认,总的来说,美国的立法是极其适应它所治理的国家的性质和人民的天赋的。

所以,美国民主政府所取得的成就,有很大一部分应归功于法制,美国的法制是良好的,可我也并不认为法制是美国获得成功的最主要原因。尽管我认为法制对美国人的社会幸福的影响大于自然环境;另一方面,我又有理由相信,法制的这种影响要比民情小。

美国立法的最重要部分,当然是全联邦性的法律。

墨西哥所处的地理位置有利性不亚于美国,而且它还制定了与美国相同的法律,然而墨西哥缺乏建立起民主政府的民情。

所以,除开自然环境和法制之外,还有另外一个原因使民主制度得以在美国建立。

然而,对这个原因还须进一步证明。居住在联邦境内的人,他们说着同样的语言,服从于同样的法律,受着同样的物质条件的影响,以同样的仪式礼拜上帝,而且几乎都是同一种族的后裔。

我们所要考察的他们之间的差异又是从何而来的呢?

为什么在联邦东部,共和政府的管理是强而有力、有条不紊和稳健成熟的呢?又是什么使得政府的一切活动具有了持久性和明智性呢?

与此相反,为什么在西部,各行各业的活动表现得有点混乱和头脑发热,而且几乎可以说有点发狂,以至于不考虑长远的未来呢?为什么社会的管理工作显得有些紊乱呢?

我要在他们之间互相对比,而不再拿英裔美国人与外国人作比较,并考察他们未能一致的原因。在这里,取自法制差别的和取自自然环境的论据对我都没有用处。我要重新寻找原因。这个原因,又能到什么地方去找到呢,只能到民情中去寻找。

英裔美国人长期实行民主管理制度的习惯和经验和最有利于维护这种制度的思想,都是在东部形成的。在这里,民主制度逐渐深入人们的思想、习俗和生活方式中,并反映在社会生活的一切法制和细节方面。也是在东部,人民的实际训练和书本教育最为完善,宗教也最富自由色彩。这些思想、习惯和习俗的总体,假如不是我所说的民情,那么又是什么呢?

那西部就不同了,这些优势至今仍有一部分未在那里出现。西部各州的美国人,大部分出生在森林地带,他们把粗野的生活习惯和思想掺进了他们父兄的文明中。他们的宗教道德比较薄弱,性格比较暴烈,思想不够坚定。在那里,因为彼此才刚刚认识,所以谁也不管谁,谁也管不了谁。因此,在某些方面,西部的居民还像处于摇篮时期的民族,习惯于粗野,没有经验。在东部,他们的社会虽然是由旧社会的人组成的,但很明显是刚刚凑在一起的。

所以,使全体美国人能够维持民主制度的独特因素,是美国人特有的民情。英裔美国人在各州建立的民主制度之所以在发展程度上和细节有所不同,也正是因此才导致的。

所以,欧洲夸大了一个国家的地理位置对民主制度的寿命的影响。此外,他们对民情的重要性也评价得过低,而对法制的重要性又评价得过高。毋庸置疑,这三大原因都对指导和调整美国的民主制度有所贡献。然而应当按贡献对它们进行分级。我认为,自然环境比不上法制,而法制又比不上民情的作用大。

我确信,即便有最好的法制和最佳的地理位置,没有民情的支持也无法维持一个政体;民情能减弱最坏的法制和最不利的地理环境的影响。这种重要性是经验和研究不断提醒我们应当注意的一项普遍真理。我认为应当把它视为我观察的焦点,并且我也把它看做我的全部想法的终点。

最后,对这个问题,我只想补充如下一点。

假如说我在本书的叙述中,还不能让读者明白我所指出的美国人的实践经验、见解和习惯,即民情在维护他们的法制上所起的重要作用,那么,我便没达到我在写作本书时为自己设定的主要目的。

民情和法制在别处能否比在美国更足以维护民主制度

假如英裔美国人返回欧洲,他们将必须修改他们的法律——应当区分开美国的民主制度与一般的民主制度——可以设想出优于抑或至少不同于美国的民主所提供的民主法制——美国的例子只能证明在民情和法制的帮助下有望建立民主制度

我已说过,美国民主制度的成功,有赖于它的民情和法制本身多于其自然环境。

然而,我们可以由此而认为同样的这些因素放在别处也能发生同样的作用吗?既然自然环境代替不了民情和法制,那么民情和法制能不能取代自然环境呢?

不难知道,我们没有证据对此予以肯定。不错,除了英裔美国人外,在新大陆上还有其他民族,而且这些民族也具有和英裔美国人相同的物质条件,因此可以对两者进行比较。

然而,除美国人之外,世界上并没有本身不具备英裔美国人那样的优越自然条件而去实行他们那种法制和拥有那种民情的国家。

所以,我没有用来和美国进行比较的对象,只能随便谈一些看法。

首先,我觉得必须严格地把一般的民主制度同美国的民主制度区分开来。

环顾欧洲的现况,看看那些大国、庞大的军队、复杂的政局、人口众多的城市,在不大幅度改变他们的法制的条件下,我不相信英裔美国人能够带着他们现在的宗教、思想和民情迁回到欧洲并生存下去。

然而,可以假设一个民主国家不按美国那样的方式来建立。

那么,能否假设一个政府真正按照多数的意愿来建立,但这个多数为了国家的安定和秩序,可以违反自己的要求平等的本性,同意将一切行政权限授予一个个人或者一个家族呢?是不是可以假设有一个民主社会,其国家权力比美国更为集中,其人民对国家工作的影响尽管不全是不可抗拒的和直接的,但每个拥有一定权利的公民都可以依赖这些权利来参加国家的管理呢?

英裔美国人那里的一切让我确信,假如将以上假设的民主制度谨慎地移植于一个社会中,而它在这个社会里又能逐渐深入人民的思想,渗入人民的习惯,那么,在美国以外的其他地方,就同样能建立起这种民主制度。

如果美国的法制真是人们可以设计出来的人们可能遇到的最完善的法制,那我对此仅能作如下的结论:美国的法制的成功,什么也不能证明,仅仅能够证明一般的民主法制可在自然条件较差的国家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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