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资源是信息社会的重要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更是信息技术的重要内容,是信息环境的重要因素。特别是一些可以广泛共享和对国民经济、社会应用影响重大的数据库建设,在信息技术应用中,是一个特别重要的环节。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包括数据的采集、整理、加工、存储、检索、更新、备份、数据安全等多个方面,它们之间相互衔接,构成一个完整的数据库系统。其他信息资源主要有各种知识库和各种业务的信息技术应用系统。数据库和各种信息资源的应用是数据库和各种信息资源建设的目的和动力。没有数据库的应用,数据库就成了摆设,数据库建设不但难以为继,也失去了发展空间。
中国政府建设并维护着3 000多个大中型数据库,政府拥有的数据量占社会有效数据总量的三分之二以上。但在数据库资源的整合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由于条块分割造成社会数据资源的部门化,一些相互具有密切联系的数据资源被分割在不同部门的数据库中,而每个部门的数据库都不是完备和权威的,这给数据库的建设设置了很大的障碍,同时由于数据难以共享也阻碍了数据资源的应用。比如,目前我国税务部门的基本法人单位数据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法人单位数据库、统计局的基本法人单位数据库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三个部门都有一个相同功能的数据库,每个部门都有特定的数据采集渠道,都独立建设,独立维护,相互不共享,也极少交流,大家的数据都是从自己的角度来整理和更新的。可以说这些数据库都不是完备的,自然也都不权威。典型的例证是南方某发达城市政府要上述三个不同部门提供全市上一年度从事信息技术的企业数量,不同部门给出的数据有2倍以上的差距。
针对上述情况,中国政府在已经启动的未来3~5年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中,将加大对现有数据库及其系统的整合工作,重点在人口基础数据库、法人单位基础数据库、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信息库和宏观经济数据库4个基础数据库上取得突破,在数据交换、数据库共享的制度、管理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上,要取得显著进展。
对于信息资源的深层应用,特别是电子政务的业务系统应用,在未来3~5年将主要是在现有业务应用系统的基础上进行完善,有的业务系统要作重大变动。多数电子政务工程在实施的起始阶段,都遵循有限需求原则,我国目前成功的电子政务应用也一样。因此,在进入实际应用后的若干年内,不断完善是一个必需的过程。而且,由于中国社会和政府尚处在转型时期,随着社会与政府管理规范的逐步深入,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不断升级也成为必然。中国将在海关、税务、公共财政、金融监管、审计、公共安全、社会保障、产品质量监督、一站式服务的整合等方面加大投入,形成比较完整的电子政务业务应用网络。
没有规范和优化的政府与社会管理,信息社会的建立将是空话。因此,政府与社会管理的规范、优化程度也是信息环境的重要方面,特别是涉及电子政务建设,更是如此。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政府与社会管理的规范和优化,不但是一种状态,而是一个过程。这里的状态指的是要有一整套完整的、规范的政府与社会管理制度,这也是政府信息化的重要基础。而上述的过程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主要体现在政府与社会管理的优化上面;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优化或者过程变化是否规范,也是规范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中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过渡的艰难过程之中,并且在最近的20年中取得了巨大成就。在这个过程中,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建立一个比较规范的政府与社会管理体系,包括政府监管体系。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这是一项早已完成了的工作,而对于中国则是一项刚开始不久、正在进行并且还没有完成的工作。由于这个原因,中国的电子政务建设与发达国家有截然不同的特点。中国的电子政务建设要为政府监管服务,要在加强政府监管目标的前提下,提高政府的监管效率和政府管理效率,与此同时,通过电子政务应用来提高政府对民众和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中国目前成功的电子政务案例,有相当一部分的主要目标是为政府监管服务。比如,中国的海关信息系统——金关工程,从建立“电子海关”到建立“电子口岸”,再到建立“电子总署”,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海关信息系统在打击走私、逃套汇、骗退税、实行“大通关”制度、提高口岸管理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监管逐步到位的同时,海关的服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反映在货物通关速度和通关的便捷性等方面的提高及改善。与发达国家服务主导型电子政务建设稍有区别的是,中国电子政务建设是加强政府监管、提高管理效率和政府服务水平全面应用,从而面临更加繁重的任务,电子政务建设的过程也将更长。
中国政府业务和运行流程的规范和优化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也许在比较长的时间里,政府业务和运行流程都滞后于政府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但这绝不是说政府信息化建设暂时不要做了,或者电子政务建设一定要等到政府业务调整完毕才开始。即便是现有条件下,各级政府和部门在政府信息化建设工作中可以开展的业务建设还很多,许多有意义的工作还有待开展。另外,信息技术只是一个工具,政府业务的实现才是电子政务的目的,但同时又要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手段对政府管理及其流程的影响。那种想用信息系统完全仿真原有政府业务和运行流程的电子政务建设,就好像用汽车完全仿真人的双肩来运输货物一样,是不切实际而且可能引起新的效率低下。可以相信,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与政府业务和运行流程是在不断的相互调适中发展的,它们之间的良好互动关系的建立,本身就是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
多年来,欧美等发达国家形成并逐步完善了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进入信息社会以后,针对新问题和其中一些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各国依据自己的情况做出了不同的调整,并对信息技术应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在这个背景下,中国也在积极调整本国的法律法规,但由于起点较低,这项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都更大。最近十多年以来,中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和法规,基本形成了自己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总体看来还不够完整,特别在一些操作层面的细节问题,还有大量的法律空白。中国在面临大量新的立法的同时,大量的需要调整修订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调整到位,特别是与信息和信息技术应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政府充分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目前的趋势是与电子政务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过程在适当加快。如电子文件法、电子版权法、数据保护法、电子交易法、电子身份证法、数字签名法法律上认可的数字签名技术标准,认证授权管理等都在加快立法或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同时,在电子政务的发展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涉及政府行政管理中的许多行政法规的修订和补充。例如关于政务公开与透明的规定(哪些要公开,哪些要透明,如何管理等),关于简化行政管理过程的规定,关于促进电子文件、电子签名的使用的规定,等等。
