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掷自由球直接射门时,击中静止状态中防守球员的头部;或掷罚七米球时,击中在静止状态中的守门员头部。
6.球员或球队职员在场内或场外严重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者,应判罚取消资格。
7.球员在比赛时间内发生殴打行为者,应判罚驱逐离场。在比赛时间外发生殴打行为者,判罚取消资格,球队职员发生殴打行为者,应判罚取消资格。
注:所谓殴打行为,指蓄意违反规则而施加在他人(如球员、裁判、计时员及纪录员、队职员、技术委员或观众等)身体上的明显而强烈的故意攻击行为。换言之,那不只是一种反射性动作或粗心的过度的方式所产生的结果而已。对人吐口水视同殴打行为处理。
8.直接或间接造成比赛中断而破坏对方显然得分机会时,应判罚对队掷七米球,否则应判由对队掷自由球。
球门区域罚则
球门区域只限守门员能进入区内
球门区域包括球门区域线在内,普通球员身体的任何部分触及时以越区论。
普通球员越区按下列规定判罚
1.普通球员持球越区时,判罚自由球;
2.普通球员未持球越区而取得利益时,判罚自由球;
3.守队球员越区而破坏显然得分机会时,判罚七米球。
下列情形普通球员越区而不必判罚
1.球离手后越区而对于对方无任何不利影响者;
2.未持球时越区而未取得利益者;
3.防守时或防守后越区而对于对方无任何不利影响者。
附注:(1)攻队和守队双方向球门区域上空跳跃时,在攻队球未离手前守队先落地者,判越区防守。
(2)攻队射门后进入球门区域内而球弹回球门区域外时,如不影响守门员的行动者,同队球员得继续控制球或射门。
球进入球门区域内即属于守门员的球
球在球门区域内停止或滚动时,或被守门员控制时,普通球员均不得触球。唯球在球门区域上空时不在此限,掷守门员球除外。
1球进入球门区域内时,守门员应以守门员球掷回场内继续比赛。
2.守队球员因防守触球后,球被守门员接取或停留在球门区域内时,比赛应继续进行。
3.使球进入己方球门区域内时,裁判员应判罚如下:
(1)球进入球门者,判对队得分;
(2)球停留在球门区域内或被守门员触及而未进入球门者,判罚掷自由球;
(3)球越出端线者,判罚掷界外球;
(4)球未被守门员触及而横越球门区域进入场内者,比赛继续进行。
3.球由球门区域返回场内时,比赛应继续进行。
处罚
手球竞赛规则对犯规动作判罚的最大特点,主要是体现在逐步升级的原则。对采取犯规动作的行为,判罚的程度要逐步加重。
手球竞赛规则,对运动员犯规的处罚有4种:警告、罚出场2分钟、取消比赛资格、开除出场。根据犯规时的情况,可判给对方任意球或7米球。手球比赛由两名权力相等的裁判员共同负责,裁判员在临场执裁中使用18种标准手势。
警告
1.下列情形可判罚警告:
(1)对对方犯规或类似的违反行为,不适用累进罚则者;
(2)违反对对方的犯规行为而适用累进罚则者;
(3)对队执行掷球时加以犯规者;
(4)球员或球队职员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者。
注:裁判员对球员的警告每人以一次为限,对球队的警告次数每队以三次为限。球员已被判退场者则不须再判罚警告。对球队职员的警告,每队以一次为限。
2.判罚警告时,裁判员应出示黄色警告牌,明确指示犯规球员或职员,并通知计时员和纪录员。黄牌的规格约9×12厘米。
退场
1.下列情形必须判罚退场:
(1)替补犯规或违反进场规则者;
(2)再次违反对对方的动作行为而适用累进罚则者。
(3)球员在球场内外再次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者;
(4)球员或球队职员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被判罚警告后,第二次再犯者;
(5)攻队被判犯规时,持球球员未立刻将球放于地上者;
(6)对队掷球时守队再次犯规者;
(7)比赛期间,球员或球队职员被取消比赛资格需另加退场二分钟的处罚时间;
(8)球员被判退场二分钟时,在比赛重新开始之前又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者。
注:球员再次违反对对方的动作行为或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应判罚退场二分钟;即使球员未有过警告之处罚或球队警告次数未达三次以上,裁判对于特殊情况犯规者,不须警告得直接判罚退场。队职员犯规时,同样处理。被判罚退场的职员仍可停留在球员替补席,唯球场的比赛人数应减少一名,二分钟后才能替补。
2.判罚退场时裁判员应以明确的手势指示退场球员,并通知计时员和纪录员,其手势为单臂高举伸二指。
3.退场的处罚时间为二分钟,同一球员第三次被判退场时应取消资格。退场球员在退场时间内不得进场比赛,该队亦不得补足在场内的球员。退场时间由裁判员鸣笛继续比赛时开始计算之。上半时比赛时间结束而退场时间未终了时,下半时应继续执行剩余的退场处罚时间,延长比赛时亦同。
取消资格
1.下列情形必须判罚取消资格:
(1)不合资格球员进场参加比赛者;
