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人民当家作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得到实现和发展。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三座大山,才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并在组织形式上实行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上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使亿万人民由被统治被压迫状态变成国家的主人。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针,并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兴利除弊,使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保证了全体人民更加充分享有和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保证了各级国家机关更有效地组织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从而为建设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二,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本质上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领导人民建立国家政权,党还要领导和支持政权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实现人民的意志,加强党的领导同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是一致的。江泽民同志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这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的根本原则。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途径和形式,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人民的权力机关和代议机关,在维护和巩固人民当家作主地位上肩负着重要责任。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人民的委托,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权和司法权,任何机关和个人未经人民授权或超越人民授权绝不能成为治理国家的主体。因此,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首先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不断强化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等项职权,努力完成建设民主政治、推进依法治国、保证决议决定落实、加强自身建设等项任务,进一步密切人大常委会同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同时还要扩大基层民主,进一步加强基层政权的民主建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民主建设和企事业单位的民主建设,保证人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真正使人民群众能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
第三,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必须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加强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重在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标志着党的执政方式、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还要依法治党。共产党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建立和完善民主党派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共产党的各种具体民主法律体制和机制。缺乏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民主制度的核心问题是权力监督,其关键不在于参与者的多数亲自掌握和行使政治权力,而在于确保掌握权力的少数人在管理的全过程受到社会监督,防止滥用权力或个人独裁。邓小平早在1957年的《共产党要接受监督》报告中指出:“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八大强调了这个问题。
”“党要领导得好,就要不断地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就要受监督,就要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但是,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70年代末期,谁如果“监督”共产党,给共产党提意见,就会被打成“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右派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在20世纪中叶后,共产党在实际上是没有很好接受人民监督,结果在政治上犯了大错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不少共产党领导干部没有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人民群众也无法监督干部,结果一批干部腐败变质,危害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也葬送了一批干部。
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必须坚决持久地反对党内形形色色的腐败,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腐败,从广义上讲,是掌权者利用职权,维护和谋取私利的严重违法行为;从狭义上讲,是党政机关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权,为维护和谋取私利而严重违犯党纪、政纪和国法的行为。腐败从本质上说是剥削阶级、剥削制度的产物。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同任何腐败现象根本不相容的。但是,现实社会中,特别是党内存在着严重腐败现象,有其非常复杂的历史和社会现实原因,其中一个关键原因就是我们的经济、政治各种具体体制不健全、不完善,存在不少“空档”。因此,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要建立和完善各种具体反腐体制、机制,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杜绝腐败。干部体制、管理体制、监督体制等一系列体制要进行改革,消除滋长腐败的条件。
二 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显著特点,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一,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依法治国,立法是前提。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首先必须做到有法可依。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备程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尺度。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是党领导人民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地方党委要把搞好地方立法作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抓好。要积极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好地方立法权,坚持对立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重要决定草案的审批制度,定期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立法情况的汇报,切实加强立法队伍建设。
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珍惜立法权,用好立法权,特别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法律为依据,按照发展市场经济和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本着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贯彻实施立法法及相关法规,把立法重点放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实现人民根本利益上来。在加快立法步伐的同时努力提高立法质量。要严格统一审议制度,坚持走群众路线,严把法规草案的起草关、调研关、审议关和表决通过关,切实通过法定程序,真正把反映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党的主张,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变成国家意志,变成全社会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并且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法制保障。
第二,党领导人民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离开党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领导作用是不可想像的。因此,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治国理政的法治水平。
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立法是前提,普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监督是保障。党委要紧紧抓住这四个环节,扎扎实实地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要坚持不懈地狠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深入广泛的宣传教育,将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变成人民群众维护当家作主权利和自身利益的强大武器,变成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自觉行动,使每个公民真正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为依法治国奠定基础。要团结和凝聚各执法主体和全体公民,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情况报告制、执法检查制、执法评议制、执法考核制、错案责任追究制以及执法过错追偿制,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要有效地启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监督网络和监督机制,尤其要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最高层次的监督机制,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特别是执法监督、个案监督、信访监督和人事监督,采取多种方式,刚柔并济,软硬结合,充分发挥在依法治理过程中的监督作用,确保依法治国的方略的有效贯彻实施。
三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
第一,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要靠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来保障。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人民作为国家主人所享有的民主权利范围和人民管理国家的程序,规定了国家公职人员如何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去实现人民的意志,规定了依法办事的制度和违反法律如何处理的制度,还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和对妨碍破坏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所实行的制裁措施。由于这些规定具有国家意志的特性、规范的特性和强制执行的特性,所以,运用起来有其他手段如思想教育、道德规范、方针政策和行政命令等不可替代的功能,因而对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也就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和实施,对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根本上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切实实现,也就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
第二,依法治国要以人民当家作主为目标。首先,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既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也包括政治文明。只有加强包括民主法制建设在内的全面建设,才能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要在经济上赶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并且造就比这些国家更多更优秀的人才。"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充分更有效地享有和行使当家作主权利,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标,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目标。其次,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根本目标是依法治国题中的应有之义。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科学概念和完整内涵,揭示了依法治国的本质和目标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是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最后,只有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根本目标,依法治国作为新型的治国方略才能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可靠的力量源泉。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和核心,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以及由它派生出来的各项具体制度,无不以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为出发点和归宿。没有什么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被允许凌驾于人民之上,人民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来源,也是国家权力的主体。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包括领袖在内,他们不在党之上,而在党之中;不在群众之上,而在群众之中;他们既是人民的领袖,又是人民的公仆。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内容和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制,既体现着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又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的土壤之中。这样,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就具有了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可靠的力量源泉,才能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目标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第三,立法、执法都要做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权力与义务的统一。从立法的角度看,无论是中央立法,还是地方立法,必须坚持以民为本,把维护人民的当家作主地位和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现在确有个别部门和行业,重权力,轻责任,重处罚,轻服务,片面强调自己的管理、审批、发证、收费、罚款等权力,并力图通过立法将这些权力予以确认。作为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必须站在全局高度,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认真把好法规草案的审议关,尤其要警惕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警惕权力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