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虚拟财富
一大早到了办公室,小王就显得垂头丧气,早餐也没心思吃。原来,他的《魔兽》账号被盗后虽然被要了回来,可里面的财产被洗劫一空,这已是他第二次被黑了。他还不知道,国内互联网虚拟货币市场规模已达数十亿元,而且还在以每年超过20%的速度增长,而网上盗号行为也如影相随,以腾讯公司为例,每年因网络盗窃损失的QQ号、Q币、网游装备等虚拟财产总值就达近千万元。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我国上网人数逐年递增,网络正在成为许多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据估计,内地网络游戏爱好者达到数百万人,每天约有100万玩家同时在线玩网络游戏。越来越多的人把网络游戏当成了他们的最爱,网络游戏账号、装备和QQ号码、收费邮箱账号等,成为了许多人的“虚拟财产”。
现在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有两个来源:一个是玩家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从游戏中获得。许多玩家耗费了大量的时间泡在游戏里,靠不停“修炼”提高自己的等级,获得自己心仪的武器,以达到在游戏中“叱咤风云”的目的。二是游戏玩家用现实中的货币购买。在许多游戏交易网站上,各类游戏装备都有明码标价,玩家们可以在线下交易。其他像QQ号码、电子邮箱账号、网络实名等,自从实现收费注册之后,也可以进行现实的货币交易。
由于这些虚拟装备可以转换成现实的金钱,一些具备一定技术才能的“网络高手”就把黑手伸向了它们。但是盗窃、诈骗游戏中使用的“货币”、“装备”等虚拟财产,该如何处理,在立法、司法和学界尚属真空地带。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关键在于对虚拟财产的定性存有争议。其实,对于这些“虚拟财产”有无价值,一直众说纷纭。
有人认为,就本质而言,网络虚拟财产不过是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数据和资料,而且完全是无形的,这种虚拟的财产,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因为玩游戏积累的装备和武器,没有任何经济意义,它就是用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组数据,这些数据在电脑游戏这个软件里面运行的时候,可能是起到了某种作用,本身独立出来,没有任何意义。这里面的智力劳动是相对于整个游戏来看的,显然是属于游戏公司的网络制作者。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网络现在已经完全融入日常生活,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消费、创作等各种活动,产生的数据普遍被认为是有价值的。“韩国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任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区别。”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都开始认同虚拟财产存在着其固有价值,应当受到现实的法律保护。
福州大学法学院的叶知年副教授认为,根据我国的立法精神以及民法的规定,公民的财产应受法律保护,“这里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含无形的”。而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自然要受法律保护;当其受到侵犯时,向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从法理上讲没有任何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于志刚认为,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心稳则认为,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其实是由实际财产演变过来的,玩家有实际花费,也能从这些财产中得到满足和快乐。现在法律中虽然没有针对保护虚拟财产的明文规定,按照《民法通则》中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精神,虚拟财产虽是虚拟的,但是产生的利益却是实际的。
