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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治安管理处罚概述(2)

《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是一部规范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警察权力的“控权法”,更是一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人权法”,它体现了制约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现代行政法理念,更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过程的始终,充分体现人权精神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大亮点。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权精神首先体现在“总则”上。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由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每一个国家机关应尽的义务,自然也应成为我们国家每一部法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第一章“总则”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治安管理处罚法》是2004年人权入宪后,我国第一部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的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旗帜鲜明地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宣示为一项基本原则,表明了我们国家在治安管理制度改革中重视人权保护的价值趋向。由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权精神体现对被处罚人的人权保障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权精神不仅体现在总则上,而且体现在具体条文之中,这又首先体现在对被处罚人的人权保障上。被处罚人即使有违法行为,也只是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接受处罚,但其作为一名公民的人权仍应受保护,而且在公安机关实施处罚过程中,被处罚人的人身或财产往往受到警察权力的限制,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公安机关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不仅要尊重和保障受侵害人的人权,也要依法保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体罚、虐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说,对被处罚人的人权保障在实际上也是对每一个公民的人权保障。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树立人权观念,强化程序意识,规范制约警权,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

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又称之为比例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规定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从重处罚的情节,这些规定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的要求。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处罚,根据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对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重罚不足以制止违法的要给予重罚;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或尚未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应当给予较轻的处罚。同时,公安机关不得把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视为态度不好而重罚。对同一性质、情节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作出基本相同或类似的处罚决定,坚决避免轻过重罚、重过轻罚,轻重悬殊的现象。同时,应坚决杜绝为了追求罚款指标、追求经济利益而对违法行为人一律重罚甚至一律顶格处罚的现象。

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等要公开,公安机关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必须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社会公开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事项,其主要目的是保障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公开原则将治安管理处罚法治精神贯彻于整个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全过程,同时它又透过具体的法律条文融于每一个法律规范中,主要体现为处罚依据公开和处罚程序公开。一要依法公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法律法规要公开,未经法定程序公布的,不得作为处罚依据。二要公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对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及工作流程要公开,对行为人给予何种治安管理处罚或者采取何种行政强制措施,据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都要公开,并及时告知行为人及被侵害人,禁止暗箱操作。这一要求体现在治安案件调查、听证、处罚决定等多个环节。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第九十四条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做出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做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在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依法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第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公正原则

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要求治安管理处罚的结果不偏不倚,根据事实,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的基本因素,作出适当的处罚决定。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实现途径和表现方式,具体表现很多,例如处罚机关相关人员的回避制度,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是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办案民警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树立违反程序的正义是非正义的观念。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没有私利,对相同性质和情节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相同的处罚,对不同性质和情节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不同的处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与案件有任何利害关系,以防止腐败和权力的滥用;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要依法平等对待当事人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要平等和公正地适用法律,并需保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其有违法行为而忽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要充分保障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便于被处罚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治安管理处罚的公正性。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立足化解社会矛盾、力争增进社会和谐是办理治安案件要切实遵循的原则,是由治安管理处罚的性质决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并未触犯刑法,尚未构成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也是对少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实施处罚、进行教育的工具。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本意上看,特别是治安调解等非行政处罚手段规定的不断完善,也体现出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的深刻内涵。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要重在教育人们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和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要贯穿于办理治安案件的全过程,而处罚仅是办理治安案件的结果。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处罚,旨在纠正其违法行为,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或者他人带来的危害,以及因此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从而对其本人和周围群众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处罚并不是单纯为了处罚,而是通过实施处罚纠正其违法行为,达到教育本人和其他群众自觉守法、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目的。

项目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981年6月,党中央在批转中央政法委召开的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议纪要时,第一次正式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1992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2年3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使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和法律武器。2001年1月15日,党中央、国务院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自此,各地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创造了不少经验,取得了很大成绩,对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发展很不平衡,社会治安形势仍很严峻,刑事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有增无减,不少地方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为了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必须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大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中央总结历史经验提出的正确方针,直接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全国人民十分关注的一件大事。实践证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解决我国的社会治安问题

社会治安问题是诸多社会矛盾和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必须长期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但是仅靠打击不可能有效地减少产生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的复杂因素,必须全面加强综合治理才能奏效。

(二)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稳定的、良好的社会秩序

(三)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许多工作就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综合治理搞好了又能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四)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通过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可以把各项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和目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是:

第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

第二,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

第三,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群防群治形成网络,广大群众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能作用

政法部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关。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适当调整工作重点、警力部署和勤务制度,改进工作方法,用更多的人力和精力加强基层治安基础工作,以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政法各部门都要重心下移,精简上层,充实基层,转变作风,为基层多办实事,大力加强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法律服务所等政法基层组织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尽量拿出一些经费,改进政法基层单位的装备,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实务训练】

基本案情

刘某因邻居张某家一个垃圾桶放置在其家进出过道,而与张发生争执,继而互殴,刘某将张某推倒在地进行殴打。之后,刘某再次上门与张家发生争吵打架,致张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同时,刘某还将一油漆罐扔进张家,油漆溅入鱼缸,致9条珍贵金鱼死亡。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刘某说在与邻居张某发生纠纷中,并非其单方殴打他人,自己亦被张某侮辱和咬伤,且张某还殴打了其母亲高某。刘某对此还向某县公安局提供了有关证据。某县公安局认定刘某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并有较严重后果,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刘某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罚显失公正,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复议,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刘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对所给案例进行讨论,分析某县公安局的处罚是否具有违法之处。

分析思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案中,公安机关没有考虑刘某与张某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且张某也侮辱、咬伤了刘某,并对其母亲进行殴打,而仅对刘某进行处罚,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思考与练习】

1.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2.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3.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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