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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治安管理处罚概述(1)

【学习目标】

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学习掌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导入】

黄某(男,22岁)某日在酒后乘坐出租车时被出租车司机找了一张50元的假币。第二天,黄某发现这50元假币后总想把它花出去,于是他来到某菜市场买菜,在用这50元假币买完猪肉后不久即被发现,在肉摊摊主找到黄某时,黄某不承认自己使用了假币,因而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在一起,后被110民警带到派出所进行处理。

【基础知识】

项目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发展演变过程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

1957年10月2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这是治安管理处罚立法进程中重要的里程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国家的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实施。它自施行以来,在处罚各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主要法律武器。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社会治安面临的各种情况和问题日趋复杂。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但它已越来越不适应依法治国和现实斗争的需要。因此,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个别修改或修正,难以承载如此多的新内容,必须及时进行全面修订,应当从立法源头保持法制统一。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使其成为公安机关对社会治安秩序实施行政管理最重要、最基本的综合性法律之一。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按照本条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三个方面。

(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是社会秩序稳定、有序的基础,而稳定、有序的社会秩序则是社会不断进步发展的重要前提。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法律依据是刑法,而处罚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活动的法律依据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相对于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较轻,但其对社会治安秩序的影响和危害性也是比较严重的,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这是因为相对于犯罪活动而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的数量较大、涉及面也非常广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大量发生在群众身边,直接影响着群众生活,影响着群众对社会治安秩序的感受,影响着社会安全感。比如扒窃、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等行为,就个案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程度而言,都相对较轻,但是如果大量发生,就会严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使群众缺乏安全感,无法做到安居乐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及时予以教育和惩戒,使其改正错误,将来很可能会走上犯罪道路。同时,对于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起的矛盾和纠纷,不及时依法妥善解决,就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甚至酿成犯罪。从这种意义上讲,依法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也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

公共安全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的安全,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都是有较大的危险性的,可能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必须将危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专门规定了“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一节,而且其中规定的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都不要求造成实际后果。只要实施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如涉及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妨害航空安全、铁路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等,就要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只有通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才能使违法行为及时得到遏制,并能震慑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才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只有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才能真正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不负人民的期望、不失自己的职守。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是通过对各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来体现的。

(三)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所行使的警察权力属于具有强制性的公权力,它本身是一种对公民权利及自由进行限制和剥夺的手段,如何配置公安机关权力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治安管理立法宗旨不容回避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的一种重要手段。《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表述上突出了保护公民权利和规制权力的统一,既要保障公安机关积极履行治安管理的职责,又要对公权力的行使加以有效地规范和控制,从而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如果警察权力过于膨胀,就会侵害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甚至会异化成某些部门和个人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工具,这就从根本上背离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宗旨。《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所必须的权力,同时也对警察权的行使作了很严格的规范。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但在程序上增加了许多规范权力行使的内容,而且专门设定了“执法监督”一章,明确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保障其权力正常行使。通过“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统一。

项目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也就是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在什么时间段内发生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即国家治安管理权的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范围的规定,实际上包含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两个方面。根据本款规定,在空间效力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我国整个领域。在对人的效力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在我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按照有关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各国所属的船舶、航空器虽然停泊、航行于其领域外,但应视作其领土的延伸部分,各国仍对其行使主权,包括对发生在其内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管辖权。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包括飞机和其他航空器),包括军用船舶、航空器,也包括民用的船舶、航空器。法律特别规定,是指有除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外的法律对其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该特别法规定进行,而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特别规定主要包括: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受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管辖,一旦违反治安管理法,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加以解决。

2.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规定,只有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列明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香港、澳门地区实施。由于原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被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所以现在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适用于香港、澳门地区。

3.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规定,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4.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的变通与补充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时间效力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溯及力问题。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从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再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失效时间也基本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溯及既往。《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对其施行前发生且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是,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项目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争议处理并贯彻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规范之中的基本准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要求,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司法、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既是我国司法工作多年来所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1996年颁行的行政处罚法也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设定、治安案件的立案、调查、裁决的全过程的,因此在治安管理工作中,都应当自觉遵循这一基本原则。对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来说,以事实为依据原则要求在整个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都要本着对事实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始终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而不能仅凭自己的印象、经验主观臆断,必须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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