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是最伟大的德国社会学家之一。像多数经典作家一样,韦伯的著述涉及面极广,这里只能就其最重要的社会学思想略加评介。
(一)理解的社会学
韦伯对社会学最直接的贡献在于提出“理解的社会学”。所谓“理解的社会学”既涉及社会学研究的理论,又涉及研究的方法。用韦伯自己的话来说,“理解的社会学认为个人及其行为是基本单位,是‘原子’……个人是有意义的事物的上限和唯一载体……‘国家’、‘团体’、‘封建主义’等一类概念只不过是人际互动形式的某一类别的名称而已。因此,社会学的任务在于把这些概念毫无例外地还原为‘可以理解’的行为,即个人的行为。”与滕尼斯把人群分为社区与社会来研究、涂尔干分为机械结合或有机结合来研究的做法不同,韦伯认为对一切社会现象的研究都应当归结为对个人及其行为的研究,以个人及其行为为社会研究的基本单位。为什么这种研究可以成为“理解的”研究呢?因为人群与其他群体如鸡群是不同的,研究鸡群时只能从其啄食的行为来进行研究,研究人群时则可以从主观上对其行为的意义和动机加以“理解”。于是,社会学就成为“这样一种科学,其目标在于对社会行为作解释性的理解以期获得对人的行为的过程、原因及结果的解释”。这种解释必定是对事物的因果解释,虽然韦伯曾强调用概率来表达事物的因果性。
在德国文化传统中,韦伯既不完全赞同实证主义者,也不完全赞同历史主义者。实证主义者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是推演的,认为如果某项理论不够好就应创造一个更好的理论来取代它;历史主义者所使用的方法主要归纳的,认为主要任务在于观察和描述人的行为;韦伯取中,他认为应当把两种方法结合起来。实证主义者认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性质完全一样,可以发现一种普遍的规律,韦伯却认为人与物是极其不同的,对人的研究不能只看其外部表现(行为),还要考察其动机;历史主义者认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性质毫无共同之处,人的行为是毫无规律可言的,一切发现只有相对的意义,韦伯则指出,对人的行为还是可以作出一定程度的抽象与综合的。实证主义者强调人类行为的理性成分,认为着重看经济方面的行为就够了;历史主义者则强调人类行为的非理性成分,认为还应看政治、法律、宗教等方面的现象;而韦伯理解的社会学的一项重要方法是把人的行为概括为理想类型(ideal type),以此既对人的行为作出抽象概括,又对其动机加以理解。他曾把全部人类行为概括为以下四种类型:(1)目标合理型行为(purposeful or goal oriented rational action),在这种行为中,目标和手段都合乎理性,如工程师设计桥梁的行为,其目标是沟通两岸,其手段是为目标的实现所必需的;(2)价值合理型行为(value oriented rational action),此类行为出于某种价值观的要求,其手段也是合理的。例如中古骑士相信只有童子之身才能找到圣杯,于是采取禁欲主义的生活态度,其目标在别人看来也许几近荒唐,但符合他们自己的价值观,为达此目标而采取的手段是合理的;(3)感情型行为(emotional or affective action),此类行为是完全出于感情、不计目的和手段的,例如教徒做礼拜的行为;(4)传统型行为(traditional action),此种行为完全是随俗,人在其中并无选择余地,如正统犹太教徒的某些宗教仪式。韦伯所谓“理想类型”既与现实保持距离,又力图概括现实中的某一现象。如现实中并无所谓“新教伦理”、“魅力型领袖”等,它们是对现实的抽象。韦伯又将其理想类型分为只出现于特定历史时期和特定文化地域中的现象及存在于不同历史文化背景上的现象,前者如西方城市、新教伦理、现代资本主义;后者如科层制、封建主义等。