中山大学法律系讲师黄巧燕则认为,对虚拟财产的界定应该区别对待。“一个人在游戏里获得了一百万、一千万,或者在游戏里当了什么王,这都不过是一种个人满足感而已,没有在实际生活中构成意义。”她说,“它本身就是不存在的,要求法律或个人为不存在的东西负责,我认为很可笑。”
不过,她也认为,如果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之间发生了交易行为,或者游戏厂商开列出了正式的虚拟物品交换的价值标准,那么这些虚拟财产就具有了现实性。“如果出现盗取,实际被盗者是损失了实际性质的财产,这就是侵犯财产权的问题了,我国早已有财产法对类似事件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从法律专家们提供的说法看,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虚拟财产的获得主要是通过个人劳动和财产投入而取得的。在游戏过程中,游戏参与者获得的虚拟财产,往往是通过数百小时乃至数千小时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以及个人智力投入来获取的。虚拟财产获得时所投入的劳动量,丝毫不比现实社会中真实财产所投入的劳动量小。同时,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所消耗的数千小时的上网费也是不可忽视的。因此,虚拟财产的价值及其重要性,绝对不亚于实体世界里的真实财产。 而像QQ号码、电子邮箱账号、网络实名等,自从实现收费注册之后,其实也具备了真实财产的性质。这些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寻求法律的保护是合情合理的。
道德不能消除腐败
为世人所深恶痛绝的腐败,很大一部分上是权钱交易。在钱权主宰的社会里,哪个更重要?如果让你选择,你会作出怎样的选择呢?其实,这个答案不外乎三种情况。情况一:权比钱更重要,有权就有一切;情况二:钱比权更重要,有钱就有权,有钱就有一切;情况三:钱权都同样重要,钱可以买到权,权可以换取钱。
到底哪种情况对自己的利益更大呢?首先我们应知道,中国几千年来就是一个官场化的社会。在中国人的心中,只有做官才能光宗耀祖,人们都认同“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观点。读书的目的是入仕做官,只有读书有成,才有可能做官,只有做官,才会有权,才会有一切。因此,如果单纯的“钱”和“权”进行博弈的话,很显然,“钱”是不堪一击的,但如果只有“权”而没有“钱”的支持,仕途也同样不会长久。因此,也就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通过“权力”获得的“金钱”是轻而易举的,没有“权力”保护的“钱财”是危险的。一些人通过各种手段挤入国家权力圈内,通过手中的权力来攫取经济利益;或者在拥有财富之后,用其来交换权力,从而保全自己的经济利益,我们不妨称之为“权钱交易”。
权钱交易用现代的名词解释叫“经济犯罪”,腐败的根源都是因为权钱交易,随着惩处腐败的力度加大,权钱交易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但还有大量的官员对此趋之若鹜,甘冒天下之大不韪。历史上贪污之事层出不穷,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和珅,他贪污几乎达到了毫无廉耻的程度。一位叫做汪如龙的官员送了他几十万银两,谋求肥缺。和珅立即回报,汪顶替了另一位官员征瑞做了两淮监政。征瑞每年向和珅贡献十万两,可是眼睁睁地看着汪如龙得宠,霸占自己的官职,心中不悦,向和珅质问:“和大人,吾每年也向国家(此国家实乃和珅之家)贡献白银十万两,贡献如此之丰,何以迁我边关?”和珅抓住他的双手,用自己的双手盖在征瑞手上,笑眯眯地说:“别人的贡献更大。”征瑞无话可说。江苏吴县有个叫石远梅的人,专门贩卖珍珠,每个珍珠外面用赤金包裹成丸状,大粒值两万金,次等万金,最便宜的也值八千金。官员争相购买,向和珅进献,为的是保官升官。
