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经济虽然有其自身的规律,但仍需要法律支持。在一个法制国家里,从事经营活动,如果缺乏法律意识,必然会在生意场上栽跟头。
就拿商品贸易中签订合同来说,如果经营者缺乏法律意识,就可能会在合同中造成一些漏洞,给对方以可乘之机,使自己受了损失。
经营者因缺乏法律意识签合同吃大亏的例子比比皆是。下面就是这样一个案例:
在80年代,我国有一家企业与外商做服装生意。经过谈判,我企业同外商签订了关于出口服装的合同。因为是第一次与外商做生意,为了争取第二次、第三次的长期合作,我方企业有关负责人决心在商品的质量上要给对方留下一个美好的印象。
为此,负责人发动了全厂职工,大家齐心协力,终于生产出来做工考究、面料上乘的优质服装,并且比信用证规定的最后装运期提前了一个月发货,因此,货物早早地发到外商手中。
可是就在我方等待对方“称赞”的时候,外商却提出了退货的要求。其理由是,产品品质与合同中的有关规定不符。
国内有关人员对此大惑不解,因为我方提供的服装的质量不仅不低于合同规定的标准,而且服装的纱支数还高于合同的规定。
可是,国际贸易法规却无情地打击了我方的好心。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规格,不能偏低,也不能偏高。这就是法律,不偏不倚,讲究公平与公正。按照这个公约的有关条文,我方的确是违反了合同,如果诉诸法庭,按照国际惯例我方应当处于败诉的地位。
按照一般思维,卖方提供商品的品质规格高于合同规定本应是对买方有利的,买方应该感到高兴才是,可是为什么此外商却坚持要求退货呢?原来,外商发现他们所订购的这种类型的服装市场看跌,运到的货物销路很不好,即便是销售出去也得降价处理,这样会使利润受损。因此,狡猾的外商便利用国际贸易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来转嫁其损失。
这个案例既叫人感觉可笑又让人感觉值得深思。
的确,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要走出误区:即便是高于合同规定也可能带来不良后果。关键在于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一丝也不可马虎。
这个案例引起了一个话题,那就是法律意识。
在我们的经济社会中,各行各业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规范本行业的经济秩序,而且这种法律法规的制度还正在走向完善。连游戏都有规则,何况经济活动,它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所以绝不可儿戏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