韦伯的“理解的社会学”的确是既不同于自然科学方法,又不同于传统的社会科学方法。在自然科学中,科学家研究现象本身,一现象与他现象之间的联系,绝不去研究那些现象的动机(除了神学的观点,一般认为自然现象是不存在动机的);传统的社会科学方法强调对个人行为动机的研究,但又太缺乏概括。韦伯对人类行为的分类试图取二者之长以补其短,这种想法是具创造性意义的。至于他关于人类行为的四种类型的概括是否达到了逻辑上的完美则另当别论。人的某种行为往往并不能明确归入某一类型。例如去教堂做礼拜既可以有感情型行为的成分,又可能有传统型行为的成分——因为别人都去所以自己也去;甚至可以有价值合理型行为的成分——为了死后可以升天堂的手段合理的行为。有时,连行为者本身都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动机究竟是什么。例如有人落水,见者立即下水去救,既可能是出于某种价值标准,又有可能出于人类感情。对韦伯的分类可作多种解释。例如他自己说过,第一类属于现代的行为,其他三类属于传统的行为;也可理解为第一类是重利的行为,其他三种是重义的行为,或者前两类属于理性行为,后两类属于感情行为,等等。可以认为前三类已经概括了大多数的人类行为,第一类行为主要出于利益的考虑,第二类出于道义的考虑,第三类源于感情。儒家讲义利之分是将人的行为概括为“为利”“为义”两大类,但有些行为如男女之情的确很难说是为利还是为义。不能否认有的男女之情是有利或义的成分,但是有时情就是情,其他什么也不属于。
(二)社会结构方面的问题
韦伯关于社会结构方面的问题有许多精辟理论,其中影响最大的有关于权威类型、社会分层的标准及科层制的论述。
首先,关于权威类型。韦伯将权威类型概括为三种:(1)理性一法律型权威(rational legal authority),这是现代工业社会中最常见的权力形式,以理性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2)传统型权威(traditional authority),它是建立在“永恒的过去”的基础之上的,是世袭的或者是由更高的权力机构指定的;(3)魅力型权威(charismatic authority),它是以领袖个人魅力、灵感和感召力为基础而形成的权威。这些个人魅力包括伦理的、宗教的或者个人的英雄(伟人)气质。韦伯指出,在现实生活中,权威往往并不纯粹属于某一类而是几种权威的混合体。例如希特勒的权威是第三种和第一种权威的混合体,除了个人魅力之外,德国当时的政治体系也为他提供了合法的地位。
特纳曾将韦伯关于魅力型权威的论述归纳为以下数条:(1)体系内整合程度越低,则人们的不满程度越高,而该体系越倾向于接受魅力型权威的影响;(2)魅力型权威解决体系内不满情绪的能力越低,则整合问题越严重,魅力型权威的威信也越下降;反之,魅力型权威解决体系内不满情绪的能力越高,则整合程度越上升,魅力型权威的统治也越持久;(3)魅力型权威解决体系内不满情绪的能力越高,则其改变既存社会结构、文化价值、心理取向的可能性越大;(4)魅力型权威统治时间越持久,则决策任务转移到一般办事人员手中的可能性越大,因而权威形式从魅力型权威转向理性一法律型权威或传统型权威的可能性也越大。
按照韦伯关于权威类型的概括来观察现代社会,可以发现西方国家多为理性一法律型权威,其中最高领导个人的气质和魅力对国家政治没有太大影响;第三世界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多为魅力型权威,如朝鲜的金日成,越南的胡志明,苏联的斯大林,南斯拉夫的铁托,伊朗的霍梅尼等,领导的个人魅力和灵感在国家政治中起很大的作用,往往一个念头就可以造成大量人口的伤残死亡(苏联的大清洗、中国的“反右”和“文化大革命”),而且个别还有从魅力型权威转向传统型权威的倾向,如朝鲜的金日成和金正日。按照韦伯的思想,个人魅力型权威和传统型权威属于传统社会,而理性一法律型权威属于现代社会。这一点已被历史发展证实。历史事实还证明,魅力型权威会做出大成就,但也会造成大灾难,使人感到缺少安全感;理性一法律型权威则显得比较平庸,治下既无大成就亦无大灾难,但给人以较大的安全感,使人们能够在较高的程度上掌握自己的命运,预知将会发生的事情。问题在于一个社会由哪一类权威来统治在多大程度上是社会中人自己选择的结果?从许多由魅力型权威统治的社会看,人们似乎是没有选择余地的。明显的例子是希特勒治下的德国。于是有人说:什么样的人群就配有什么样的权威。二战时期的德国人只配有魅力型权威,美国人才配有理性一法律型权威。这种说法虽然逆耳,亦很悲观,但说的是事实,不由人不听。什么时候德国人不想再在魅力型权威下战战兢兢了,国中才会出现理性-法律型权威。