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健康多一点负责,给食品多一些关注
从2005年开始,我国连续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
2005年十大食品安全事件 2006年十大食品安全事件 2007年十大食品安全事件
一、苏丹红事件席卷全国二、立顿速溶茶涉嫌氟超标三、雀巢奶粉被指碘超标四、光明被指回收过期变质奶再生产五、啤酒甲醛风波引发消费者恐慌六、哈根达斯深圳黑作坊被查七、PVC保鲜膜被列入禁用黑名单八、鲮鱼罐头在港被检出孔雀石绿九、广东潮安果脯遭“封杀”事件十、三鹿“早产奶”风波
一、福寿螺致病二、人造蜂蜜事件三、毒猪油事件四、“口水油”沸腾鱼五、瘦肉精中毒六、大闸蟹致癌七、“苏丹红”鸭蛋八、“嗑药”的多宝鱼九、有毒的桂花鱼十、陈化粮事件
一、龙凤与思念问题速冻食品深圳撤柜二、上海星巴克售过期苹果汁三、五粮液幸运星糖精超标四、北京王致和豆腐乳被指保质期内发霉五、味全食品旗下奶粉被查出致病菌六、台湾婴儿配方奶粉检出致病菌七、香港的Godiva朱古力遭停售八、乐事薯片等23种进口食品抽查不合格九、南昌:统一方便面吃出烟头十、浙江义乌:多美滋奶粉中出现小蛆
从这些食品安全事件到2008年震惊全国的三鹿毒奶粉事件,众多的违法行为显示出食品行业中一些企业的不负责任,以及我国现行食品行业安全立法的不足。
凡是涉及食品的问题都是大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着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珍惜生命,对生命负责,要将食品安全真正重视起来,保障食品安全是每一个人的责任。
消费者、企业、政府之间应该形成良性的互动与监督。消费者一旦自身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要主动积极地通过多种途径将信息发布出去,无论是官方的渠道还是以网络为代表的信息通道。而企业的整个生产环境、最终成品必须处在政府和消费者代表的共同监督之下,同时有着相应的信息发布机制与媒体报道。政府既要及时收集消费者反馈和媒体报道出来的信息,又要在制度和司法环节上对于有问题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人力、物力的匮乏是各国食品安全执法机构面临的共同问题。因此,在许多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实施中,越来越多地鼓励私人主体参与其中,以缓解公共实施面临的压力。
法律的实施,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两种方式。前者是指由公共权力机构采取各种措施保证法律实施的方式;后者是指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私人主体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其利益的方式。食品安全问题的公共性决定了在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中公共实施必然占据主要地位,但相对于众多潜在违法行为来说,私人实施的优点主要有三:一是赔偿受损害者;二是节约公共资源;三是制约执法机构。
就此而言,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相较于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在公共和私人两种实施机制的设置上均有很大的改进。在公共实施方面,不仅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和执法主体,而且在“法律责任部分”大大加强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私人实施方面,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草案》第90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即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而且将进一步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防止其凭借自身优势恣意侵害社会公众利益。
食品安全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消费者、企业与政府三者之间良性的监督与互动来保证的。食品安全是关系到每个人身家性命的大事,不可马虎,需要全社会来共同关注。
抓好食品安全,撑起健康的“保护伞”
从田头到餐桌,食品安全的链条由诸多环节组成,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不堪设想的灾难。食品工业有“道德工业”之称,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的生命线,对于企业来说,做食品就是做良心。过去我们担忧的是食品短缺,今天我们担忧的是食品安全。有人甚至开始用“食品恐怖主义”来形容不安全食品的危害。
当前我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食品污染,表现为农产品化肥、农药过量残留,畜产品激素、抗生素滥用;第二是食品添加剂滥用,表现为食品加工过程中大量使用添加剂,甚至使用国家明确禁止的化学添加剂,致使许多食品成为“毒药”;第三是食品假冒伪劣,例如用工业酒精勾兑、假冒白酒等;第四是食品过期,过期食品中的成分发生各种化学反应产生有毒物质,如过期鲜奶等食品。目前在我国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基本上是因为出现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而导致的。
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一定程度上,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因此,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食品安全,是政府最基本的职责。因此我们也完全可以说,就食品安全而言,有效监管就是最好的服务。事实上,现代各主要国家都从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权的高度,对食品安全建立起了一套“从农田到餐桌”的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管流程,形成了一整套运行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尽管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有几十部之多,但这些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还比较差。很多法规和政策都是不同部门、不同时期的产物,目前,包括工商、卫生、海关、公安、质量监督、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都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但不同部门仅负责食品生产链条的不同环节。这种部门众多、分段执法的监管权分配和行使体制,容易导致明显的执法漏洞,削弱了食品监管的有效性。一些地方政府基于狭隘的地方利益考虑,甚至对食品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负有具体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存在“无事抢着管、有事躲着跑”的现象,个别监管干部“怕麻烦、怕引火烧身”,对涉及百姓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索性撒手不管。这在监管小作坊、无证无照食品企业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各个监管部门以“我们没有发证,所以不用承担责任”为由,互相推卸责任,造成食品安全执法过程中出现“食品安全事件泛滥—打击—问题缓解—再度泛滥—再打击”的轮回。
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的一家生产月饼的小作坊,用此前已经破产的庐江食品厂的卫生许可证,生产标有庐江食品厂厂名和卫生许可证的劣质月饼,此事在2005年中秋节前被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庐江县委县政府的重视,而各个部门间相互推诿。在“由谁查处,由谁承担监管失职责任”问题上,卫生、质监、工商三个部门打起了口水仗,都以没有发证为由拒不查处。最后庐江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不得不发出正式的文件,责成县卫生局查处方才了事。
安徽省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科科长汪宏春道出了个中原因,对上规模、上档次的食品企业,职能部门的监管非常积极,因为大型企业相对比较规范,事故发生率比较低,工商、卫生、质监部门都争着管,抢着管,但对一些小企业、小作坊,职能部门却躲着跑,明明知道它们没有合法的证照,谁也不去管,职能部门是一怕管不住,二怕如果管不好,还要承担责任。这充分暴露出旧体制中各相关部门职责模糊、推责诿过的缺陷。“阜阳奶粉”事件催生出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就食品生产、销售从“农田到餐桌”诸环节的监管职责,进行了相对明确的界定。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修改、部门职能的调整与执法主体的转换并未同步进行,《决定》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部门执法职能交叉的问题,“分段监管”有名无实,部门协调、责任追究的难度有增无减。
直至三鹿奶粉事件的出现,卫生部“三定方案”,第一次直面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与以往不同的是,卫生部不再承担具体的执法职能,而是履行综合协调食品安全、发布重大信息、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的职责。在医疗机构报告可疑线索后,立即组织流行病学调查,追溯患儿食物结构情况,开展相关实验室检测,很快查清了致病原因并公告群众停止食用相关奶粉,组织联合调查组展开了调查处理。
从“阜阳奶粉”到此次“三鹿奶粉”事件,同样是对奶粉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实见证了四年间中国政府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和努力,见证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进步与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食品生产工艺的不断更新,可以预见,食品安全监管还将面临更多、更严峻的考验。
目前我国正在加大力度抓好食品安全,酝酿已久的《食品安全法》也呼之欲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又在职能清晰、权责一致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组织体系即将构建完成。我们有理由坚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完善,定能够为人民撑起一把健康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