这种状况使得中国电子政务的一些深层次应用难以开展。不过,目前中国电子政务建设本身也还是比较初级的,大量电子政务应用处在政务信息发布、办事程序公开阶段。但随着电子政务应用的不断深入,有关法律法规的问题将变得越来越突出,必须尽早解决。比如,政府间文件传输、某些地区开始试点的网上税务申报等业务,已经提出了电子文件和数字签名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
总体上看,由于中国信息环境的特点,中国电子政务的建设和应用将面临加强监管、提高效率、服务社会与民众三大任务。在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的初期,政府将重点通过电子政务手段来加强和促进政府监管职能,并显著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政府服务水平。在这个过程中,随着政府改革的深入,政府管理的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信息和信息技术应用的立法工作也逐步到位,公共数据库和各种信息资源建设得到明显发展;同时还要加强各种培训工作,提高公民的信息技术能力。在以后的发展中,电子政务建设与应用将逐步过渡到以政府服务为导向,部分政府监管职能通过政府服务来实现,政府服务与政府管理并重的阶段,中国政府也将在这个过程中完成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管理型政府的过渡。
二 电子政务建设的基本原则
2002年7月召开的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有关方面将电子政务建设中的法律制度建设摆到了非常重要的地位,还明确将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子签章条例、个人数据保护条例与信息安全条例等列为近期制度建设的重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于2000年年初设立“信息社会与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课题组”,其中一项研究目标就是提出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法草案(专家建议稿)。在草案中,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1权利原则
公众之所以有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而不仅仅只是将信息公开当作政府机关的一种办事制度,主要是针对目前各种形式的公开实践中所反映的问题。如果信息公开仅仅只是一种办事制度,就意味着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随意性比较大,实施中缺乏保障与制约。将信息公开当作一项权利处理,不但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惯例相符,而且也使整个制度设计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本条规定是整部条例的基础。
2公开原则
在长期的行政管理实践中,对于政府机关所拥有或控制的信息,似乎已经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好像不公开是原则,公开反倒是例外或者是一种恩赐。正因为如此,严重地制约了政务公开的步伐。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的一个最大难题在于合理地确定公开与不公开的范围,为避免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避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各种借口扩大不公开的范围,架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必要将公开作为原则确立下来。在总则部分确立这么一条原则的主要作用在于,使公众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立新的认识,改变思维方式与工作方式。同时,在条例的未来实施中,可以以这条原则为指导,解决疑难案件和问题,并在制定其他法律时,体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精神。
3利益平衡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众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随时都会与其他权利和利益发生一定的冲突,规定利益平衡原则,是为了保证更有效地行使知情权。当然,利益平衡原则不得随意解释或适用为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信息权,所谓其他的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是有特定含义的,是例外中所保障的利益。
4不收费原则
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与信息经济价值的突显,政府部门借手中垄断的信息寻租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实践中,有的政府机关直接利用手中的信息吃、拿、卡、要,有的则通过各种间接方式谋取不当利益。如果放任政府机关借信息牟利,或者变相抬高获得信息的成本,都会影响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增加公众获得信息的成本。因此,有必要将免费作为一项原则确立下来,即政府机关不得借信息谋取利益,不能根据信息本身的价值收费。但是,为了减轻政府机关的负担,也为了杜绝各种不合理的申请行为,还必须由申请人承担检索、复制与寄送信息的成本费用。
5自由使用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市场化原则或者自由使用原则,即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后可以以市场化的方式对信息进行再加工或其他形式的商业开发。对于这种再开发行为,政府机关不得禁止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也不得主张政府信息的版权保护或类似保护。
各国的实践证明,信息化与信息产业的发展,必须借助于市场机制的力量,仅仅依靠政府机制不可能最有效地促进信息的自由流动。通过市场机制,不但可以保证信息来源的多样性和各种信息之间的有效整合,还可以通过竞争提升信息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满足不同层次的信息需求。因此,应该将市场化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在条例的总则部分,允许申请人对政府信息进行商业开发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