可是德国人到底想什么没有人知道。西方人有“逃避自由”的说法(弗罗姆),说人有时并不想要自由,不想掌握自己的命运,而愿意将它交到一个权威手中,自己落得轻松一些。当时的德国人也许就愿意这样也未可知。还有一种可能的解释就是社会文化中所谓“枪打出头鸟”、“出头的椽子先烂”。国家太大,人太多,有时虽然大家心里都不同意某件事,但是谁也无论如何不愿做说这句“不同意”的人,因为为那么多与自己全不认识全不相干的人牺牲太不值得。这种深刻的社会心理使人们容忍了做错事的魅力型权威。人们不敢、不能、也不愿表达自己的意志。这就是人们的选择。人们选择了魅力型权威,人们还将继续选择魅力型权威。人们最大的希望就是他们多做好事少做坏事,人们把自己的命运托付给他们。人们逃离了自由。
第二,关于三重分层标准。同马克思将人群仅仅按其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分为阶级的单重分层标准不同,韦伯采用三重分层标准,即:(1)政治地位:权力;(2)经济地位:财富;(3)社会地位:名望。他认为人们争权不一定是为财,往往就为权力本身(for its own sake)。有权之人不一定有钱(如西方许多政治家);有钱之人不一定有威望(如黑社会头目)也不一定有权(如百万富翁);有名之人不一定有钱有权(如一些文化名人)。当然这三重标准有时会重叠起来。例如在有些社会中,权力、财富和名望都集中在同一群人身上,而其他人没有权力、钱很少也没有名。一般说来人们在三重标准上的离散分布比较合理,能使人得到心理平衡。例如官位只有那么多,都去做官是不可能的,做不了官的人如果能得到财富或名声,对他们的心理是一种补偿。中国一向有人们在三重标准上分布过分集中的特点。社会心理一般只承认做官为“成功”。关于财富这一标准近些年有变化。个体经济出现后,财富在社会上成为半合法的奋斗目标,有些人已经很有钱,但是这批人的地位很不确定,他们把钱偷偷分散在几个银行,没有一个百万富翁敢理直气壮地宣布自己是百万富翁,对下一步的目标也很模糊。许多人向他们募捐就是一个迹象,表明他们不知该如何处置自己的钱,如何投资,进一步发展实业,捐钱的行为本身也表现了当事人潜在的犯罪感(guilty feeling)。他们不像西方的实业家那样有不亚于政治家的社会地位。中国一向不乏文化名人,但是历史上文人最好的归宿是做官(学而优则仕),而且中国文化人不像西方的知识分子那样有不亚于政治家、实业家的社会地位。他们常常要违背意愿服从于权力。
例如连巴金这样有名望的人也不得不在1955年违心地批判胡风,他在《怀念胡风》一文中流露的内心痛苦与矛盾令人不忍卒读。如此看来,在中国只有一种人的地位最确定,就是有权力的人。这种源远流长的社会现实使人才涌向权力,不愿意搞实业,也不愿意搞学问。中国要改变这种“有权就有一切,没有权就丧失一切”的情况还须作艰苦努力,首先则必须确定有改变这种状况的需要,即确认权力、财富、名望在人群中的分散比集中更为合理。
第三,关于理性化过程与科层制。韦伯认为现代社会正在经历一个理性化的过程,即从那种传统的、自发的社会转变为以抽象而明确的规定组织起来的社会。理性化过程到处可见,如家庭教师为现代高等学府所取代,传统市场为现代超级市场所取代,村镇中掌有司法权力的宗族领袖为正式法律系统和法官所取代,个体手工业者被现代工厂的生产线所取代。这一切变化的丰旨在于办事效率的提高。然而这种效率提高的代价却是世界的奇妙和美被沉闷的机械的理性所取代。韦伯认为科层制(bureaucracy)是这一理性化过程最可怕的产物,它有效地将人们为非个人的技术上的目标组织起来一致动作,使人成为他们自己制造出来的“铁笼”中的囚徒。韦伯给科层制的定义主要包括以下六点:(1)职员有固定的劳动分工;(2)职员按照权力等级分层的次序办事;(3)日常工作按照明文规定的规则进行;(4)把人当做个案(公事)而不是活生生的个人来对待,无论对科层制内外的人都是如此,个人感觉不影响决策过程;(5)设管理人员、秘书、档案人员等职,其全部功能在于使科层组织能够顺利运作;(6)组织成员据技能质量择优录用,组织成员视受雇为个人事业。