(2)球队职员被判退场后,又有队职员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者;
(3)危害对队球员身体健康者;
(4)在场内或场外的球员或队职员严重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者;
(5)比赛时间外如比赛前或半场休息中球员发生殴打行为者;
(6)球队职员发生殴打行为者;
(7)同一球员第三次被判退场者;
(8)半场休息中,球员或球队职员再次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者。
2.判罚取消资格时裁判员须鸣笛暂停后出示红牌,明确指示犯规球员,并通知计时员及纪录员。
3.被取消资格的球员或球队职员不得继续参加比赛,并应立即离开球场及球员席至不影响比赛之地点,并不得在任何地方指导。
(1)场内或场外的球员或职员在比赛期间被取消资格时,需另加退场二分钟的处罚时间,即球场内的比赛人数应减少一名。
(2)球员或职员被取消资格时,应减少场内的比赛人数,二分钟后始能补足场内的比赛人数。
(3)取消资格只适用于该场比赛的剩余时间里,裁判依据观察事实作决定。除了球员或职员因殴打行为或严重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的取消资格外,并没有进一步的处罚。球员或职员发生的取消资格必需记载于比赛纪录表内。
驱逐离场
1.下列情形必须判罚驱逐离场:
(1)球员于比赛期间在场内或场外发生的殴打行为。
(2)判罚驱逐离场时,须鸣笛暂停后指示犯规球员,并通知计时员及纪录员。驱逐离场的裁判手势,以双臂在头上交叉表示之。
(3)球队被判驱逐离场时,该队在剩余时间内不得补足场内的比赛球员。
被驱逐离场的球员不得继续参加比赛,应立即离开球场和球员席,并不得在任何地方指导。
判罚驱逐离场时,裁判员必须在纪录表内记载,并向有关部门递交报告。
2.同一情况多种犯规:
(1)球员或球队职员在比赛重新开始之前同时或连续违反数种规则者,应以最严厉的罚则处罚,通常最严厉的状况是殴打行为。
(2)下列有四个特例,违反规则的球队必须减少在场内的比赛人数,退场时间合计为四分钟:
①球员被判退场二分钟时,在比赛重新开始之前又发生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应重新加罚退场二分钟(如此次的加罚是该球员的第三次退场,则应判罚取消资格)。
②球员被取消资格(直接取消或第三次退场)时,在比赛重新开始之前又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应重新加罚退场二分钟,需判罚该球队退场四分钟。
③球员被判退场二分钟时,在比赛重新开始之前又严重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应判罚该球员取消资格,并加罚退场二分钟,需判罚该球队退场四分钟。
④球员被取消资格(直接取消或第三次退场)时,在比赛重新开始之前又严重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应重新加罚退场二分钟,需判罚该球队退场四分钟。
3.比赛时间以外发生的犯规:
(1)规则里包含球队在比赛时间中的各种犯规情形,其“比赛时间包括延长赛及暂停等比赛时间,不含半场休息时间。
(2)比赛时间外,在比赛会场内违反运动精神、严重违反运动精神或殴打行为者按下列规定判罚之:
①比赛前发生时: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者判罚警告;严重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或殴打行为者判取消资格,球队可补足十二名球员和四名队职员参加比赛。
②半场休息中发生时:
a.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者判罚警告;
b.再次或严重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或殴打行为者判罚取消资格;球队于半场休息中被取消资格,下半场比赛重新开始时,不必减少场内的比赛人数,而以半场休息前之比赛人数上场比赛。
③比赛结束后发生时:列入书面报告。
结束信号
1.第一次开球裁判员鸣笛时比赛时间开始,以公开定时器或计时员的结束信号结束比赛。如未发出结束信号,则裁判应鸣笛指示结束比赛。
注:如果公开定时器的自动结束信号不能使用时,计时员应使用桌上定时器或秒表计时,并在比赛结束时,发出结束信号。
如果使用公开定时器,应尽量设定从0到30分计时。
2.结束信号发出前或同时发生的犯规和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均应判罚,即使结束信号已经发出,仍应判罚。裁判员应于自由球(13:4除外)或七米球掷出后,视其直接结果宣告比赛结束(见注释一)。
3.当自由球、七米球正在掷罚过程,或球在空中飞行中结束信号响时,必须重新掷罚,并视罚球的直接结果,裁判员方可宣告结束比赛。