上门进献也非易事。有位山西巡抚派其下属携银二十万两,专程赴京给和珅送礼。可是连去了几次,也没人接待。一打听才明白,即拿出五千两白银,送给接待的人,这才出来一个身穿华丽衣服的少年仆人,一开口就问:“是黄(金)的,还是白(银)的?”来人说是白的,少年仆人吩咐手下人将银子收入外库,给来人一张写好的纸柬,说:“拿这个回去为证,就说东西已收了。”说完,扬长而去。送去那么多银子,连和珅的面也没见上!和珅把持朝政二十余年,像这样的事,俯拾皆是。 现在,各种监督机制也日益完善,但却依然摆脱不了权钱交易的怪圈,腐败案件层出不穷,让一些官员不惜自毁前途,沉迷其中。2006年上海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大案共409件,占案件总数的917%。这些大案中,涉及副处级以上干部的要案81件,其中包括5名局级干部案件。同时,上海检察机关2006年在反贪查案工作中共追缴赃款计83039万元。
仅是一个社保案,就牵出了上海市委书记、上海首富、国家统计局局长。国家药监局前任局长也因为腐败问题刚刚落马。这些高官已经做到了省部级,已经生活无忧了,但还是逃脱不了权钱交易的怪圈。最终,自己的一生毁在了贪婪上,权和钱之间到底有一种什么样的魔力,使这些高官一个个奋不顾身地往下陷?原因是监督机制不健全吗?为什么所有的权力都要去寻求金钱呢?很多情况下,人们原本知道权钱交易所冒的风险是很大的,但依然克制不住内心贪婪的欲望。
权和钱之间的博弈其实没有强弱之分,权和钱永远是合作性的博弈。我们不可能完全制止权寻钱,这是一条经济学的悖论。有钱就想钱和权利结合,有权就不难寻求金钱。我们可以做的是加强监督,加大惩治腐败力度,至于想把腐败完全根除是很困难的。
从理性违章看犯罪的成本与收益
在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加里·贝克尔的孙子的回忆里有这么一段:购物中心的停车场已没有停车位。满头银发的祖父便把车停在了最多只允许停车半小时的一个地方,这连吃顿饭的时间都不够。祖父解释道:“停这里有可能罚款,但我想警察应该查得不严。”坐在他旁边的孙子,不禁问道:“这是理性违章吗?”他很干脆地答道:“是。”
加里·贝克尔,这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主要贡献就是理性犯罪理论。这个理论的雏形就来源于40年前停车场上的一幕。有一次,他作为考官去考一个读博士的学生,结果他来晚了,来不及再去找免费停车场,于是他在收费停车场停车的成本与违章停车被抓的风险之间迅速地衡量了一番,然后决定赌一把。当他到达考场的时候,他的脑海中已经形成了一个当时还比较罕见的想法:罪犯对日后受到惩罚的风险与成本,可能都有所反应。他随即将这个问题作为考题与考试的学生讨论起来。
一位年过古稀的经济学老教授可能在违章停车的收益与被警察抓住的风险间徘徊思考;那么一个读高中的孩子拿着器械实施抢劫时,是否也曾仔细考虑过这一次抢劫所得与在监狱里度过一段时日的风险之比?
犯罪是一个涉及诸多领域的人性现象,也是制度现象,更是一个特殊的经济现象。
众多的案例告诉我们,犯罪分子并非都是法盲,他们大多清楚地知道犯罪的后果。他们在犯罪实施之前,头脑冷静,甚至有周密的部署。先不说走私、贩毒、渎职、腐败等大案要案,事先都经过精心策划。就以一般杀人、抢劫刑事犯罪为例,也大都早有预谋。
有一个贫困农村走出来的青年,村里人都说他老实、善良。他为什么会沦落成为一个抢劫杀人犯,以被判处死刑的方式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他说,穷他可以忍受,只要别人待他好点。他又说:四个月没有休息过一天,但只旷工一次就被开除了。如果不是每天工作12小时,如果一个月能休息一天,如果他的工钱再多一点,他绝不会走这条路。他考虑到如果选择忍耐,一个月累死累活也只能挣几百元钱,而抢劫不同,只要得手一次就可有几千,乃至上万的收入。青年也知道抢劫被抓后会坐牢,甚至判处死刑。但在高成本和高风险的衡量下,人们往往会甘于冒险。也就是说,当人们从事犯罪活动的效用(收益)超过他把时间及其他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能带来的效用(收益)时,他就会选择从事犯罪活动。
根据这个理性犯罪理论,腐败现象也就有了很好的解释。权利分配与经济市场并非完全均等与竞争,当每个人即使恪尽职守,清廉奉公,也不会由此带来额外的收益;反过来,即使他犯罪,也不会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即每个人在犯罪行为的私人成本与收益可能大大偏离社会成本与收益,只要其私人收益足以超过私人成本,就会有人甘冒风险去做。腐败行为就是在这种逻辑下作出的一种选择。因此公共事务者严格来讲是有私心的“公仆”,他们很可能会带着私心成为利益“代言人”,攀附公共利益的个人利益现象。
既然犯罪不是一时的冲动,而是一种理性行为,那么我们的社会又何以面对这样的理性呢?
对他们加大处罚是人们最容易想到的,想到受害人,人们就会激起对犯罪分子的仇恨。然而最严厉的惩罚也不过是要他付出生命,面对数额巨大的金钱诱惑,他们会把坐牢或者处以死刑看得非常淡漠,何况他们还存在侥幸。可见处以重刑也不能杜绝犯罪,这正是犯罪学家思考的问题。