虽然韦伯称科层制为“铁笼”,但实际上科层制一词并无贬义,而是中性的。尽管它像一个铁笼把人们变成了囚徒,却又是使大型组织能够集体运作的最有效手段。以现代社会的巨大规模,没有科层制就什么也做不成。没有一个现代社会中不是充满了这种科层组织,无论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组织无不采取这种形式,反而很少有像家庭、氏族组织中那样的形式和人际关系,这是理性化过程的必然产物。人类在这里遇到了一个两难命题:要提高办事效率就要采取科层制形式,而一旦采取了科层制形式,就很难要求它用对待人的态度对待每个人。在这架庞大的非人的机器面前,每个人都不再是人,而是一个个案或一件公事,等待着他的是公事公办,个人温情不值一文。大量的“走后门”讲人情的现象实际上是传统人际关系对科层制的腐蚀,反对“走后门”实际上是在维持科层制铁面无私的形象。腐败现象存在于一切社会和一切科层组织中,中国则是一个人情味极浓的、传统感情极重的社会,科层制因此变得无效率,有时甚至会不公正。我们要想维持和加强各种科层组织铁面无私的非人性质,就不得不承受它把我们每个人变成一件“公事”,使我们作为有血有肉的个人在这架大机器面前完全消失的后果。
(三)关于宗教的研究
韦伯对社会学的另一个重要贡献是他对宗教的研究,他的名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旨在解答资本主义文化出现于西方的原因,并说明文化价值及其他思想信仰因素对人的行为的影响。
韦伯指出,加尔文教在资本主义精神形成过程中是如此起作用的:首先,它使人相信上帝将人分为两类,一类是被拯救的,另一类是被诅咒的;其次,它使人不确知自己属于哪一类;再次,它使人希望入选被拯救的一类;最后,它使信徒认识到,如果想得救,必得过禁欲的生活,克服各种非理性的感情和肉欲。在这种信仰的影响下形成的资本主义精神则包括下列内容:(1)以工作本身为生活目的;(2)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交易和赢利不仅是事业成功的标志,亦是个人德行的指标;(3)过有秩序的、符合理性的生活不仅被视为达到远期目标即经济上获得成功的手段,而且被认为是最适合于人的、甚至是最正义最高尚的生活方式;(4)对经济成功的高尚追求必须以为未来牺牲眼前的幸福快乐为代价。新教伦理就这样造就了西方的工业化、自由劳动力制度、自由市场制度、法律系统、股票纸币制度和资本主义的精神。
为什么资本主义产生于西方而不在世界的其他地方?为了使原因更清晰地显露出来,韦伯曾作过一个假设实验设计。
关于宗教在资本主义产生过程中的作用这一问题的研究涉及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关系的问题以及历史发展必然性的问题。按照韦伯的思想,人类社会并不存在从传统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必然性,资本主义之产生于西方含有极大偶然性,而新教的出现就是西方得以产生资本主义的主因。从新教在资本主义产生过程中的作用一直被忽视的角度看,韦伯的发现是伟大的;但是如果把新教伦理作为产生资本主义的唯一原因显然是不充分的,甚至没有证据表明新教伦理是资本主义得以产生的主要原因。各种物质原因诸如蒸汽机的发明、电的应用等极大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此类物质原因如果说不是更重要的,至少也同精神原因有同等的重要性。尽管如此,过去一般人只注意到资本主义形成的物质原因的确是一种重大的疏漏,人由于某种价值取向而实行某种行为这一现象是不应忽视的。例如,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经商被人看不起,商人被排在社会等级中很低的层次,务农被视为“本分”,经商被视为“不本分”,从未像新教伦理那样以经济上的赢利成功为高尚和正义,以致整个社会不但在物质上而且在道义上肯定这种行为,甚至崇拜这种行为。中国和西方的社会价值取向的巨大差异对于工业化的进程肯定是有影响的。它首先影响人的心理,使人决定愿意或不愿如此行事;其次影响到社会心理,即人们对这种行为是褒还是贬,是鼓励还是嫌弃、否定;更进而影响到上层建筑及其政策,对这种行为是允许还是不允许,是提倡还是阻挠。如此看来,社会的上层建筑、价值取向对经济基础的影响绝不是无足轻重的。
(四)韦伯与马克思的“沉默对话”