4.在掷罚自由球或七米球时依规则2:4~5所叙述的状况,球员或球队职员犯规或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必须判罚。执行这种掷球犯规时,不再判给对方掷自由球。
5.裁判员确认计时员提早结束比赛时,必须使球员继续留在场上,补足剩余时间。
其继续比赛方式,由提早结束信号时的控球队掷球,如在比赛中断发生时,则由原来中断后的适当掷球方法恢复比赛;如在比赛中发生时,依规则13:4a~b,由掷自由球恢复比赛。
如上半时比赛(或延长比赛前段)延迟结束时,由下半时的时间中扣除。如下半时比赛(或延长比赛后段)延迟结束时,则裁判员应宣告比赛结束,不作任何改变。
暂停
1.比赛中断时如需暂停和需暂停多少时间,由裁判员决定之。
下列情形必须暂停:
(1)判罚退场二分钟、取消资格或驱逐离场时;
(2)判罚七米球时;
(3)允许球队暂停时;
(4)替补犯规或额外球员进场时;
(5)计时员或技术委员鸣笛时;
(6)依规则17:8,两位裁判员需要沟通协商时。
(7)在其它某些情况下,也应视当时之情形给予暂停。
暂停期间的犯规与比赛进行中的犯规同样处理。
2.裁判员须以信号指示计时员停表暂停和按表恢复比赛。
(1)比赛时间暂停时应鸣笛三短声,并以“T字形手势向计时员表示。
(12)暂停后恢复比赛时亦须鸣笛。
3.每队有权要求上下半时各一次一分钟的球队暂停。
得分
1.合法的射门,其球体的全部穿越球门底线的立体面,且掷球球员及其同队球员于射门前或射门时都没有犯规者为得分,端线裁判于确认得分时鸣笛二短声,并出示得分手势。
防守球员虽犯规而球进入球门者仍算得分。
如球体的全部越过球门底线之前,裁判员或计时员已中断比赛,则不应判得分。
如球员将球掷进己方球门时算对队得分,守门员正在掷守门员球时为例外。
注:裁判员确信在正常情形下应得分的球,被比赛不应有的物体或人员(观众等)所阻碍时,应宣判得分。
2.如裁判员已宣判得分,且又重新鸣笛指示开球,则不得更改得分的判决。
比赛时间终了之笛声,如发生在得分后未重新开球前,则裁判员应明确表示得分有效(不再开球)。
注:裁判员判定得分,立即在计分牌上显示。
3.比赛结果以得分较多的队为胜。
两队得分相等或均未得分时,比赛成为和局。
开球
1.比赛开始由掷钱币获胜队选择开球时,对方有权选边。如掷钱币获胜队选边,则由对方开球。
下半场比赛须交换场地,下半时比赛开始,由上半时开球的对队开球。
延长比赛时重新掷钱币决定开球或选边。
2.得分后由失分的队开球继续比赛。
3.开球在球场正中央向任何方向行之,裁判员鸣笛后三秒钟内必须掷球完成。开球者掷球离手前必须一脚踩在中线。
开球队球员在裁判鸣笛前不得越过中线。
4.上、下半时(含延长赛)比赛开始执行开球时,所有的球员均应位于己方半场内。
得分后的开球,对方球员可停留在球场的两边半场。
对队球员在掷球离手前须离开掷球球员至少三米。
掷界外球
1.整个球体越过边线,或守队的普通球员最后触球而球越过己方端线时应掷界外球。
2.掷界外球由球出界前最后触球球员的对队掷球,不须裁判员鸣笛。
3.掷界外球在球越过边线的地点执行,如果球越过端线,则在靠近球出界一边的边在线掷球。
4.掷界外球的球员在掷球离手前必须有一脚踏在边在线。
掷球球员不得将球放在地上后再拾起或运球后再度接球。
5.掷界外球时对队球员必须离开掷球球员至少三米。
如防守球员沿自己球门区域线外站立,虽距离掷球球员不足三米时亦视为合法。
掷守门员球
1.守门员在球门区域内控制好球后或球由端线出界,其最后触球者为守门员或攻队球员时应掷守门员球。
这两种情形意谓着球是在比赛中断中,如获得守门员球且在完成掷球前,同队球员犯规时按规定处理。
2.掷守门员球由守门员在球门区域内将球掷出球门区域线外,不须裁判员鸣笛。
守门员球由守门员掷球越过球门区域线时视为掷球完成。
对队的球员可停留于球门区域线外,唯球未越过球门区域线之前不得触球。
3.掷守门员球后,守门员在球未触及其它球员以前不得再度触球。
掷自由球
判罚掷自由球时机
1.原则上,裁判员中断比赛,由对队球员掷自由球恢复比赛:
(1)持球队球员犯规时,必须丧失控球权。
(2)防守队球员犯规致使持球队丧失控球权时。
2.裁判员不要过早判罚掷自由球而中断比赛,应让比赛继续进行。
其意指攻队犯规瞬间守队获得控球时,裁判员不须判罚对队掷自由球。
同样,守队犯规而攻队明显的失去控球权或不能继续进攻时,裁判员才鸣笛判罚。
因个人违反规则必须受罚,如对犯规球队的对队不利时,裁判应立即鸣笛,否则,应延迟判罚中断比赛。
因计时员鸣笛时,裁判必须立即中断比赛。
3.犯规发生在比赛中断时,由原来中断后的适当方法,掷自由球恢复比赛。
4.比赛中断而又没有球队发生犯规时,裁判应以下列之掷球方式重新恢复比赛:
(1)比赛中断时,由持有球的球队掷自由球。
(2)球不在任何一队手中时,由最后拥有球的球队掷自由球。
(3)球触及球场上空的天花板或任何固定的附属设备而使比赛中断时,应由最后触球的对队掷自由球。
5.裁判员鸣笛判罚控球队的对队掷自由球时,持球球员必须立刻迅速将球放在地上。
掷自由球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