关于韦伯与马克思的关系有各种说法。有些社会学家如米尔斯认为,韦伯实际上最终完成了马克思主义关于资本主义兴衰史的解释,马克思解释了其物质的一面,韦伯解释了精神的一面。更多的人认为,韦伯的著作中虽然很少提及马克思,但他始终在同马克思作“沉默的对话”。
这两位经典作家有许多相似之处。首先,韦伯虽然强调文化的因素,但也并不完全否定物质因素在社会中的作用;其次,两个人都被视为“系统理论家”,因为他们都很重视环境与条件同人们行为的关系;第三,两个人都持在现代社会中个人自由程度受到限制的观点,只是对于出现这种人的异化的原因,马克思强调劳动者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丧失,而韦伯却提出“铁笼”理论,认为个人自由的丧失是强大的科层制造成的;第四,两个人都重视人的决策对历史的影响,只是马克思更倾向于革命,期待一个所有人都获得自由的新时期的到来;而韦伯却比较悲观,认为现代的社会只会比传统社会中个人选择的机会大一些而已,很难达到人的完全自由的境界。
二者的主要差别有以下三点:第一,关于价值中立的问题。马克思认为理论的正确与否必得由行动来证明,韦伯却认为既然科学的目的只是追寻真理,知识的正确与否只由观察即可得到证实;马克思明确申明他的理论是为无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但韦伯却认为,虽然在选择研究课题时人很难摆脱价值观的影响——人总要选自己感兴趣的题目来研究,但是一旦研究工作开始,科学家则应争取做到价值中立,这样才会有科学。他认为马克思混淆了“是怎样”和“应当怎样”(“what is”and“what ought to be”)的界限。马克思的全部著述中贯穿着一种道义的力量,而韦伯认为,不论这种动机是多/!值得赞美,它不是科学家对研究应持的态度。科学不能告诉人们应当如何生活,只能为人提供作决定所需的信息。科学应当去掉“伦理的动机”,只讲“是怎样”不讲“应当怎样”。他也承认价值中立是不容易做到的,但是作为科学家至少应当有这种愿望。第二,关于历史必然性。马克思认为历史的发展是有规律的,例如在封建社会后一定会产生资本主义社会,在资本主义社会后必定会产生社会主义、其产主义社会;而韦伯却认为历史发展的规律根本不存在,历史发展的进程是不可预知的,只能对其作客观的观察和解释。例如,他认为资本主义出现于西方是一系列偶然的历史事件的结果,是完全由机会造成的,历史过程常常会被不可预知的政治斗争、战争、生态灾变甚至具有个人魅力的领导人物所扭转。第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论。马克思认为,社会中经济形态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必然会导致某种特定的政治上层建筑,存在决定意识;韦伯却认为思想意识绝不仅仅是社会存在和物质利益的反映,智力的、心理的、政治的、宗教的等精神方面的东西一旦形成就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并与物质利益之间产生相互作用。例如,加尔文主义并不是小资产阶级利益的反映但他们都信奉它;儒学并不是中国知识分子利益的反映但他们都信奉它;宗教思想对请教徒行为模式的影响也是不可低估的。总之,他的精神与物质相互作用论与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是极不相同的。
在自然科学中价值中立比较容易做到,虽然也有例外,如前苏联有些科学家曾认为遗传学说是资产阶级的,数理逻辑是资产阶级的,等等。但是后来他们自己也放弃了这种听上去就很荒唐的说法。在社会科学中价值中立就比较困难。能不能做到价值中立的问题尚在其次,应不应该价值中立的问题就已争论不休。在中国,超阶级论几十年来都是“帽子”,使人害怕。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确定,如果价值不中立(不超阶级)的话应该站在哪个阶级一边作研究,马克思是站在工人阶级(无产阶级)一边的。但是众所周知,目前在西方国家,工人阶级往往是在许多问题上持保守态度的阶级。例如统计表明,种族歧视的态度在工人阶级中远比在中产阶级中严重,在这个问题上是否应当站在工人阶级一边呢?又如对“谁是希特勒政权的支持者”的专题研究发现白领工人和中产阶级下层是社会上主要支持他的阶层。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当站在白领工人阶级一边吗?再如,农民阶级占中国人口的百分之八十,我们能不站在他们一边只站在工人阶级一边吗?也许有人说不一定总站在工人阶级立场上,应站在掌握了最先进生产力的阶级的立场上作研究。那么也许应当站在掌握了计算机这一最先进生产力的阶级的立场上,或者是站在知识分子这个掌握了现代科学这一最先进生产力(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阶层的立场上。总之,要想做到价值不中立,首先必须解决这个问题,但这个问题常常是无解的。第二,为什么要价值不中立,它的好处是什么?
马克思的原意绝不是像我们有些人所理解的“好为某个阶级说话”,而是说由于某个阶级代表了历史发展的方向,我们站在他们的立场上就会找到真理。既然最终是为了找到真理,在不知哪个阶级最代表历史发展方向的情况下,去切实地研究,探索事实的真相(真理)就可以了。倒是在价值中立的情况下,不带义愤、不带同情,取天文学家研究天体、动物学家研究动物的方法更容易发现事物的真实情况。义愤和同情可能会使我们有更大的动力去研究某一问题,但对研究过程本身却毫无裨益,甚至会使我们不相信用科学的方法得到的研究结果——因为如果价值中立就没有理由去怀疑合乎科学方法而获得的任何发现,价值不中立却可能成为怀疑科学发现的动机。例如我们可能在感情上难以接受工人阶级比资产阶级的种族歧视程度更高这一发现,于是我们就会离开事实。也许有人会说,那个研究的结果如果是错误的呢?我由于站在工人阶级立场上就会去重新研究这个问题。韦伯早就说过,在选题时价值不必中立,那就去研究好了。研究结果不外两种,一是原结论属实,信还是不信呢?二是推翻原结论,但它也必定是用科学方法研究的结果而不是站在××立场上为××话的结果。于是,价值中立的研究可以得到两种可能的结论,即工人阶级比资产阶级的种族歧视程度更高或更低,而价值不中立的研究只能接受一种结论,即工人阶级比资产阶级种族歧视的程度要低,二者相比立分高下。再说,如果工人阶级确实比资产阶级更歧视黑人,你的研究硬说没有,这是不是违背了工人阶级的意志呢?违背工人阶级的意志怎能还说是站在工人阶级的立场上呢?
关于历史必然性问题。韦伯认为历史发展全无规律可言是不正确的。尽管在封建主义社会后不一定是资本主义社会(如中国封建社会后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后不一定是社会主义社会(苏联和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前都不是纯粹的资本主义社会,苏联是刚推翻沙皇专制不久,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北欧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后产生的,也比中苏更接近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但是私有制在那里依然存在),但历史也不全是偶然事件造成的。如斯宾塞、涂尔干和西麦尔都注意到社会的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分工是不可避免的,而随着社会规模的扩大和分工的发展,就出现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这一“规律”。这一历史进程不仅仅是个人或偶然事件造成的,还与生产力的发展有很大的关系。
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到底是前者作用于后者、后者反作用于前者,还是二者相互作用不分主次不分前后的问题至今仍争论不休,孰是孰非难下定评。应当说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和韦伯的理论都是可以自圆其说,也是可以分别找到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